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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证范围的界定不明确对需要举行听证的项目规定过于单

一.缺乏弹性,不能适应保障公民权益和各市场主体权益的需要。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而对公民影响更大的,譬如刑事和行政拘留等,则不在听证之列。

(二)行政听证的主体存在的问题

1.关于机构的独立性的问题。

根据职能分离原则,主持听证和做出裁决的不能是同一机构的人,但目前各地实践当中多由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来主持听证,有的案件调查人员所在的科.所对临时制定某人负责主持,这样就不能完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听证的公正性面临质疑。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听证的组织者,一般就是行政决定者。

行政听证的参加代表,也基本上由同一行政决定人选出和指定,行政听证举行的场所.程序,也单方面由行政决定人决定,这样既不利于行政机关主持听证的公开性,也不利于增强听证会的实际效果。

从长远来看,我们认为应建立专门的听证机构,尽快实现从听证组织机关实施内部分离制度到建立职能分离的听证机构的过渡。

2.关于听证参加人的问题。

设立听证程序的目的就是提供一个相对中立的环境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听证主持人在法律地位上应具有独立性,应当保持中立,以公正的形象给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双方针对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进行质证与辩论,从而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同时,听证的其他参加人的选择出应确保公平,听证参加人选的合理确定对于保证听证会上各方意见的公平表达来说至关重要,听证参加人不再采取内定的做法也使得它与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等其他形式区别开来。

“如其不能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势必难以客观公正的评判是非,整个听证徒有公正的面纱而实为骗人的闹剧”。

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听证参加人的规定比较粗疏,直接利害关系不够明确,听证证件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共同审问当事人,违背了听证的最终目的。

(三)听证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履行听证告知义务方式简单。

听证告知主要有口头告知.谈话告知.书面告知三种方式。

目前行政机关主要是由案件调查人员或其他人员以口头或谈话方式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

这两种方式虽然方便.快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都不够正式,无法留下书面材料以证明行政机关什么时候告知了当事人,留下了证据的隐患,一旦发生争议,行政机关根本无法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势必会处于被动状态。

2.听证会只是一种形式,一种摆设。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听证程序是行政官员滥用职权的克星。

但就目前的听证会而言,“人治”思想意识的束缚依然严重,有的地方听证笔录及有关的证据材料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根本就没有发挥一点效力,当事人的各种意见也没有加以考虑和采纳,最后完全是有关领导的一句话就作出处罚决定。

而当事人还是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本就未能达到增强行政效率,让当事人陈述自己意见,息争销诉的目的,反而会增加行政成本和开支,降低执法效率与水平。

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要依法行政,依法处罚就必须彻底消除“一言堂”,真正发挥听证程序的作用。

3.不遵守法定程序,出现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

目前出现的一些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并不受理,不组织听证;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正式开始前未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听证会结束后未征询当事人是否作最后陈述。

听证程序属准司法性质的程序,很多方面都是按照司法程序近似的步骤与方法进行的。

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直接法律后果是听证没有法律效力,更不用说行政处罚决定了。

(四)行政处罚听证证据存在的问题

1.案件调查人员马虎行事,不注重收集证据,在听证中处处被动。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许多重要的关系到案件本身的证据都没有进行收集。

在面对当事人的代理人,特别是精通法律.熟悉司法程序的律师时,经常被问得哑口无言.极其狼狈。

这不仅有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而且令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产生怀疑。

2.一些听证主持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对听证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认识不清,要求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负举证责任,应就案件的事实及其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提供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所有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上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其为什么做出这样的行政处罚,而当事人没有举证的义务,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

二.造成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问题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在我国这样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可谓源远流长。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重人治.轻法治的政治传统,结果必然是只注重目的,不考虑过程,从而导致执法过程的随意性成为中国法治的一大顽疾”。

长期以来,我国对程序法价值的认识陷入了一个误区,认为程序法只是实体法的工具,程序法的目的旨在与实体争议的视线,而没有认识到程序的独立价值和本身的正义性。

虽然,这几年我们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程序正当”与“实体相当”相提并论,虽然我们国家提出了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执法守法,但是几千年的法治思想传统和建国后几年的执法实际,加之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使得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仍然是对程序方面注意不够,“重实体轻程序”仍然是行政机关执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症。

(二)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低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低,对新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法律意识淡薄,程序意识几近于无。

大多数的行政案件调查人员,整天忙于日常的业务工作,很少有时间来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于国家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根本就不知道,即使知道了解也很少。

对于和自己的业务工作联系不是很密切,不经常使用的就不关心,也不学习,有些甚至不知听证为何物。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尚且如此,更不用说老百姓了。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要依赖各项配套制度的相互作用才能完成。

