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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难,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难,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难,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难等自然灾难,一次灾难过程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因灾死亡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峻损坏1万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形启动本预案。

  2.4 对救助能力专门薄弱的地区等专门情形,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难救助应急综合和谐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和谐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和谐全国抗灾救灾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和谐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4 应急预备

  4.1 资金预备

  民政部组织和谐进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依照国家进展打算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点为主的原那么,督促地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那么,中央和地点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中央财政每年依照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难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关心解决严峻受灾地区群众的差不多生活困难。

  4.1.3中央和地点政府应依照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预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治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完善天津、沈阳、哈尔滨、合肥、武汉、长沙、郑州、南宁、成都、西安等10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依照需要,科学选址,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灾难多发地、县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

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 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4.2.3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 灾情发生时,可调用邻省救灾储备物资。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预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证灾难信息的畅通。

自然灾难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难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 加强中央级灾难信息治理系统建设,指导地点建设并治理覆盖省、地、县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把握重大自然灾难信息。

  4.3.2 以国家减灾中心为依靠,建立部门间灾难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 充分发挥环境与灾难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难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难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4 救灾装备预备

  4.4.1 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治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及灾难频发市、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预备

  4.5.1 完善民政灾难治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难的能力。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

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难治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 培养、进展非政府组织和理想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预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治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难社会捐助工作。

  4.6.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在已有2.1万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连续在大中都市和有条件的小都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制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 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8省〔市〕和深圳、青岛、大连、宁波4市对内蒙古、江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10省〔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难知识,宣传灾难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每年至少组织2次省级灾难治理人员的培训。

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地级灾难治理人员的集中培训。

省或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

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理想者组织的培训。

  4.7.3 每年在灾难多发地区,依照灾难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预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治理

  5.1 灾难预警预报

  5.1.1 依照有关部门提供的灾难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难威逼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2 依照灾情预警,自然灾难可能造成严峻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国家和有关省〔区、市〕应做好应急预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难信息共享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和谐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难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点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治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难发生的时刻、地点、背景,灾难造成的缺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形、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形、房屋倒塌、损坏情形及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刻

  〔1〕灾情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难,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缺失的,应在第一时刻了解把握灾情,及时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形,最迟不得晚于灾难发生后2小时。

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峻缺失的重大灾难,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民政部报告。

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2〕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难灾情稳固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形。

特大灾情依照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固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地〔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

各级民政部门和谐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那么,灾难救助工作以地点政府为主。

灾难发生后,乡级、县级、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依照灾情,按照分级治理、各司其职的原那么,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难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缺失。

依照突发性自然灾难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灾难缺失情形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难,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难等专门重大自然灾难。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形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专门薄弱的地区等专门情形,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减灾委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刻向国务院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

  由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民政部接到灾难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形。

灾难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和谐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组织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治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和谐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固后,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难缺失情形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难,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难等重大自然灾难。

  6.2.2 启动程序

  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刻向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和谐灾难救助工作。

  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难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证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挽救灾工作情形,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点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及时把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公布。

  向社会公布同意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同意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主动同意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形;

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形向社会公告。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固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难缺失情形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难,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难等较大自然灾难。

  〔3〕对救助能力专门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专门情形,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6.3.2 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刻向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员会秘书长组织和谐灾难救助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和谐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难信息;

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

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省〔区、市〕的情形汇报;

和谐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挽救灾工作情形,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点开展救灾工作。

  灾难缺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和谐有关部门组成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和谐工作组赴灾区,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把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公布。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固后,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减灾委副主任。

  6.4 Ⅳ级响应

  6.4.1 灾难缺失情形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难,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难等一样自然灾难。

  6.4.2 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和谐办公室主任组织和谐灾难救助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和谐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难信息;

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视情形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挽救灾工作情形,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把握灾情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公布。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固后,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和谐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减灾委秘书长。

  6.5 信息公布

  6.5.1 信息公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那么。

要在第一时刻向社会公布简要信息,并依照灾情进展情形做好后续信息公布工作。

  6.5.2 信息公布的内容要紧包括:

受灾的差不多情形、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7 灾后救助与复原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形,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7.1.2 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形。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形,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难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关心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差不多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

灾民救助卡»

治理制度。

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6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7 对有偿还能力但临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8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9 进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复原重建

  灾后复原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待等多种途径解决。

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难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

灾情稳固后,县级民政部门赶忙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

省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固后10日内将全省因灾倒塌房屋等灾难缺失情形报民政部。

  7.2.2 开展灾情评估。

重大灾难发生后,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复原重建工作方案。

依照全国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复原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待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形,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难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复原重建。

  7.2.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复原重建进度。

  7.2.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复原重建工作。

  7.2.7 商有关部门制定优待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

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9 进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复原重建工作。

  8 附那么

  8.1 名词术语说明

  自然灾难:

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洪涝灾难,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难,火山、地震灾难,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难,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难等自然灾难。

  灾情:

指自然灾难造成的缺失情形,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等。

  灾情预警:

指依照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难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难可能阻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缺失情形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环境与灾难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

为满足我国环境与灾难监测的需要,200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环境与灾难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的立项。

依照国家打算,小卫星星座系统拟采纳分步实施战略:

〝十五〞期间,采纳〝2+1〞方案,即发射两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初步实现对灾难和环境进行监测的能力;

〝十一五〞期间,实施〝4+4〞方案,即发射四颗光学小卫星和四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组成的星座,实现对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灾难和环境的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自然灾难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国家自然灾难救助工作的体会,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难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难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联合表彰;

对在自然灾难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在自然灾难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缺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治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和谐办公室负责治理。

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和谐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形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难救助应急综合和谐机构依照本预案制定本省〔区、市〕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生效时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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