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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没有操作规程不开车;

3.坚持没有防护装置不开车;

4.坚持特殊工程人员未经过起居室性训练,考核不合格不上岗。

5.坚持电器设备失灵不开车;

6.坚持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月分析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年开展1_2次安全教育活动。

第七条 “七不准”

1.不准喝酒上班;

2.金属切削工人不留小辫子;

3.禁火区不准吸烟;

4.工作时间不准串岗、搞笑;

5.进入工作区域不准赤脚、打赤膊;

6.不准围围巾、穿空头凉鞋和裙子进车间;

7.非电工不准处理问题。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根据“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对全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明确地加以规定,使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工作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人抓,做到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二条 总经理安全职责

1.对全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和管理制度。

3.负责配置劳动保护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

4.在组织审批生产、建设、财务、物资计划时,必须同时负责审批技术措施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5.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状况,针对存在问题,落实改进措施。

6.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并认真执行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7.负责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承担的职责,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生产部部长)安全职责

1.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负领导责任。

2.在组织编制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力量有计划地解决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劳动保护工作。

对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工程项目的安全、劳动保护措施,必须做到“三同时”,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

4.定期分析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状况。

组织和领导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或提出整改方案。

5.积极支持并负责督促公司安全人员的工作,随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6.当发生人身伤亡、爆炸、火灾等重大事故时,应立即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和进行善后处理,并亲自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上级报告。

7.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新经验、新技术,审批表扬和奖励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教育和处分不重视安全、劳动保护工作不好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设备安全科科长职责

1.对本公司所有机器、机械和动力设备的安全状态负全部责任。

2.组织制定适用全公司的各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并监督执行。

3.负责指导对全公司特种设备(锅炉、空压机及其它压力容器,各种行车等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进行技术鉴定,建立特殊(关键设备)技术档案。

4.在编制公司设备大修计划的同时,应把安全技术措施列入到大修计划内,并保证按期完成。

5.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所查出的有关设备隐患负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6.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登记、分析、统计和报告,并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由于设备管理不善、修理不及时、带病运转或设备缺少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而引起的事故,设备安全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生产技术科科长职责

1.切实做到“五同时”,生产会议上安全生产必须作为内容之一。

2.编制计划时,应考虑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充分估计设备、劳动力情况,正确安排生产计划,做好调度工作,达到均衡生产,杜绝突击加班加点,保障职工劳逸结合。

3.经公司批准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应纳入生产作业计划之内,组织力量,加强调度,督促按质按量完成。

4.新产品投产前,没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不能安排生产计划。

新产品试制成功投入大批量生产,如遇设备不符合要求而任务又紧时,应合同有关部门和生产车间做出预防措施,方可投入生产。

5.不得违章指挥生产作业。

如遇特殊情况临时变动产品使生产过程中增加了危险因素,必须合同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方可变更。

6.由于计划安排不当,造成忙乱突击,有关安全措施计划未列入生产计划,而引起的工伤事故,生产技术科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专职安全员职责

1.在主管领导和上级劳动部门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推广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

2.参加审查、汇总和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完成。

3.根据安全技术要求,参加审查工艺规程、工艺布置、新建、扩建、改造工程设计,重大技术革新项目投产的安全措施,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和设备试车运转工作。

掌握本公司各生产场所有毒、有害物质对职工的危害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尘、防毒治理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采取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指导车间、班组安全员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特殊工种安全技术业务培训考核,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专业、季节和节假日的安全检查,对设备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改进措施。

7.严格监督执行劳动保护用品与保健食品发放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确定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及处理意见。

如实向领导和上级报告本公司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8.根据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和法令,纠正、制止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劳动作业,对危险性作业有权令其停产。

9.要经常深入生产部门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对各部门、各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表扬、批评和改进意见。

10.对新建、扩建、改造工程设计,重大技术革新项目投产、工种竣工验收和设备试车等安全设施项目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11.对公司各种生产劳动作业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安全员有最后确定的权利。

