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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工程性防御non-engineeringmeasurestopreventdisaster:

就是通过非工程性的防灾措施来控制和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

(1)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开展灾害科学研究,进行灾害规律和预测、预报研究;

(2)制定防灾规划,编制灾害风险区划;

(3)建立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和制定应急预案等,使民众在临灾前能及时撤离危险区;

(4)制定并实施防灾减灾法律法规,规范人们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工程;

(5)进行灾害与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成员的灾害意识和防灾能力;

(6)加强防灾减灾综合管理等。

4.防灾意识disasterpreventionconsciousness:

公众的应急反应能力,要有相关知识做铺垫,包括各种常见灾害、衍生灾害及其它各种灾害的知识,有效防范和减轻各种灾害损失的知识,综合评判灾害后果的知识,以及居民在灾害发生后自救的应急知识等,这种能力就是防灾意识。

5.灾害救助物资仓储网络:

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在主要的城市和灾害易发地区建立灾害物资储备库,专项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灾民救济工作的紧急需要。

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兴建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形成灾害救助网络。

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于2006年1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标志着我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

总体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总体预案编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总体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总体预案共6章,分别为:

(1)总则,主要说明了总体预案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并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同时也对应急工作的原则和应急预案体系等内容进行了说明。

(2)组织体系,将应急工作的组织体系分为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专家组五个部分。

(3)运行机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作了详细规定。

(4)应急保障,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人力、财力、物力及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应急保障工作方面的职责。

(5)监督管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对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抓好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并明确指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并制定了应急工作中的奖励与惩罚制度。

(6)附则。

目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已编制了国家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均已编制完成;

各地还结合实际编制了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

许多市(地)、县(市)以及企事业单位也制定了应急预案。

7.《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是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该预案适用范围为凡在我国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共八章,分别为:

(1)总则,主要介绍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应急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2)启动条件,明确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4)应急准备,主要说明了各相关部门应如何做好以下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工作,即资金准备、物资准备、通信和信息准备、救灾装备准备、社会动员准备、宣传、培训和演习。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说明了应如何做好灾害预警预报、灾害信息共享、灾情信息管理方面的工作。

(6)应急响应,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附则。

8.《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编制目的是为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该预案适用于地震灾害事件(含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共十章,分别为:

(1)总则,主要说明了地震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地震应急工作的原则等内容。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组织体系主要分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中国地震局两大部分,并明确了各自的责任。

(3)预警和预防机制,主要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两方面的内容。

(4)应急响应,对应急响应工作的细节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说明与规定。

(5)后期处置,主要规定了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调查和总结方面的工作。

(6)保障措施,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应提供的保障资源以及相关措施,如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技术储备与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等。

(7)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包括有感地震应急、平息地震谣言、特殊时期戒备、应对毗邻震灾。

(9)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反应。

(10)附则。

9.《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是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该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应以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共九章,分别为

(1)总则,主要说明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原则等内容。

(2)组织体系和职责,主要明确了各级相关部门处理突发地质灾害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

(3)预防和预警机制,对预防预报预警信息、预防预警行动、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等方面工作的具体说明。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5)应急响应,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明确了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6)应急保障,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应承担的应急资源以及措施的保障责任。

(7)预案管理与更新。

(8)责任与奖惩。

(9)附则。

本预案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国务院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10.《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是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

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

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共七章,分别为:

(1)总则,主要介绍了《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应急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明确规定了各级相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任务和责任。

(3)预防和预警机制,主要说明了如何做好各类预防预警信息的提供、预防预警行动方面的工作。

(4)应急响应,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5)应急保障,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应承担的应急资源以及措施的保障责任。

(6)善后工作,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附则。

11.《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是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国家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适用范围为本预案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共七章,分别为:

(1)总则,主要介绍了《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应急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本预案启动后,国家林业局立即成立“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

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国家林业局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了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的相关细节问题。

(4)火灾扑救,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5)后期处置。

(6)综合保障。

12.灾害风险图disasterriskmap:

风险图是一个社区或一个地理区域的地图,其中标明在发生飓风、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崩和滑坡及其他自然危害和相关的技术或环境灾害时,可能受影响的地点和建筑物——家园、学校、保健设施等等。

风险社区图或社区图,应当标明最重要的设施,如学校、医院、教堂、红十字会、消防队或警察局、市政厅或其他市政建筑。

风险图中还应包括地区内特别危险的建筑物,如工厂或其他工作场所。

应用显著的标识标出建筑物的不同类型。

风险图还可包括主要街道、公路和桥梁、重要的供电和供水线路,由于过度毁林或其他原因可能发生洪水或山崩和滑坡的地区,以及在自然灾害面前脆弱的人口稠密地区。

可使用不同颜色标明风险程度:

