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安全检查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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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条
5
水域穿越管段可采用挖沟埋设、水平定向钻敷设、隧道敷设等形式。
第3.3.5条
6
水域穿越长度和埋深应符合下列要求:
两岸设有防洪堤坝,穿越的入出土点及堤下埋深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
在河中设有高出一般冲刷线的稳管工程,应考虑洪水的冲刷;
穿越管段应埋深在一般冲刷加局部冲刷深度以下的安全深度。
工程建在水库泄洪影响范围内,穿越管道埋深应考虑泄洪时局部冲刷和经常泄水的清水冲刷。
第3.3.6条
7
水域穿越管道和桥梁中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穿越形式确定,并符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第3.3.7条的规定。
第3.3.7条
8
水域穿越的输油气管段,不应敷设在水下的铁路隧道和公路隧道内。
第3.3.10条
9
穿越通行船舶的水域,管段的埋深应能防止船锚和疏浚机械对管段的损伤。
两岸应按现行《内河交通安全标志》(GB16851)的规定设置标志。
第3.3.11条
10
生活水源保护地、水域大型穿越工程,输油管道两岸应设置截断阀室。
截断阀室应设置在交通方便,不被设计洪水淹没处。
输气管道在穿越处不因事故造成次生灾害或水体污染,可不设截断阀室。
第3.3.12条
11
水域穿越位置应选在岸坡稳定地段。
若需在岸坡不稳定点段穿越,则两岸应做护坡,丁坝等调治工程,保证岸坡稳定。
第3.3.13条
12
在山地采用隧道形式穿越应满足输送工艺要求。
第3.4.2条
13
管道需要穿越泥石流沟时,应选择在泥石流稳定的堆积区内埋设,且埋设在堆积区原地层下不小于1.0m。
完工后必须恢复地貌。
第3.4.3条
14
选择冲沟穿越位置时,不应选择在因施工而诱发滑坡的地段。
第3.4.4条
15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16
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和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不得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17
管道穿越铁路(公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3.5.1条
18
管道穿越铁路(公路)应符合铁路或公路规划的要求。
第3.5.2条
19
管道穿越铁路(公路)应保持铁路或公路排水沟的通畅,穿越处应设置标志桩。
第3.5.3条
20
管道穿越铁路(公路)应避开高填方区、路堑、路两侧为同坡向的陡坡地段。
第3.5.4条
21
在穿越铁路(公路)的管段上不应设置水平或竖向曲线及弯管。
第3.5.5条
22
穿越铁路或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时,应采用在套管或涵洞之内敷设穿越管段。
穿越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时,管段可采用挖沟直接埋设,当套管或涵洞内充填细土将穿越管段埋入时,可不设排气管及两端的严密封堵。
当套管或涵洞内穿越管道是裸露时,应设排气管并两端严密封堵。
第3.5.6条
23
采用有套管的穿越管段,对管道阴极保护形成屏蔽时,可采用带式或镯式牺牲阳极保护。
第3.5.7条
24
采用无套管的穿越管段,距管顶以上500mm处应设置警示带。
第3.5.8条
25
采用无套管明挖沟埋穿越管段,回填土必须压实或夯实。
路面恢复应按公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3.5.9条
26
采用无套管明挖沟埋穿越管段,回填土必须压实或夯实,防止沉降危害管道。
路面恢复应按公路管理部门的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F80/1的要求。
第3.5.10条
27
油气管道在选线设计时,应避免和减少和铁路(公路)的反复交叉;
需要和铁路(公路)交叉,其穿越点宜选在铁路(公路)区间的路堤段和管道站间的直线段。
第7.1.1条
28
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时,其穿越点四周应有足够空间,满足管道穿越施工和维护的要求,满足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7.1.3条
29
管道不宜利用现有铁路(公路)涵洞穿越。
如果需要穿越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7.1.4条
30
管道穿越铁路时,套管顶部最小覆盖层厚度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表7.1.5的规定。
第7.1.5条
31
管道穿越公路时,输送管道或套管顶部最小覆盖层厚度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表7.1.6的规定。
第7.1.6条
32
采用套管穿越铁路(公路)时,钢质套管外径应比输送管道直径大(100~300)mm。
钢筋混凝土套管采用人工顶管施工时,套管直径不宜小于1m。
第7.1.9条
33
管道跨越工程设计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2009)的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2009)
天然气线路选择及管道选材、敷设安全检查表
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路走向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沿线主要进气、供气点的地理位置以及交通运输、动力等条件,经多方案对比后确定。
2线路宜避开多年生经济作物区域和重要的农田基本建设设施。
3大中型河流穿(跨)越工程和压气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线路总走向。
局部走向应根据大、中型穿(跨)越工程和压气站的位置进行调整。
4线路必须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区。
5线路应避开城镇规划区、飞机场、铁路车站、海(河)港码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
当受条件限制管道需要在上述区域内通过时,必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6除管道专用公路的隧道、桥梁外,线路严禁通过铁路或公路的隧道、桥梁、铁路编组站、大型客运站和变电所。
GB50251-2003
第4.1.1条
输气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沿线居民户数和(或)建筑物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地区等级,并依据地区等级作出相应的管道设计。
第4.2.1条
地区等级划分应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第4.2.2条的规定。
第4.2.2条
输气管道的强度设计应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表4.2.3的规定。
第4.2.3条
