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项目 劳务分包合同212终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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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西子王琪世京商厦南侧;

1.3劳务分包内容:

主体结构所有施工,具体按照正式施工蓝图,除钢结构、防水工程、砖砌体、构造梁、构造柱、内外墙抹灰、地面和屋面做法工程外,结构图中其他所有的施工内容。

为避免因乙方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内容产生分歧,甲乙双方特在本合同里进一步明确乙方所分包的主体工程劳务施工范围及内容:

1.3.1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分包施工作业范围:

依据该项目正式施工蓝图全部设计范围,除钢结构专业工程、防水工程、砖砌体和构造柱、构造梁、内外墙抹灰、地面和屋面做法以外的所有施工蓝图中涉及到的钢筋、混凝土施工;

2、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分包施工作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土方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清槽、修槽、修坡、打夯、钎探、挖土配合、清扫路面、土方开挖标高测量、电梯基坑、后浇带、人工清淤泥、积水坑及坑边明沟排水挖土及排水);

钢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绑扎、焊接、直螺纹连接、钢筋污染的二次清理、轻度除锈、配合钢筋预应力施工、实验室钢筋试件制作、预留铁件预埋、钢筋进场的接收及核对、钢筋翻样,塔吊、挑架吊环钢筋制作预埋及其它临设临建钢筋绑扎、焊接等施工);

钢筋加工(所有图纸、变更、洽商中包括的结构钢筋制作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马凳、梯子筋等措施用筋的制作,半成品的装车及核对;

电闸箱围护等防护用筋的制作;

钢筋直螺纹加工、现场总包方提供的厂房、宿舍、机械设备的围护;

塔吊及其它临设临建钢筋的加工制作;

对施工现场回收的短废料进行回收并二次利用;

钢筋制作加工设备安装调试;

挡土墙对拉螺栓的切割、剔凿、抹灰封堵等处理);

模板施工(包括但不限于砖胎模砌筑及抹灰,模板进场的接收及核对,模板配制,含土建、土建图纸内机电包含的洞口模板配制,模板搭设、拆除、清理、养护、码放、修理、进出场装卸等,钢制模板的进场卸车、出场装车及除锈等);

混凝土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进场的接收与核对,混凝土浇筑,含混凝土养护、泵管布料器的搭拆、疏堵、涨模后混凝土剔凿修补、后浇节点灌注、结构图中需要在现浇混凝土梁柱墙板中要求预留的孔洞和窗口上返梁浇注及螺栓眼的封堵、修补,塔吊、临设基础等临设砼拆除、基础防水施工的基层处理等,以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润管灰、落地灰、泵管中的余灰等混凝土的重新入模、轴线桩固定);

材料用工(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材料的场内装卸、倒运、苫盖、堆码至指定地点、场地清理及架模周转材料退还时按规定堆码等);

架子用工(包括搭、拆及日常维护、安全网的挂、拆:

①施工用脚手架:

包括但不限于溜槽,高空钢筋绑扎用脚手架,含使用过程中局部多次拆改、升降,清理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内外脚手架、后浇带节点独立支撑、倒料平台的搭拆等;

②现场内的安全防护:

包括但不限于临边洞口防护,包括基坑边的坑边防护、楼梯防护、防护栏杆,所有脚手架含外爬架上的防护及所有油漆粉刷等;

③护头棚:

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内的机械设备、加工棚、塔吊覆盖范围内的所有临设用房、道路等;

④所有和塔吊相关架子的搭拆及日常维护;

⑤其它:

周边外围护头棚、马道的二次搭拆及配合租赁脚手架含外爬架的装卸车、基坑周边防护、电梯井道防护等);

⑥以上工作内容不含为其他分包单位进行重新或单独搭拆、修改、恢复等工作。

配合工种用工(测量放线2人以上、现场临电2人以上、塔吊信号工4人/塔,塔吊司机2人/塔,并负责所有分包单位使用(单指信号工)、化验工2人以上、门前三包,含2道路、材料码放、办公室门前、工地大门口前、乙方自用生活区及公共区域的文明施工等;

以上人员需本工龄3年以上持证上岗经验,并由甲方统一集中管理);

