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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实证阶段。

该阶段以科学为基本特征,尊重经验、事实,依靠观察和理性的力量,主要研究现象之间的关系,不再探索宇宙的起源和目的,不再要求知道事物的内在本性和本质原因。

他根据人类的进步受理性指导的观点,断定社会进步史主要是人类思想史,知识发展的三阶段也是社会发展的三阶段。

孔德关于思想发展的三阶段理论及其相联的“科学社会学”通常被认为是对科学本性和科学史的浮浅的猜测。

他的社会动力学也是以唯心史观为基础的。

]和密尔[链接文本素材库和图片:

密尔(JohnStuartMill,1806~1873)是19世纪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逻辑学家,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著名代表。

旧译穆勒。

密尔于1806年5月20日生于伦敦,是经济学家、《英属印度史》作者J.密尔(1773~1836)的长子。

1822年随父到东印度公司,次年5月任该公司印度通讯检查部的书记,1856年擢升为主任,1858年辞职。

1865年被选任英国议会下议院议员,至1868年选举中失败脱离国会,退居法国阿维尼翁,1873年5月8日在该地去世。

密尔自小受父亲教育,其父要他以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C.A.爱尔维修为典范,又要他研究经济学。

他童年时就学希腊文和拉丁文,并学习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6种对话集,1810~1813年接触D.休谟的著作。

12岁开始读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以及经院学派和T.霍布斯等人的逻辑学著作,曾多次访问休谟。

圣西门学派和法国实证主义者A.孔德对他的思想转变影响很大。

他的主要哲学著作有:

《逻辑体系》(1843)、《威廉·

汉密尔顿爵士哲学的研究》(1865)、《孔德和实证主义》(1865),等等。

密尔在哲学上继承了英国经验论的传统。

他尽力维护经验是知识唯一源泉的见解,认为所谓不靠观察和实验而专凭直觉和意识可以知道外在真理的观念是谬误的理论,只会助长一切陈腐的信仰。

他主张观察事实,认为这是方法金字塔的基底,声称自然科学方法是研究政治学的适当规范,并把F.培根的归纳主义加以发挥,使之广泛流行。

在与W.休厄尔(1795~1866)的论战中,密尔主张数学公理并非先验的,而是从经验中归纳出来的,他不管休谟的质疑,坚持把归纳法看作探求绝对真理的道路。

他把归纳定义为发现和证明一般性命题的活动。

他在培根三表法和排斥法的基础上,提出称作实验研究四法的归纳法,即契合法、差异法、剩余法和共变法。

他还考察了将前两种方法结合应用的方法,并称之为契合差异并用法。

这些方法探究现象间的因果联系,故又称作求因果方法。

]力图建立“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通过经验观察和归纳,探寻社会的“状态”及其发展演变的“共存规律”(Lawsofcoexistence)和“序列规律”(Lawsofsuccession)(注:

孔德和密尔所说的”共存规律”,指的是社会中的各个有机组成部分通过“相互作用”促使一个社会处于各组成部分均衡共存的静止状态的”规律”;

“序列规律”指的是“社会状态”按一定的顺序演进的“规律”,“把这些连续出现的状态中的每一个状态看作是前一个状态的必然结果,并按照‘现在孕育着未来’的莱布尼茨定理,视为后一个状态的不可替代的促成者”。

他们倡导建立“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通过经验观察和归纳,分别研究“共存规律”和“序列规律”。

参见加德纳编注:

《历史学的理论》)。

他们相信,运用密尔提出的所谓“求因果关系”的“密尔五法”(注:

关于“密尔五法”及其局限性,见本章附录。

),就能归纳出那样的规律。

这种规律观包含着一个难以消除的内在矛盾:

单靠经验观察到的事实归纳出来的“规律”怎能保证它一定具有普遍有效的因果必然性呢?

