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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2、随意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风流紊乱的责任者;

3、瓦斯浓度超过3%没有排放措施,强行排放的主要责任者;

4、随意停止局扇运行造成瓦斯积聚的责任者;

5、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责任者;

6、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未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而强行作业的责任者;

7、瓦检员空班者、漏检情节严重者;

8、巷道贯通无贯通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9、爆破不设警戒或爆破时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其他人员放入警戒区或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责任者;

10、因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30分钟以上、一个工作面停风60分钟以上,或影响区域最高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的责任者;

11、爆破、烧焊、割煤、打锚杆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瓦斯燃烧的责任者;

12、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压风防尘设施、广播通讯等的责任者;

13、在煤仓上下口附近或井下烧焊不检查瓦斯、不放空煤仓、冲洗煤尘不到位造成瓦斯、煤尘事故的责任者;

其他方面

1、因“三违”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随意打开设有安全禁止的栅栏、密闭等进入盲巷者;

4、有偷盗公、私财物行为者;

5、因“三违”造成全矿停产6小时以上事故的责任者;

6、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特别严重,比照上述条款执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二级严重“三违”,给予罚款500—1000元,可并处行政降职降薪处分。

采掘专业

1、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者;

2、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无措施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3、不按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或发现有透水预兆,未积极采取措施而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4、处理煤仓堵塞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责任者,或单人处理无人监护者;

5、无规程措施在煤仓内施工或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责任者;

6、修复巷道不执行由外向里、先支后回逐架进行者;

在失修巷道进行维修、回收、打闭墙等不设临时支护或安全出口不畅的作业者;

7、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者;

8、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顶板冒落区或预报前方有古窑、老窑、老空、小窑等特殊条件下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者;

9、工程质量低劣、已下“五定表”的隐患不处理而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10、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末采、末放无专门措施或不执行专门措施作业者;

11、综采工作面搬家、切眼刷大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者;

12、拆碹、挑顶、开口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者。

机电专业

1、恢复淹井、淹巷排水时,没有制定措施强行进行作业的指挥者和作业者;

2、在机组滚筒(截割头)上作业,不停电、不摘掉离合器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者;

3、擅自甩掉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的主要责任者;

4、三大保护装置、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失灵或人为甩掉,强行作业者;

5、带负荷停送电、拆除电缆连接器不停电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6、带负荷拉隔离刀闸的作业者;

7、井上下无计划随意停电、停风者;

8、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9、在皮带机、溜子机头机尾检修、清煤不停机不闭锁冒险作业者;

10、携带非防爆电子器材(照相机、摄像机、普通干电池电子表、非防爆检测仪表等)无措施入井者;

11、已停风的巷道或盲巷未撤除电源继续送电的责任者。

运输专业

1、井下运输时,撞坏各种设施、材料经济损失在1-2万元者;

2、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乘坐皮带者。

1、井下大巷烧焊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者;

2、不使用防尘设施作业,且不服从管理人员的制止,继续作业的责任者;

3、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三专两闭锁”失效的责任者;

4、掘进工作面局扇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责任者;

5、局扇停风、不撤离现场而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6、主扇停风不打开防爆盖或井下人员不及时撤到进风大巷者;

7、井下无风或微风作业者;

8、局扇停风瓦斯超限未及时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责任者。

其他专业

1、因“三违”造成重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岗位上打架、戏耍造成人员伤害者;

4、未按规定保护电缆、通风、防尘、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设施,造成设备或设施损坏者;

5、丢失火工品情节严重者或不按规定履行退库手续带火工品上井者;

6、因“三违”造成一个作业点停产6小时以上事故的责任者;

7、阻挠安监人员检查,对安监人员进行辱骂、殴打性质恶劣者;

8、重要岗位工种,如皮带、主副井绞车、主扇、主排水泵、压风机、锅炉工、瓦斯泵、发电机等司机岗位睡觉、脱岗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9、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严重,比照上述条款执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三级严重“三违”,给予罚款300—500元。

1、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连采、连掘工作面空顶5m以上、空顶时间6小时以上造成顶板垮落事故的责任者;

2、无规程措施作业或规程措施滞后,且不按规程措施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3、有发生冒顶、片帮危险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主要责任者;

4、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继续生产者;

5、锚索不涨拉继续向前掘进的责任者;

6、因设计等原因造成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的责任者。

1、有故障的设备未排除强行送电、操作者;

2、检修设备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

3、私自打开闭锁送电、送液者;