其它(防止钢筋污染用工,塔吊安装、拆除包括回顶配合、拆除后洞口恢复由拆除方负责、塔吊顶升附着预埋及相关工作,地泵围护、防护棚搭拆,地泵移位及沉淀池开挖、砌筑、清理,电梯井防护搭设配合,电闸箱围护、临边防护等防护用筋的安装及维护,各种埋件、孔洞含分包的预埋、预留及安装,专业预留预埋,变压器至二级箱之间路由的布设及日常维护用工);

另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业主交由甲方完成的图纸及洽商、变更中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及土建施工阶段对分包单位的配合用工;

结构图纸范围内配合专业制作预埋木盒等用工;

配合施工现场生活及办公区临建用房、临建设施、临水、临电、临设采暖、临水临电维护及场区道路硬化施工的用工和公司、业主以及地方职能部门对施工现场检查临时整理场地的所有用工;

现场警示牌、标语、旗帜等的安、拆;

现场所有有关文明施工的用工。

第2条分包工作期限

2.1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153天。

2.2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2015年5月15日,计划结束工作日期:

2015年10月15日。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确保甲方总工期目标的实现。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因此损失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2.3详细施工计划(含节点计划),甲方应根据发包人总工期及分项工期要求另文下达,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2.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发包人调整工期,本合同工期相应调整,乙方不得因此提出索赔。

第3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3.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

职务:

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它事项,负责审批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

3.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

,身份证号:

,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结算、材料领用、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以及配合乙方公司授权的财务人员(乙方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领取工程款等相关事宜。

3.3双方约定:

甲方出具并经甲方审核程序及工地代表亲笔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部公章的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

乙方如持有此类文件,甲方不予认可。

若甲方工地代表人调离本职岗位,甲方需同时立即委派他人接任,履行本合同职责并应同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4条合同价款

4.1合同总价:

暂定为人民币5405656元(大写:

伍佰肆拾万零伍仟陆佰伍拾陆元整人民币),该总价为含税价。

暂按总建筑面积21797平方米计算,具体结算以乙方完成其分包范围内各项施工节点工程状态的实际面积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乙方负责办理所属企业外经证,因此产生的相关税费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在工程所在地合法备案,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开具建筑劳务正规发票提供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4.2合同单价:

本合同劳务分包综合单价为248元/㎡(含主体结构工程),该综合单价为不含税价。

4.2.1本合同为不同工作成果的综合单价合同。

工程数量增减不调整合同单价,单价一次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单价。

4.2.2本合同单价为相应工程劳务作业范围内全部作业的综合单价,包含了除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工、料、机外乙方完成合同规定工程劳务内容而发生的全部税费和可能发生的包括雨季、干旱、高温,地亩、拆迁、停电、停水、临时待料、施工配合、二次或多次材料及设备转运、人员材料运输、材料涨价、机具设备涨价、人工费涨价、水电费涨价、因测量复核而临时停工、因工程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检查、地方主管部门其他干扰因素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发生的设计变更和图纸完善而临时停工等所有因素可能引起的一切风险。

合同价格除包含完成合同规定分包内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包含施工队伍调遣、职工(人身)事故险、未单独计列的生产生活用临时设施等为了本工程的顺利实施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5条计量、结算与支付

5.1计量与结算

5.1.1工程数量:

详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附件一中所列工程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结算时按实际完成且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经发包人(业主)认可(或最终审计)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5.1.2本合同执行甲方的验工计价程序及规定,该验工计价程序及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

5.1.3本合同实行按月计量,乙方在每次计量前应填报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清单,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5.1.4甲方计量前应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甲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合同价款支付的依据。

5.1.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做整改的,甲方不予计量。

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技术交底(或变更设计)、合同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5.1.6甲方只对乙方委托代理人结算,并以合同协议单价和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乙方出具的其它各种票据,甲方一律不予认可。

对乙方合同款已包含,而实际由甲方提供或承担的费用应扣除,同时须按合同文件约定扣除超耗材料、返工材料机械费用、违约金、有关处罚等费用。

5.2支付

5.2.1本合同不支付预付款,乙方必须具备满足本工程的流动资金。

5.2.2合同结算款在收到发包人付款后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转帐支付,未办理结算的不支付合同价款。

甲方支付前,乙方应将其收款单位、银行账号书面报甲方备案,并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与业务相一致的发票,否则甲方不予支付。

5.2.3本合同实行按进度款结算,按照每月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在每月25日前由乙方向甲方申报工程量和相应的计价单,由甲方和监理以及业主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本月完成工程量的75%,主体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主体结构工程在五方(业主、总包、监理、设计、勘探)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至90%,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至95%,其他5%留作质保金,质保期(缺陷责任期)满后三个月内支付完成(不计利息)。