12.对新进公司的工人和工种调动,应及时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新工人未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的,不得直接分到车间。

第五条 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

1.负责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维护国家法律,保守国家机密。

2.负责对来公司实习及临时人员发放临时性证件。

3.认真做好后勤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和饮食卫生工作,严防食物中毒。

4.做好集体宿舍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5.向职工宣传“安全第一”的方针,参加公司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工作。

6.对安排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人,应从政治思想、工作责任心、劳动态度、身体状况等方面考虑,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和考试后方可独立操作。

7.严格控制节假日加班加点,无特殊情况不予加班。

8.严格控制使用临时工、外包内做工,订立合同时应与对方明确安全和劳动保护职责。

9.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供应科安全职责

1.把好物资采购质量关,负责及时采购、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和物资器材。

2.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及废旧回收等工作。

3.负责做好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危险物品的运输、保管和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防火、防爆措施。

4.负责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5.由于物资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安全措施项目的完成,而发生的工伤事故,或采购物资质量不好所引起的事故,采购员要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具体领导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车间职工和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定和指令,以及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要求。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过程中,自觉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切实做到“五同时”。

3.负责对本车间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遵章守纪教育,按照三级教育的规定,对新进公司分到本车间的工人及外单位实习人员等进行车间一级安全教育。

对特殊工种工人要有计划地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和必要的安全考核,独立操作前必须经考试合格。

4.组织编制和实施实施本车间年度、季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已经批准的措施项目。

坚决贯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

组织本车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每月检查一次,每月分析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日活动,及时消除隐患,保持车间的安全装置、防尘防毒设施、消防器材等符合安全卫生良好状态。

6.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负责组织对本车间发生的伤亡、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及时上报,并负责保护好现场。

7.对车间安全员、班组长、班组安全员的工作要经常检查和帮助指导,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总结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八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1.必须对本班组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经常检查机器设备、安全设备、工具、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工作地点,保证其处于安全良好整洁状态。

2.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规程、制度和操作细则。

3.负责直接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并经常注意检查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细则和使用防护用品的情况,负责和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4.发生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并协同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九条 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在各自的生产、工作岗位上应自觉遵守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

2.对无视安全生产,强令冒险作业的生产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负责向有关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报告。

3.要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协助本单位尽力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教育是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搞好企业安全生产的思想和技术基础。

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贯彻“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做到人人管安全,个个注意安全、时时重视安全。

第二条 对新工人、实习人员、临时工等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凡新来公司的人员必须进行公司级的安全教育,方可到指定的部门(车间)报到。

部门(车间)对新来人员必须持有公司级安全教育证明后,再进行部门(车间)教育。

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或安全员进行。

班组应结合本班工种的特点,对新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以老带新,包教包学。

第三条 对电器、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空压机、车辆驾驶、易燃、易爆、剧毒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业的安全技术训练,经相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操作。

第四条 公司内工种调动,在进入岗位前也必须接受车间、班组的二级安全教育。

第五条 特殊工种不允许随便调动。

如调动,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专门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后,由有关部门发缎带操作证方可单独操作。

第六条 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增添新的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时,有关部门、车间都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操作规程、新操作方法的训练和指导。

第七条 教育内容

(一)公司级安全教育

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目的、意义,安全生产法规的一般知识,公司员工守则,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公司概况、产品特点和注意事项。

(二)车间安全教育

介绍本车间的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应注意的事项,安全组织活动的要求、内容,进行遵章守纪教育。

(三)岗位安全教育

学习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工作性质,职责范围,设备性能、特点,防护设施及保险、信号装置的作用及使用方法,危险品的保管、使用及常识,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健品的合理使用等。

第八条 一般安全生产知识

1.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划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是科学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工人长期实践中用血的代价换来的。

各级领导应严格贯彻执行。

2.全公司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

3.建立安全组织,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

公司安全生产由设备安全科负责。

各车间、部门由主要领导或指定的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班组安全生产由各班组长负责。

