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违纪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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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雇、记大过、小过、严重警告、警告或口头警告等;
4.3.奖惩标准
4.3.1.记大功奖励奖金RMB500元/次,年终双薪增加50%或以上;
4.3.2.记小功奖励RMB300元/次,年终双薪增加30-50%;
4.3.3.嘉奖奖励每次RMB100元/次,年终双薪增加10%-30%;
4.3.4.受解雇处分的,解除劳动合同,取消年终双薪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3.5.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奖金RMB200元/次,并取消年终双薪;
4.3.6.受记小过处分的,扣减奖金RMB100元/次,并扣发20--50%年终-双薪;
4.3.7.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减奖金RMB50元/次,并扣发10--20%年终双薪;
4.3.8.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奖金RMB20元/次;
4.3.9.口头警告。
员工在受以上奖惩的同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及员工受奖惩的类别,将同时被追加给予升降薪、调职等奖罚。
4.4.责任区分
4.5.全部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违章、过失行为和/或违规作业及其他行为;
4.6.主要责任:
二个或多个当事人的责任行为,在造成过失总作用大的当事人负主要责任;
4.7.次要责任:
检查、配合、提示、制止主要责任者不力及其他应负次要责任。
4.8.员工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公司蒙受损失的,公司有权得依法请求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触犯法律的,应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9.本奖惩规定同时适合团体奖励和处罚,团体奖励或处罚的总额,以及年终奖金的计算,应视具体情形决定。
5.奖励规定
5.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功奖励:
a.受到市以上单位表彰者(有书面证书);
b.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c.对公司经营、生产有重大贡献者,可计算的单次成果金额在RMB10000元以上,或年综合金额在RMB30000元以上;
d.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实施后,成果金额单项RMB10000元以上,或年累计在RMB30000元以上,或其无形成果有显著效用的;
e.其它被认为应予记大功奖励的。
5.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功:
a.受到县(区)以上单位表彰者(有书面证书);
b.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有较大贡献者,或重大品质改善具有成效的,可计算的单次成果金额在RMB3000元以上,或年综合金额在RMB10000元以上;
c.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实施后,成果金额单项RMB3000元以上,或年累计在RMB10000元以上,或其无形成果有较显著效用的;
d.其它认为应予以记小功奖励的。
5.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嘉奖:
a.工作忠勤努力,没有出现失误,且成绩突出的;
b.合理化建议,被采用而有成效的;
c.主动协助公司主管处理突发性或经常性工作的;
d.其它认为应予记嘉奖奖励的。
5.4.员工有下列实绩者,由推荐人推举、公司人事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评定:
a.获得社会、政府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争得重大荣誉者;
b.对公司业务推进有重大贡献者;
c.个人业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优秀者;
d.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或完成重要突击任务者;
e.对遗留问题解决有重大突破者;
f.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为公司取得显著效益者;
g.为公司节约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h.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妥善平息重大客户投诉事件者;
i.对舞弊行为,或有危害本公司权益的事件,能事前举发或防止而使本公司减少损害者;
j.举报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等重大不良行为者;
k.对工作忠勤努力,表现优异而有具体事实者;
l.拾金不昧者;
m.对偶发事件处理适当,减少公司损害者;
n.领导有方,使业务发展相当成果对主办业务有重大推展,改革具有绩效者;
o.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具有高度奉献和敬业精神者;
p.顾全大局,主动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团队协作精神者;
q.培养和举荐人才方面成绩显著者;
r.满足公司设立的其它奖励条件者。
6.惩罚
6.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a.盗取或破坏公司和他人之钱物等行为;
b.组织或煽动工人罢工、怠工之行为;
c.在公司内聚众闹事、动手打人、互相殴斗、暴力胁迫、监禁、公报私仇等不法行为或严重妨害他人工作生活之行为;
d.未经许可,私自隐藏或携出公司物品;
e.利用公司之物品、设备、材料等,制造或修理私物,或指使他人行之;
f.滥用职权及越权专断之行为;
g.泄露或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信息;
h.散布有损于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i.业务(工作)上有欺诈行为;
j.利用病假从事第二职业者,或全月累计旷工三日,或连续无故旷工三日者;
k.工作不认真、漫不经心,经教育不思悔改者;
l.一年累计请事假二个月以上,或者月均迟到15次或者月均迟到累计300分钟者;
m.拒绝主管人员的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之行为者;
n.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致使公司蒙受严重损失者;
o.携带凶器等危险、违禁物品进入公司者;
