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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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立项管理

第七条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可独立或联合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

第八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节能减排、发展海洋经济、重大疾病防治和社会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建设。

不受理省已有同类项目的申请。

第九条依托单位申请组建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省相关领域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研究方向明确并具前瞻性。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

(三)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

(四)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的人选应为本领域的优秀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条省科技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新技术发展方向等,定期发布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指南。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申报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按要求填写《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表》(附1)、《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附2)和《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属科研院所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可行性报告进行集中评审,择优立项,由省科技厅与相应的依托单位签订《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严格按《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进行建设,建设期限一般为2-3年,其中对在省属科研院所中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在第二年末,按合同书要求对相应的建设容进行检查,视检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建设或调整建设容。

第十四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经费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自筹为主,财政补助资金一般不高于新增建设资金的20%。

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软件等的购置,其中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实验材料等的支出不得高于20%。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施,其中单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办公室的联合评议。

第十五条建设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拨付。

依托单位投入经费必须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及时到位。

建设项目超预算部分由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依托单位对建设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严禁截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实行“开放、联合、共建、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实行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任务。

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省科技厅批准,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九条设立学术委员会,一般为7-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由依托单位聘用,报省科技厅备案,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工作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在对外开放与合作、人才流动与激励、学科建设与科研攻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等方面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二十二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必须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在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名称。

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

论证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二十五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每年底向省科技厅递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有关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章验收评估

第二十六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到期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省科技厅确认后正式挂牌;

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依据《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省省级试验基地评估指标体系》(浙科发条〔2007〕144号)每三年对已建成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衡量其工作业绩和后续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部共建的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1: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申请书

名称

学科分类

承担单位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建设的必要性:

主要研究方向和技术经济指标:

建设容、规模、进度:

投资预算总额(万元)

其中

财政拨款

自筹

其他资金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章)

年月日

附2: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一、名称、学科(领域)分类、承担单位。

二、立项背景和必要性,现有基础和依托单位的学科优势、科研成果及水平,省类似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发展情况。

三、主要研究方向,拟建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对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推动作用分析。

四、建设容、地点、规模、进度、仪器设备、经费预算和资金筹措(包括专项财政拨款、自筹和其他资金),预期达到的近(2-3年)中(5年)期建设目标。

其中,经费预算和资金筹措需按《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编制。

五、建设条件(包括现有场地、科研设施、原材料、燃料、水、电、气等支撑条件)和承担单位的初步设想、分析。

六、项目建成后的运行风险和对环境影响等效果分析及其对策。

七、对联合、开放、共享的设想。

八、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

九、项目负责人主要学术成就及学术梯队分析。

十、承担单位科技管理能力分析。

十一、相关的规章制度。

附3: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及主要仪器设备选型(附清单)。

三、建设地点、年限、规模、进度。

四、原料、燃料、水、电、气、试验用房等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

五、环境污染防治。

六、总投资、资金筹措、用款计划、偿还银行贷款的额度及期限,流动资金来源及数额。

七、项目负责人。

八、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附4: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一、封面

名称: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

主任:

通讯地址:

电子:

日期:

二、容

(一)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简介

1.批准建立时间、通过验收时间。

2.学科类别。

3.实验室正、副主任。

4.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

5.主要研究容。

6.仪器设备情况。

7.附固定工作人员、学术委员会。

(二)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本年度运行情况

1.研究工作进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业绩(包括承担国家、部、省级科技项目,自选课题,成果转化所获社会经济效益等)。

2.获奖情况(国家、省、部级奖励)。

3.国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情况。

4.大型仪器设备完好率及使用率。

5.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开放情况。

6.学术委员会开展活动与发挥作用情况。

7.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包括培养研究生及在职人员进修等)。

8.科研管理与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9.经费筹措使用情况。

10.横向课题和服务收入。

(三)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本年度发表的论文、著作和研究报告的目录,重要论文、著作和研究报告的摘要,专利情况

(四)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附5: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证书

验收证书编号:

浙科验字〔〕号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计划类别:

完成单位:

验收日期:

省科学技术厅

二OO六年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计划

编号

项目计划类别

代码

项目行业分类

项目技术领域

项目学科领域

技术创新方式

项目开始日期

项目完成日期

总经费

银行

贷款

市县、部门

配套经费

备注

二、承担单位

第一承担

单位

单位名称

所在地

单位

类型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传 真

归口部门

合作单位

职责*

1

2

3

4

5

6

7

8

总数△

承担单位数

参加单位数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项目

负责人

E-mail

学历

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

在本项目中的分工

工作单位

项目组

成员

姓名

出生

年月

技术

职务

工作

在本项目中

分工

年参加本项目工作时间

四、合同规定主要研究容和目标

五、项目实施情况(包括技术目标实现情况、成果形式及应用等)

六、项目实现经济效益和知识产权情况

经济效益

年增产值

(万元)

年增利润

年增税金

年创汇

(万美元)

应用推广

(面积/企业)

知识产权

科技论文

(篇)

科技著作

(种)

专利申请

受理(件)

专利授权数

(件)

其中发明

专利数(件)

获奖情况

国家发明奖

(项)

国家自然

科学奖

国家科技

进步奖

省部级科技

进步奖(项)

七、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八、验收意见

验收组组长(签字)

副组长(签字)

九、组织验收单位意见

十、验收组成员

姓 名

现从事专业

职务/职称

签 名

主题词:

科技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08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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