4、处理机组故障或靠近滚筒截割头附近作业不停电,不断开隔离开关的责任者;

5、未执行停送电制度的责任者;

6、撞破电缆造成采区变电所停电30分钟以下、瓦斯浓度超过3%的责任者;

7、无措施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在井下作业者;

8、供电线路不按“两票”制操作或执行“两票”制操作不严谨的责任者。

1、辅助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灵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2、井下运输不慎撞坏风水管路造成一个工作面停产2-6小时、损坏材料价值在1万元以下者;

3、车辆运输或施工时撞坏瓦斯管路但未影响整个抽放系统的责任者;

4、斜巷提放车辆(长度大于5m)不挂保险绳或保险绳过长未捆绑固定拖在地上的责任者;

5、运输超重、超长、超高、超宽,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强行运输者;

6、下放车辆前未认真检查、清理造成运行线路范围内有人员、材料、障碍物而进行运输作业的责任者;

7、矿车运输造成撞车、追尾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8、用绞车拖移设备备件不设警戒或警戒员不负责任,将人员放入钢丝绳运行区段造成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9、随意拉掉主井皮带拉线开关造成停机的责任者;

10、采掘工作面皮带断带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瓦斯检查员假检、谎报瓦斯数据或不填写瓦斯牌板的责任者;

2、违章裸露爆破,爆破距离不够或警戒距离不够者;

3、瓦斯抽放孔未封堵造成瓦斯泄漏扩散的责任者;

4、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管路泄漏的责任者;

5、爆破崩坏风筒、抽放管路,造成工作面停工或瓦斯抽放工作受阻的责任者;

6、因管理不善、风筒漏风、放炮崩坏风筒等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者;

7、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母线或专用放炮器;

8、未制定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在煤仓上下口附近烧焊不放空煤仓、不检查瓦斯的责任者;

9、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10、瓦斯超限不服从瓦检员命令未及时撤离超限区域者;

11、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的责任者。

12、不使用防尘设施降尘,造成煤尘浓度达到爆炸危险的责任者。

1、因“三违”造成严重工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严重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三违”造成影响一个工作面生产达6小时及其以上事故,情节严重的责任者;

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入井者;

5、群体“三违”的主要责任者;

6高空作业不使用防坠保护装置者;

7、施工设备起吊点因质量缺陷造成锚杆拉脱、设备坠落事故的责任者;

8、工作面存在C级严重隐患未按期进行处理而继续生产的主要责任者;

9、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比较严重,比照上述条款执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四级严重“三违”,给予罚款100—300元。

1、无措施在工作面搬运1吨以上特殊材料、设备的责任者;

2、巷道贯通未按规定设警戒者;

3、不按规定施工造成盲巷的主要责任者;

4、综掘工作面不闭锁溜子进入机道进行作业者;

5、连续3根以上锚杆松动不处理继续作业者;

6、开、掘工作面迎头连续5m支护不合格,不处理继续掘进的责任者;

7、锚杆不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对喷体未按规定作厚度和强度检查或无记录者;

8、掘进工作面帮锚杆未及时支护超过作业规程规定5m的责任者;

9、掘进工作面空顶5m以上、空顶时间6小时以上的责任者;

10、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超前支护的责任者;

11、掘进、回采工作面任意割顶、割底的责任者;

12、进入冒顶区或煤帮勾顶,未设专人观山者;

13、支架工拉架移溜与割煤平行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者;

14、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机道作业者;

15、作业空间内顶帮有活煤(矸)未处理继续作业者;

16、掘进机掘进、超前钻探顶板未挂瓦检仪操作者;

17、爆破工不按规定联结脚线的责任者;

18、综采工作面无措施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者;

19、综采工作面不及时拉架、打出护帮板的责任者;

20、采煤机司机未执行先开水后开机制度者。

21、井下无安全措施随意放电或放电前未检查作业地点瓦斯者;

22、各种机电设备闭锁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主要责任者;

23、电气操作、作业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的责任者;

24、电气设备有明显失爆的责任者;

25、不是电工而随意打开电气设备者;

26、带负荷停送电、拆除电缆连接器不停电的责任者;

27、在采掘机滚筒3m范围内作业,未切断电源、未打开离合器者;

28、综掘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和取下手柄者;

29、检修皮带机、溜子或在皮带机、溜子上作业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

30、停送电、停送气违反操作程序者;

31、地面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或室外检修无专门措施者;

32、地面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者;

