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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相结合,健全环境噪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坚持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形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工作机制。

(3)到2015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事件大幅减少;

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4)加强交通、施工、社会生活、工业生产的噪声污染防治。

(5)强化部门协调调动。

各级环保、公安、文化、交通、铁路、建设、工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噪声防治污染。

各级环保、规划、城管、质检、海事等部门应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机构。

重点城市应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1.4.2区划工作的意义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对改善和提高城乡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5声环境功能区划原则

(1)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居民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确定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

其中,近期内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近期的区域规划用地主导功能作为功能区类别划分的主要依据,并应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即时调整功能去类别;

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区域声学环境质量现状,结合未来发展划定该区域的功能区类别。

(3)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要充分考虑城市生态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利用城市行政区划及自然地貌,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

(4)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1.6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内容

(1)总论

(2)区划自然、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3)城市规划及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

(4)城市噪声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

(5)城乡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方案

(6)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的可行性分析

(7)城市噪声控制措施及对策

1.7区划的技术路线

(1)准备噪声区划工作资料: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用地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状况统计资料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2)确立噪声区划单元,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3)确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4)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街、区行政边界、规划小区边界、道路、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域边界。

(5)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

(6)征求环保、规划、城建、公安、基层政府等部门对噪声区划方案的意见。

(7)确定噪声区划方案。

(8)绘制噪声区划图。

(9)系统整理区划工作报告、区划方案、区划图等资料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10)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区划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

 

2区划自然、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2.1自然环境概况。

(1)地理位置:

县市、辖区所在位置、地理坐标等(附行政区划图);

(2)地形地貌:

县市、辖区所在地地形、地貌情况;

(3)气候特征:

年平均风速及主导风向(附风玫瑰图)、年平均气温、年平均相对温度等;

(4)流域水系和水文特征:

县市、辖区所在地地表水系分布情况、水文地质特征(附地表水系图、水源地分布图、境内涉及的泉域图);

(5)环境敏感目标调查: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分布情况及相关规划(附相关图件,如自然保护区范围图等)。

2.2社会经济概况

(1)行政区划:

调查行政区划内涉及的市(区)、县、乡镇、村庄等数量及分布情况;

(2)人口分布及发展趋势:

调查行政区划人口分布情况,包括人口规模、人口密度等;

(3)经济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调查行政区划内近五年经济发展情况,分析其发展趋势;

(4)用地构成:

调查行政区划内的土地总量、土地类型、分布情况、土地利用情况等;

(5)交通概况:

调查行政区划内的对外、对内交通现状、路网分布、道路规模等情况。

2.3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调查区域内近三年的大气例行监测资料,包括监测点位、监测结果及监测项目达标情况(附大气监测点位图)

(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

调查区域内近三年的地表水例行监测资料,包括各监测河段的名称、监测结果及水质达标情况(附地表水监测断面图)。

(3)噪声环境质量现状

有关噪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要求见第4节相关内容。

3城市规划及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

3.1城市总体规划概况

收集城市(或县城)总体规划,包括规划的文本说明及相关图件。

3.1.1城市性质和城市结构

(1)明确城市性质,城市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方向、发展定位;

(2)城市形态及结构特征,结合现有地形、环境、资源等条件,明确城市的总体布局结构,包括政治、文化、商业、金融、科教、工业、居住等各领域的发展用地格局。

3.1.2城市用地规划和人口规模

(1)明确城市用地发展方向、规划用地范围、用地规模;

(2)明确城市建设用地构成,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道路交通用地等各类用地的面积或其占总建设用地的比例(附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城市总体规划图);

(3)人口规模,预测近期人口规模、密度及可能的增量。

3.1.3道路交通规划

(1)明确城市各个方位的对外交通出入口、对外线路走向;

(2)明确城市区域内的铁路规划、公路规划、车站设置、城市道路网结构、城市道路等级规划、道路交叉口、停车场布局规划等。

3.1.4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1)明确城市大气环境污染控制规划、水环境污染控制规划、固体废弃物治理规划以及噪声污染治理规划;

