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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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科技发展部主要负责外币储蓄业务涉及的IT系统事务的归口管理。
第九条一级分行个人业务部门(或国际业务部门)为分行外币储蓄业务的主要管理部门。
一级分行的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渠道管理部、审计部、科技发展部、会计结算部等为分行外币储蓄业务的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条
(一)个人业务部门(或国际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细则;
负责本行外币储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
负责对本行辖内分支机构开展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合规和操作的培训,以及外币储蓄业务的宣传;
负责本行外币储蓄网点的联网管理;
负责对本行外币储蓄业务合规经营情况的检查。
(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渠道管理部、审计部、科技发展部、会计结算部的主要职能与总行相关部门的职能相同。
第十一条一级分行外汇业务管理部门内应设立外汇业务管理岗,并配备至少2-3名专职人员。
二级分行应配备1名专职人员,一级支行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人员。
外汇业务重点分行及业务量较大的非重点分行应适当增加人员配置。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外汇业务管理人员应熟悉外汇业务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从事银行业务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有较好的分析问题和文字综合能力,能够胜任外汇业务政策法规及业务培训、业务合规检查等工作。
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办理外币储蓄业务的网点,从业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进行配置,保证权限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一)熟悉外币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二)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根据系统岗位设置要求,外币储蓄业务人员分为操作类和管理类两大类,不同类别的人员处理业务的权限不同。
系统岗位设置如下:
第十八条
(一)营业网点:
普通柜员、综合柜员(会计主管)、支行(局)长;
(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
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普通监督员、高级监督员、监督组长;
(三)二级分行:
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
(四)一级分行:
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事后监督主管;
(五)总行:
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业务主管、业务管理员、事后监督主管。
第五章基本规定
第六章
第一节业务规定
第二节
第十九条外币储蓄业务是指客户将属于其所有的外币存入我行,我行开具存折或者卡作为凭证,客户凭存折或者卡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我行依照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我行外币储蓄业务经营币种包括美元、港元、欧元、英镑和日元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币种。
外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应以存款外币支付。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外币储蓄存款凭证包括:
绿卡通卡、外币活期一本通存折、外币定期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存折/卡”)。
卡与折之间无对应关联。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外币储蓄业务按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业务、资金划转业务和特殊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一)基本业务:
包括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协议储蓄、个人存款证明、个人外币携带证。
(二)
(三)资金划转业务:
包括转账、定活互转、子账户迁移。
(四)
(五)特殊业务:
包括查询、挂失、客户密码维护、冻结和扣划等。
(六)
第二十七条各类凭证均支持存、取款。
存折/卡中的活期账户支持办理国际汇款、结售汇、协议储蓄和外币理财等业务。
同时,定期一本通存折支持接收境外汇入汇款。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外币储蓄账号编制规则
第三十条
(一)外币储蓄账号编制规则由总行确定。
(三)活期一本通和定期一本通存折账号由14位数字组成。
第1-2位为分行代码,第3-4位为一本通种类号,第5-13位为存折顺序号,第14位为校验位。
存折顺序号按分行及一本通种类编列。
(五)绿卡通卡账号由19位数字组成。
第1-6位为邮储标识代码,第7-10位为地市或县市机构代码,第11-18位为顺序号,按该机构发卡顺序编列。
第19位为校验位。
第三十一条服务渠道
第三十二条
外币储蓄业务的服务渠道包括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
存款、取款业务必须在外币储蓄网点办理。
第三十三条业务受理系统分工
第三十四条
(一)外汇业务系统受理外币一本通存折和绿卡通主卡,不受理副卡。
(三)存折/卡中涉及外币子账户的业务在外汇业务系统办理,涉及人民币子账户的业务在本币储蓄系统办理。
(五)绿卡通卡的凭证管理、密码管理等,均在本币储蓄系统办理。
绿卡通卡挂失、密码设置、止付等,均针对卡内所有的本、外币账户。
第三节准入、退出管理
第四节
第三十五条外币储蓄业务准入实行授权管理。
总行对一级分行经营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准入授权,一级分行对辖内分支行(含营业所,下同)经营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准入授权。
具体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经营外币储蓄业务的分支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八条
(一)取得总行或上级行授权;
(二)具备完善的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外汇业务稳健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四)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具备适合经营业务的场所、设备和支持系统;
(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开办或停办外币储蓄业务,须报经上级行批准。
一级分行应将辖内开办或停办外币储蓄业务的机构信息报总行审批。
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开办外币储蓄业务后,应在开办前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备。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外币储蓄业务机构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一级分行向总行进行变更报备。
第四十二条
第五节账户管理
第六节
第四十三条我行个人外币储蓄账户按客户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账户和境外个人账户;
按资金属性类别分为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客户在我行开立外币储蓄账户时,应遵循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有关规定。
即应当出示本人有效实名证件,使用有效实名证件上的姓名。
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网点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
16周岁以下(不含)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外币储蓄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实名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第四十六条
我行应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实名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四十七条存折/卡支持零金额开户,子账户金额可以为零。
一本通存折在所有子账户清户后,方可办理撤消折业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我行各级机构及人员负有对客户外币储蓄账户信息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客户外币储蓄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在我行的款项。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客户本人的外币储蓄账户资金可以向外币结算账户划转,划转后限于划款当日对外支付,不得办理结汇。
