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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本局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本局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六)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属于本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布:

(一)互联网莆田市公安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四)本局设立的依申请受理点和政府信息查阅点。

第十一条本局不予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四)属于警务工作秘密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依申请可以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虽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可公开内容;

(二)第十一条第

(二)项所列的本局政府信息中,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或公开后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三)第十一条第(三)、(四)、(五)、(六)项所列的本局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后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由局公开办统一受理,并按申请内容交局属有关单位办理。

承办单位应按照《莆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提出具体的答复意见。

第十四条局属各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局公开办提交本单位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局公开办汇总形成本局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后,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局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

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本局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局机关年度工作综合考评考点,由局办公室负责评议。

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违反《条例》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局纪委监察室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告诫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局属有关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供发布,影响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完整性和时效性的;

(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应公开信息丢失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局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莆田市公安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2.莆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附件1

莆田市公安局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局机关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市局及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莆田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

第四条公文的拟稿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照《莆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并在莆田市公安局公文处理单上注明。

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填写相关内容概述;

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具体理由。

第五条根据公文处理的流程,逐级对公文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

拟稿单位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申报局公开办审核(需提供申请确定的公文、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以及有关参考材料)。

局公开办应及时组织局保密办、法制科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后送拟稿单位按程序继续办理。

第六条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七条联合行文的,由主办单位首先提出公开属性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

意见不一致的,联合行文单位应当先行协商。

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送局公开办协调。

局公开办提出意见后,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八条转发有关部门的公文,拟稿单位如无法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征求原发文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公文签发后,拟稿单位应按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属性分别填写《莆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表》和《莆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表》,由单位主要领导在目录表上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属主动公开的,在文件签发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目录表、公文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一并报送至局公开办,局公开办在文件签发起的2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局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或举办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全文发布,并按规定报送市档案馆;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要将目录表(含电子文档)于每月底汇总送局公开办(各单位应自行保留1份目录表、原件及电子文档)。

第十条公安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招标采购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1.1莆田市公安局公文处理单

1.2莆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表

1.3莆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表

附件1.1

莆田市公安局公文处理单

莆公〔〕号

缓急

份数

签发

会稿

办公室审核

拟稿部门领导审核

拟稿部门

拟稿人

电话

部门综合科(内勤)核稿

定密依据

密级及期限

定密审核意见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内容概述

标题

主送

抄送

主题词

附件数量

附件1.2

莆田市公安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表

报送单位:

(盖章)报送日期:

年月日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备注/文号

经办人:

负责人:

附件1.3

莆田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表

附件2

莆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条例》和有关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事项予以审查。

1.形式审查。

判断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

2.实质审查。

对有效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书;

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

第三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不重复答复。

第四条局公开办对纳入办理程序的信息公开申请登记编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同时,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莆田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转办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将《通知单》及申请材料转送局属相关单位办理。

第五条承办单位收到《通知单》和申请材料后,要认真提出答复意见,填写《莆田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以下简称《办理单》),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要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承办单位提出的答复意见,应由承办单位的综合科长(内勤)审核并报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送交局公开办。

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如果承办单位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需要延期的,须经局公开办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承办单位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六条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其他单位或部门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会签后送交局公开办。

第七条局公开办根据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通知单》(存根)、《办理单》及告知文书整理归档。

第八条申请人对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承办单位负责解释,局公开办予以协助。

第九条局属各单位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直接予以回复。

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

相关文书须编本单位的序号。

2.1莆田市公安局转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通知单

2.2莆田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

2.3莆田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文书样本目录

附件2.1

莆田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转办通知单

存根

()第号

(承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莆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现将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的关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交你单位办理(申请材料附后),请在日内办结,并将结果回复局公开办。

(机关印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2.2

莆田市公安局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

()第号

申请人

申请人单位

受理日期

转办通知单序号

拟公开

信息内容

经办人

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承办单位

负责人:

局公开办

保密审查

局公开领导

小组批示

附件2.3

政府信息文书样本目录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3.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4.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6.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7.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9.政府信息提供日期告知书

10.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11.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附件2.3.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信息,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年月日前予以答复。

莆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回执

你(单位)于年月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附件2.3.2

莆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备注:

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申请人,一份由局公开办归档。

附件2.3.3

莆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属于国家秘密的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属于警务工作秘密的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

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附件2.3.4

莆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附件2.3.5

延期答复告知书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

□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附件2.3.6

莆田市公安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你(单位)向(机关名称)咨询,联系方式为:

附件2.3.7

莆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附件2.3.8

补正通知书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附件2.3.9

政府信息提供日期告知书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第号,并于年月日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第号。

你(单位)已经办理妥当申请手续,本机关将于年月

日前按照你(单位)指定的/以下方式:

□邮寄

□快递

□传真

□自行领取/当初阅读、抄录

□其他方式,具体为

向你(单位)提供该信息。

附件2.3.10

莆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第三方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请你(单位)将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的意见,于年月日前函告本机关(以收到时间为准)。

逾期不作答复,本机关将认为你(单位)同意公开该信息,并向申请人予以提供。

附件2.3.11

莆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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