p.散播有损本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或者公开诋毁本公司之名誉者,情况严重者;
q.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r.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者;
s.无故毁损公司重要文件,偷窃公司机密者;
t.在非指定烟区内吸烟引起火灾,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情况严重者;
u.在工作时间饮酒滋事、携带毒品,情况严重者;
v.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份利益,营私舞弊,侵吞公司财物,或有贪污、挪用公款或收受贿赂,经查明属实者;
w.严重失职,或不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或利益,或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x.擅离工作岗位,滋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y.隐瞒或伪造履历,向公司提供的信息与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者;
zz.伪造、编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aa.偷窃、篡改、伪造公司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
bb.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对外签署合同、协议,为他方提供担保的;
cc.假传上级命令或对上级命令压而不发,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dd.污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危害上级、同事,扰乱秩序者;
ee.蓄意策划或参与罢工的,或聚众怠工、造谣生事、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ff.有触犯法律嫌疑,或在社会上违法乱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gg.未经公司许可,经营第二职业或自营事业而影响公司正常工作,或与公司利益冲突,劝阻无效者;
hh.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发生火灾、大批量报废或其它责任事故者;
ii.因疏忽大意、失职或监督不周而影响生产经营的,或引发用户严重投诉(批量退货,或同一客户二次投诉,或损失10000元以上者。
);
jj.因工作失职、拖拉、推诿或处理不当,损坏设备、失窃钱物或库房管理不善,业务上的疏忽大意致使发生过错、或不按规定的业务操作程序操作造成业务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或给他人造成伤害的;
kk.在一年内累计被记两次大过处分的;
ll.其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做任何有损公司权益,情节严重者。
6.2.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明属实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a.在公司内进行赌博、吵架、散布流言、涂写及其它扰乱风纪秩序之行为;
b.工作时间内处理私事;
c.谩骂管理人员和妨碍工作正常开展;
d.公司由于工作需要安排加班(不超过法律允许的延长工作时间)时,员工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
e.工作时间若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区域,未向上司主管交代去处。
离开公司,未事先填写《外出申请单》,未经批准外出的;
f.员工下班时,有携带包裹外出的,拒绝安保人员检查的;
g.制造谣言、恶语中伤他人、在公司范围内骂人、吵架的;
h.授意他人代打卡或代人打卡的;
i.对上级指示或限期命令,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严重不当且未申报正当理由的;
j.因疏忽大意、失职或监督不周而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或造成客户投诉的(含退货,或损失5000---10000元的);
k.因工作失职、拖拉、推诿或处理不当,损坏设备、失窃钱物或库房管理不善,业务上的疏忽大意致使发生过错、或不按规定的业务操作程序操作造成业务或工作失误,造成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10000元的,或伤及他人的;
l.遗失或故意损坏机械器具、材料、帐薄、传票或其它重要物品的;
m.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的;
n.未经主管同意,擅自换班、调班;
o.未经允许,动用公司车辆办私事的;
p.擅配公司各种钥匙,即使未造成损失的;
q.未经许可,私自更换更衣箱,或私自撬开更衣箱的;
r.在一年内累计被记两次小过处分的;
s.其它被认为应予记大过处分的。
6.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明属实的,予以记小过处分:
a.未经批准,擅自摄影或描绘公司建筑物内部结构、机械器具、工具制品,或擅自带领他人参观;
b.未经许可公司禁止进入之场所;
c.酒后上班,工作时间喝酒;
d.员工吸烟未在指定的吸烟区内,乱丢烟蒂;
e.用餐、饮水未在指定地点进行,将剩饭菜、水随处乱倒;
f.员工进入公司,未遵守公司的安保相关规定,不主动向安保人员出示有效识别证,未刷卡进入公司;
g.污损公共设施或擅自涂改文件的;
h.未经许可利用或唆使他人工厂物品、设备制造或修理私物,经公司提出不改正者;
i.因疏忽或监督不周造成客户一般投诉(个别退货或造成较大损失2000元—5000元);
j.因工作失误、拖拉、推诿或处理不当,损坏设备、失窃钱物或库房管理不善,业务上的疏忽大意致使发生过错、或不按规定的业务操作程序操作造成业务或工作失误,造成质量问题,或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元的;
k.公开或私下打听、议论薪金的;
l.在一年内累计被记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
m.其它被认为应予记小过处分的。
6.4.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a.工作时间中,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场所或懈怠自己之工作等行为,情节严重者;
b.工作时间员工未佩戴工作卡,情节严重者;
c.非紧急情况外,工作事务的处理,员工未按工作隶属关系和工作流程循级处理,情节严重者;
d.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中未获批准私自外出、私事会客,情节严重者;
e.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拨打私人电话,情节严重者;
f.工作时间内,非不得已事由,未按规定着装、鞋,佩戴员工卡,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情节严重者;