(2)明确规划期内的城市环境保护目标,重点关注要求的城市环境噪声达标率、交通干线噪声达到规定值的达标情况。

3.2现有声环境功能区划

(1)若城市有现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应给出具体的区划内容,包括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功能区类别、各类别功能区的范围(或边界)、面积、覆盖区域等信息;

(2)分析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与近期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的一致性,若一致,则延用现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若不一致,则应分析原因,论述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需要调整的必要性。

4城市噪声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

4.1现状调查的目的

收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及道路交通噪声的例行监测资料、历史监测资料,或通过现场监测(无现状监测资料时),了解整个区域的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现状及噪声污染程度;

若有例行监测资料时,可分析城市声环境质量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4.2现状调查资料的来源

收集区域内近三年的例行监测资料

收集区域内近三年的历史监测资料,如本区内项目建设等过程中进行的噪声监测;

进行全区域的现场监测(除例行监测点和历史监测点外)。

现行的噪声监测技术规范适用于城市区域(含县、建制镇)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的测量。

4.3区域环境噪声现状监测

4.3.1区域监测的点位设置

(1)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中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方法,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如1000m×

1000m),对于未连成片的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

网格中水面面积为100%或非建成区面积大于50%的网格为无效网格。

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

(2)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布设1个监测点位。

若网格中心点不宜测量(如水面、禁区等),应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置进行测量。

测点位置要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测点选择一般户外的要求。

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4.0m。

4.3.2区域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1)昼间监测1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

(2)夜间监测1次,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夜间时段。

(3)监测工作应尽量安排在春季或秋季,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4)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min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简称:

等效声级)。

4.3.3区域监测的结果与评价

(1)监测数据统计结果见表4-1规定的内容提交。

表4-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统计表

年度:

_城市代码:

_监测站名:

_

网格代码

测点名称

Leq

功能区代码

(现行区划)

备注

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月、日、分指测量开始时间。

(2)计算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

将整个城市全部网络测点测量的等效声级分昼间和夜间,按式(a)进行算术平均运算,标准偏差的计算公式见式(b)。

所得到的昼间平均值—Ld和夜间平均值—Ln代表该城市昼间和夜间的环境噪声总体水平。

………………(a)

………………(b)

式中:

——表示—Ld(或—Ln),dB(A);

——第i个网格测得的等效声级

,dB(A);

——标准偏差;

n——有效网格总数。

(3)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按表4-2进行评价。

表4-2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等级划分单位:

dB(A)

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昼间平均等效声级

50.0

50.1-55.0

55.1-60.0

60.1-65.0

>

65.0

夜间平均等效声级

40.0

40.1-45.0

45.1-50.0

55.0

(4)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等级“一级”至“五级”可分别对应评价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

(5)噪声污染水平分析及空间分布图

a.根据每个网格中心的噪声值及对应的网格面积,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面积百分比,具体见表4-3.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

等效声级范围(dB)

昼间

夜间

面积

(km2)

所占比例(%)

受影响人口(人)

面积(km2)

1

45

35

2

45<

50

35<

40

3

50<

55

40<

4

55<

60

5

60<

65

6

65<

70

7

70<

75

8

表4-3区域环境不同噪声影响水平划分表

b.每网格中心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按5dB一档分级,用不同的颜色或阴影线表示每一档等效声级,绘制在覆盖某一区域的网格上。

