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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食品加工项目报告书

第一章总论

1.1任务由来

**市是典型的农业市,以养猪业为主体的畜牧业是该市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该市畜牧业基础好,系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建设示范市和四川省十五规划的优质猪出口基地市。

全市拥有年出栏肉猪100头以上的养殖户220户,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养殖场20座,并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定单养殖,初步形成了生猪养殖规模化、产业化的新格局。

随着城市人民生活水平和可支配收入的逐步提高,绿色食品等无污染食物已成为市民生活所需,**市畜产资源丰富,养殖业较发达,养猪是当地农民增加经济收入的主要途径之一。

为了从根本上治理环境污染,防止私屠乱宰,瘟、病、变质和注水猪肉上市,保证市民吃上“放心肉”和维持正常的生猪市场流通秩序,成都**食品有限公司抓住商机在**市**镇**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于今年修建肉食品加工项目,并将在今年年底投入运行。

成都**食品有限公司原厂址位于**市老城区,厂区四周为居民住宅,不适合该公司长期生产发展。

为了企业今后的发展,公司经过调研,并报经**市计划和经济局,决定投资5000万元,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食品工业园区内新征土地80亩,移址新建肉食品加工(熟食品加工、生猪宰杀)生产线项目。

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规划布局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要求,成都**食品有限公司将该公司肉食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我环评中心完成。

我环评中心接受委托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研和资料收集、在完成环境影响因素和因子识别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川府发[1996]142号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编制完成了《成都**食品有限公司肉食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并呈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并以**环[2004]131号文对环评大纲进行了批复。

我环评中心根据大纲批复意见开展环评工作,完成了《成都**食品有限公司肉食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和法规

1.2.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2.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2.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

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2.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1.2.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2.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2.1.9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2.1.1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产业[2004]74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1.2.1.11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6]142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2.2相关文件

1.2.2.1**市计划和经济局**计经发[2004]40号文《关于兴建肉食品加工项目立项申请的批复》;

1.2.2.2**市环境保护局**环发[2004]118号文《关于成都**食品有限公司肉食品加工项目应执行环保标准的通知》;

1.2.2.3**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报表;

1.2.2.4**市环境保护局**环[2004]131号文《关于成都**食品有限公司肉食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审查的批复》。

1.2.2.5**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评价区内大气、地表水、噪声及老厂废水验收监测资料。

1.2.2.6厂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1.2.3规定和技术导则

1.2.3.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

1.2.3.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1.3评价目的与原则

1.3.1针对本项目的性质和外环境特征,从环境保护角度,对本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做出结论;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对本项目的环保措施提出对策和建议,为下阶段工程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提出依据。

1.3.2本项目应贯彻执行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

1.3.3在对本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基础上,以环境保护目标为控制目标,结合项目排污特点,对项目所在地区的地表水、大气、声学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以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为重点。

1.4评价标准

1.4.1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

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其标准限值见表(1-1)。

表1-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值表

分类

pH(无量纲)

BOD5(mg/L)

CODCr(mg/L)

粪大肠菌群

氨氮

动植物油(mg/L)

DO

Ⅲ类

6~9

≤4

≤20

≤10000

≤1.0

/

≥5

大气: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其评价标准值见表(1-2)。

表1-2大气评价标准值表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二级标准浓度限值(mg/Nm3)

可吸入颗粒物(PM10)

日平均

0.15

总悬浮微粒(TSP)

日平均

0.30

二氧化硫(SO2)

日平均

0.15

一小时平均

0.50

二氧化氮(NO2)

日平均

0.12

一小时平均

0.24

环境噪声:

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3类标准,其评价标准值见表(1-3)。

表1-3环境噪声评价标准值表

区域内别

昼间

夜间

3类标准限值dB(A)

65

55

1.4.2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气: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规定的二类区域Ⅱ时段相关标准,其评价标准值详见表(1-4)。

