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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等。

(三)著作权的主体(F11~F18)

1. 

作者:

自然人与单位(F11)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单务作品(和一般职务作品的区别标准是,看是谁命的题,谁的创意。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 

演绎作品(F12)-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使用演绎作品需要得到双重许可。

3. 

合作作品(F13、《实施条例》第9条)

共同创作行为、共同创作意愿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技术开发合作也类似】

4. 

影视作品(F15)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 

职务作品(F16)-雇员作品:

分为一般的职务作品与特殊的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三图一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6. 

委托作品(F17)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但人物自传类委托作品,委托人已经支付价款,著作权由委托人所有

7.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F18)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原作者的修改权只有经过买受人同意才能行使)

8.作者不明的作品(《实施条例》第13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四)著作权的内容(F10)

著作人身权(独有,不可转让、继承)与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一次用尽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区别于姓名权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如出租电脑使用操作系统;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现场表演权),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机械表演权);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五)著作权的限制(只针对财产权利)

1.合理使用(F22)

共同特征与共同条件→必须是已发表作品、必须非营利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如去公共借阅机构借阅)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不能构成自己文章的核心内容,字数多少不考虑)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这里的教学是面授,不包括函授,不包括学生使用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任何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费用除外】;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不能直接接触,如拓印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不能把非中国籍作品翻成少数,未发表也不行,外国文作品也不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所有作品都可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传播者才享有)

【九年、转刊、录音、电台电视台播】--前三者受著作权人的声明限制

共同特征与共同条件→不必经过许可,应当支付报酬,也要已经发表,受作者事先声明限制,属于作品传播者享有的权力

①F23;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②F32’2;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③F39’3;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④F42’2;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⑤F43。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权利的保护期限(F20、F21)

人身权;

财产权(自然人作品、法人作品、影视作品)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

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

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

1、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人(包括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演员表);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单位对其出版的报刊图书所享有的权利总称。

出版者权的客体为其所出版的报刊、图书及其版式设计。

出版者权的内容包括:

(1)图书出版的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依双方签订的出版合同享有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约定的权力)

(2)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其保护期为10年,截至于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号。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4、播放者权:

播放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双重同意原则】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七)著作权侵权行为

1、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F46);

→侵犯作者权力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 

承担综合责任的侵权行为(F47);

→侵犯作品传播者权力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3、 

侵权赔偿(F48)

【实际--违法所得+开支---五十万以下】

(1)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注意:

以上顺序不能选择,依次适用。

二、专利法

(一)专利权主体

1、发明人和设计人(F6’2);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职务发明创造(F6’3、F6’1)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合作与委托(F8)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二)专利权客体

1、保护范围(F2);

①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前所未有;

②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有用)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前所已有,改进;

③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好看)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不予保护对象(F5、F25)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科。

智。

病。

动植物品种。

原子】

  

(一)科学发现;

(因为专利必须是运用自然规律,而科学发现只是揭示自然规律)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因为是主观逻辑规律,和自然规律无关)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不人道,不具有完全的可复制性,注意:

不是药品和医疗器械)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对动物不授予专利的原因:

扰乱现有道德秩序,引发新的疾病种类;

对植物不授予专利的原因:

我国已有新植物品种保护条例,不需要专利重复保护)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因为客体不安全,主体不安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F22)

(1)一般要件

新颖性(即“前所未有”):

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即“技术进步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即“可重复实施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F24)----注意区别优先权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如果有其他人也研发出相同专利的,则不能对抗。

2、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F23)

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在先权利冲突(不能侵权)。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四)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专利申请原则

(1)书面原则;

(2)先申请原则(F9);

→不管谁先完成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可共有,或归一方所有),协商不成全部驳回(注意区别于商标的抽签)

(3)单一性原则(F31)―――原因是专利的审查费用非常昂贵,而且每年还要收年费,单一性原则保证了专利部门的收费。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4)代理制度(F19);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

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专利申请日(F28)与优先权日(F29)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使不同地域的人都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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