4.全公司各工种、生产作业场所、仓库、有关要害部门,必须制定必要的安全制度、规程、操作细则,并严格贯彻执行。

5.新工艺、新设备、及技术改造装置等,必须及时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操作规程,方可试验和正式投入使用。

6.本公司职工都应严格遵守公司一切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7.凡是新工人、培训人员、学工劳动、临时工等人员进公司时,要经过三级教育才能参加生产,特殊工种必须经过考试后,方可独立操作。

8.在开始做一个新的工种前,应先将新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全面熟悉后,方可去做。

9.工作前应穿戴好应有的个人防护用品,职工不戴安全帽不得进入车间,女职工应将长发放在帽内,高空作业者必须使用安全带。

10.工作中要时刻注意自己身体安全,并要注意他人的安全。

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理。

11.两人以上工作时,应相互照顾和协调配合,规定的安全标志及信号都要共同严格遵守。

12.严格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工作时间应集中精力,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岗位,禁止搞笑打闹。

机床工等需脱离岗位时,应切断电源,关闭总电闸。

节假日,车间要关门,切断总电源。

13.机器等设备上的安全装置、装置、安全保险及信号等,不得随意卸下。

若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保险、安全信号等失灵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部门处理。

14.从事机床操作时,严禁戴手套、围巾等产。

15.机器设备在运转,不得擦洗、拆卸、浇油、测量、上卸工件等,也不得在机器转动周围脱换衣服。

16.工作地点及通道应保持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17.在公司及车间内行走,要注意来往车辆及机器转动部分,且要注意上面行车吊运及地面上是否有障碍物,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8.不要图走近路而从危险区域通过,更不得坐在或站在容易滑脱的物品上和危险品上。

19.学员不经教师认可,不得擅自开动机器等;

诗歌操作时,教师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20.铲车、行车、锅炉、空压机等,严禁无证驾驶和操作。

凡从事各种车辆、设备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车辆、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设备的使用规定,严禁违章。

21.非电工禁止安装修理电气设备及线路。

22.验电应用验电笔,严禁用手摸。

在任何电器设备未证明无电前,一律认为有电。

23.电器设备、线路等突然发生故障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24.距离电气总闸一公尺内不可存放任何物品。

在推拉电闸时,一定要思想集中,并不得使用潮湿物品、金属品或手湿时推拉电闸。

25.所有电线(包括电焊、乙炔气、氧气线路),严禁乱扯、乱拖、乱拉或绑扎在金属物及其他异体上,并禁止在导体上、电箱、木盒内挂放东西,做到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

26.使用临时线,必须得到安全技术部门的同意,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否则禁止使用。

27.电风扇在使用前,必须请电工进行检查。

28.设备安全科对使用的一切电动、手动工具,应检查是否有良好的接零线、接地线及完整的插头。

并禁止手拿线头插入座内和用脚开关电门。

29.使用一切工夹模具,应先进行检查,确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30.使用各种链条、绳索工作时,首先严格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使用,并禁止超负荷使用。

31.使用行车吊运工作物时,应按照行车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严禁斜吊斜落等。

对吊挂或架起的重物,必须紧固牢靠。

严禁在悬挂的重物正面进行工作或通行。

32.使用任何机器设备前,应先检查各转动部分及安全保护装置处是否有障碍物等,确认无异常后方可启动。

33.严禁在有高压的容器上进行焊接等修理工作,避免喷出的气体与其他物质作用而发生事故。

34、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锅炉房、空压机房、配电间、油库区域等重地。

严禁无关人员、小孩进入生产场地。

35.焊接时,不要注视电焊、气焊、发出的强光,以防伤眼。

36.未经有关领导许可,禁止开动别人的设备。

37.工作完毕后,应将设备上的电源切断,将设备和工作地点打扫干净,做好交接班工作。

38.一切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专人领用、妥善存放,严禁火种,应有保管使用的安全措施。

39.危险品仓库所有的电器照明,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0.加强消防工作,贯彻“以消为辅、以防为主”的方针。

