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购储存出让管理规定最新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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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政府委托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组织、调度、监管土地收购储备出让事宜。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和房产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发相关的法定文书,依法履行职责,对非法交易和违规建设进行严格监管。
第六条对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金融、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原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市政府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二章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
(一)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城投公司、发改局、规划局根据麻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三)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先收购储备。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先确定用地对象。
(四)市城投公司代表市政府对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工作进行统一组织、调度和监管。
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用地计划相衔接,对无用地预审意见的不予核准。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编制好计划出让地块和拟收购储备地块的详细规划,并将规划的各项详细控制性指标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制定收储和供地方案的依据。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对外招拍挂出让时,要将规划控制条件一并公布。
市建设部门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相应的项目开工手续。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登记和二手房交易手续。
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市监察部门要对土地规划、收购、交易、供应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土地市场规范运作。
第三章土地的收购、储备
第八条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
(一)受理;
(二)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局发函明确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
(三)市城投公司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规划等相关单位就经营性用地收储的有关问题(如收购方案、底价等)进行会审。
(四)向市政府呈报收储方案。
(五)商谈收购合同;
(六)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出让宗地的底价;
(七)向市政府呈报招拍挂出让方案;
(八)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招拍挂出让工作;
(九)出让成交价款入财政专户。
第九条土地收购储备的补偿原则、方式和标准:
(一)对规划控制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收购的城市存量划拨土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的要坚持平衡、协调、互动、客观的原则。
(二)土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1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
合同未约定的根据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和土地用途按基准地价核定土地收购价。
2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除依法无偿收回的其他划拨土地按照下列方式予以适当补偿:
补偿标准分地段按80000元/亩-120000元/亩进行补偿。
3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予以补偿。
4地上有建筑物、附着物的由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5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后。
第十条储备土地的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1城市规划区内闲置、荒芜的土地;
2因国家建设征收后未利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4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
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5土地使用者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
满两年未动工开发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6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银行收回处置土地抵押权、法院依法裁定的土地;
7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批准报废后收回的土地;
8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
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
9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10非法占用、转让土地。
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11其他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报请市政府审批并办理法定收回手续后移交给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以上所列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国有土地:
1因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政府指令收购或征收的土地;
2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3土地使用者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本规定与被收购土地使用者直接洽商收购事宜,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收购地块的有关资料。
并依法给予补偿。
(三)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1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为实施该规划必须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
第十一条根据第十条第
(二)项的规定。
收购国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土地权属核实。
对确定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地上物、四至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勘测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地调查情况。
(四)价格评估。
根据实地调查和市区、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为确定收购价格提供依据,并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
将土地收购补偿方案定期公示;
(五)方案报批。
根据地块权属调查和收购的费用测算情况。
达成收购的一致意见后,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
经市政府批准后。
无异议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交未抵押或抵押已注销的权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七)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
(八)办理权属变更和注销手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
原权属证书同时予以注销;
地上有建筑物和附属物的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
(九)交付土地。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按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根据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规划局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区域划为红线区。
(二)向市国土资源局咨询转用征收事宜。
签订收购合同;
(三)提供报批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对属于改制企业工业用地的土地收购、储备。
由企业改革工作领导专班根据改制企业资金缺口情况核定返还基数,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负责返还资金。
第四章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
第十四条开发与利用
(一)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的土地设定他项权利,避免土地资产闲置;
(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对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纳入储备的土地。
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三)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
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四)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
第五章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后。
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原则上不得改变。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改变事项的申请;
(二)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就改变的事项向市规划局发函;
(三)市规划局审核后。
则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回函明确可以改变的用途或可以调整到容积率;
(四)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批转市规划局回函并明确可以具体办理的事项;
(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调整的项目。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六)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办结回函;
(七)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函给市规划局。
第十七条禁止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单位在所属划拨土地上自建、联建和集资建住宅。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律不得与房地产开发商私下签订协议。
不得借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之名变相从事商品房开发。
第十八条市区临街主干道两侧的房地产一律不得擅自重建、改建、扩建。
未经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函表示同意,市相关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对需要重建、改建、扩建且不能成规模开发的小宗临街地块,由市城投公司收储后公开出让,原房地产权利人可参与竞买。
第十九条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先收储后出让。
第二十条市城投公司垄断经营城市规划区内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新增建设用地。
没有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出具的事项办理函。
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准建手续,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或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市规划局凭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来函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明确规划指标等相关工作。
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土地用途变更为经营性用地、明确规划指标等法定文书的市国土、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第二十一条切实规范破产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资产处置行为。
凡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要依本规定的规定依法处置。
严禁企业、事业单位私下转让土地使有权。
设立门槛,暗箱操作,搞定向挂牌出让。
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
由市政府及招商局、财政局等部门核定具体优惠政策,由市财政局办理优惠事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规定。
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偿收回土地。
第二十四条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原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合同约定。
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原土地使用权人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上建筑物或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解除合同。
符合收回土地法定条件的依法收回土地。
对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当事人因土地收购、储备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