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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Word格式.docx

(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

(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

(4)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和经营情况,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5)应承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有:

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掌握有关现金出资的规定。

外方合营者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其用外币缴付的出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整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以人民币缴付的出资如需折合外币,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

(2)了解有关实物出资的规定。

(3)了解有关工业产权、技术出资的规定,注意掌握技术转让协议的7点规定。

(4)其他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很重要,特别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5点出资期限的规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国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合营企业的概念非常重要,掌握了概念也就掌握了法律特征的几个要点:

(1)合营企业至少有一方为外国投资者,同样也至少有一方是中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团体或个人。

中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经济组织。

注意:

这个特点的涉外因素的含义,特别是申方的个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的当事人。

(2)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

中国法人是适用中国法律的基点。

(3)合营企业是中外双方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共同投资即中外双方都要有投资,其中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否则,不享受合营企业的待遇。

(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力最高权力机关。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遵循国际惯例原则。

(三)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重点掌握合营企业的审批机构。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当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之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已经落实,并且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情况下,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2)了解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共6点。

这6点在实际操作中很重要。

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而合营各方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即为合营企业的资本,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即为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掌握以下几点: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申,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3)合营企业的一方如同合营伙伴以外的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的,应当经合营他方的同意。

(4)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同时,应符合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专项规定。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或者说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1、掌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2、经营活动掌握两点:

一是购买物资,二是销售产品。

3、财务会计管理掌握: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第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4、了解劳动用工管理。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

1、了解毛利润的概念。

2、重点掌握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用途、弥补亏损等。

合营企业应当按如下原则程序分配利润:

合营企业应当先行提取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其中,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累计提取数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企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

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者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转作投资人的增资;

职工奖励基金相职工福利基金一般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和补贴,购建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进行各项利润分配。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是指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另一方或第三者。

(1)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了解转让程序:

申请出资额转让。

董事会审查决定。

报告审批机构批准。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1)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是指合营各方根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经营目标的期望,在合营合同中对合营企业存续期间的规定。

1、考生要注意应约定期限的行业,共5种行业。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

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

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

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2、注意合营期限的程序要求。

(2)掌握合营企业终止的7点原因。

(3)了解合营企业清算程序和清算委员会的任务。

本章内容应是重点,是出案例题的章节。

(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争议的解决

(1)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争议的概念。

(2)掌握合营企业争议解决的方式,即: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特点

(1)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特点:

这种企业属于契约式经营,特别注意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并不折算成股份。

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是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

另外这种企业既可以是法人型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型企业。

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

不同点:

(1)合营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属股权式合营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

(2)组织形式不同。

合营企业必须为中国法人,即有限责任公司。

而合作企业除法人型企业外,也有合伙型企业。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终止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营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三)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1)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有两类:

其一,产品出口型企业;

其二,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了解合作企业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变更和终止即可。

(四)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1)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实践中,也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2)经营管理:

三种形式。

其一,董事会制;

其二,联合管理制;

其三,委托管理制。

(五)了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六)重点掌握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

(1)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2)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申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七)了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四、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特点

(1)外资企业的概念:

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此概念本身就是一个考点。

考生要注意外资企业不同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外资企业的主要特征是:

它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并且是由外国投资者经营的;

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考生要注意掌握这是外资企业的一个特定要件: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一项下列条件:

其一,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其二,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的。

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包括: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通信;

中国政府规定的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包括:

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了解外资企业的物资购买、产品销售。

注意掌握外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部分。

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申文书写;

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年度的亏损末弥补时,不得分配利润,以往年度的末分配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

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生口。

(四)了解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五、中外台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概念: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

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有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2)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公司的发起人至少有一个为外国股东。

(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7条所规定的条件。

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掌握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与公司法的衔接

(1)掌握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与区别:

三个方面:

适用法律方面;

发起人要求方面;

注册资本要求方面。

(2)掌握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经申请批准转变为申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点掌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共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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