5.2.4甲方在每次结算时扣除质量保证金5%,同时由物资、机械部门扣除当期发生的超耗材料费和实验费、资料费等其他费用。

5.2.5乙方应保证甲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专款专用。

甲方可过程监控乙方本合同资金的使用情况。

乙方不得拖欠劳务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费,甲方监督管理,结算款余额在质保期满且本工程乙方债务清理完毕后支付乙方。

5.2.6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来源于业主对甲方的工程款支付,如果业主未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甲方,则根据风险共担原则,双方约定,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的期限做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5.2.7末次结算完成后,甲、乙双方应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封闭,签订封账协议,明确应付款、已付款、欠款信息、锁定债权债务。

第6条材料供应、结算

6.1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工程所用钢筋、混凝土、预埋管件主要材料等甲方组织供应或指定供应商的材料及地材由甲方按材料设计用量限额供应。

甲供材料交货地点为甲方料库或料场,乙方依据材料计划及甲方材料管理程序办理领料手续。

甲供材料结算日期与月度计量时间同步。

乙方指定为本工程材料领用人,负责材料的领用和签认工作。

乙方领料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6.1.1甲供材料费由甲方承担,不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材料消耗在设计用量限额以内的部分,不扣除材料款。

分包人在施工中不得偷工减料,但对其丢失、损坏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使用的材料超过设计用量时,每月工程承包人对提供的材料损耗进行核算,由分包人按材料到场价承担费用。

6.1.2甲供材料的正常合理节约部分的权益归甲乙双方共有;

非正常节约的权益归甲方所有,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完成数量计量并追究乙方责任。

6.2挖基开挖出的土石方权属归于甲方。

6.3合同明确的甲供材料,乙方必须无条件使用,严禁自行采购,否则甲方有权认定乙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若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达不到规范要求导致的返工、返修、重做由甲方承担全部一切责任。

6.4除甲方供应材料外,其他材料由乙方自购。

若其他材料需甲方供应的,按材料实际到场价提取2%的采购保管费,费用由甲方从当期计价款中扣除。

6.5乙方自行采购的辅料,应经甲方和监理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甲方视使用该材料的工程为不合格,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甲方及监理检验合格不视为对乙方材料质量的免责,如因此材料造成对工程和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乙方应承担相应一切责任。

6.6甲方将施工用电、用水接至乙方劳务作业区域,提供接入端口,乙方正常的施工用电用水设备(不含应由乙方提供的机具)、电费、水费由甲方承担费用。

6.7因天气、便道等原因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进入工地,乙方应积极配合,保证材料到场,若乙方不配合造成材料短缺,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乙方自负。

6.8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一安排,按工程数量有计划的从甲方料库提取甲供材料。

6.9乙方每月15日以前向甲方上报下月甲供材料的书面材料计划,若不及时上报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乙方自负。

甲方根据当月乙方任务量及乙方库存盘点情况复核材料计划,为乙方供应材料。

第7条施工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的供应及结算

7.1本工程甲方提供的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详见附件三《甲方供应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一览表》。

甲方提供给乙方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乙方使用。

应由甲方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须按时运入现场交付乙方,保证施工需要。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严禁乙方倒卖工地材料。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妥善保管、保养,造成损坏、丢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指定为本工程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领用人,负责领用、签认及退还工作。

7.2除7.1条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外,本工程所用其他施工机具由乙方自行解决。

乙方自购的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单,并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至工地使用。

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乙方应立即清除出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乙方自备的机具设备必须按时进场并满足施工需要。

7.3乙方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施工机具详见附件四《乙方投入机具一览表》。

甲方核对无误、双方签认后方可进场。

7.4甲、乙双方投入本工程的设备及周转材料,必须保证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7.5乙方机具进场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进场机具进行现值评估,评估结果由双方签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乙方进场的机具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7.6乙方同意:

若乙方中途退场,其进场机具甲方需要继续使用时,按照7.5条机具进场评估现值扣除施工期间折旧后转让给甲方,折旧标准执行甲方的相关规定。

第8条临时设施

8.1本工程的临时设施除《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和合同条款特别说明外,均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由乙方负责实施、维护及拆除并承担费用。

