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测绘管理暂行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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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测绘管理暂行规定Word下载.docx

从事建筑工程规划测绘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工程测量甲级测绘资质;

(三)符合要求的规划测绘技术人员;

(四)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用地界址测绘内容)用地界址测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地现场实测、放线;

(二)控规信息叠加;

(三)用地面积核算;

(四)出具《建设项目界址测绘报告书》。

第八条(用地界址测绘成果要求)《建设项目界址测绘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类规划控制线;

(二)各类规划用地的类别、性质、范围和面积;

(三)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现状,包括保留建筑物高度、层数、开窗、与用地红线距离、现状使用性质、转角坐标及间距,保留的名木古树、历史建筑、市政管线等;

(四)规划用地周边30米范围内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高度、层数、开窗情况及房角坐标等;

(五)相邻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

(六)航空限高数据;

(七)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规划信息。

第九条(成果提交与使用)《建设项目界址测绘报告书》应同时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十条(界址测绘发现问题的处理)在进行用地界址测绘时,测绘单位若发现市规划主管部门用地界址测绘通知书要求与现行规划、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不一致或者与现场情况不符的,应立即书面报告市规划主管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坐标放线测绘)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将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电子文件)提供给测绘单位,由测绘单位进行坐标放线测绘。

第十二条(坐标放线内容)坐标放线测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坐标放线;

(二)核算建筑平面位置及尺寸、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用地面积等;

(三)出具《建设项目坐标放线测绘报告书》。

第十三条(坐标放线成果要求)《建设项目坐标放线测绘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坐标放线成果包括放线成果图、面积计算表等;

(二)建筑物平面位置、尺寸、间距、退让距离、用地面积等;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数据与坐标放线核算数据对照表。

第十四条(坐标放线成果的使用)《建设项目坐标放线测绘报告书》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测绘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坐标放线测绘报告书》对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复核。

复核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坐标放线发现问题的处理)在坐标放线过程中,测绘单位发现建筑项目坐标放线实地尺寸与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要求不符或者存在其他问题时,应立即停止放线工作,并将情况书面报告市规划主管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测绘单位书面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测绘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坐标放线测绘报告书》对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复核不合格的,核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建设单位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并按本规定要求进行二次坐标放线。

第十六条(±

0.00检测要求)建筑工程建设至±

0.00时,建设单位应通知测绘单位进行±

0.00检测。

第十七条(±

0.00检测内容)±

0.00检测应完成下列内容:

(一)现场实测建筑物轴线、位置、间距及退让距离;

(二)出具《建设项目±

0.00检测报告书》。

第十八条(±

0.00检测成果要求)《建设项目±

0.00检测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二)±

0.00检测数据与坐标放线数据对照表。

第十九条(±

0.00检测成果报告的使用)《建设项目±

0.00检测报告书》应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作为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实施情况备案核查的依据。

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

0.00检测报告书》核查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与规划许可内容的一致性;

若发现不一致的,应在收到《建设项目±

0.00检测报告书》2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工,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建设单位经整改完毕,应按本规定通知测绘单位重新进行±

检测结果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条(竣工测绘)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规划条件的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后,应通知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

建设单位在取得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测绘报告书》后,方可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验收。

第二十一条(竣工测绘内容及要求)《建设项目竣工测绘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尺寸、高度、层数、间距、与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室内±

0.00、室外地坪标高等;

(二)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种地下管线、绿地、停车位、道路的平面位置;

(三)地下室与规划控制线、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地下室各层底部标高及净高;

(四)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外30米范围以内的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平面位置、高度、层数、与项目相邻建筑的间距等;

(五)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基底面积、绿地面积、地面停车场面积、道路用地面积、建筑密度等。

第二十二条(竣工测绘报告的使用)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竣工测绘报告书》及其他必备文件、材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验收。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规划条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测绘报告书》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实验收。

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意见书》,告知建设单位整改意见;

