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发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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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发展Word格式.docx

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

宪法还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

这个原则是建立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的。

整个国家机构就是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并运转的。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特征。

如果不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会议,就不能称为人民代表大会。

这种选举,实质是一种委托,即把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代表他们去行使国家权力。

可见,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

它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渊源,即这种权力来自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的监督。

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一条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立法权、监督权、决定重大事项权、选举和任免权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力由它自己行使,同时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把人民委托给它的一部分权力授予由它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

这些国家机关决不能脱离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

  (三)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这一条是指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即实行适当分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工作联系关系和一定的指导关系(主要指选举工作)。

国务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关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决定了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自主权。

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

宪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

这样就能够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为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系列会议规则和工作制度,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我理解,以上四个方面互相贯通、结合,就构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有的同志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仅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制度。

这种看法是不够全面的。

这样理解大大缩小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和范围。

实际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制度,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关系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规定,以及中央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等。

如果不了解这些,就可能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有不那么正确的认识,对说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就会感到不好理解。

周恩来同志曾经指出,我们的政权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这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整个政权体系、政权制度。

全面地、科学地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实行这一制度,使所有的国家机关和更多的人了解这一制度,关心和支持人大的工作,真正按这一制度办事。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鼎立”制度根本不同,也与列宁、斯大林领导下建立的苏维埃制度有所不同。

它有哪些特点和优势呢?

  第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广泛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组织形式。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12亿人民管理国家,总得有个组织形式。

这个组织形式,就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通过它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们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的、最有效的、最重要的形式。

中国人民就是要用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在普选的基础产生的。

据近20年中历次县、乡直接选举的统计,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以上,参选率在90%左右。

所选出的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包括了各阶级、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士。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事。

实践表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能够把人民内部不同阶级、阶层的共同利益集中起来,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共同去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任务。

这是任何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所不可比拟的。

  相反,资本主义国家议会无论如何标榜“民主”,实质上都是被大资本家所操纵的。

他们的选举,是一种金钱与权力的交易。

据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提供的数字,1994年11月美国国会议员选举中,各路候选人在为自己拉选票的宣传战中共花费5.86亿美元。

其中,参议院每个议席的竞选经费为370万美元,众院为39.4万美元。

在加利福利亚州,一名共和党候选人和一名民主党候选人竞选一个参议院议席,竟花费4300万美元。

在这种金钱较量的竞选中,很难设想有哪位工人、农民能当选。

他们选出的议员,虽然也有一些声望较高的人士,但大都是资本家和资产阶级的代理人、辩护士。

恩格斯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些人把政治变成一种收入丰厚的生意,表面上是为国民服务,实际上都是统治和掠夺国民的。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十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制度也不完全相同。

我国除了工农联盟外,还包括同其他爱国人士的联盟,具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够使各个国家机关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形成了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

我国可以而且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也都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能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

国家机构的这种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

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的,他们的根本目标相同,只是分工不同,职责不同。

人大同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这种监督也是一种支持,它可以使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依靠,获得强有力的支持;

又可以把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之下,尽可能地避免失误。

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没有代表大会作依靠的政府,处理事情往往脱离群众的意见。

只有以人民代表大会作依靠,政府的力量才特别强大。

  资本主义国家大都实行三权鼎立或三权分立制度。

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国家机关之间经常摩擦、扯皮、互相牵制,致使许多重要国事无法得以及时决断。

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往往被否决,仅在罗斯福任总统时就达580次之多。

美国总统提出的议案常常被搁置,如提出建立海军部的议案得到国会同意用了10年,建立内政部用了39年,司法部用了40年,劳工部用了45年。

一些资产阶级学者也认为,权力分立论不符合积极增进效率的原理,它是以对国家权力及其行使人持怀疑的、不信任的、猜疑的态度为出发点的。

美国第28任总统伍德罗·

威克逊在《国会政体》一书中,总结美国实行这个制度一百多年的历史后得出的结论是:

“这种制约和平衡,在实际生活中恰好是功过参半”。

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他们国家实行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个人独裁专制,保持了社会稳定,但也暴露了严重的弊端。