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其评价标准值详见表(1-5)。

表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单位:

mg/m3

锅炉类别

适应区域

污染物

排放浓度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时段Ⅰ

时段Ⅱ

2t/h燃煤锅炉

二类区

烟尘

250

200

1

全部区域

SO2

1200

900

全部区域

NOX

/

/

表1-5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

序号

控制项目

单位

二级

新扩改建

现有

1

mg/m3

1.5

2.0

2

臭气浓度

无量纲

20

30

废水:

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规定的一级标准值,其标准值见表(1-6)。

表1-6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值

污染物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

(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动植物油

氨氮

PH值

大肠菌群数个/L

排水量m3/t(活屠重)

m3/t(原料肉)

工艺参数指标

油脂回收率%

血液回收率%

肠胃内容物回收率%

毛羽回收率%

废水回收率%

畜类屠宰加工

排放浓度mg/l

60

30

80

15

15

6.0~

8.5

5000

6.5

>

75

80

60

90

15

排放总量kg/t

(活屠量)

0.4

0.2

0.5

0.1

0.1

 

噪声:

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Ⅲ类标准,其标准值见表(1-7)。

表1-7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类别

评价标准(Leq:

dB(A))

昼间

夜间

65

55

1.5评价工作等级划分

1.5.1地表水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划分

本项目投产后,外排废水主要为清洗血水、设备和地坪冲洗水,无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污水总排放量为1160m3/d。

其外排废水中含有pH、SS、CODcr、BOD5、粪大肠菌群数和NH3-N等,水质复杂程度属中等;最终排入**河,**河年均流量为40m3/s,属中河,地表水Ⅲ类水域。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3-93中规定的判据要求,本项目地表水环境评价工作等级确定为三级。

1.5.2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的主要噪声源有制冷机和冷却塔噪声及活猪鸣叫声,其噪声值在90~100dB(A)之间,声学环境质量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的3类标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4-1995中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基本原则和判据,本项目的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定为三级。

1.5.3大气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划分

项目建成后,有一台2t/h的消烟除尘锅炉生产蒸气供生产中用,燃煤烟气经烟囱达标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2-93中规定的等标排放量公式进行计算确定,本建设项目投产后外排烟尘量为0.00019t/h和SO2排放量为0.00093t/h,经计算,烟尘和SO2的等标排放量Pi值如下:

Pi(烟尘)=(0.00019÷0.3)×109=6.3×105

Pi(SO2)=(0.00093÷0.15)×109=6.2×106

评价区属平原,对照HJ/T2.2-93中规定,本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按三级进行评价。

1.6评价范围

1.6.1地表水环境评价范围

本项目废水最终排入**河。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3-93要求,结合项目位置和外环境情况,地表水环境评价范围从本项目废水经开发区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口进入**河上游20m至排放口下游5km范围内进行。

经调查在废水排放口下游15km范围内无乡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取水点。

1.6.2声学环境评价范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4-1995要求,本项目声学环境评价范围在厂界和厂界外100m范围内进行。

1.6.3大气评价范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2-93要求和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结合项目所处山区河谷盆地地形,当地的气象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本项目大气影响评价范围,以项目燃煤锅炉烟囱废气排放口为中心,在6×6km2区域内进行。

1.7评价重点

本项目环评工作在做好工程分析的前提条件下,以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为重点。

1.8评价因子筛选和确定

根据本项目的排污特点,结合厂址所在区域环境特征和要求,经分析筛选确定的环境评价因子如下。

地表水:

现状监测与评价因子:

pH、DO、SS、CODcr、BOD5、NH3-N、粪大肠菌群数、水温和流量等九项。

影响评价预测因子:

CODcr。

大气:

现状监测与评价因子:

TSP、NO2、SO2。

影响分析因子:

TSP、SO2。

噪声:

以厂界昼间和夜间环境等效声级评价即Leq:

dB(A)。

1.9控制污染与环境保护目标

1.9.1控制污染目标:

本项目投产后外排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和满足排污总量控制要求;投产后外排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当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对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13种污染物中的烟(粉)尘、SO2、CODCr、NH3-N和工业固体废物等排放量应符合**市环保局下达给本项目的排污总量控制要求。

1.9.2环境保护目标

大气:

本项目评价范围内大气环境质量应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中二级标准要求。

声学环境:

本项目评价区的声学环境质量应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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