33、井下和煤仓上下口打开电气设备前不检查瓦斯者;

34、井下随意拆卸矿灯者。

1、斜巷运输超挂车辆或不带电放车的主要责任者;

2、在安装有小绞车又可能造成跑车的地方,不挂绳而下放车辆者;

3、井下运输撞坏风水管路、电缆造成一个以上工作面停产1小时以上事故的责任者;

4、人料混装的责任者或强行乘坐非运人车辆者(铲车只允许乘坐一名跟车工);

5、斜巷“一坡三挡”设施失效不处理而继续提放车辆者。

在运输线路上作业两端未挂警戒牌或警戒牌的位置、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者;

6、停放车辆,未设置合格的阻车设施者;

7、在斜巷中处理矿车掉道,下行侧未打飞车杠,人员站在下方作业或绞车无人看守;

8、无措施在运输大巷人力推车运行者;

9、轨道运输未安装声光信号或声光信号失灵而继续作业者;

10、小绞车运输中钢丝绳磨损断丝、断股超规定或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者;

11、绞车地锚松动、压柱松动继续使用者;

用绞车拖移设备备件不设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将人员放入钢丝绳运行区段者;

12、无措施用皮带(底皮带)或溜子运输材料设备者;

13、皮带运行中清理机头机尾或用铁器处理、阻止皮带跑偏者;

14、皮带运行中在小于0.7米的非行人侧作业者;

15、车辆过风门用车顶开风门者;

16、下山掘进上口无防跑车装置或斜巷施工无防跑车安全措施而继续施工者;

17、井下运输不慎撞坏电缆、管路但未影响生产的责任者;

18、不停溜子、转载机在溜子或转载机上破大块者。

19、爆破不执行“一炮四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的责任者;

20、随意移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或无计划停掉监测监控设备电源者;

21、新安装的瓦斯管道检修完毕后未进行皂液试漏而用明火试漏者;

22、瓦斯管路停送气、检修、设备动火等,未制定安全措施而开工者;

23、随意开、关瓦斯管路阀门者;

24、随意拆卸、移动瓦斯管路及设施者;

25、瓦检员填写瓦斯数据“三不对照”者;

26、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降尘或积尘超规定不进行除尘者。

1、因“三违”造成轻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一般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三违”造成一个工作面停产达4小时及其以上事故的责任者;

4、在井下脱岗或睡觉者;

5、班中喝酒、酒后入井或地面重要岗位酒后上岗者;

6、井下生产队组不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主要责任者;

7、人员借助各种运输车辆进行巷道顶、帮的其它作业(吊挂风筒、管路、电缆等),车辆未采取固定措施者;

8、井上、下打架未造成伤害的责任者;

9、坐在火药箱上工作或休息者;

10、不按措施规定起吊大型物件或不按规定搬迁、检修、检验各种设备(配件)的责任者;

11、试验、检验人员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各种设备、材料、配件、装置,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2、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的责任者;

13、高空作业(2m以上)不系安全带者;

14、检查地沟内管道时,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未进行通风处理、未带防毒面具或穿化纤衣服作业者;

15、供暖期间未停气而进地沟检查检修者;

16、未停气、停水进行较大阀门检修者;

17、高层建筑施工或维修不安装防护网、地面不设警戒者;

18、吊装大件时所用游绳未降至人头以下,而用手摆位者;

19、在地面开挖沟壕深度超过1.5m未采取防垮措施的责任者、操作者;

20、装卸各种设备材料或堆拆木垛不按规程措施作业者;

21、无措施或不按措施在井口20米范围内、主厂房、皮带走廊、储煤场(仓)等处从事烧焊作业者;

22、零星作业人员无监管人员者;

23、上级部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影响较大的责任者;

24、群体“三违”的参与者;

25、穿化纤衣服入井者;

26、在重要防火场所内抽烟的责任者;

27、在重要防火场所发现烟头的责任者;

28、对已查明“三违”事实仍否认的责任者;

29、井下职能科室管理人员、瓦检员、安检员、电工、班组长等不带便携式瓦检仪下井或所带便携式瓦检仪在井下不开机者;

30、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证件过期、失效的责任者;

31、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比较严重,比照上述条款执行。

(五)一般“三违”

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岗位作业标准、上级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法规以及矿规矿纪,并且未构成严重“三违”者,均视为一般“三违”,给予罚款50—100元。

第三章管理过失分类及处罚标准

第六条管理过失分类

管理过失:

