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实用处方点评制度及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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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临床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由处方点评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临床。
四、处方点评的结果
1、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2、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五、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1、医务科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我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报告;
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2、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医务科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3、处方点评结果将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
4、对查处虚假小处方的医生进行处理,每张虚假小处方扣除10元。
六、监督管理
1、处方点评结果每月在科主任会议上进行公示;
2、对明显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用药的医师发放整改通知书并进行警示谈话;
3、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
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
4、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
不按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开具处方牟取私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5、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
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附件1
处方点评工作表
医疗机构名称:
点评人:
填表日期:
序号
处方日期(年月日)
年龄
(岁)
诊断
药品品种
抗菌药
(0/1)
注射剂
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
药品通用名数
处方
金额
医师
审核、调配
药师
核对、发药
是否
合理
存在问题
(代码)
1
2
3
4
5
………………
总计
A=
C=
E=
G=
I=
K=
O=
平均
B=
L=
P=
%
D=
F=
H=
J=
注:
1.有=1无=0;
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A:
用药品种总数;
B:
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A/处方总数;
C:
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
D:
抗菌药使用百分率=C/处方总数;
E:
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
F:
注射剂使用百分率=E/处方总数;
G:
处方中基本药物品种总数;
H:
国家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G/A;
I:
处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
J:
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I/A;
K:
处方总金额;
L:
平均每张处方金额=K/处方总数。
O:
合理处方总数P:
合理处方百分率:
O/处方总数
2.存在问题代码
(1)不规范处方:
1-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1-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1-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1-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1-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1-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1-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1-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1-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2)用药不适宜处方:
1-1.适应证不适宜的;
1-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1-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1-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1-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1-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1-7.重复给药的;
1-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1-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1.无适应证用药;
1-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1-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1-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附表2处方点评个案分析表
处方点评人:
专业:
处方点评日期:
处方编号/住院号:
就诊日期:
科室:
处方医师姓名:
处方医师职称:
患者基本情况
性别:
年龄:
诊断:
既往药物过敏史:
是否特殊人群:
患
者
用
药
情
况
药品名称
剂型及用法
用药起止时间
用药指征
使用药品
处
方
缺
陷
类
型
1、未按《办法》规定的普通、急诊、儿科、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样式开具处方。
2、处方前记一般项目未按要求填写完整,如缺性别、年龄等。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缺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或代办人身份证明编号。
3、新生儿、婴幼儿未写日、月龄,必要时未注明体重。
4、未注明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不规范、不具体,特殊情况除外。
5、药品名称未使用规范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
6、未书写药品剂型、规格,或药品剂型、规格未按最基本剂量单位书写,如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未以片、丸、粒、袋为单位等。
7、药品数量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未用法定剂量单位。
8、一般处方超过7日用量,或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且医师未注明理由。
9、一张处方超过5种药品
10、药品用法用量未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未注明原因或未再次签名。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用法、用量未准确规范地书写,如使用“遵医嘱”、“自用”、“外用”和“按说明书用”等模糊不清字句。
13、需进行皮试的药品,处方上无皮试标识及注明皮试结果。
14、医师未签全名,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无执业医师签名。
处方调配无药士(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审核、核对、发药无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15、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16、临床诊断与选药不相符;
药品有明显禁忌症而开具。
17、未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开具抗菌药物。
18、药品间有配伍禁忌和相互作用。
19、注射剂(粉针)溶媒选择不当。
20、药品的用法和用量中有剂量不正确,用药次数不合理,用药途径不适宜。
21、其它情况
存
在
的
问
题
特殊人群是指高敏体质、孕妇、新生儿、肝肾功能不全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