例如,怎能保证从千百次经验观察中归纳出的“凡天鹅皆白”之类的“规律”在“天鹅”和“白”之间一定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且不被某只黑天鹅的发现所否定呢?

尽管当时的人们对这个矛盾也有所觉察,但那毕竟是宏观的经验自然科学和实证主义的归纳逻辑在认识和解释世界的大进军中所向披靡的世纪,胜利的陶醉使人们把那个矛盾视为无关紧要的问题。

到20世纪,人类的认识从宏观世界推进到微观世界以后,发现微观世界的物质运动不可能按经典力学定律作出精确测定,只能作出统计概率性的描述,确认了“波粒二象性”和海森堡的“不确定关系”原则。

由此,概率统计性的规律观否定了因果必然性的规律观,决定论的确定性被非决定论的不确定性取代。

归纳逻辑作为概率统计性的规律观的方法论基石而保留下来,但已不再受因果必然性观念的约束。

一切理论建构和推导都以“波粒二象性”和“不确定关系”为基本的依据和起点。

规律观和方法论的这一大变革,犹如一次破坏性大裂变。

爱因斯坦奋起抗争,决心要为推翻“不确定关系”和捍卫因果决定论战斗到底。

可惜命运之神没有给他留下必要的时间。

“波粒二象性”和“不确定关系”仍旧泰然屹立。

在这种形势下,波普尔[链接文本素材库:

波普尔(KarlPopper),出生于奥地利的英籍科学哲学家和社会哲学家。

主要著作有《开放社会及其敌人》(1945)、《历时决定论的贫困》(1957)、《科学发现的逻辑》(1959)、《猜想与反驳:

科学知识的增长》(1963)、《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观点》(1972)等。

在科学哲学上,他倡导“证伪主义”,认为科学与非科学的区分不在于其理论是否能够被经验“证实”,而在于它们是否能够被“证伪”。

例如神学、占星术可能被某些经验所“证实”,却不能用科学方法“证伪”,因而不是科学。

而一切科学理论都是在永无终止的“猜想与反驳”中增长的,也就在不断的“证伪”中发展的,因此才成为科学。

波普尔强调一切科学理论都只有在不断的“试错”、“纠错”过程中才能发展,当然是对的,但由此认定只有能够被“证伪”的理论才是科学的理论,经过社会实践检验被“证实”的理论反而不是科学的理论,这就陷入谬误了。

在社会历史观上,波普尔强调决定社会历史进程的根本因素不是物质生产能力的发展,而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预测的知识增长;

因此认定历史不可能有规律,历史学不可能成为科学。

]投入了论战。

他主要从科学哲学角度向归纳逻辑和海森堡为代表的非决定论发起了猛攻。

他以严密的数理逻辑推导证明,单靠经验观察归纳出来的经验描述性“规律”,其有效性必将随着观察次数趋向于无穷大而趋近于0。

(注:

见KarlR·

Popper,TheLogicofScientificDiscovery,HuchinsonofLondon,1959,Appendix

该书中文版即查汝强、邱仁宗所译K·

波珀{即波普尔}著:

《科学发现的逻辑》,科学出版社1986年出版。

中文版未译原书的附录。

)他对非决定论的批评也同样令人信服。

如他指出:

“许多力图确立非决定论的论说,所显示出来的思维方式,都只能说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决定论的思维方式。

例如,海森堡[链接文本素材库和图片:

海森伯(WernerKarlHeisenberg,1901~1976)是德国物理学家、哲学家、量子力学的创始人之一,继N.H.D.玻尔之后哥本哈根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1901年12月5日生于维尔茨堡,1976年2月1日卒于慕尼黑。

1923年他在A.索末菲指导下获博士学位,1924~1925年到哥本哈根在玻尔指导下从事研究。

1927年任莱比锡大学理论物理学教授,1942年任柏林大学教授兼威廉皇帝物理研究所所长。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任普朗克学会副主席、慕尼黑大学教授兼普朗克物理学和天体物理学研究所所长等职。