外币结算账户资金不可以向外币储蓄账户划转。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外币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
第五十四条
(一)境内收付:
本人外币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本人外币储蓄账户资金向本人外币结算账户划转、本人与其直系亲属同一主体类别的外币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
(二)跨境收付:
本人外币储蓄账户对境外非经营性收付,境内发生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币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五十五条客户密码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一)客户在我行开立存折/卡时,必须设置密码。
(三)客户密码由6位数字组成。
(五)客户办理交易时连续输错密码3次,密码即自动锁定。
(七)客户须凭本人开户实名证件或正确密码在网点办理密码解锁定。
(八)
第七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
第八节
第五十七条我行为客户开立个人外币储蓄账户时,应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核对并登记有效实名证件上的姓名、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等信息,以确定客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
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匿名账户。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有效实名证件
第六十条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含)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的16周岁以下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武装警察的身份证件。
(四)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华侨的中国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六)外国公民的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外国边民的护照或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为进一步确认身份,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客户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本人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
有效证件一般应具有姓名、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照片等信息,并加盖有发证机构的公章。
临时居民身份证应注意有效期。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节利率和资费管理
第十节
第六十一条利率管理
第六十二条
我行外币储蓄存款利率由总行制定,1年期以下(含)利率应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为上限。
第六十三条我行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境外个人申请享受利息所得税税收协定待遇的,必须提供《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提供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
境外个人的《申请表》或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自首次提交之日起3年内有效。
如果协定中的税率高于国内实际税率,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适用国内实际税率。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外币储蓄业务的各类资费由总行统一制定并颁布实施。
外币储蓄资费以人民币收取。
第六十八条
第十一节现钞业务管理
第十二节
第六十九条客户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我行直接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的,凭客户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和经属地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在我行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柜员应在提款材料上批注取款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客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我行直接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实名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购汇水单在我行办理。
柜员应在存款材料上批注存款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我行只受理外币现钞货币单位的纸币,不受理辅币、铸币和残缺、污损的外币。
当网点零钞不足时,等值100美元以下(含)的找零付款,可按交易日我行挂牌汇率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七十四条
第十三节限额和大额管理
第十四节
第七十五条限额管理
第七十六条
(一)子账户单笔存款、取款的最高限额均为等值50万美元(含)。
(三)活期子账户当日累计存款、取款的最高限额均为等值50万美元(含)。
(五)活期子账户当日累计转出金额超过5000美元(不含)时,客户须凭转出账户存折/卡、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先行办理大额转账交易申请,再办理转账业务。
(七)活期子账户每日累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客户大额自助转账的约定金额。
约定金额不设上限。
(九)我行开立的个人外币携带证最高金额为等值1万美元(含)。
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个人外币携带证,客户须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
(十)
第七十七条大额管理
第七十八条
(一)单笔交易金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的存、取款必须授权办理,我行应核验客户有效实名证件并留存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二)活期子账户每日续存或支取累计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的,须授权办理。
(三)活期子账户当日转出金额累计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
(含)的,须授权办理。
(四)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的正式挂失(即大额挂失)须授权办理,挂失有效期内应对客户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五)客户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较大时,应提前办理大额取款预约。
客户办理预约后未能按预约时间办理取款的须重新预约。
预约取款金额由各一级分行自行确定。
(六)本条款中的授权指:
等值1万美元(含)至2万美元(不含)的授权,由综合柜员办理;
等值2万美元以上(含)的授权,由支行(局)长授权办理。
第十五节反洗钱管理
第十六节
第七十九条客户在我行开立外币储蓄账户时,我行应核验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外汇业务系统中完整、准确地登记客户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有效实名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单笔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的现金存取款业务,我行应核验客户有效实名证件并留存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代理办理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现金存款或取款业务时,应核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并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同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信息。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网点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
在客户办理无需出示有效实名证件的业务时,柜员可通过查看客户签名与账户所有人姓名是否一致识别是否属于代理关系。
如为代理关系,应要求用户在签名旁注明“代办”字样。
第八十六条
在客户办理需要出示有效实名证件的业务时,除通过签名识别代理关系外,还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检验身份证信息真伪,通过核对办理人持有的证件信息与业务系统开户留存信息是否一致,以及办理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性别、外貌等)与办理人身份证件信息是否一致等合理方式判断代理关系是否存在。