8.2乙方临时设施的选址、规模、建设标准必须遵守甲方的统一规划方案。

乙方临时设施完成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临时设施投入成本进行估价并经双方签认。

8.3乙方同意:

若乙方中途退场,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的临时设施,甲方需要继续使用时,按照8.2条的临时设施成本估价和已完成价值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折旧后转让给甲方;

单独计量或甲方无偿提供乙方使用的临时设施,由乙方无偿交还甲方,影响正常使用的损坏部分,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费用。

8.4本工程的临时设施所需材料由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负责搭建、维护等人工配合,其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单价里,临设包括甲乙方生活区、办公区、现场使用的材料加工场所、现场道路硬化等。

第9条质量要求

9.1劳务作业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合格。

须达到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要求、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包括不限于: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

(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12)

以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其他验收标准。

9.2乙方必须按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技术交底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及其缺陷的修复。

9.3在施工中甲方根据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条款中有关质量标准组织验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

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又无法修复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发包人质量罚款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提供的钢筋、混凝土等主材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导致的返工,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9.4隐蔽工程在未经自检和现场监理检查之前均不得随意覆盖,乙方应保证甲方质检人员及监理对将要覆盖的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合格后才能覆盖。

否则应由乙方返工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10条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职业病防治

10.1乙方对本合同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一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法规制度和甲方编制的本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要求,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进行报告和处理。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0.4甲方根据需要在施工现场配置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和保护器材,制作安全警告标示牌。

10.5乙方要设专职的安全员,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特殊工种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监督局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在证件有效期内,方能上岗操作。

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其施工作业人员的培训,并且应当配合甲方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和存档。

10.6乙方在整个施工期间要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并购买人身保险,保险费用乙方承担。

如乙方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代为提供,其费用在乙方当期结算中扣除。

10.7在施工期间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若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伤残、疾病或财产的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8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的规定,做好火工品的管理、使用工作。

乙方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经甲方和监理批准的爆破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

对所有的人身、工程本体和甲方财产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由于爆破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包括第三者)以及对工程本体或甲方财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10.9搞好文明施工和标准化作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对已完工的各类建筑物,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10.10乙方自行承担地方安全部门或地方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所征收应由乙方缴纳的一切费用。

10.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投入本工程的所有人员的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康复等工作,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10.12乙方对其员工(包括农民工)负有治安管理责任,如发生打架斗殴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11条双方权利义务

11.1甲方权利义务:

11.1.1全面负责与设计单位、业主、监理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加强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定期点名制度,加强过程管控。

11.1.2负责该工程项目控制测量、复测、试验工作,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变更原因影响的除外),负责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难题。

向乙方提供工程定位桩、水准点、坐标控制、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负责竣工资料及各种质量评定表的收集、整理和汇总。

11.1.3负责按合同约定供应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11.1.4负责依据业主、监理及上级管理单位和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并送达乙方。

11.1.5负责工程的施工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向乙方派出质量监督员,监督乙方施工质量、现场管理、原材料使用。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或依据甲方的管理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11.1.6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施工图设计(含变更设计)、该项目规定使用的《技术规范》、甲方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兑现奖罚。

11.1.7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支付。

负责进行工程各项常规试验和委外检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11.1.8根据发包人对工期的要求及乙方合同履行情况,调整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赔。

11.1.9监督乙方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按乙方委托申请及书面载明的人员、工资标准,直接支付给个人,该代为支付的费用在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其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乙方应得合同价款中代为支付,甲方的代为支付视为对乙方合同价款的支付。

11.1.10如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他人租赁物资、购买材料等,但未及时结清租赁费、购货款及其他一切款项的,甲方有权暂不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或在剩余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代乙方支付。

11.2乙方权利义务

11.2.1复核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按照图纸、交底、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配合日常施工测量、监控量测及现场试验工作并及时上报资料,完成安全应急预案的准备和实施,严格执行甲方的施工计划和现场安排,向甲方提供各工序的原始施工记录。

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11.2.2对甲方供应材料和设备进行复检并办理签认手续。

11.2.3自行解决分包内容中规定的由乙方完成的“三通一平”、临时设施的施工、管理和维修,以及完工后拆除和复耕工作。

施工期间设专人维护好甲方的水、电管线等,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赔偿。

11.2.4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自行制定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并按甲方要求将发放的工资表上报甲方备案。

当工程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劳务分包人造册,委托工程承包人代发工资。

按规定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或费用。

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保险,如不购买引起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11.2.5乙方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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