g.工作时间伏在工作桌(生产线)上,或串岗、戏闹、吃零食、干私活、聊天、大声喧哗,或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情节严重者;
h.未经批准,业务(工作)外之目的而使用公司设施,情节严重者;
i.作业周围不符合“6S”要求,情节严重者;
j.不排队、不按顺序领饭就餐,在餐厅大声喧哗、强行霸占餐位、在餐厅以外场所就餐,破坏用餐秩序,情节严重者;
k.下班前未整理好材料、工具、物品,检查仪器设备;
需要交接班的,未做好交接班工作,情节严重者;
l.下班时间未到,聚集在保安室外等候打卡下班,情节严重者;
m.明知是自己的责任,而拒不承担责任的;
n.未经批准,使用不属于自己使用之机器设备;
o.对客户或其它员工无礼;
p.因疏忽或监督不周造成客户投诉(个别退货或造成较大损失1000元—2000元);
q.因工作过失、拖拉、推诿或处理不当,损坏设备、失窃钱物或库房管理不善,业务上的疏忽大意致使发生过错、或不按规定的业务操作程序操作造成业务或工作失误,造成质量问题,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2000元的;
r.发现品质不良等现象,不报告也不处理,而任其发展的;
或者工作态度不认真,发生轻微责任事故;
或者因个人过失致工作发生错误;
或者重复出现相同工作错误而造成直接损在1000元—2000元的;
s.不遵守“6S”规定,物品、材料不按规定摆放有3处以上或重犯的;
t.不配合支持他人工作,且口头警告无效的;
u.违反公司其它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其它行为;
v.在一年内被记三次警告处分的;
w.其它被认为应予严重警告处分的。
6.5.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者,予以警告或口头警告处分:
a.工作时间中,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场所或懈怠自己之工作等行为;
b.工作时间员工未佩戴工作卡;
c.非紧急情况外,工作事务的处理,员工未按工作隶属关系和工作流程循级处理;
d.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中未获批准私自外出、私事会客;
e.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拨打私人电话;
f.工作时间内,非不得已事由,未按规定着装、鞋,佩戴员工卡,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g.工作时间伏在工作桌(生产线)上,或串岗、戏闹、吃零食、干私活、聊天、大声喧哗,或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
h.未经批准,业务(工作)外之目的而使用公司设施;
i.作业周围不符合“6S”要求;
j.不排队、不按顺序领饭就餐,在餐厅大声喧哗、强行霸占餐位、在餐厅以外场所就餐,破坏用餐秩序;
需要交接班的,未做好交接班工作;
l.下班时间未到,聚集在保安室外等候打卡下班;
m.当月迟到、早退、上下班无故不刷考勤卡三次的;
n.管理或生产上要求的原始记录填写马虎不负责者,信息记录错误或不完整者;
o.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上级交办的事项,超过要求时限0.5个工作日没有处理完毕或答复,或工作效率差,影响其他岗位工作的进行;
p.工作拖拉、推诿,或因过失、处理不当,不按规定的业务程序,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程序,造成业务或工作失误,但是情节较轻者;
(造成损失在RMB1000元以下)
q.工作态度不认真,或发现品质不良等现象不报告也不处理;
或者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RMB1000元以下的;
r.不认真执行工作程序、工艺纪律,或违反操作规程但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s.丢失票据、单证、支票或其它有价证券,尚未造成损失;
丢失单位或部门公章、财务、合同专用章或各种其它印章,尚未造成损失的;
t.未及时申办、续办各类业务执照、证书、证件,影响正常运行保障工作,尚未造成损失的;
u.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公司日常物品用具的;
v.不遵守“6S”规定,工具、物品摆放不整齐,办公桌、操作台零乱,岗位卫生不合格;
w.在半年年内被处以三次口头警告的,视同一次警告处分;
x.其它被认为应予警告处分的。
7.上诉权利
7.1.所有受到处分的员工都将给予解释及上诉的机会。
7.2.员工上述渠道及程序参照《员工关系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7.3.员工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人力资源部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并应递交复核申请书。
人力资源部应在30天内做出复核决定。
员工如对复核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核决定15天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并递交申诉书。
7.4.员工在复核和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7.5.公司不因员工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员工的处罚。
7.6.对员工处罚错误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7.7.对员工处理有误,而且不按有关部门决定给予纠正,或者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可以上法院控告。
7.8.员工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8.附则
8.1.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并解释,报总经理审核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8.2.本办法施行后,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自行终止。
9.记录表单
9.1.处分决定审批表
9.1.处分决定审批表
发出日期:
年月日
被处分人姓名
岗位
所属部门
处分理由
处分依据
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违反制度第章:
中的第条:
中的第项:
。
违犯程度
□轻微□一般□严重□重大
处分决定
经济处罚
罚款
降低工资标准
扣发绩效工资
其他
行政处分
警告、口头警告
严重警告
记大过
记小过
解雇
补充处分
所属部门或分管领导意见
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
人力资源部
意见
人力资源经理(签名):
总经理批准
总经理(签名):
被处分人签字
本人同意以上处分决定.同时处分通知书我已收到。
(签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