一个合理的听证程序,必须有完备的制度体系。

它包括通知制度.公开制度.回避制度.代理制度.质证制度.主持人制度.物质保障制度.监督机制等内在的制度体系。

而目前我国这些制度还很不健全,有些制度,如物质保障制度。

虽然行政处罚法上明确规定“听证程序所需经费由行政机关承担”,但在实践中常因行政机关经费不足而无法履行或大打折扣;

有些制度,如主持人制度,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而在实践中难以把握;

甚至有些制度,法律上根本未作出规定,如监督机制。

这些都导致了听证程序无法进行。

(四)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听证权利意识淡薄听证程序是一项旨在保障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它的正常运转,除执法人员的努力外,更需要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积极主张权利。

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意识极为淡薄。

他们不想听证,不敢听证,不要听证,在有权听证时放弃听证,导致“立法上是先进的,但作为这一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将被处罚的公民.法人却不领情”的怪现象。

这些观念的形成,一是由于我国是受官本位思想影响极深的国度,百姓不敢对他们的“父母官”进行直接的抗辩与责难。

二是由于行政机关手中拥有着很大的行政权力,公民法人对其有畏惧感,不敢也不愿得罪行政机关,因而不愿诉诸于法律正当程序。

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要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具体更完备,更具可操作性。

不仅要在行政处罚法中对听证的各项配套制度作明确具体的规定等,还要对有关行政处罚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进行修改和完善,使之于行政处罚听证方面的规定相吻合。

此外,还应在各地行政机关判定的行政处罚听证法规的基础上,总结使用中的经验和教训,逐渐形成一部统一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法规,确保公民听证权的实现。

(二)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听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加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

要办好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要求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可以专门就听证程序组织广大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明确我国引入听证制度的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弄清楚听证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以承担日益提高的执法水准要求。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法律法规,使公民都明白听证是怎么回事,消除他们不敢听证的顾虑,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就知道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对有关的实事.证据.法律依据进行质证.辩论,听证会后对处罚也会更容易接受.受理.心服口服,减少事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发生,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为行政执法水平的整体改善打下一个良好的群众基础,创造一个有利的执法环境。

(四)建立和完善各项听证配套制度要完善我国法律上已确立的制度,如通知制度.公开制度等,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执法中急需而又为听证运转所必需之制度,如主持人制度.物质保障制度.监督机制等。

主持人制度是行政处罚听证运转的组织核心。

完善主持人制度,必须从法律上对听证主持人的条件.资格取得.职权职能.法律地位等作明确规定。

听证主持人应具有律师资格和一定行政工作经验,通过有关考试与考核,并应享有指挥听证程序进行和作出建设性的处罚决定的权利,逐渐形成一种有专门机构考试考核.选拔任命等的管理模式。

当然,这要随我国整个法制进程而逐渐进行。

物质保障制度是行政处罚听证运转的必要物质基础。

要从财政上给予行政机关强大的支持,才能保证执法中不为所谓正当需要而滥用权力。

建议在行政执法办案中设立专款来推行该制度的运转,并且不仅限于听证的组织实施,还应用于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构建必要的物质设备等。

监督机制是行政处罚听证运转公正合理的保障。

要建立对违反听证程序规定,应当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举行听证而不按法定步骤进行,或者在听证中闲置或剥夺听证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合法权利等违法听证程序规定的惩戒制度,追究违规人员的责任。

要逐步形成一种包括司法审查.执法检查.执法监督.行政督察等在内的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五)加强对听证制度本身的研究纵观近年来行政理论研究状况,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理论研究似乎是一块未开垦的处女地,见之于媒体的有关案例也极少,这实在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我国听证制度与西方国家比较还很落后,可以说刚具备了基本骨架,其血肉远非丰满可言。

有些学者已对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如逐步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听证主持人与调查人分开制度,完善关于听证制度的立法等。

这些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拓宽加深。

(六)营造一种适合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法律文化氛围行政处罚听证的顺利运转,除法律上的努力完善,制度上的必要保障,执法人员的积极执法,更需要广大人民的支持。

而要赢得人民的支持,最根本的就是要营造该程序运转的法律氛围,使人民从心理上完全接受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在内心上认可这种制度,自然地运用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个从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

哈耶克也曾指出,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可预期的社会中,强制力可降低到最低限度。

可见,行政处罚听证在我国的顺利推行,从根本上说应是逐渐营造一种法律文化氛围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这种程序的价值和意义。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顺应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世界潮流,必将随着我国市场积极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显出蓬勃的生命力,也必将为行政工作带来新的契机,带动行政处罚向民主.法制.公开.正义的方向前进。

处于一个经济.民主和法制处于上升时期,热切期待着通过比较与鉴定完善法制与民主的中国人来说,唯有实实在在地理性认识,才能使听证制度在潜移默化中在中国这块黄土地上生根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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