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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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和推广;
6.负责矿山救护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协助矿长组织抢救;
7.具体负责组织制定矿井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技术措施,编制煤矿安全技术措施;
8.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具体负责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制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3.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5.定期召开专业安全生产会议,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本班职工学习、贯彻本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发现违章及时纠正,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
2.作业前和作业中,对工作区域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
3.督促本班工人正确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4.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立即报告;
5.搞好生产设备和安全设备的维护,不带故障运转;
6.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7.认真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文明生产。
安全检查人员职责
1.督促检查本单位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执行情况;
2.参与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报告和处理;
5.制止、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6.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紧急撤离;
7.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8.参加安全会议,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1.作业前,对设备和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和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不违章作业;
3.做好工作中安全检查,识别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处理;
4.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积极抢救,保护现场;
6.劝阻制止违章作业;
7.坚持文明生产,保持作业环境整洁,设备完好;
8.按规定做好交接班。
实施内容
三、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煤矿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下20项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7.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报告制度;
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1.煤矿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3.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4.安全奖罚制度;
15.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6.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17.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18.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
19.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20.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基本制度
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煤矿应当建立以下43项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基本制度:
1.企业安全技术发展规划编制制度;
2.年度生产计划编制、审查制度;
3.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4.班前会议和交接班制度;
5.矿井水文、地质、测量及资源储量等4个技术管理制度;
6.矿井通风、局部通风、测风、通风设施、巷道贯通、瓦斯检查、安全监控、瓦斯抽放、防突、综合防尘、防灭火及”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等12个”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7.机电设备巡回检查、设备定期检修、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电气设备安装验收、矿井电气试验、防爆电气设备试验、矿井杂散电流管理、电缆维护、停送电、要害场所管理及照明、电话、信号安全管理、斜井(立井)提升、机车(矿车)运行、轨道检查维护等14个机电设备运输管理制度;
8.重大安全隐患登记建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
11.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制度;
12.煤矿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制度;
1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1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管理制度;
15.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制度;
16.敲帮问顶制度。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行业标准、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采、掘、机、通、运等各生产环节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煤矿当建立的安全生产基础记录与台账
1.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台帐;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台帐;
5.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台帐;
3.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台帐;
4.下井人员出进入井记录台帐;
6.矿井通风测风记录台帐;
7.瓦斯检查监测记录台帐;
9.机电设备设施管理台帐;
10.矿井水文地质测量记录台帐;
11.安全生产调度记录台帐;
12.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记录台帐;
13.伤亡及非伤亡事故统计台帐;
14.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记录台帐;
15.爆炸材料贮存与使用记录台帐;
15.职业卫生健康检查记录台帐;
16.”三违”人员处理记录台帐。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煤矿企业、煤矿管理班子设置
1.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矿业公司)应当设置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职务,煤矿管理班子应当设置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职务,配齐相关人员。
2.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矿业公司)、煤矿管理人员应当具有<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矿[]116号)、<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调[]95号)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设置
1.煤矿企业(矿业公司)、煤矿应当设置安全检查、生产调度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2.煤矿企业(矿业公司)、煤矿应当设置生产技术(地质测量)、”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3.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
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生产技术、地质测量、”一通三防”等技术管理机构。
基层单位、班组设置完整
煤矿应当设置采煤队、掘进队、机电队、运输队、通风维修队”五队”生产、辅助单位;
每队下设成建制班组,每班必须配备班长和安全员。
五、加强采掘技术和防治水管理
合理采掘部署
1.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科学合理地进行采掘设计和采掘接替,按照规定组织生产。
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等非正规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
2.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年产6万吨以上小煤矿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完善技术图纸资料
1.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11种相关图纸: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通风系统图;
(6)井下运输系统图;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
(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9)井下通信系统图;
(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1)井下避灾路线图。
2.按时填报相关图纸。
图纸必须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
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1.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按照<
、行业标准和安全标准等,制定符合实际的回采、掘进作业规程。
2.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跨石门开采、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石门揭煤、停送电等工作,要按照<
、行业标准和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工作
1.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2.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
3.按照<
等规定,建立健全井下排水系统。
4.加强雨季”三防”工作,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洪演习。
5.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水情调查,查明本矿井和采区及邻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六、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
建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各翼、各水平、各采区均需建立独立的回风系统。
2.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
规程>
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现象。
3.通风能力满足生产的需要。
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易自燃煤层的采区至少设一条专用回风巷。
5.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速符合<
规定,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设置测风站,并定期进行测风。
6.矿井必须配备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并实现双回路供电。
7.保证通风设施完好,矿井要保持风机、风门、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
8.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和全负压通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行切换。