第八十七条客户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的,还应通过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验身份证信息的真伪。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客户开户实名证件变更,应由本人持新旧实名证件原件在原开户网点办理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信息修改。
修改后,客户应使用新的实名证件办理需要核对实名证件的业务。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重新识别客户:
第九十二条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各类网点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其他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重新识别客户的措施包括:
第九十四条
(一)核对客户出示的有效实名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三)回访客户;
(四)实地查访;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六)要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者凭证;
(七)关注和分析客户的资金交易情况;
(八)电话联系与客户核实;
(九)与已知的犯罪分子或恐怖组织、个人名单进行比对;
(十)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九十五条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的存、取款交易,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的转账业务,以及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的存、取款交易,我行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大额和可疑报告。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我行分支机构应对涉嫌可疑的交易进行人工识别和分析,并对被认定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个人进行黑名单登记和管理,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上一级管理机构报告,并将可疑交易维护反洗钱黑名单。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我行应根据外币储蓄客户的特点、账户属性、国籍、地域、行业或职业、业务、交易规模和频率、交易方式等因素,对客户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划分。
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评估的标准及方法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一百条
第十七节免填单和存款继承
第十八节
第一百零一条免填单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免填单业务是指客户凭存折/卡在网点办理一定金额以下的外币存、取款业务时,无须填写存取款凭单,只须出示相关的存折/卡,并告知柜员存取款金额或提供写明存取款金额的便条,柜员受理业务后打印凭单,由客户核对打印内容并签名确认。
免填单业务的办理金额由一级分行自行规定。
客户办理免填单业务时,柜员应对客户口述的业务种类和金额认真核对;
交易凭单交客户签名确认时,应提醒客户核对业务种类和金额;
取款业务处理完毕将现金交付客户时,应提醒客户核点现金。
第一百零三条存款继承
第一百零四条
(一)存款人自然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我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
我行凭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被宣告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我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我行凭人民法院宣告存款人死亡判决书和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三)存款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其财产代管人要求支取被宣告失踪人存款或申请从被宣告失踪人存款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的,我行分支机构不得直接支付,只能应有权机关的要求,按本制度“冻结、扣划”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存款人已死亡,但存款凭证持有人没有向我行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到我行网点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我行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我行不负责任。
存款人被宣告失踪的情况类同。
(五)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因身在外地且年龄较大行动不便且不能提供存款凭证时,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存款凭证挂失手续。
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存款凭证挂失手续时,代理人持有效财产继承证明、经公证的继承人授权其办理存款凭证挂失的委托书、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并按规定提供凭证正式挂失所需相关账户信息,我行可以予以办理。
我行应审查财产继承证明、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与挂失委托书的指示相符,留存财产继承证明、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挂失委托书原件。
上述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继承人委托他人代理取款的,代理人持挂失申请书、经过公证的继承人授权其代理取款的委托书、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以及挂失取款所需提供的相关存款内容,我行可予以办理。
我行应审查挂失申请书、取款委托书、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存款凭证的内容一致,留存继承人与代理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取款委托书原件。
(六)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等在我行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包括死亡证明和宣告死亡判决书,下同)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我行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合法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我行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十九节风险管理
第二十节
第一百零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外币储蓄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包括活期一本通存折、定期一本通存折、绿卡通卡、个人存款证明书、个人外币携带证。
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统一制定,并应在总行指定的印制机构集中印制,在申领、下发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管理,做到授权申领、顺号使用并进库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权限密码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一)机构、柜员管理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的机构、柜员均应在外汇业务系统中进行身份注册。
柜员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姓名,严禁空缺或以代码替代。
(二)权限管理
外币储蓄业务处理严格按岗位设置权限。
岗位设置实行专岗专职、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有相互制约关系的岗位或独立完成全过程的业务操作,严禁超越权限进行业务操作。
实行风险经理派驻制的网点,其授权管理按风险经理派驻制相关规定办理。
(三)授权管理
外币储蓄业务的风险交易实行授权操作。
涉及的授权交易类别主要包括:
大额交易、特殊业务处理、系统参数修改、机构及柜员维护等。
(四)密码管理
各级机构有权人员登陆外汇业务系统时,必须输入正确的操作密码,由系统进行身份确定后才能办理业务。
为确保系统安全和保护操作人员利益,操作密码修改周期最长为100天(含),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修改的,系统将拒绝登陆。
密码由6位数字组成,应设置安全性高的密码。
(五)后督管理
一级支行后督人员应按规定时限对外币储蓄业务交易凭证、交易明细、现金管理等进行日常检查。
第一百零九条突发事件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一)外币储蓄业务中的各种突发事件,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最大程度减少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可能带给客户的权益损害,确保我行的形象、声誉和正常业务不受影响。
(二)交易网点计算机系统(含网络)出现故障且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