海森伯的哲学与通俗科学著作有:

《量子论的物理原理》(1930)、《严密自然科学基础近年来的变化》(1935)、《当代物理学的自然观》(1955)、《物理学和哲学──现代科学中的革命》(1958)、《自然规律与物质结构》(1967)、《部分与整体》(1969)等。

海森伯在物理学上的主要成就有:

1925年提出矩阵力学的初期形式,随后与M.玻恩和P.约尔丹一起奠定了这种形式的量子力学基础;

1927年提出测不准原理,并因此获1932年度诺贝尔物理学奖。

他还于1932年提出了原子核是由质子和中子组成的结构模型。

他在铁磁性理论方面也作出了重要贡献,晚年还在基本粒子统一场论方面作了尝试。

]就力图用一种因果解释来证明为什么不可能进行因果解释”,因为他反对因果解释的论据本身恰恰就是一种因果论证:

“由于我们对被观察对象的干预,也就是由于某种因果相互作用,因果关系就瓦解了”(注:

见K·

《科学发现的逻辑》,查汝强、邱仁宗译,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5页;

并见该书英文版:

KarlR·

Popper,TheLogicofScientificDiscovery,HuchinsonofLondon,1959,第249页。

所引波普尔语的译文按英文版作了调整。

)。

他对海森堡的“不确定关系”定理,也从哲学方法论上作了否定,指出“不确定关系(定理)正像光速不变原则一样,堵塞了某些可能的研究途经。

光速常数c与普朗克常数h相似之处在于,两者都在原则上对研究的可能性设置了限制。

问题就出在,越过这些壁障进行探索的意图,就要被那个把不合口味的问题当作‘假问题’的著名方法加以排除”。

他指出,“把超光速和‘超纯’状态设定为禁区的定律”,实际上只不过是一些“经验陈述”,“像其他经验陈述一样”,应该“鞭策研究者去探索禁区”;

研究者“应该拒绝对研究的可能性设置限制的禁律”(注:

《科学发现的逻辑》,查汝强、邱仁宗译,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6业;

Popper,TheLogicofScientificDiscovery,HuchinsonofLondon,1959,第250页。

他的这些论证,是十分精辟的。

令人遗憾的是,波普尔在剖析归纳逻辑的局限性的同时,几乎全盘否定了根据经验观察到的事实归纳出来的经验性规律的科学价值;

在剖析“非决定论的形而上学”对科学的危害性的同时,把一切形式的“决定论”和“因果决定论”都当作“形而上学”一起加以排斥。

这就使他在规律观上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困境。

他认为,运用归纳逻辑对某类现象或过程重复出现的规则性所作的归纳性描述,不是规律。

因为人们即使无数次都观察到某类现象重复出现,运用逻辑归纳法归纳出某种“规律”(例如“凡天鹅皆白”),也不能保证永远不会出现例外;

而一旦发现例外,那个“规律”就被“证伪”了。

因此,他不承认孔德和密尔所说的“共存规律”和“序列规律”算得上规律,因为它们都只是对过程或现象重复出现的规则性的描述。

他说:

“孔德和密尔确实认为他们的历史序列规律就是决定历史事件按其实际出现的顺序发生的规律”。

然而在他看来,即使对某些“历史序列的一致性”(Uniformityofhistoricalsuccession)的描述言之有据,也不能视为规律,因为它至多只是描述了某种趋势,而且不能确保那样的序列规则具有普遍性。

见杜汝楫、邱仁宗译《历史决定论的贫困》,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92~95页。

杜、邱二位译者把Uniformityofhistoricalsuccession译为“历史连续的齐一”,难以理解,我们按英文版把它改译为“历史序列的一致性”。

)这一见解的确比孔德和密尔高出一筹。

可是,后面我们就会看到,完全否认密尔和孔德所说的“共存规律”或“序列规律”,也于理难通。

波普尔说:

