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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的货物(掌握)

参考教材第421页

删除45-1下题的录音部分,直接采用45-2开头的部分录音

历年考题:

2008年多选题:

下列属于应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有:

A.以易货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

B.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

C.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的货物

D.暂时进出口货物

答案:

ABC

2007年单选题:

下列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是:

A.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

B.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C.租赁期在1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D.无商业价值的进出口货样或者广告品

D

(三)海关统计项目

主要掌握:

海关统计价格、海关统计关别、海关统计时间

参考教材第421页至427页

第二节海关稽查制度

一、海关稽查概述

(一)海关稽查的含义(了解)

参考教材第427页

*考点:

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海关的稽查期限是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二)海关稽查的特征(了解)

参考教材第428页

(三)海关稽查的目标(了解)

2008年单选题:

下列关于海关稽查期限的表述错误的是:

A.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B.对于保税加工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保税货物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C.对于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D.对于暂准进出境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稽查的对象(重点)

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掌握)

参考教材第429页

2、海关稽查的进出口活动(掌握)

(二)海关稽查的方式(重点)

包括:

常规稽查、专项稽查、验证稽查

(三)海关稽查的常用方法(2009年新增)

1、查账法

2、调查法

3、盘存法

4、分析法

(四)对企业管理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规范性要求(了解)

参考教材第430页至431页

(五)海关稽查的实施(重点)

1、海关稽查的实施程序

(1)稽查通知

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

(2)稽查实施

稽查实施的内容为2009年新增部分内容(熟悉),参考教材第431页至432页

项都是要经过海关关长批准。

(3)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

稽查报关报送海关前,应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

被稽查人应当自受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海关应当自受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

2、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熟悉)

参考教材第433页

3、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熟悉)

参考教材第433页至434页

(六)海关稽查对发现问题的处理(熟悉)

(七)与海关稽查相关的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重点)

参考教材第434页至435页

2、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了解)

参考教材第435页

第三节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事务担保概述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了解)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了解)

1、履行性2、惩罚性3、补偿性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作用(了解)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1、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重点)

(1)通关事务担保

(2)保税事务担保

(3)涉案担保

2、实行总担保的海关事务担保范围

(1)申请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及报关等特殊业务的

(2)同一被担保人申请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多次海关监管行为提供担保的

(3)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4)汽车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后,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

(5)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

(6)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的总担保。

3、免予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则可免除担保。

“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

4、不予适用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法律规定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二)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1、担保人的资格

两个条件:

(1)履行海关担保义务能力

(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了解)

参考教材第438页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重点)

1、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提供担保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

3、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1)保函属于人的担保范畴;

(2)保函不是以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3)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且应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4)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故不属于担保银行的范畴。

根据海关事务担保法律制度中有关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保函,属于人的担保范畴

B.保函是以具体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证明其债权的单据

C.出具保函的保证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海关管理相对人

D.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担保银行

A

4、以海关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力提供担保

(四)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

1、担保资金与担保函的使用

(1)担保资金的使用

海关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根据担保业务的性质的不同分为:

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3种。

重点掌握上述3种类型的担保资金各自的范围(参考教材第439页至440页)

根据担保业务性质的不同,海关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分为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和抵押金3种。

下列选项中,属于风险担保金的是:

A.对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征收的担保金

B.对无法或者不变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担保资金

C.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等征税要件而收取的担保资金

D.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收取的担保资金

(2)保证函的使用

除了担保资金申请担保的外,担保人均可以保证函申请担保。

2、担保的作出

(1)担保申请

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由海关审核并确定担保的方式。

(2)提供担保

①担保资金的交付

以担保的资金方式申请担保的,应按下列规则交付(了解)

A、当事人向海关办理资金交付手续应通过银行转帐,无法办理银行转帐或金额较小的以现金交付。

B、海关担保资金金额一般应按人民币计算收取。

对能开设外汇(钞)帐户的币种,可按其本位币收取,退还时按原币种退还。

②保证函的交付

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

3、担保的销案

担保人必须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或留存的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

