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考评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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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岗位达标,夯实安全基础。
广泛开展班组建设活动、危险预知训练和岗位技术比武、师傅传帮带等切合实际、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全员参与岗位达标、人人实现岗位安全”的安全氛围。
六、创建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面积3000m2
或合同造价10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合同造价2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七、
施工单位申报列入“泉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工程”(以下简称“创建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
,
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通过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住建局登记备案。
市直项目由施工企业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申报推荐。
八、
申报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登记备案时,应
提交以下材料:
(一)
《泉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申报备案表》(附表1
)
;
(二)
申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
(
三)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
四)
反映施工现场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照片资料。
含大门、围挡、洗车台及沉淀池、企业形象标志、五牌一图、重大危险源告知牌、导向牌、宣传栏、出入口道路硬化、安全标语、消防设施、场地硬化及绿化、警示标志、厕所、浴室、饮用水供应处、办公场所、工人住宿场所、食堂、安全教育场所、垃圾池、基坑防护、临时用电及建筑废土管理等实地图片。
进入主体施工阶段还应含外架、模板支撑和起重运输机械等部位视频)。
九、申报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应同时申报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
申报创建省、市优良工程应同时申报创建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
市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申报材料后,
应在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上申报登记,列入创建项目
十、
申报项目经市住建局审查同意列入创建项目的,
由属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授予“创建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公示”牌
匾
附表2)
,悬挂在工地大门外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
创建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图集图例共同做好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工作。
十二、负责创建项目监督的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福建省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5〕17
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闽建〔2015
〕18
号)出具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十三、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加强
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
创建过程的检查与指导,组织做好属地
的
推荐工作。
十四、
实行专家核验制度,
市住建局结合日常巡查督查或专门成立考核组,
原则上在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前后,
对每个创建项目的创建过程进行不少于1
次的现场考核。
考核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等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创建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发现存在否决项(附表3
)的,将取消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参评资格。
现场抽查核验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距主体封顶前三层(或提前二个月)报送现场检查申报表(
附表4)
(二)考核组查阅档案资料、现场考评核查;
三)考核组下达整改意见或责令属地监管部门予以网上违规记分
。
十五、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创建情况及当年度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指标,推荐参与当年度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的建筑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参评项目”),
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规模、创建登记时间和程序符合规定;
(二)项目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为优良;
(三)项目的考评主体对本项目的考评结果为合格;
(四)项目实施管理创新,建立激励约束措施,推广“四新”技术,开展岗位达标和班组建设活动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应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实行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
(六)应建立分部分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样板,对模板、外脚手架、钢筋安装、砌体以及屋面、外墙、室内装饰装修、道路试验段等各道工序做法进行施工现场实体样板展示。
十六、
创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参加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并应及时实施摘牌处理:
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
使用国家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设施;
(三)因建筑施工现场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全面停工改正或2
次及以上责令局部停工改正的;
安全文明标准化动
态考评或城市管理卫生考评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的;
(四)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动态记分达到60
分及以上;
(五)因渣土车严重污染、工地扬尘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七、
经推荐的参评项目,其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项目自评结果(复印件);
(三)项目考评主体的考评结果告知书(复印件);
(四)反映施工全过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光盘一式两份。
施工单位应将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做法、经验和成果材料(如现场照片或录像),制作成PPT
格式文件,刻录至光盘。
(光盘表面须清晰标明项目名称、施工企业及联系人)。
PPT
格式文件材料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工程项目施工各阶段现场总体形象和工程项目概况;
.安全施工
(1
)基坑:
基坑支护、基坑集(排)水、基坑临边防护;
(2
)外架:
落地架基础、架体立杆间距、扫地杆、悬挑架的悬挑梁设置及锚固、外架整体形象、架体与主体间的防护、脚手板、连墙件、密目网、剪刀撑设置;
(3
)模板工程:
模板支撑体系、立杆基础、扫地杆、水平杆及剪刀撑设置情况、主次梁和板立杆顶部可调支托设置;
(4
)施工升降机:
基础、附墙装置、安全装置、进料口防护、卸料平台防护、卸料平台脚手板及临边防护;
(5
)塔吊:
基础、附墙装置、安全装置、塔吊转料平台;
(6
)施工用电:
三级配电情况、线路架设、用电防护;
(7
)安全通道、楼层、楼梯间、电梯井口和预留洞口防护,钢筋加工棚等。
(8
)消防安全:
施工现场及临时设施的`消防安全(消防制度、设施和器材);
临时设施活动板房使用的彩钢夹芯板。
.文明施工
)围档(墙)、大门、门卫室、洗车台、排水沟、集水井、创建工程牌匾、五牌一图、导向牌、重大危险源告示牌、安全标识牌、宣传栏;
)场地及道路硬化、环境卫生、材料堆放;
)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厕所、沐浴室、吸烟及饮水点等(受场地限制,临时设施中的宿舍、食堂、沐浴室未设置的可以不提供图片);
项目施工现场图片应如实反映现场施工场景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水平,不得引用、抄袭,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参评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
十八、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本辖区参评项目按规定报送考评资料,认真组织初评并提出推荐意见,
汇总推荐项目一览表,于每年11
月5
日前集中上报市住建局。
十九、市住建局
考评领导小组于每年12
日前召开评审会议,根据县(市、区)住建部门推荐意见、现场核验情况和项目申报材料,
综合日常监管情况,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会议邀请驻市住建局监察室领导或代表到场监督。
二十、创建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成绩突出,符合省
级标准化优良项目
参评条件的工地,由市住建局考评领导小组择优推荐上报。
二十一、
对拟评为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由市住建局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
个工作日。
二十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
住建局发文公布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结果
,并对上榜项目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记入信用档案。
二十三、
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
对违反者取消当
年申报资格、撤销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称号,并予以通报;
情节严重的,记入企业
信用档案。
二十四、
考核、评审人员应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五、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工作自然终止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2015-06-2517:
45|#2楼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章考评机构与考评员
第八条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评。
第九条
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
(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
(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相关领域考评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及考评员;
(四)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按照主管机关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一条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相关学历和工作经历,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
第十二条主管机关负责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考试发证、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
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章 考评与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考评活动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评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节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十五条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并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
第十六条初次考评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三)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
第十七条主管机关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管辖范围;
(二)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对满足申请要求的企业,主管机关应结合企业的申请确定考评机构。
考评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企业通过考评的,由考评机构报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未通过考评的或经主管机关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主管机关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第二十二条企业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第二节 换证考评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三)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换证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参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换证考评未通过的,企业应在原证书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重新考评申请。
第二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企业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条主管机关向企业、考评机构、考评人员发放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节 附加考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应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一)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主管机关认为确实必要的。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
第三十二条附加考评应针对引发附加考评的原因进行。
在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可扩大考评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第三十三条通过附加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核合格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
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再次申请初次考评。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法规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接受考评过程中,企业应:
(一)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考评员充分有效地实施考评;
(二)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三)与考评员合作,以保证考评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十六条考评员应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所接触的有关文件、特许的信息资料等。
企业可以向主管机关或考评机构举报、投诉考评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七条主管机关应对考评机构和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
考评机构或考评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主管机关应做出处理直至取消其考评资格。
第三十八条主管机关相关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谋取任何私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指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包括直接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含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港口经营企业)、城市客运(含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企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机动车维修等的企业。
第四十条对外国驻华交通运输企业的考评发证,由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四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证书式样和表格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