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段以及输气站内管道的强度设计应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表4.2.4的规定。
第4.2.4条
管道敷设应采用埋地敷设方式,特殊地段也可采用土堤、地面等形式敷设。
第4.3.1条
埋地管道覆土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表4.3.2的规定。
不能满足要求的覆土厚度或外负荷过大、外部作业可能危及管道之处,均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4.3.2条
管沟边坡坡度应根据土壤类别和物理力学性质(如粘聚力、内摩擦角、湿度、容重)确定。
当无上述物理力学性质资料时,对土壤结构均匀、无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良好、深度不超过5m且不加支撑的管沟其边坡可按《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表4.3.3确定。
深度超过5m的管沟,可将边坡放缓或加筑平台。
第4.3.3条
岩石、砾石区的管沟,沟底应比土壤区管沟深挖0.2m,并用细土或砂将深挖的部分垫平后下管。
管沟回填时,应先用细土回填至管顶以上0.3m,方可用土、砂或粒径小于100mm的碎石回填并压实。
管沟回填土应高出地面0.3m。
第4.3.5条
输气管道出土端及弯头两侧回填时,应分层夯实。
第4.3.6条
当管沟纵坡较大时,应根据土壤性质,采取防止回填土下滑的措施。
第4.3.7条
在沼泽、水网(含水田)地区的管道,当覆土层不足克服管子浮力时,应采取稳管措施。
第4.3.8条
输气管道通过人工或天然障碍物(水域、冲沟、铁路、公路)时应遵循《原油和天然气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SY/T0015)的规定。
第4.3.10条
埋地输气管道和其他管道、电力、通信电缆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气管道和其他管道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3m。
当小于0.3m时,两管间应设置坚固的绝缘隔离物;
管道在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采用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
2管道和电力、通信电缆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交叉点陶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采用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
第4.3.12条
输气管道应设置线路截断阀。
截断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较高的地方。
截断阀最大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宜大于32km;
以二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大于24km;
以三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大于16km;
以四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大于8km。
第4.4.1条
截断阀可采用自动或手动阀门,并应能通过清管器和检测仪器。
第4.4.2条
管道通过土(石)坎、陡坡、冲沟、崾岘、沟渠等特殊地段时,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因地制宜设置保护管道、防止水土流失的构筑物。
第4.5.1条
埋设管道的边坡或土体不稳当时应设置挡土墙。
挡土墙应设置在稳定地层上。
挡土墙结构应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第4.5.2条的规定。
第4.5.2条
管道通过易受水流冲刷地河(沟)岸时应采取护岸措施。
护岸应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第4.5.3条的规定。
第4.5.3条
输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标志。
第4.6.1条
里程桩应沿气流前进方向左侧从管道起点至终点,每公里连续设置。
阴极保护测试桩可同里程桩结合设置。
第4.6.2条
埋地管道和公路、铁路、河流和地下构筑物的交叉处两侧应设置标志桩(牌)。
第4.6.3条
对易于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段,应设置警示牌,并采取保护措施。
第4.6.4条
输气管道的最小壁厚应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表5.1.3的规定。
第5.1.3条
输气管道所用钢管、管道附件的选择应根据使用压力、温度、介质特性、使用地区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采用的钢管和钢材,应具有良好的韧性和焊接性能。
第5.2.1条
输气管道凡选用国产钢管,其规格和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GB/T971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化肥设备用高压无缝钢管》GB6479的有关规定。
第5.2.2条
输气管道所使用钢管和管道附件应根据强度等级、管径、壁厚、焊接等级及使用环境温度等因素对材料提出韧性要求。
第5.2.3条
钢管表面的凿痕、槽痕、刻痕和凹痕等有害缺项应按《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第5.2.4条的要求处理。
第5.2.4条
管道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
当管道附件和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两者材质应相同或相近。
承受较大疲劳荷载的弯管,不得采用螺旋焊接钢管制作。
进行现场强度试验时,不应发生泄漏,破坏,塑性变形。
第5.3.1条
在防火关键部位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第5.3.9条
天然气输送工艺安全检查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进入输气管道的气体必须清除机械杂质;
水露点应比输送条件下最低环境温度低5℃;
烃露点应低于最低环境温度;
气体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第3.1.2条
输气管道的设计压力应根据气源条件、用户需要、管材质量及地区安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3.1.3条
输气管道应设置清管设施。
第3.1.5条
输气管道的强度设计应满足运行工况变化的要求。
第3.2.7条
输气站应设置越站旁通。
进、出站管线必须设置截断阀。
截断阀的位置和工艺装置区必须保持一定距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便于接近和操作。
截断阀应具有手动操作的功能。
第3.2.8条
输气站应在进站截止阀上游和出站截断阀下游设置泄压放空设施。
第3.4.1条
输气干管截断阀上下游均应设置放空管。
放空管应能迅速放空两截断阀之间管段内的气体。
放空阀直径和放空管直径应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