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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1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勤奋学习、各尽所长、勇于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推进学院的校风、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特设立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以下简称学院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院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二章评定机构

第四条为确保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序的开展,成立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教学系评定工作小组-学院评定工作小组”三级评定体系,有效保证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学院院长

副组长:

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

成员:

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学生处、院团委、各教学系党总支负责人。

学院资助工作领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

学生处负责人

成员:

学生处资助干事

主要职责:

全面领导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负责研制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制度。

(二)学院评定工作体系

1.学院评定工作小组

组长:

学生处负责人

成员:

学生处资助干事

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制定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方案;汇总各教学系评定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教学系评定工作小组

组长:

教学系党总支书记

成员:

教学系辅导员、教学系普通学生代表5名。

学生代表为未提交认定申请的普通学生。

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教学系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组织学习学院奖学金评定制度;制定本教学系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方案;审核本教学系各班级评定结果和学生申请材料;向学院提出本教学系评定意见。

3.班级评议工作小组

组长:

辅导员

成员:

班级学生代表。

学生代表为学生民主推荐,原则上申请了学院奖学金的学生不能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所在班级总人数的20%。

若班级人数较少,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人数应控制在3-5人范围内。

评议工作小组成立后,应在参评范围内公示并报教学系评定工作小组备案。

主要职责:

初步审核本班级学生申请材料,提出候选人名单,报教学系评定工作小组审核。

第三章评定比例、等级和分配

第五条每学年学院奖学金按二年级、三年级在校生总人数的30%评定。

(一)学院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二)评定比例:

学院奖学金一等、二等、三等分别按当学年学院奖学金总名额的15%、30%、55%进行评定。

第六条每年6-7月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数据确定学院奖学金总名额。

结合各教学系参评学生人数及上年度业绩考核成绩提出名额分配方案,报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向各教学系下达名额控制数。

第四章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学院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一等奖学金:

每生每年2000元;

(二)二等奖学金:

每生每年1000元;

(三)三等奖学金:

每生每年500元。

第八条学院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三年级在校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考核期间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无严重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刻苦专研,成绩优异,考核期间无补考科目;

(六)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七)积极组织或参与各类活动及竞赛;

第五章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学院奖学金每年九月评定一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实行班、系、院三级评定。

(一)学生申请。

每年9月开学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学生如实填写《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递交班级评议工作小组,同时提供真实可查的上学年各科成绩及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

每年9月开学后一周内班级评议工作小组组织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根据《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1+x+0”综合成绩测评办法》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在参评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以充分征求和听取同学们的意见。

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学系评定工作小组审核。

(三)教学系审核。

每年9月开学第二周,教学系评定工作小组对本系申报学生的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定意见和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天。

公示无异议后将教学系评定结果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院审批。

每年9月开学第三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教学系评定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提请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学院奖学金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一条学院奖学金以德、智、体等方面的综合考核情况为基本条件,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进行评定,综合测评成绩计算依照《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1+x+0”综合成绩测评办法》执行,综合测评成绩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排名。

第六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院奖学金评定结束,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奖励总金额报财务处,将所需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财务处对学院奖学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学院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评定工作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追缴违规奖励资金;直至停止发放奖励资金,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尚未支付的学院奖学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获奖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学院奖学金资金;

(三)对学院奖学金资金进行二次分配;

(四)截留、挤占、挪用学院奖学金;

(五)未及时向学生发放学院奖学金。

第十五条对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异议的处理

(一)在教学系公示期间存在异议,教学系认定工作组在1个工作日内调查、回复或重新初审。

(二)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期内存在异议,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调查、回复或重新复审。

(三)对上级部门要求回复的异议,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调查和回复。

(四)对公示期过后校内存在的异议,原则上由教学系或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调查、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除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原则问题外,对评定结果一般不予更改。

第十六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要利用网络、广播、海报等新闻媒体,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

加强创优争先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

学院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

(—)学年学院奖学金申请表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号

民族

政治面貌

教学系

班级

综合测评情况

综合成绩排名:

/;

申请奖学金等级:

□一等□二等□三等

获奖时间

获奖名称

颁发单位

班级意见

 

辅导员签名:

年月日

教学系意见

 

党总支书记签章:

年月日

学院意见

 

学院公章:

年月日

有其发展教育的梦想,并赋予这些梦想以新的形式。

自进入现代社会以来,教育一直被视为培养国家公民、提高民众福祉的重要途径,而课程设置作为教育过程的一个环节,也承担着促进个体充分发展的重任。

但教育育变革的途径远不止课程改革一条路,例如国际上常用的教育体制改革、学校改进运动、教师专业发展等,特别是中观层面的学校改革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为何课程改革却仍是我国教育改革的不二法门,虽历经反复却从未放弃?