消防器材应按规定地点存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换药,加强保养,严禁任意移动和使用消防器材。

41.食堂等服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食物、药物中毒事故。

42.当发生触电事故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再作其它救护。

扑灭电气火灾,只能用黄砂、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干粉灭火机,不能用水或酸碱泡沫灭火机。

43.无论发生大小事故(包括未遂事故)都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领导人处理,保护好现场,有关领导对发生的事故要做到“四不放过”。

44.除严格遵守本安全制度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的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 安全值勤和安全检查是及时发现和揭露不安全因素,组织和动员群众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各级干部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值勤检查工作。

第二条 安全值勤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会议、公司有关会议精神的贯彻执行及落实情况。

2.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3.查事故隐患、事故苗头、设备隐患、防范措施、安全整改计划及落实情况。

4.查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有毒、有工种的工作环境及防护措施等。

第二条 安全值勤

专职安全员每天必须对本单位进行安全值勤工作。

除检查上述内容外,着重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杜绝事故隐患,纠正违章作业、冒险操作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好记录。

发现冒险作业要及时制止并及时处理。

第三条 安全检查

1.公司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由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各有关部门(车间)的负责同志及安全技术人员参加。

2.各部门(车间)的安全检查由本单位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并将检查、整改结果报设备安全科。

3.安全生产检查,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做好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三定四不准”:

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

本单位能解决的应自行解决,个人能解决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公司能解决的不推给上级领导部门。

4.在检查中,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表现好的和及时制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好人好事,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及时交流经验。

第六章 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一条 凡职工在生产(工作)区域为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或经领导指派去执行公司外执行任务中,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均属工伤事故。

第二条 事故发生后,按《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处理上报,公司领导人应立即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以便采取消除事故重复的措施。

第三条 公司员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应立即报告当班负责人及设备安全科、总经理。

第四条 员工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和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一般工伤事故,设备安全科应会同车间及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登记,查明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填写职工伤亡登记表,报送公司办公室,报送时间不迟于事故发生后48小时。

第五条 发生多人事故、重伤事故或残废事故时,除按一般事故报送外,总经理应将事故概况(发生时间、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职称、伤害程度、经过、事故原因)用电话或其他速报的方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并由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会同工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书》,将副本上报上级机关。

在伤亡事故发生后,如果负伤人员死亡,总经理应该立即向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补报。

第六条 在负伤人员伤愈恢复工作并确定为残废或因伤残废时,应该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书》,并由总经理签字。

第七条 劳动部门对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实行监督检查,不得慌报、瞒报、迟报或不报。

第八条 发生重伤或多人伤亡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做到:

1.保护现场。

未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破坏现场。

2.最先发现事故及伤者的,应迅速向部门(车间)负责人报告,部门(车间)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司汇报。

3.对负伤人员,部门(车间)负责人应优先考虑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抢救及送医院抢救。

第九条 负伤人员经医务部门治疗复工后,首先要确定是否残废,持医务部门复工证明,由单位给予安排适当工作,并记录备案。

第十条 事故处理规定:

1.因工伤歇工一天或一天以上者,均为工伤事故。

对有章不循,违章作业者,经制止无效以至发生事故,应加倍处罚,直至赔偿经济损失。

2.对坚持违章指挥,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应追究责任。

3.对发生事故的部门(车间),如因前曾发生过类似事故而不进行教育,或对事故采取措施不力导致重复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要追究责任,并适当给予经济制裁。

4.因人为因素造成触电伤亡事故应追究责任给予处理。

5.对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保管、使用不当发生上述药品散失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应追究责任。

第七章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下同)的安全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经济运行,特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做出规定。

第二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的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1.爆炸事故:

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外界大气压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重大事故:

由于受压部件严重损坏(如变形、渗漏)、附件损坏或炉膛爆炸等被迫停止运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

3.一般事故:

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称为一般事故。

第二条 锅炉或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或因设备损坏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应立即将事故概况用电话或其他快速方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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