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部直接作业基本要求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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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部直接作业基本要求Word下载.docx

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5)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时效不得得跨越厂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上级部门发文要求控制用火的时间内不准用火。

确属严重危及安全生产所必须进行的抢修用火按重大作业上报,作特级用火办理。

(6)用火作业开始时间距可燃气体与/或有毒气体检测分析时间超过1小时或用火过程中停顿超过1小时,必须重新进行用火分析。

(7)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8)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9)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0)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1)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许可证上写明意见确认签字(附测厚结果)。

(12)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

有产权单位(外管网等)到另一基层单位所管辖区域施工用火,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所在管辖区域基层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共同落实安全措施,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3)用火点在相邻装置区旁15米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威胁时,该装置领导要会签“用火作业许可证”,采取必要措施,可加派监护人。

(14)用火作业区域用红白隔离,明沟清理干净,地漏、窨井用石棉布或黄沙隔离;

高空动火用三防布隔离,严禁火星掉落。

(15)气瓶离动火点不小于10米,乙炔瓶与氧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若无法达到要求应采取隔离措施。

(16)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17)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戴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18)特高空、联络不变区域动火监护人应配备对讲机。

(19)涉及特殊原因无法落实以上措施时,相关人员根据作业现场情况从新进行危害分析,落实对应措施。

6、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7、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8、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联合装置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监火时应穿戴明显标志(红马甲);

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由监护人收回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9、监护人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

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

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10、用火结束,负责将施工作业现场的消防器材收回放置原处,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验收签字,并收回作业人员的“用火作业许可证”,连同监护人本人一联一起交审批部门。

11、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

A、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B、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用火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C、在运行装置特危区域内的用火作业。

D、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A、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B、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C、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D、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E、停工检修并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储罐的第一次物料管线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

A、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B、工艺系统管网。

C、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和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D、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E、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F、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等禁火区。

G、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3)三级用火作业

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4)固定用火区

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二、登高作业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2、进行15米以上高处作业时,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件);

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架子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常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时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4、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3)特级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每天作业前作业人员应进行身体检查。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3、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联合装置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联合装置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监护人)进行确认后,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联合装置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高处作业三级由施工作业负责人及联合装置安全人员确认,由联合装置负责人签发;

特级高处作业由直属单位安全部门确认,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领导签发。

(5)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联合装置现场安全人员签名。

(6)“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

“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7)“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姓名应与“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高处作业许可证”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分别由施工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联合装置安全员保存。

5、“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七天。

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

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6、三级及以上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并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7、作业安全措施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联合装置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3)特级高处作业前要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态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对讲机等。

(4)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5)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

(6)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

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7)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高处休息。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拦、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8)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

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安全措施。

(9)高处作业人员严禁手持工具等攀登脚手架及上下直梯。

(10)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1)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

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12)涉及特殊原因无法落实以上措施时,相关人员根据作业现场情况从新进行危害分析,落实对应措施。

8、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9、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高处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制止作业。

10、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高处作业人数,并收取作业人员的“施工作业证”,在地面处保持与高处作业人员的联系。

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11、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高处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12、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13、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m,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m,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30m,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m以上为特级高处作业。

三、“受限空间”作业要求

1、“受限空间”是指在公司管辖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裙座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风险,可能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危害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2、进入受限空间,应办理“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生产及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分析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6、联合装置主管安全的领导,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7、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应对涉及重大作业(如氮气下作业)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联合装置必须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联合装置领导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

9、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各自指派作业监护人;

二级单位或联合装置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二级单位或联合装置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1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1)二级单位或联合装置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系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

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

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

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

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

(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

(5)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内充氧气。

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根据作业环境安排轮换作业和轮换休息时间。

(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

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8)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

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

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

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如:

H2S最高允许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

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至少每隔4小时复测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

(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

(11)在特殊情况下(如:

氮气状态下),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

使用供风式面具时,供风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12)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作联络工作。

(13)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

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基层单位双方签字验收。

(14)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

(15)涉及特殊原因无法落实以上措施时,相关人员根据作业现场情况从新进行危害分析,落实对应措施。

(16)联合装置、施工单位双方指派监护人进行监护。

1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制止作业。

1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收取作业人员的“施工作业证”,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

1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15、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上海市安全监督局签发的受限空间特种作业操作证。

16、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设备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安全防护措施须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17、作业人员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作业许可证管理要求

1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

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危害识别等内容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19、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二级单位或联合装置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施工单位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2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相符。

2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

当作业中断2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测氧、测爆、测毒等);

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四、破土作业要求

1、破土作业是指在公司管辖区域内生产厂区、油库、灌装站、栈桥等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拆除地下构筑物、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2、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作业应办理“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土作业许可证”。

3、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4、破土作业前,项目主管部门应针对作业内容,组织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破土作业许可证”内。

5、破土作业必须附破土作业点示意图。

6、“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由项目主管部门、生产、设备、施工区域所在部门审批。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设备、保卫、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7、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确认会签后,由施工区域所在单位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重大危险破土作业要按公司安全环保重大作业报告制度执行。

8、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

在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在消防主干道上的破土作业,必须分步施工,确保消防车顺利在消防主干道上通行。

如影响消防通道,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9、严禁涂改、转借“破土作业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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