是因为课程内容是教育活动中意识形态运行的核心——“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2]?

还是改革惯性所形成的路径依赖?

抑或是作为“文化再生产”不可替代的工具?

分析这个过程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解读中国教育实践的取向。

1949—1952年的第一次课改以苏联为模版,制定并通过了《普通中学(各科)课程标准(草案)》和中学规程,提出目前普通中学要强调中央集权、全国统一,致使课程结构单一,只设必修课,不设选修课;根据中小学培养目标来考虑学科设置;在课程内容上,注意科学性和思想性的结合。

1953—1957年的第二次课程改革开始有计划地修订中学教学计划,修订教学大纲和教科书,并为教师编辑教学指导用书,初步形成了比较全面的中小学课程体系。

而教育部在1956年颁发了建国以来全国第一套比较齐全的教学大纲—《中小学各科教学大纲(修订草案)》,但模仿苏联的思路依然存在;课程变动频繁,教材难以满足需要,致使教学工作不能完全按照教学计划执行;部分学科间的相互联系和配合不够紧密,课程设置不尽合理。

1957—1963年的第三次课程改革历经“初步调整”、“大跃进”和“调整反思”三个阶段,开始重视学科与育人的作用;首次提出设置选修课;实行了国定制与审定制相结合的教科书制度;重视地方教材、乡土教材的编写。

1964—1976年的第四次课程改革从1964年初毛泽东关于中小学教育的“春节讲话”开始,提出学制、课程、教学方法都要改,3月又针对当时学生学习压力过重的情况批示“课程可以砍掉三分之一”。

根据毛泽东的指示,1964年7月教育部发出《关于调整和精简中小学课程的通知》。

毛泽东对教育问题有些“独到”的想法:

“考试可以交头接耳,无非自己不懂,问了别人就懂了。

懂了就有收获,为什么要死记硬背呢?

人家做了,我抄一遍也好。

可以试试点。

”[3]。

这些观点也深刻影响了当时的教育改革。

这一时期的四次课程改革,除了逐步关注普及与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水平,更是一种教育政治化的演练,表现出明确的“政治意识”,希望通过教育内容的改造实现对人的思想教化。

制度化的中国学校教育是西学东渐的结果,所以必然借鉴国外教育的制度、运行及理论体系。

民国初期,我国基础教育中教育内容采用的是“课程”和“课程标准”的指称,如1912年颁发的《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规定了小学、中学、师范学校的课程设置及时数。

到1949年12月,新中国教育强调借助苏联经验,建设新民主主义教育,重新确立我国中小学新的课程体系,形成了全国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纲与统一教科书的“大一统”课程模式,这是采用苏联模版的结果,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政府文件形式指称课程,具有很强的指令性。

所以,课程改革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并通过“培养接班人”的要求实施政治的规约,其主旨趋向政治化。

1978—1980年的第五次课程改革开始了“文革”之后课程领域的拨乱反正,规范了学制年限和课程设置,颁布了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并由人民教育出版社组织编制了第五套全国通用的十年制中小学教材。

198l—1985年的第六次课程改革根据邓小平“要办重点小学、重点中学、重点大学”的指示精神,颁发了《全日制六年制重点中学教学计划(修订草案)》,并修订颁发了五年制小学和中学教学计划。

根据新教学计划的要求,人民教育出版社组织编写了第六套教材。

这一时期的课程改革开始转向课程建设的科学化与现代化。

1978年,在邓小平要用“先进的科学知识来充实中小学的教育内容”以及要“引进外国教材,吸收有益的东西”的指示下,政府从紧张的外汇储备中拨出10万美元专款,让中国驻美国、英国、联邦德国、法国、日本等使领馆协助选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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