指各级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

分为特别严重失职、严重失职、一般失职、轻微失职四个等级。

第七条管理过失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特别严重失职,给予罚款800—1000元,可并处开除矿籍、留矿察看、撤职处分。

1、因管理不善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科(队)的正职、科(队)安全负责人、跟班干部、当班班长、安检员、事故责任者;

2、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违章指挥或管理不善造成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违反技术政策,致使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严重失误或造成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者;

6、无规程、措施安排工人作业,造成严重工伤及其以上事故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

7、重大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

8、因测量失误造成巷道走偏或两巷贯通相错3m以上的责任者;

9、私自建造、拆除或破坏“一通三防”设备、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责任者;

10、因玩忽职守而发生工作严重失误,造成极坏影响的责任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责任者;

11、对制止或举报“三违”、事故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性质恶劣者;

12、未按有关规定设计、施工相关安全设施的责任者;

13、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安全法规、上级单位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职的责任者,比照上述条款执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失职,给予罚款500—800元,可并处降职降薪处分。

14、因管理不善造成重伤事故或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的科(队)正职、科(队)安全负责人、当班班长、安检员、事故主要责任者;

15、重大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6、遇到(或接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水、火、瓦斯、顶板等重大事故隐患(信息),不汇报、不撤人的责任者;

17、对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的责任者;

18、因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或因工作不负责任留下事故隐患而造成严重工伤或特别严重非伤亡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

19、因规程、措施缺陷或不按规程措施作业而造成事故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

20、隐蔽工程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有关责任者;

21、安排未经培训人员上岗发生事故的责任者;

22、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或制造假象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者;

23、因测量失误造成巷道走偏或两巷贯通相错2m以上的责任者;

24、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的责任者;

24、因工作失误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任者;

25、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安全法规、上级单位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和后果严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职的责任者,比照上述条款执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失职,给予罚款300—500元。

26、因管理不善发生严重工伤事故或严重非伤亡事故部门的正职、安全负责人、当班班长、安检员、事故责任者;

27、无规程、措施作业或不按规程、措施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28、参与或不制止群体“三违”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9、局扇无计划停风,造成巷道瓦斯浓度超限,或一个班无计划停风在3次及以上的责任者;

30、擅自改变或堵塞通风设施或瓦斯管路者;

31、巷道无计划贯通的责任者;

32、随意拆卸运输安全设施,或运输系统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者;

33、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在1-10万元的责任者;

34、因本职工作失职造成其他部门不能正常工作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责任者;

35、隐瞒严重非伤亡事故或轻伤事故的责任者;

36、因设备、材料、配件等不符合规定标准,影响安全生产的责任者;

37、因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而导致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38、因测量失误造成巷道走偏或两巷贯通相错1m以上的责任者;

39、工作面存在C级以上严重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继续指挥职工生产者;

40、安全设施不完善或发生故障不安排整改,继续指挥职工生产者;

41、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安全法规、上级单位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和后果较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职的责任者,比照上述条款执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轻微失职,给予罚款100—300元。

42、因管理不善发生轻伤事故或一般非伤亡事故的管理人员;

43、重大隐患不按规定时间整改的主要责任者;

44、干部违章指挥者;

群体违章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45、管理不善造成一个工作面停产达4小时以上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者;

46、自以为是,政令不通,不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者;

47、跟班干部不在现场或脱岗者;

48、编制、审批规程措施不严,造成重大隐患或事故的责任者;

49、隐瞒工伤、事故不汇报的责任者;

50、无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责任者;

51、干部不下井,记井下工者;

52、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的责任者;

53、违章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

54、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主要责任者;

55、违章指挥或管理不善造成轻伤事故或严重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6、抢救事故不及时,或指挥错误使事故扩大化的责任者;

57、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8、隐瞒未遂事故不汇报的责任者;

59、管理人员到现场遇到严重“三违”不制止、重大隐患不安排处理而离开现场发生事故者;

60、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的责任者;

61、盲巷和临时停风的巷道未及时设置栅栏和警标的责任者;

62、不按规定安排测试、校验各种仪器、仪表、保护装置、材料、配件等的责任者;

63、因测量失误造成两巷贯通相错500mm以上的责任者;

64、因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而发生二级及其以上严重“三违”的部门正职、安全负责人;

65、不按要求时间安排安全设施检修、维护,造成安全设施不能使用的责任者;

66、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安全法规、上级单位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和后果对安全影响较大的失职行为责任者,比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四章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

第八条事故分类

(一)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1、责任事故:

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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