“普遍的规律,就像赫胥黎所说的,是对某个不变秩序的断定,即对某一类的所有过程的断定”。

他所引的赫胥黎的话是:

“……科学或迟或早将发现有机物种的进化规律,它是巨大的因果链条的不变秩序,而古今一切有机物种都是其中的环节”。

赫胥黎这段话,如果上升为“规律”的定义,可以表述为:

规律就是“因果链条的不变秩序”。

严格意义上的规律必须包含“因果链条”,肯定是对的。

按赫胥黎的意思,仅仅描述出生物进化过程,还不能说已经发现了进化规律,只有进一步找到了决定进化过程的“因果链条”,才能说找到了“进化规律”。

但“因果链条”和“不变秩序”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我们从赫胥黎和波普尔的论述中都找不到明晰的答案。

波普尔在引述赫胥黎的话之后,紧接着就说:

“探求进化的‘不变秩序’的规律不能属于科学的范围,无论对生物学或社会学来说都是如此。

我的理由非常简单。

地球上的生命进化或者人类社会的进化,只是一个单独的历史过程。

我们可以认为,这样的过程是遵照各种因果规律(如力学定律、化学定律、遗传与分异规律、自然选择规律等等)进行的,然而对进化过程的描述不是规律,而只是一个单称的历史命题”(注:

这几段引语均见杜汝楫、邱仁宗译《历史决定论的贫困》,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85~86页。

波普尔把对“进化过程”或“进化的‘不变秩序’”的描述与科学的“因果规律”的表述区别开来,是十分正确的。

但他说“因果规律”就是像力学定律、化学定律那样,用全称命题对同一类过程普遍存在的“不变秩序”所作的“断定”,这里就留下了漏洞。

例如,开普勒[链接文本素材库和图片:

开普勒(JohannesKepler,1571~1630)是德国天文学家、物理学家。

1571年12月17日生于符腾堡的一个小镇,1630年11月15日卒于雷根斯堡。

他1587年进入图宾根大学神学院学习,1591年获文学硕士学位(相当于博士),此时他已成为哥白尼学说的热烈拥护者。

1594年他前往奥地利的格拉茨,在路德教会高级中学任数学教师。

1596年写成《宇宙的神秘》一书,试图用各种几何图形组合解决行星的数目、轨道的大小和运动等问题,1600年到布拉格,任丹麦天文学家第谷的助手,开始研究火星的运动。

次年第谷去世,他继任鲁道夫二世的御前数学家。

他根据第谷的观测资料探索宇宙的规律。

1609年出版《新天文学》一书,提出了行星运动第一、二定律。

1611年出版了《光学》,并改进了望远镜。

次年前往奥地利的林茨,任该城数学家。

1619年出版《宇宙谐和论》一书,公布了他所发现的行星运动第三定律。

1621年出版《哥白尼天文学纲要》,1625年编成《鲁道夫星表》。

晚年,他为了筹集资金出版星表以及催讨国家积欠的薪俸而四处奔走,终于在贫病交困中去世。

开普勒在科学上的主要贡献是以第谷的观测资料为依据发现行星运动三定律,捍卫和发展了哥白尼学说,为牛顿力学奠定了基础。

]根据第谷·

布拉赫[链接文本素材库和图片:

第谷(TychoBrahe,1546~1601)是丹麦天文学家。

1546年12月14日生于丹麦的克努兹斯图普(今属瑞典)的一个贵族家庭。

自幼喜欢观察星辰。

1559年进哥本哈根大学学习法律。

1562年入莱比锡大学。

1565年以后,到欧洲许多地方游学。

1572年11月11日他发现在仙后座里出现了一颗新星。

经过长期观测,他认为这是一颗十分遥远的星(现已测知是银河系的一颗超新星)。

1576年在丹麦王腓特烈二世的资助下,他在汶岛上建立一所宏大的天文台,他称之为天文堡。

在那儿他坚持了二十多年的天文观测。

1597年离开汶岛。

1599年到布拉格,任鲁道夫二世的御前天文学家。

第二年,他邀请开普勒来当助手。

1601年10月24日第谷逝世。

在最后日子里,他将自己生平积累的观测资料赠给开普勒。

为开普勒发现行星运动三定律准备了基础。

]对行星运动的观测资料,归纳出行星运动三大定律,也就是行星运动的“不变秩序”,这能说是“因果规律”吗?