  第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它便于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创立的,它的发展和完善也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改变中国人民几千年来受奴役、受压迫的地位,就不可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也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我国宪法确认的,是由党的先进性以及它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所决定的。

我们党除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外,没有自己任何特殊的利益。

因此,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便于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动员和组织全国人民一起行动。

  现代社会,几乎所有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以政党制度作基础和依靠的。

三权分立制度是同资产阶级两党或多党分赃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议会成为资产阶级政党争夺权力的主要场所。

我国决不能搞西方国家的多党制。

如果那样做,必然要取消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从根本上损害全国各族人民政治上的团结和道义上的一致,导致政治纷争的局面,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破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我们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具有宪法赋予的参政权力。

这是区别于西方国家议会制的根本之点。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除了以上三个基本特点外,在组织形式上还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我们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不搞两院制。

据统计,现在实行两院制的有英、美、德、日、法等40多个国家,其中以西方国家居多。

采取一院制的有丹麦、芬兰、西班牙、葡萄牙、突尼斯、毛里求斯等80多个国家,一般是比较小的国家和发展中的国家。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种体制符合中国实际,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二是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之所以这么做,是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较多,不便于经常开会,讨论问题,设立常委会便于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更有效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但不能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只有一个,那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隶属于全国人大,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可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二、建国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过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好的制度,但是实行这一制度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在我们这样一个经历了长期封建社会、缺乏民主和法制传统的大国,真正实行这个制度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阻力。

  回顾建国以来的历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建国初期的四年,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就确定了国家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但是,建国初,由于召开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采取了过渡的办法,即在中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赋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能;

在地方,则普遍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产生本级人民政府。

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区别,一是代表产生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协商产生的,后者是选举产生的;

二是性质不同,前者是咨询机构,后者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人民代表会议,则具有国家权力机关性质)。

  建国前夕和建国初期的四年,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非常重视召开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

毛泽东同志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创始人。

他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提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从1949年8月至12月,毛泽东同志关于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文电有19篇之多。

他要求把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当作一件大事去办”;

认为这种代表会是“党和政权的领导机关联系群众的最好组织形式”;

要求“必须反对形式主义,每次会议要有充分准备,要有中心内容,要切切实实讨论工作中存在的为人民所关心的问题,要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

”“人民政府的一切重要工作都应交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

必须使出席会议的代表们有充分的发言权,任何压制人民代表发言的行动都是错误的。

”“以既能保证会议由我党领导,又能养成民主精神为原则。

”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也有一系列精辟论述。

刘少奇同志1951年2月在北京市人民代表会议上的讲话,系统地阐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功效,提出了我们的基本口号是民主化和工业化。

中共中央就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发出了三篇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先后通过了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政务院先后通过了区、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可以看出,建国初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开了个好头,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团结和动员人民群众完成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恢复和发展生产、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从1954年到1966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确立和曲折发展。

  从1953年下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我国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

在此基础上,由下而上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它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地建立起来了。

  这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起草的,它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

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和新宪法的制定,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此后,从1954年9月到1957年上半年的三年,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活跃的三年,也可以说是建国以来人大工作最好的历史时期之一。

这三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80多个法律、法令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审查批准了“一五”

  计划和年度经济计划、预算,决定了综合治理黄河的方案等。

在人代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政治生活比较活跃。

代表工作相当出色,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提议,从1955年起每年组织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代表进行两次视察。

还开展了代表检查工作的活动。

  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起,“左”的思想日益严重,民主集中制遭到损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出现不正常的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也难以开展。

表现在,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不能按时召开,如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推迟了三次,与第二次会议间隔了23个月。

宪法规定的一些职权的行使受到影响,如年度计划、预算等在大跃进时期一再变化,拿不出来东西来交人大审议。

立法工作也基本停顿下来,监督工作更是流于形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张苏回忆那时情况说,三年困难时期,人大开会要审议经济计划,国务院拿不出来。

那时也没有法律需要立,确实无事可议。

1962年之后,情况有所好转,但人大工作也没有恢复到1957年前的水平。

  (三)“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首先停止了人大的活动。

1966年7月7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这也是本届人大常委会的最后一次会议。

康生到会上宣布说,一个轰轰烈烈的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了,这是全国性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全面的大民主运动。

