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手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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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手册Word文件下载.docx

包括执法文书、执法证件、执法用具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依据文件。

4、联系检查对象(突查和暗查除外)。

最好事先与被查单位进行联系,避免相关人员不在,造成检查不能顺利进行。

三、实施检查

1、出示证件及表明来意;

①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实施检查;

②主动出示证件;

③将检查的内容、程序、方法告知被检查单位。

2、询问和查阅有关职业健康管理资料;

检查职业健康管理和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有关资料包括: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情况,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情况;

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情况;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情况;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3、进行现场检查;

主要是检查企业现场是否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从国家标准规范角度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基本条件;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防措施及落实情况;

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

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及密闭空间作业管理情况;

职业危害监测、检测、评价情况;

职业危害告知措施及落实情况;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检修、维护情况;

从业人员劳动防护情况;

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检查对象与周边间距、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要求;

作业场所的设备布置是否符合要求;

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健全完好;

警示标识、中文说明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有违反标准规范的情况。

检查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在未发现企业存在危及生产的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②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视情况进行勘查和拍照记录。

③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四、将检查情况告知检查对象

将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或警告。

五、制作检查文书

1、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请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

2、有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或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改正。

3、发现检查对象存在无法保证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

4、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下达《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和《物品清单》。

5、需要有关不在场当事人员协助调查的,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

应注意的问题:

1应必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2发现事故隐患应同时制作《责令改正指令书》;

3文书必须经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回单位报告检查情况及文书归档

1、按规定报告检查情况(向负责人和指派人汇报);

2、《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等文书登记造册,及时归入检查档案;

3、明确复查日期,确定复查人员(原则上由原检查人员负责)。

七、整改复查

1、根据整改期限,及时安排人员复查;

2、对照《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的整改事项进行复查;

3、复查合格的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并请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

4、将《整改复查意见书》归入档案;

5、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及时立案,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复查和立案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注意复查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

2、要注意补办立案手续时间: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在五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1.2行政强制程序

一、强制措施决定程序

1、确认检查对象存在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

2、填制并向检查对象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限定整改时间;

3、填写《文书送达回执》,并请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4、监督检查对象落实停产停业措施,必要时使用封条封住其主要设备设施;

5、整改完毕后,企业提出申请,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6、解除强制措施或立案处罚;

验收合格的,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解除强制措施;

未按要求整改的,按规定立案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依据的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15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

2、前提是确认检查对象存在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

3、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查封或扣押程序

1、确认检查对象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2、与检查对象现场人员、见证人等一起查验、清点被查封(扣押)物品,填写《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请参与清点的人员签字。

3、填制并向被检查对象下达《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并限定整改时间。

4、填写《文书送达回执》,并请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5、使用封条就地封存查封(扣押)物品或带回封存。

6、执法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制《扣押(查封)物品处理意见审批表》。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

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7、分管局长审批,做出处理意见。

8、制发《扣押(查封)物品处理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对象,并请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9、解除扣押(查封)或采取其他措施。

1)解除扣押、查封的,归还被扣押、查封物品,制作《查封(扣押)物品签收单》,并由当事人签收。

2)采取责令限期修理或更换、不准使用、限期拆除或销毁等行政强制措施,并监督检查对象落实。

3)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办理立案手续,进入处罚程序。

1、依据的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15号令)第十五条;

2、采取扣押、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从扣押决定书下达之日计算);

3、查封(扣押)物品的相关文书需自行编制。

2行政处罚程序

2.1简易行政处罚程序

一、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三、向当事人讲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五、制作和下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请当事人签收,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时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和期限等救济权利。

六、填写《罚款缴纳通知书》,交给当事人。

七、将处罚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

八、案卷制作:

执法人员五日内将有关处罚材料制成案卷。

九、审核及备案:

案卷由审核人员审核备案。

十、分管局长签字结案。

十一、归档:

执法人员将审核后案卷交办公室等档案部门存档。

简易处罚应注意的问题:

1、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成立时应采纳。

2、处罚的同时,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3、罚款不要当场收缴。

2.2一般处罚程序

一、一般处罚的基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案件调查报告审查

4、处罚告知及送达

5、听取陈述、申辩和听证

6、案件审查

7、处罚决定及送达

8、当事人执行

9、结案归档

二、一般处罚分解程序

(一)立案程序

1、接到案件,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

2、审核科(处)室(人员),审核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3、分管局长审查批准(批准之日即为案件起始时间);

4、立案审批人指定二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程序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2、现场调查,收集证据。

调查人员应到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全面调查取证,本着全面、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收集证据。

经审定采用的证据,要详细注明证据来源、证据形式、证明对象及证据取得的时间,并载入案卷。

调查取证时应按规范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现场录像和拍照,收集有关书证、物证。

调查取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1)勘查现场,制作《勘验笔录》。

勘查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

勘查人员应当场如实填写《勘验笔录》。

笔录应当由勘验人、当事人或者证人签名(捺印),当事人、见证人认为笔录有误,允许说明。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名(捺印)的,由见证人及两名以上勘验人员在笔录上注明并签名(捺印)。

(2)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人员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证人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签名(捺印)。

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误,允许更正。

询问完毕后,两名调查人员应在《询问笔录》的最后一页上签字并留下执法证件号码。

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注意:

无被询问人签字的笔录,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被调查人代表被调查单位接受调查和询问的,执法人员应索取被调查人与被调查单位的关系证明材料,如《法人委托书》或《身份证明书》等,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3)进行现场录音、录像及拍照。