建立完善的瓦斯管理体系
1.矿井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
2.矿井各作业地点必须有专人定期检查瓦斯,每班检查次数符合<
规定,并建立瓦斯检查记录台账。
3.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封闭完毕。
4.矿井排放瓦斯有批准的专门排放瓦斯的措施,并严格执行。
5.矿井瓦斯检查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日报表”三对口”,瓦斯日报和通风调度日报每日必须上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
1.确保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齐全,矿井必须按照<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区域性联网。
2.确保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矿井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配备足够的管理、检修、值班人员,确保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
3.确保系统断电可靠,要正确选择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闭锁功能。
4.确保处理迅速,煤矿要加强监控中心的值班、值守,对瓦斯超限等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建立完善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管理体系
1.坚持可保尽保的原则,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的,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实施超前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
2.在突出煤层、应力集中范围、构造带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
3.开采突出煤层的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有专门的防突施工队伍,人员配备和管理应符合<
防突规定>
的相关要求。
建立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抽采能力达到防治瓦斯的需要。
2.坚持多措并举,实现抽采达标,矿井要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坚持达不到抽采效果不揭煤层、抽采不达标不掘进、不回采。
3.要保持抽采平衡,矿井必须每年编制抽采计划,合理进行采掘部署,实现”五量”达标。
4.矿井必须配备专业的抽采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采瓦斯的需要。
建立防治自然发火的体系
1.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煤矿,必须建立井下放灭火系统。
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煤矿,必须有防治自然发火措施,并严格执行。
3.开展容易自燃、自燃煤层,要开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
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日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5.矿井每一处火区都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启封火区必须要有计划和经批准的措施。
6.矿井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并被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建立矿井的综合防尘系统
1.矿井必须建立洒水防尘系统,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巷和回风巷、回采工作面运输与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并安设三通阀门进行洒水防尘。
2.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好的洒水装置;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净化水幕。
3.矿井按<
规定安设隔爆水袋,隔爆水袋安装的地点、数量、安装的质量符合相关的规定。
4.矿井要加强综合防尘管理,配备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
5.按规定进行煤矿粉尘的分析、化验、测定工作。
七、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1.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矿业公司)、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分管责任人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安监总煤矿[]116号、安监总煤调[]95号文件规定。
其中,小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其它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2.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
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落实现场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
做到安全事项不讲明不下井、责任不明确不下井。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特殊岗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它人员现场交接班。
3.严格落实入井检身、登记、出井销号制度。
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
4.各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
5.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6.建立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加强现场作业管理
1.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
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2.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1.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金属支护;
回采工作面采用液压支柱支护,而且淘汰木支柱支护。
2.严格敲帮问顶制度,做到随采(掘)随支,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3.严格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制度,严格当班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4.特殊条件下(顶板破碎、遇断层、过旧巷、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回柱放顶、工作面施切和收尾、强制放顶等)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支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加强矿井机电管理
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矿用产品。
2.严格设备设施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
井下电器设备的防爆检查每周至少一次,严禁电器设备失爆。
3.严格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制度,井下电工严禁带电作业。
4.完善供电系统,严格按规定实行双电源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5.加强提升运输管理,严格提升机、钢丝绳检查维护制度,严禁超载、超速提升。
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管理
1.严格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
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
3.严格爆破材料”领、用、退、销”制度,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
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
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八、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落实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1.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建档、监控、整改销号、资金使用、举报奖励等制度,并实施分级管理,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3.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
4.煤矿每月要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季、每年要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报告。
煤矿对自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在当日内予以公告上报。
5.煤矿企业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发生事故。
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强化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
1.煤矿存在有<
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对一般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并落实到位。
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要组织制订治理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3.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做到隐患未治理不销号,实行闭合管理。
加强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管理
1.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2.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3.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九、依法组织安全生产培训
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培训
1.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矿业公司)、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规定的学历、工作经历和相关条件。
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落实全员安全培训。
1.煤矿企业必须对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它从业人员应当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煤矿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理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3.煤矿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煤矿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5.煤矿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十、规范劳动组织和用工管理
规范劳动组织
1.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按照渝府发[]52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井下同时作业人数。
2.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
3.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4.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
严禁以包代管或分包、层层转包。
5.煤矿企业不得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生产矿井内采煤工作面和防突掘进工程严禁对外承包;
井内其它建安工程确需外包委托的,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县必须由发包方负责安全监管。
规范用工管理
1.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