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的违约罚款精品协议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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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违约罚款精品协议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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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违约罚款精品协议模板Word格式.docx

  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

“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

实际违约制度作为允许和限定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规则,是维护合同纪律、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适用范围应具有普遍性。

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

  A.拒绝履行:

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B.不适当履行:

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

不适当履行分为以下几类:

a.履行在数量上不完全;

b.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标的物隐有缺陷;

c.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履行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超过履行利益或者于履行利益之外发生的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

d.履行方式的不完全;

e.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

  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中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预期违约

  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

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务。

  违约危险

  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此种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违约”,它所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中国合同法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一样,可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明示毁约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的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明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a)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不附加任何条件向对方提出违约的意思表示,如果毁约方在作出违约表示时附有条件,则其毁约的意图是不确定的,不构成预期违约。

(b)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在履行期到来后才提出毁约的属于实际违约。

(c)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妨碍对方追求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被拒绝履行的只是合同部分内容或附属义务,不构成预期违约。

(d)明示毁约无正当事由,即毁约方无法定的解除权、撤销权,不可抗力,合同无效等正当理由。

明示毁约构成违约,却是一种独立特殊的违约形态,它与履行拒绝在许多方面构成违约存在着区别,若将两者合二为一,既不利于确定不同的违约行为,也不利于非违约方选择补救措施。

  默示毁约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提供必要的担保。

默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a)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到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见的内容一般包括对方资金紧张,支付能力欠缺,欠债过多无法清偿债务,商业信用不佳,资产变卖等情况。

(b)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预见是一种主观臆断,具有强烈的主观因素,为平衡双方的利益,预见方必须以一定的证据来说明自己判断的恰当性。

(c)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若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充分的保证,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合同违约的免责

  条件

  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中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

见《合同法》第311条。

3.债权人的过错:

见《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

  条款

  1.免责条款的概念:

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

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2.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

(1)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

(2)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3)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

(4)根据违约的轻重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中国没有采用。

  违约责任

  是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违约的处理

  单方违约

  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其构成条件为:

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

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3、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

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自救手段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

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

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

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司法救济

  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

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等待履行

  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

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

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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