涉嫌违法建设的,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按本规定委托测绘单位完成补测后,方可再次申请规划核实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不进行用地界址测绘、坐标放线测绘和±

0.00检测而进行建设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不进行竣工测绘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将不予规划核实验收。

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责任)测绘单位有弄虚作假、伪造建筑工程规划测绘成果等行为的,市测绘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测绘人员责任)测绘人员在测绘过程中,不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或者弄虚作假的,市测绘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责任)市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解释)本规定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成都市建筑类建设项目竣工测绘管理规定》(试行)(成测管办〔2006〕5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测绘

管理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目的与意义

建设工程的规划测绘工作,历来是我局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我局先后制定了《竣工验收测绘技术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有效的加强了验收测绘的管理。

然而,规划测绘包括坐标放线测绘、±

0.00检测等多个环节和阶段,却没有统一进行规范。

随着《许可法》、《物权法》和《城乡规划法》几部与规划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的颁布施行,对城乡规划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规划证后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技术水平;

如何保证将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落实到实地;

如何建立一套发现机制,运用审批和监督两个平台,将实施中的各种问题尽可能的反馈到管理渠道,以避免违法建设的发生和减少证后处理的难度等等是当前规划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

为此,按照局党组的要求,验收处牵头制定了本《规定》,以期规范建设项目规划测绘工作,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加快推进局“技术服务、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的“三分离”。

具体说来,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意义主要有:

(一)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规划测绘各阶段现场测绘内容和核算内容,用以对照规划条件和许可结果,为我局提高技术审查水平搭建了一个规范的技术平台。

(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测绘施测和成果检验。

《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规划测绘各阶段的内容,将测绘成果以成果报告书的形式予以体现,从而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建筑工程规划测绘的施测水平。

(三)搭建规划监督管理技术平台。

建设项目证后的监管是保证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规定》明确了“放线”、“±

0.00”和“竣工”三个阶段的测绘内容和成果要求以及施测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从而构建了一个项目证后监督管理的平台,提供了监督管理的“技术武器”。

(四)进一步推进我局“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和技术服务”的分离。

《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规划测绘是技术服务内容,对于提交成果又为我局技术审查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二、主要依据

本《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测绘法》、《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以及《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制定的。

本《规定》是本局和市测绘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本局和测绘办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测绘管理中的规范和指引,区(市)县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三、起草及意见征询情况

今年1月初,按照局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验收处牵头组织了市勘测院、法规处开始了本《规定》的起草工作。

起草时,充分借鉴了上海、广州、南京、杭州、重庆等城市的做法和经验,参考了这些地区关于建设项目规划测绘的管理规定。

初稿完成后,验收处组织了有关规划分局进行了专题讨论,并有针对性的进行了修改。

1月21日,《规定》提交了2008年第3次局审批管理业务办公会讨论、审议,原则通过。

会后,验收处根据会议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同时,又将修改后的稿子分送局有关处室、分局,书面征求了意见。

验收处会同法规处根据各处室、分局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本稿。

四、几点说明

(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测绘的内容

目前,国内各地区建设工程规划测绘主要包括:

用地界址测绘、坐标放线测绘、±

0.00检测、主体封顶检测和竣工测绘几个阶段和内容。

结合我局的实际,并根据局有关处室、分局的意见,最后选择了除了主体封顶检测外的全部内容。

(二)关于用地界址测绘

《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从用地界址测绘的内容,成果的要求,成果的提交与使用,测绘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三)关于坐标放线测绘

《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从坐标放线测绘的内容,成果要求与使用,测绘中问题的处理等方面对坐标放线测绘进行了规范。

(四)关于±

0.00检测

《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对±

0.00检测的要求、内容,成果要求与成果报告的使用,问题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五)关于竣工测绘

《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对竣工测绘的内容与要求,竣工测绘报告的使用,问题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规定》适用范围为五城区,区(市)县参照执行。

2.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规划主管部门、测绘主管部门、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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