如需录音、录像的应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

(4)收集有关书证。

各种书证必须由当事人签名(捺印)。

调查中要索取被调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5)收集各种物证。

A、调查人员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进行证据收集。

但要填写《抽样取证凭证》一式二份,并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现场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现场封存二份样品,双方当场在留样器皿或包装物上签字并加封,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人员留存,方可带离现场。

抽样取回的证据要注意保管,不要丢失;

在使用完毕后,要注意及时处理,归还当事人或依法没收或依法查封(扣押)。

B、如需鉴定或检测检验的,填写《鉴定委托书》,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对抽取的样本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C、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程序见后)

(6)如需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检查评估的,必须请两名以上与当事人或单位存在无利害关系的本专业专家,专家应出具《专家意见》并签字认可。

3、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完毕后,调查人员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三)案件调查报告审查

1、《案件调查报告》编制完毕,承办人员交由分管领导审阅同意;

2、提交局务会审查;

3、根据局务会审查意见,承办人员补充调查;

4、补充调查完毕后,交由审核科(处)室(人员)审核;

5、审核科(处)室(人员)审核同意后,交由分管局长审批;

6、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超过三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超过一万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的,交由局长审批;

7、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同意后,承办人员三日内规范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处罚告知及送达

1、准备《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文书送达回执》,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超过三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超过一万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听证告知书》;

2、确定二名以上送达人员;

3、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文书送达回执》等文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4、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5、当场宣读《处罚告知书》,并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告知当事人。

6、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等文书留给当事人,请当事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并带回。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选择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保留送达凭证或予以证明。

(五)听取陈述、申辩和听证

1、陈述、申辩程序

(1)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2)约定进行陈述、申辩时间、地点(当事人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的可省略);

(3)二名以上承办人员听取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当场记录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请当事人签字(捺印);

(4)承办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酌情进行补充调查;

(5)承办人员制作《陈述申辩意见复核表》,提出处理意见;

(6)审核科室(人员)审核;

(7)分管局长审查批准。

2、听证

(1)承办人员接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立即转报法制科室或组织听证机构;

(2)准备案卷材料,交法规科(处)室或组织听证机构;

(3)研究案情,确定参加听证人员,做好听证准备。

(听证程序由法规部门掌握,此处不列。

(4)参加听证;

(5)根据听证会意见,作出如下处理:

a)维持原处罚意见,进入案件审查程序或处罚决定程序;

b)撤案;

c)修改处罚意见或进行补充调查。

3、应注意的事项:

(1)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或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听证条件:

依据十五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

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一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三万元以上。

(3)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六)案件审查

1、一般案件审查程序

(1)根据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承办人员填制《案件处理呈批表》;

(2)审核科(处)室(人员)审查;

(3)分管局长审批;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程序

(1)承办人员准备材料,包括《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申辩意见复核表》、《听证会报告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2)局务会审查;

(3)将局务会审查意见记录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中,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4)根据审查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

(5)审核科(处)室(人员)审查;

(6)分管局长签字和局长签字同意。

(1)这里的重大案件按总局15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是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

(2)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应遵循以下规定:

①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规范正确、处罚适当的批准执行。

②违法行为轻微或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批准撤案。

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

经补充调查,仍不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的批准撤案。

④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建议由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⑤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处罚决定及送达

1、根据《案件处理呈批表》的领导批准意见,承办人员规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准备有关文书,包括《文书送达回执》、《罚款缴纳通知书》等;

3、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事实、依据和决定及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时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和期限等救济权利;

4、请当事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并将《罚款缴纳通知书》的第一联留给当事人;

5、将有关文书带回,归入案卷。

6、应注意的事项:

(1)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2)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5)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监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监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6)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见证,送达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7)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八)当事人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便生效,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履行。

1、当事人正常履行

(1)当事人按期缴纳罚款或履行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要及时联系当事人,索要缴款单(复印件)等已执行的证明材料,并核实执行情况;

(3)将当事人已执行的有关证明材料载入案卷,结案。

2、当事人未按期履行

(1)承办人员发现当事人未按期执行的;

(2)及时催缴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如制发《罚款催缴通知书》催款,或发函责令当事人执行停产、停业等处罚;

(3)经催缴仍未执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承办人员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经领导批准后,连同完整的案卷复印件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经催缴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的,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将有关材料载入案卷,结案。

3、延期(分期)缴款程序

(1)当事人书面提出延期(分期)缴款申请,并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2)承办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情况属实的,承办人员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提出处理建议;

(4)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承办人员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5)承办人员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送达当事人,并替换原《罚款缴纳通知书》;

(6)当事人已缴第一期罚款或批准延期的,将有关材料入案卷,结案;

(7)联系当事人按期把剩余罚款缴齐。

(九)结案归档

1、案件的结案条件规定如下:

(1)当事人已缴纳罚款或经批准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的。

(2)整改完成,经复查合格的案件。

(3)责任单位已按处罚决定关闭、停产的案件。

(4)已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5)已移交其他部门及当事人构成犯罪,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2、案件归档程序

(1)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填写《结案审批表》;

(2)审核科(处)室(人员)审核;

(3)负责人签署意见审批结案;

(4)承办人员整理案卷归档;

(5)送办公室或档案部门归档。

三、一般处罚中的特别程序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程序:

1、调查人员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2、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

3、执法人员制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4、清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点验后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5、当事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清点完毕后,执法人员、当事人共同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上签名(捺印),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人员留存。

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及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捺印)。

6、执法人员就地封存证据或将证据带回;

7、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

处理意见按下列规定作出:

①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②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8、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

9、执法人员依据审批意见,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10、执法人员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11、填写《文书送达回执》,并请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12、解除保存的,归还物品,并请当事人签收。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注意:

1、处理决定应在七日内作出,并送达当事人。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3备案程序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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