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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组

  “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货到)。

  DAF(Deliveredat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边境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买方,并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承担将货物运抵边境上的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地点为毗邻边境的海关前,包括出口国在内的任何国家边境(含过境国)。

进口清关手续则由买方办理。

  DES(DeliveredEX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交给买方,但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指定卸货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负担货物从船上开始卸货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EQ(DeliveredEX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卸货港并卸至码头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买方则负担随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DU(DeliveredDutyUnpaid):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

卖方应该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进口应缴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DDP(DeliveredDutyPaid):

进口国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给买方,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交付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缴纳的任何进口“税费”。

卖方负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如卖方无法直接或间接的取得进口许可证时不宜采用该术语。

DDP是卖方责任最大的贸易术语。

 

在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

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

由于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

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

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

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

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

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四、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与支付方式结合考虑。

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

因为这两种术语下,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

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

如不得已采用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五、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

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

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

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

但结汇时因单证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

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

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被法院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

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运人并非无足轻重的事情。

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定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根据上述解释,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

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

但如果不是这样,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主要贸易术语为FOB、CFR和CIF三种。

近年来,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采用FCA、CPT和CIP贸易术语的也日渐增多。

因此,首先应对这几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运用有所了解。

  一、对FOB术语的解释

  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

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但是,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采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

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

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

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Vessel,"

namedportof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

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

如果只订为“FOB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FOB的变形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

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

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

而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

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

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FOBLinerTenns(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

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Under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Stowedand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2000年通则》指出,《通则》对这些术语后的添加词句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建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

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

用来表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

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

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开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

从而简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续,缩短了成交时间。

由于规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对买卖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作了完整而确切的解释,因而避免了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约中可能产生的某些争议。

三种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有13个贸易术语,其中使用最多的是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语;

FOB,CFR和CIF。

这三种贸易术语,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式和责任、费用、风险划分中所承担的义务基本一致,只是在运输和保险的责任上有所区别。

A.FOB(…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按照《通则》的解释,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并将船名及装船日期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卖方要负责取得出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买方则负责取得进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进口报关。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通常的单证,证明已完成交货装船的义务。

其中的运输单据则应在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条件下,卖方给予一切协助,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

买方应接受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和单据,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CFR(…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与FOB不同之处在于,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

按《通则》解释,卖方只需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习惯航线运送货物。

CFR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交单、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是相同的。

C.CIF(…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与CFR相比,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相同。

但以CIF方式成交,卖方还承担为货物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FOB和CFR中,由于买方是为自己所承担的运输风险而办理保险,因而不构成一种义务、按《通则》解释,卖方应在不迟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办理货运保险。

在合同无明示时,卖方可按保险条款中低责任的险别投保,投保金额最低为CIF价格的110%。

在具体业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A.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限问题

《通则》以“报过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责任的界限。

这里的风险是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而费用是指正常运费以外的费用。

但从实际作业来看,装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从岸上起吊到装船入舱。

不可能在船舷这条界限划分双方的责任。

由于《通则作为惯例并不是强制性的,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实际业务中,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这表明双方约定由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责任。

B.FOB方式中的船货衔接问题

《通则》规定,买方应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所要求的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在实务中,为了保证卖方备货和买方派船接货互相衔接。

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

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对买方应在船到港多少时间前通知卖方作出规定。

C.CFR方式中的已装船通知

CFR方式中,卖方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具有通知买方及时办理保险的作用。

买方办理进口货物保险时,保险公司按有关的装船通知承保。

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致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则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所以,CFR方式中,卖方应特别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D.《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FOB

《修正本》中将FOB分为六种,只有第五种是装运港船上交货。

与《通则》的FOB相近,但该术语的出口报关的责任在买方而不在卖方。

所以我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洽谈进口贸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时,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

还应明确由对方(卖方)负责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E.关于租船运输时,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

如果使用班轮运输,班轮运费内包括了装卸费用。

但在大宗货使用租船运输时,船方是否承担装卸责任,也即运费中是否包括装卸费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规定。

故买卖双方在商定买卖合同,应明确装卸费用由谁负担。

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变形,即在贸易术语后加列字句来加以说明。

A.以FOB方式成交,纪明确装船费用由何方负担。

常见的FOB术语的变形有:

∙FOBLinerTerms(FOB班轮条件),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UnderTackle(FOB吊钩下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吊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Stowed(FOB理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仓并承担包括理船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FOB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仓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平舱费是指对入舱的散装货物平整所产生的费用。

B.以CFR和CIF方式成交。

需明确卸货费用由谁负担。

CFR和CIF术语的变形相类似、以CIF为例,主要有:

∙CIFLinerTerms(CIF班轮条件),卸货费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CIFExShip'

sHold(CIF舱底交货),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IFLanded(CIF卸到岸上),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F.象征性交货

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船上以运交买方,然后卖方通过一定程序(比如:

付款交单、信用证)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在内的全部合格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运输单据上的出单(或装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这种方式称为象征性交货。

以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卖方只负责装运,无需保证到货,所以又称为装运合同,以区别于交货合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均属于象征性交货,与之相对应,买方是凭单付款,所以装运单据在这类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贸易术语的表达:

贸易术语应在货物单价中得到表达。

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单价应包括:

计价单位、价格及贸易术语。

其中应注意在贸易术语的缩写字母后面,写上规定的装运地(港)或国的地(港)。

例如:

每吨1000美元FOB上海,此处上海应为装运港。

每吨1100美元CIF纽约,此处纽约应为目的港。

每吨1200美元CIP纽约希思罗机场。

此处纽约希思罗机场应为空运目的地。

贸易术语的使用:

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

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能否顺利履约,所以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恰当地选择贸易术语。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较多使用象征性交货的术语、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的方式成交。

我国外贸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对贸易术语的选用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有利于我国远洋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增收减支。

我国在进口贸易中,大多使用FOB或FCA术语。

在出口贸易中,则争取按CIF或CIP方式成交。

∙有利于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

有些国家规定进口贸易必须在本国投保,有些买方为了谋求保险费的优惠,与保险公司订有预保合同,则我方可同意按CFR和CPT方式出口。

在大宗商品出口时,国外买方为谋求以较低运价租船,我方也可按FOB或FCA方式与之成交。

∙与运输方式相适应。

FOB、CFR、CIF只适合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情况下,自应采取FCA、CPT、CIP术语。

但即使是海洋运输。

在以集装箱方式运输时,出口商在货交承运人后即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因而作为出口方,应尽量采用FCA、CPT、CIP方式成交。

此类贸易术语还有利于出口方提早转移风险,提前出具运输单据,早日收汇,加快资金周转。

∙重视规避风险。

我方进口大宗货物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原则上应采用FOB方式,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

贸易术语又是合同诸多贸易条件中的一个方面。

它的选用必须和其他贸易条件相适应。

在以后的章节中,将有进一步的阐述。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国际贸易总运量中的三分之二以上,我国绝大部分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运输的。

海洋运输的运量大,运费低,航道四通八达,是其优势所在。

但速度慢,航行风险大,航行日期不易准确,是其不足之处。

按照船舶的经营方式,海洋运输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A.班轮运输

a.班轮运输的特点:

(l)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船期、航线、停靠港口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

(2)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的港口装卸由船方负责;

(3)班轮承运货物的数量比较灵活,货主按需订舱,特别适合于一般件杂货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

b.班轮运费。

班轮运费由班轮运价表规定,包括基本运费和各种附加费。

基本运费分成两大类:

一类是传统的件杂货运费;

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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