在担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

至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予以解除。

对以担保资金方式提供担保的,其退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

退款应通过银行转帐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帐的可以退还现金。

(2)自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60天当事人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负责发布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当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上缴国库。

4、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海关采取以下措施:

(1)以担保资金担保的,海关应自担保期满3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资金的扣缴入库手续,缴库后尚有结余的,按规定退还原当事人。

(2)按《海关法》第60条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了解)

(3)按《海关法》第61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四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含义(了解)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定义: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掌握我国的范围)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

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和知识产权,包括: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同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作用(了解)

略,参考教材第442页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申请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为: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文件及证据(了解)

(1)申请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参考教材第443页)

(2)随附文件、证据

略,参考教材第443页至第444页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受理(重点)

(1)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时效(掌握时间)

(1)备案有效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2)续展备案有效期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文件。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续展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不予续展的,将说明理由。

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5、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和撤销(掌握时间)

(1)备案的变更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2)备案的注销

知识产权在备案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者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者转让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3)备案的撤销

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备案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不予受理。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1、知识产权权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

(1)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文件

参考教材第445页至第446页

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

(1)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略,参考教材第446页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扣留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

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

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重点)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保证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4)请求扣留货物的总担保

总担保适用的范围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总担保的申请及随附材料(了解)

参考教材第447页

总担保的金额(重点)

总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

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末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及担保事项发生期间(熟悉)

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

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承担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总担保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担保事项发生期间: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申请时无需另行提供担保的期间,即自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1、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制发通知和扣留凭单

(1)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制发通知

(2)向收货人制发扣留凭单

2、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

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

3、放行被扣留货物(重点)

参考教材第448业,理解掌握

4、没收扣留的侵权货物

(1)没收侵权货物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海关经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应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详细参考教材第448页)

(2)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掌握顺序)

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无法用于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理解掌握)

参考教材第449页

(五)海关对当事人所提供担保的处理(2009年新增)

参考教材第449页至450页

第五节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一、海关行政许可概述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含义(了解)

海关行政许可:

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管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意义(了解)

参考教材第459页至451页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原则(了解)

参考教材第451页

二、海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重点)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2)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3)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4)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5)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7)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8)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9)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2、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了解)

参考教材第451页至452页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了解)

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

海关法制部门

详细参考教材第452页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

1、海关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变更与延续

2、海关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了解)

参考教材第453页至454页

3、特别程序(2009年新增)

(1)赋予公民从事报关业务或者其他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资格,应当举行全国统一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2)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资格、资质的、应当根据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审查、评定结果,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四)海关行政许可的期限(掌握期限)

在海关行政许可程序中,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依法应当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送达上级海关。

上级还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节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一、海关行政处罚概述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含义

海关行政处罚:

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性质

海关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制裁行为。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了解)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重点)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理解掌握)

参考教材第456页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记忆)

参考教材第456页至457页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理解记忆)

参考教材第457页

3、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规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掌握)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的注册登记,取消保管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1、一般规定

(1)案件移交

(2)双人办案

(3)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案件调查(了解)

参考教材第458至461页

3、行政处罚的决定(了解)

参考教材第461页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执行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海关自收到当事人申请延期、分期执行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

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日。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的措施(参考教材第461页)

(2)中止执行(了解)

(3)恢复执行(了解)

(4)终结执行(了解)

参考教材第462页

5、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办理(熟悉):

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

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第七节海关行政复议制度(了解)

一、海关行政复议概述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含义(了解)

参考教材第463页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特征(掌握)

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海关行政复议是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

4、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对海关总署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海关总署是复议机关。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作用(了解)

(四)海关行政复议的原则(了解)

参考教材第463页至464页

二、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范围(重点)

理解掌握,主要是当事人认为其权益被侵犯而申请行政复议,参考教材第464页至465页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

海关行政复议实行上级复议的原则,即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为复议机关。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海关总署为复议机关。

两个以上海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共同的上一级海关为复议机关。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

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了解)

参考教材第465页至466页

2、海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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