又如,化学定律告诉我们:

在任何情况下,氢、氧、硫三种化学物质按H2SO4的比例混溶在一起就会化合成为硫酸。

这也是一种对“不变秩序”所作的“断定”,能说它就是“因果规律”吗?

波普尔断言“探求进化的‘不变秩序’的规律不能属于科学的范围”,“对进化过程的描述不是规律”,如果此论成立,不是同样可以说,“探求变化的‘不变秩序’的规律也不能属于科学的范围”、“对变化过程的描述也不是规律”么?

实际上,对进化和变化过程的“不变秩序”的描述(包括密尔和孔德所说的“共存规律”和“序列规律”),都应该承认是“规律”,但只能说那是根据经验观察到的事实归纳出来的“经验规律”,不能说是“因果规律”,因为诸如此类的“规律”,即使归纳得十分准确,都仅仅说明了有什么样的一种“不变秩序”,并没有说明为什么会有那种“不变秩序”。

其中没有包含赫胥黎要求的“因果链条”。

只有包含了“因果链条”的“不变秩序”的表述,才称得上“因果规律”表述,也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规律。

例如,开普勒根据第谷·

布拉赫的观测资料,归纳出行星运动三定律的“不变秩序”,但不能说明为什么会有那个“不变秩序”,也就是说,在“行星运动”与“三定律”之间还缺少一个“因果链条”,因此,“开普勒三定律”还只能说是经验归纳性规律。

后来,牛顿在开普勒三定律基础上,发现一切宏观物体都有质量,质量之间存在引力,引力有其固有的规律,就是万有引力定律:

在任何情况下,两个物体之间的吸引力的大小与两个物体的质量的乘积成正比,与它们之间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用数学方程表述就是:

F=G·

m1m2\r2,式中F为引力,G为根据实验数据归纳出来的引力常数,G=6.673×

10-11牛顿米2\千克2,m1和m2分别代表两个物体的质量,r为两个物体之间的距离)。

由此我们可以说:

万有引力定律的存在决定了行星运动必然遵循开普勒三定律的“不变秩序”。

这样表述的行星运动规律,才是包含了“因果必然性链条”的“因果规律”。

又如,氢、硫、氧按2:

1:

4的比例合成硫酸的定律,它本身说明了一种“不变秩序”,但没有说明为什么会有那样的“不变秩序”,现在我们知道,那是由氢、硫、氧的原子、分子结构决定的。

由此可以说,氢、硫、氧的原子、分子结构的特性决定了那三种物质按2:

4的比例化合就必然产生出硫酸。

这种包含着“因果必然性链条”的“不变规则”的全称判断,才称得上“因果规律”。

总之,人们通常所说的“规律”,实际上有两个类别:

一类是对事物运动变化的“不变秩序”所作的单纯的经验性归纳,不包含“因果必然性的链条”,这属于经验规律;

另一类规律包含着对事物运动变化的“因果必然性链条”的“不变秩序”的全称判断,这属于“因果必然性规律”或严格意义上的“科学规律”。

经验规律的共同点在于,都是观察者根据现象的类似性、重复性或反复出现的“不变秩序”所作的归纳,其中没有“因果链条”。

但经验规律实际上也有两类:

其中一类,就是诸如“凡天鹅皆白”那一类“规律”,不含任何“因果链条”,因此不可能具有任何范围内的普遍有效性。

但即使如此,只要经验归纳确有大量事实为依据,经过检验的修正(例如把“凡天鹅皆白”修改为“天鹅大都为白色”),仍有一定的认识价值,而且它可以像波普尔所说的那样,鞭策研究者去探索为什么不能说“凡天鹅皆白”,进而探索决定天鹅羽毛颜色的因果必然性规律。

除此之外,还有另一类归纳性的经验规律,如“凡是人,若不吃饭,也不以其他方式给身体补充营养物质,那就必然要饿死”。

诸如此类的经验规律,在形式上也不含因果链条,但实际上有一个因果链条支撑着它,或者说它碰巧“挂上了”某个因果链条(如由于生理规律的原因),由此具有了普遍的必然性。

人类对自然界和社会的科学认识的历史表明,人们大都是先对事物运动变化的“不变秩序”作出单纯的经验性归纳,概括出经验规律,然后才进一步探寻到决定那些“不变秩序”存在的“因果必然性链条”,上升到对因果必然性规律的认识。

波普尔也说:

“我们能够区分两种全称的综合陈述:

‘严格全称的’(strictlyuniversal)和‘数量上全称的’(numericallyuniversal)……例如,试比较以下两个陈述:

(a)所有的谐振子,其能量肯定决不会低于某个数量(即hν/2)[注:

hν/2为微观谐振子的零点能。

式中h为普朗克常数,ν为振动频率。

];

(b)现今生活在地球上的所有的人,其身高肯定决不会超过某个数量(比如8英尺)”。

波普尔认为,这两种陈述的区别在于,前者“不能为在一定的时空区域内有限数量的单称陈述的合取所代替”,而后者却可以那样地被代替。

也就是说,前者的“全称”不受时空区域和数量限制,后者却受到那样的限制(注:

《科学发现的逻辑》,查汝强、邱仁宗译,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4~35页;

Popper,TheLogicofScientificDiscovery,HuchinsonofLondon,1959,第62-63页。

为什么一个要受限制而另一个不受限制呢?

他没有回答。

而且,他在这里直接陷入了自我矛盾。

因为他自己说过,普朗克常数h与光速常数c一样,都只是“经验陈述”,都属于现有的经验观察设置的“限制”,研究者是应该努力去突破那些“限制”的。

而他例举的陈述(a)恰恰包含了普朗克常数h,又怎能绝对地断言它永远不受“一定的时空区域内有限数量”的限制呢?

实际上,他所说的那两类“全称陈述”,与我们前面所说的那两类经验归纳性规律具有相同的性质,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是否受到“一定的时空区域内有限数量”的限制,而在于,陈述(a)形式上虽然和陈述(b)一样没有包含因果链条,实际上却包含着一个因果链条:

因为微观物质具有“波粒二象”特性,这就决定了一切谐振子的能量不可能低于hν/2。

也就是说,陈述(a)因为包含着一个因果必然性,因而在人类对微观物质运动的现有认识范围内具有普遍有效性;

陈述(b)却只相当于“凡天鹅皆白”那一类经验性归纳,因此即使在“现今生活在地球上的所有的人”这个限定范围内也不具有普遍有效性。

“所有的科学规律都是经验的;

它们都是以经验证据为根据而被接受或被拒绝的”(见杜汝楫、邱仁宗译《历史决定论的贫困》,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95页。

这一论断包含的真理在于,他强调所有的科学规律“都是以经验证据为根据而被接受或被拒绝的”。

如果把“经验证据”更准确限定为“全面的实践中取得的经验证据”(也就是要避免以主观片面的经验证据为准),那就是真理。

这也就是他的“证伪论”包含的真理。

但这一论断又意味着断言“所有的科学规律都是经验规律”,意味着否定因果必然性规律的存在。

他曾把力学定律、化学定律等等笼统地称为“因果规律”,如前指出,那种笼统说法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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