也可以利用网格中心测量值,在点间用内插法做出等声级线按5dB分档绘图。

图中不同噪声影响区域颜色和阴影线格式见表4-4所示。

表4-4不同噪声影响区域颜色和阴影线格式表

序号

噪声带

颜色

阴影线

35dB以下

浅绿色

小点、低密度

35-40dB

绿色

中点、中密度

40-45dB

深绿色

大点、大密度

45-50dB

黄色

垂直线、低密度

50-55dB

褐色

垂直线、中密度

55-60dB

橙色

垂直线、大密度

60-65dB

朱红色

交叉线、低密度

65-70dB

洋红色

交叉线、中密度

9

70-75dB

紫红色

交叉线、大密度

10

75-80dB

蓝色

宽条垂直线

11

80dB以上

深蓝色

全黑

4.4道路交通噪声现状监测

4.4.1道路交通监测的点位设置

(1)选点原则:

a.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b.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交通类型、交通流量、机动车行驶速度、路面结构、道路宽度、敏感建筑物分布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c.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数量:

特大城市≥100个;

大城市≥80个;

中等城市≥50个;

小城市≥20个。

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

(2)测点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大于50m,路段不足100m的选路段中点,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cm处,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6m。

测点应避开非道路交通源的干扰。

4.4.2道路交通监测的频次、时间和测量量

(4)每个测点测量20min的等效声级Leq,记录车流信息并折算成小时车流量。

4.4.3道路交通监测的结果与评价

(1)监测点位信息及数据统计结果按表4-5规定的内容提交。

表4-5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结果统计表

_城市代码:

_监测站名:

测点

代码

名称

车流量(辆/h)

道路名称

路宽

(m)

路段长度(m)

道路类型

道路类型:

1、城市快速路;

2、城市主干路;

3、城市次干路;

4、城市含路面轨道交通的道路。

将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的等效声级采用路段长度加权算术平均法,按式(c)计算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

……………………(c)

L——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dB(A);

——监测的路段总长,

——第i测点代表的道路长度,m;

Li——第i测点测定的等效声级Leq,dB(A)。

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级别按表4-6进行评价。

表4-6道路交通噪声强度分级表单位:

dB(A)

等级

≤68.0

68.1-70.0

70.0-72.0

72.1-74.0

>74.0

≤53.0

53.1-55.0

55.1-57.0

57.1-60.0

>60.0

由计算结果知:

道路交通噪声强度分级为一级。

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一级”至“五级”可分别对应评价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

道路交通噪声等级评价为好。

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水平

根据每个典型路段的噪声值及对应的路段长度,同级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路段百分比,具体见表4-7。

表4-7道路交通不通噪声影响水平划分表

长度(km)

Leq≤65

Leq≤55

65<Leq≤70

55<Leq≤60

70<Leq≤75

60<Leq≤65

Leq>75

Leq>65

4.5城市噪声环境变换趋势分析

若有城市例行监测资料,应分析城市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1)根据监测资料,分析近期城市噪声污染程度的变化趋势:

包括全区域的环境噪声及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的变化规律、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面积及受影响人口数;

(2)分析引起城市噪声环境变化明显的影响因素,如噪声源结构变化、用地性质调整等。

5城乡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方案

5.1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类(见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0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2噪声区划的用地指标

噪声区划的用地指标可反映区域主导功能,有城市用地分类(见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归纳成三类用地。

其中:

A类用地含各类居住、行政办公、医疗卫生及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B类用地含各类工业和仓储用地;

C类用地含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交通设施用地。

5.3城乡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5.3.1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城市区域应按照GB/T15190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类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5.3.2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由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去要求;

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4噪声区区划方法

5.4.1“0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0类标准适用区域使用与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

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

区域界限明确。

原则上面积不得小于0.5km2。

5.4.2“1-3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城市规划明确划定且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各类规划区分别根据其区域位置和范围按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标准适用区域。

未能依前款确定的区域则按以下方法划分。

①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

A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

A类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B类占地率小于20%±

5%。

②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

A类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B类占地率大于20%±

5%;

A类用地占地率在35%-60%之间(含35%);

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占地率小于60%±

③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

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占地率大于60%±

A类用地占地率小于20%。

5.4.3“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5.4.3.1不同类型交通干线的定义

参考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附录A。

5.4.3.2道路交通干线两次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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