严重、中等或轻微。

13.防灾减灾政策与法规:

政府为实现防灾减灾目的而制定的有约束力的经济与社会活动行为规范。

政策与法规既是管理者意志的体现,也是实现科学管理的保证。

政府利用防灾减灾政策与法规鼓励符合防灾减灾要求的经济社会活动,约束和制裁不利于防灾减灾要求的经济社会行为,保证防灾减灾目标的实现。

由此可见,防灾减灾政策与法规是通过约束人类自身的行为,以期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达到减轻自然灾害的目的,因此,防灾减灾政策与法规是一种防灾减灾非工程性措施。

防灾减灾政策与法规贯穿防灾减灾全过程,涉及防灾减灾的所有方面,是一个完整的、与其它法律和政策充分匹配的政策法规体系,为防灾减灾提供全面的政策与法律支撑。

我国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专门法律,在防灾减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防灾减灾政策法规建设仍不能满足防灾减灾的要求,尚需进一步加强建设和保障实施。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于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是一部规范全社会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活动的重要法律,它不仅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各个职能部门的职权和职责,也明确了社会上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在防震减灾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防震减灾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防震减灾行政管理从此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是我国防震减灾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它将我国劳动人民经过几十年实践逐步形成的符合我国国情和适合地震灾害特点的防震减灾工作内容、方法和工作思路以及长期积累起来的减灾工作经验加以总结提炼,确立了我国现阶段防震减灾工作实行“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适应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共分为七章四十八条,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共8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共8条,主要说明各级地方政府应切实做好地震的监测预报工作;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共9条,主要说明了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地震应急,共7条,说明了应如何应对突发的地震事件;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共19条,主要说明了地震后的具体救灾和重建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5条,说明了违反本法应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1条。

如今各地方政府都颁布了自己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切实做好防震减灾的工作,同时,也加大了防震减灾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全国人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1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于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颁布的目的是为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七章四十九条,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说明了本法颁布的目的以及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等问题。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共4条,主要说明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制定办法和规划内容。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共11条,主要说明了预防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共9条,主要说明了应如何应对突发性的地质灾害。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共6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7条,说明了违反本法应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3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于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颁布的目的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七章四十七条,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主要说明了本法颁布的目的、管理范围以及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防沙治沙规划,共四条,主要说明了应如何编制防沙治沙规划。

第三章土地沙化的预防,共九条,主要说明了为防止土地沙化各级地方政府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章沙化土地的治理,共九条,主要说明了各级地方政府如何做好沙化土地的治理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共六条,主要说明了应如何实施未沙化土地的保护工作以及已沙化土地的控制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八条,说明了违反本法应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二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可分为十章九十八条,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共5条。

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共14条。

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共9条。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共13条。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共5条。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共8条。

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共7条。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共11条。

第九章法律责任,共22条。

第十章附则,共4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于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防洪法》是我国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防御洪水、减轻洪涝灾害的活动已经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防洪法》的主要内容可分为八章六十六条,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共8条。

第二章防洪规划,共9条。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共11条。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共9条。

第五章防汛抗洪,共10条。

第六章保障措施,共6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12条。

第八章附则,共1条。

颁布《防洪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防洪法》主要就防洪规划、治理与防护、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防汛抗洪、保障措施等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公民能正确理解和运用《防洪法》,在防洪工作中能够严格依法办事。

目前各地方政府都颁布了自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具体实施细则,指导自己的防洪工作,并且加强了防洪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防洪意识。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于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颁布的目的是为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主要内容可分为八章四十九条,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说明了本法颁布的目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防汛组织,共5条,主要说明了各级防汛组织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章防汛准备,共12条,主要说明了有防汛任务的有关地区应如何做好防汛准备工作。

第四章防汛与抢险,共13条,主要说明了在汛期各级相关部门需要做的防汛和抢险工作。

第五章善后工作,共3条,主要说明了汛期后各相关单位应做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章防汛经费,共3条。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共5条,主要规定了在防汛工作中奖励和处罚应遵循的原则。

第八章附则,共3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的目的是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主要内容可分为八章八十二条,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共十三条,主要说明了本法的目的,管理范围,以及水资源的归属权等问题。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共六条,主要说明了国家对水资源的具体规划以及应如何实施。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共十条,主要规定了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应如何合理利用水资源。

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共14条,主要说明了各级地方政府应如何做好对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共十二条,主要说明了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问题。

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共八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十四条,说明了违反本法应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五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于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气象法》的颁布目的是为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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