在革命运动中,少开一次会(指人代会)或迟开一次会,是可以的,允许的。

于是没有经过讨论,就通过决定:

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改期召开,具体日期另行决定。

这样,在长达八年零六个月的时间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举行过一次会议。

国务院难以正常工作,地方人大及其人民委员会则被所谓的“临时权力机构”革命委员会所取代,公、检、法机关被砸烂,造成了全国性的大动乱。

  “文化大革命”中,从政治制度上看,有两种现象很值得注意。

一是轻视原有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企图寻求建立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1966年8月,党的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即《十六条》)中规定,文化革命小组、文化革命委员会和文化革命代表大会“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权力机构。

”毛泽东同志称赞北京大学聂元梓等人的那张搞乱全国的大字报为“20世纪60年代的北京人民公社的宣言”,并考虑建立北京人民公社的问题。

张春桥心领神会,立即把上海夺权后建立的机构定名为“上海人民公社”,作为上海市的临时权力机构。

随后,在全国建立了所谓“临时权力机构”--“革命委员会”,这种“革命委员会”是在对原有的合法的人民政权全盘否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怪胎’。

它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全揽行政、司法、党务等各项工作,是一种党政合一、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机关合一的混合体。

这种所谓“一元化”的政治体制,是我国政治体制在职能、结构上的一次大倒退。

第二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否定选举制度。

1968年《红旗》杂志第四期社论说:

“迷信选举,这也是一种保守思想”,革命委员会“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直接依靠广大革命群众的行动产生的”,它“比以前单纯用选举产生的更合于无产阶级民主,更合于民主集中制,更能深刻得多地反映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利益”。

这真是奇谈怪论,荒谬至极。

否定了选举制度,就进入了专制的大门。

“文革”中产生的一些“革命委员会”对人民实行专制的事实,说明了这一点。

“文革”后期,在1975年1月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也不是由选举产生的,而是采取所谓“民主协商”方式产生的。

这很难称得上是一次真正的人民代表大会。

当然,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也是有意义的,它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尽管受到了严重损害,但它的根基仍然存在。

在这次会议上,周恩来同志作了政府工作报告,重申了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两步设想,鼓舞了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信心;

还经过激烈的斗争,挫败了“四人帮”组阁的阴谋,产生了以周恩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国务院领导机构,这是应当肯定的。

四届全国人大只召开了一次会议,由它产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粉碎“四人帮”之前也只开了两次会议,所以四届全国人大起的作用是有限的。

  (四)从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和进一步健全,人大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粉碎“四人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恢复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陆续召开。

1978年2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至此各级人大都恢复活动。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历史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在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的同时,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任务。

这次会议开辟了改革开放和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以后,人大工作很快实现了历史性转变,尤其是立法工作打开新局面。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法律。

它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在沉寂了二十多年后又重新恢复并取得重大突破,也显示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实效,给人们以极大的鼓舞。

邓小平同志高度评价说,由此“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

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

”随后,又开始了修宪工作,经过两年零四个月的努力,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

这是一部好宪法,它对我国新时期的根本任务和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

尤其是在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重要规定,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特别是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中央又及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

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举行的法制讲座结束时的讲话中,对这个方针作了全面、系统地阐述。

随后,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载入了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党的十五大再次郑重地把它肯定下来。

江泽民同志在代表党中央所作的报告中指出: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江泽民同志的论述,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同时也为人大工作注入了强大的推动力。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各方面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立法工作成绩显著。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338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法律239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99个),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6000多个地方性法规。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了全国的和地方的一些重大问题,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预决算,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等。

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尤其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创造了代表评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个案监督等形式和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人大及其常委会还依法选举和决定任命了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指导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

并加强了自身建设,建立了工作机构,造就了一支七万多人的机关干部队伍。

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逐步提高,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够健全,在一些具体制度方面还有缺陷,宪法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尚未完全落实,在一些方面差距还相当大,人大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但总的说,这二十年,是建国以来人大工作最好的历史时期之一。

  三、几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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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建国以来的实践表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途径,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稳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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