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规民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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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规民约Word格式.docx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

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50元。

第七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属妇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

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

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

外出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若影响本村当年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由计生业务部门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50元。

第八条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

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10元。

第九条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

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50元。

第十条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

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村民自治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给予每例一次性补助50元的奖励经费,在进行各种公益事业的建设时,每年安排义务工给独生子女户应略少于普通村民义务工的10%。

3、会同上级政府切实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让计生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并通过计生户辛勤耕耘、努力工作、发展生产,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4、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村民自治委员会为举报者保密。

5、如本村的村办企业有规模和效益,可优先照顾和解决计生户及子女的就业。

第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十四条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二:

某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年**月**日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村级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倡导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利益,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特制定本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一、依法管理1、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村委会及时组织村民对《村规民约》进行讨论、修订、完善。

2、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择优选拔热爱计划生育事业,群众威信高,文化程度高的女性进入村计生办。

3、加强协会组织建设,配备计生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建好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员联系户。

4、加强计划生育阵地建设,为村人口学校,会员之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保证日常工作的需要。

5、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及时公开本村生育计划,落实新婚、出生、奖励、处罚等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6、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工资挂钩,作为继续任用和奖惩的依据。

二、移风易俗1、成立村红白理事会,负责主持办理或协助办理村民婚礼葬礼等事宜,提高喜事新办,厚养薄葬,婚礼、葬礼力求节俭文明。

对低保户老人亡故的,村委会给予现金1000元整。

2、摒弃封建婚育观,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提倡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优待孤寡老人,优待独生子女,禁止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村民委员会有权作出不享受或暂缓享受村优惠待遇的决定。

3、提倡子女姓氏改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反对有重男轻女行为的家族性活动,如组织祭祀,续家谱等家族性活动,提倡女儿上族谱,男到女家落户子女续家谱,体现男女平等,有利于团结和谐。

5、倡树尊老、敬老、养老新风。

三、男女平等1、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女性党员比例不少于村党支部党员人数的30%。

2、支持和鼓励妇女参政议政,提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有一名女性成员,提高村民小组长女性比例,村民代表选举女性代表比例不少于代表人数的30%。

3、提倡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加强邻里纠纷调解,注重维护妇女和女孩家庭的合法权益。

4、鼓励有女无儿家庭女娶男养老,女娶男家庭享受一切待遇,举行婚礼时村两委成员集体上门祝贺。

5、离婚后妇女及子女需回娘家居住生活的,不得拒绝落户,并享受本村村民一切待遇。

四、利益导向1、提倡晚婚晚育,男女双方实行晚婚的一次性奖励100元,结婚条件恕双方自愿。

2、只有一个女孩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不再生育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除享受上级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外,村委会给予500元现金奖励。

3、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其子女考入重点本科和专科大学的(自费生除外)给予300元的现金奖励。

4、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发展个体经济的,村委会帮助协调贷款和扶持资金上项目;

在产业化调整,社会救济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5、优先安排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入住安置房。

6、符合条件的,村里优先入伍的,村委会集体上门祝贺,奖励现金1000元整。

五、责任追究1、村委会、村计生工作人员不履行《村规民约》规定的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可申请当地政府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视情况扣发20%-100%的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徇私舞弊的,不按规定要求随意将育龄群众户口迁入或迁出的,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的;

⑵索取、收受当事人礼品的;

⑶虚报、瞒报、漏报、篡改当事人年龄证件和其他统计数据帮助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虚假证明的;

⑷出现一例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

⑸村委不按规定落实优惠、优先奖励政策;

⑹《村规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2、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村民,除接受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处罚外,五年内取消荣誉称号的评比资格,不享受本村的一切福利待遇及优先优惠奖励政策,已经享受的全部追回,节余和追回金额用于奖励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3、违法生育未按时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的除接受法律法规的处罚外,不享受本村一切福利待遇。

4、村民不按规定参加孕情、环情、生殖健康检查的,每拖延一天向村委会交纳违约金100元,并按拖延天数累积加。

5、因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村委会不给予救济和救助,并不予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6、将房屋出租或出借给育龄流动人口使用,不及时向村委会汇报的,向村委会交纳违约金100元,流动育龄妇女违法怀孕后不及时向村委会汇报的,村委会交纳违约金500元。

7、违法怀孕后经通知15天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每拖延一天向村委会交纳违约金50-100元,并按拖延天数累加。

8、违反本规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村委会按有关规定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当年一切荣誉称号和评比资格,不出具介绍信、证明信等任何证明材料,不得享受本村当年的一切优先优惠待遇或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由上级部门依法处理。

⑴不自觉按时落实安全有效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

⑵不自觉接受优生指导,孕期保健,生殖保健服务普查及各类随访服务的;

⑶对于有生育计划,谎报自然流产,谎报新生儿死亡或婴儿性别选择性流引产的;

⑷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取环或者做输卵(精)管复通术的;

⑸窝藏,包庇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⑹结婚登记或婴儿出生后,隐瞒不报的;

⑺怀孕2个月内不主动上报孕情的;

六、附则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村民篇三:

XX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4xx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我村民主法制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

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婚姻家庭第四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条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第六条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第七条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八条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九条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

倡导文明新风,不盲目跟风攀比;

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不搞宗派活动。

第三章邻里关系第十条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十一条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第十二条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四章美丽家园第十三条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第十五条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共同维护村庄整治,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

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丢病(死)畜禽,。

第十六条增加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禁止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

禁止焚烧秸秆。

第十七条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

第十八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十九条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二十条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播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二十一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五章平安建设第二十二条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

第二十三条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

第二十四条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乡镇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六条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毒赌”、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

第六章社会治安第二十七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八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二十九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三十一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

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三十三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三十四条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第七章消防安全第三十五条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第三十六条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三十七条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第三十八条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三十九条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八章民主参与第四十条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做决策、选干部。

第四十一条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

第四十二条应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当选无效:

1、被判处刑法或者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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