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律文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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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利法》第十一条8
4、《专利法》第十二条9
5、《专利法》第十九条9
6、《专利法》第二十条9
7、《专利法》第二十二条10
8、《专利法》第二十五条10
9、《专利法》第二十六条10
10、《专利法》第二十八条11
11、《专利法》第二十九条11
12、《专利法》第三十三条12
13、《专利法》第三十四条12
14、《专利法》第三十五条13
15、《专利法》第四十一条13
16、《专利法》第四十二条13
17、《专利法》第四十四条14
18、《专利法》第四十五条14
19、《专利法》第六十三条14
20、《专利法》第六十四条14
21、《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15
22、《专利法》第十一条、六十九条15
中国专利申请须知16
一、专利类型17
二、申请专利的条件17
三、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17
四、专利申请委托代理的程序和手续17
五、申请专利须提交的相关资料18
六、专利申请的审查与授权期限19
基
础
知
识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是运用法律保护手段“跑马圈地”、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
专利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法人)与个人(自然人)、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合同约定、合作完成或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外国申请人(法人,自然人)、港、澳、台申请人、申请专利权利的转让、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产品专利:
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
•方法专利:
使用方法、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由该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
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申请专利既可以保护自己的发明成果,防止科研成果流失,同时也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人们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占据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市场空间,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如通过生产销售专利产品、转让专利技术、专利入股等方式获利)。
六、专利申请三要素
1、新颖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七、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1、职务发明: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之外,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的专利。
八、专利归属
1、职务发明:
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非职务发明:
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及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注:
国家实行专利收费减缓政策:
职务发明减缓70%,非职务发明减缓85%。
)
在我国,审批专利采用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同样的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个人或单位,因此申请人应及时将其发明申请专利,以防他人抢先申请。
由于申请专利的技术具有新颖性,因此发明人有了技术成果之后,应首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以免因过早公开技术而丧失申请专利的机会。
专利权的获得,必须经过专利申请和依法审批的全过程。
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将其发明创造的内容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或图片、照片中充分公开,划定保护范围。
而这些公开的内容是支持其权利存在的惟一依据。
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图片、照片是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其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公告之后,就成为了专利文献。
条
解
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新旧法律的适用规则
A、时间效力: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法不溯及既往”、“有利追溯”
B、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1、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
2、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
3、但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1、《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的技术效果和功能的角度出发的)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美感的角度出发的)、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注释:
“富有美感”一词的主要作用在于表明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应当关注的是产品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该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这是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之间的本质区别。
2、《专利法》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1).注释:
首先,允许同一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但是规定必须同日提出。
其次,规定随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条件之一是“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
这样,就避免了出现申请人事先放弃其已经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其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届满终止。
随后又授予发明专利的现象。
(2).注释:
应当注意的是,现实中同一申请人同日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个别情况下也会出现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尚未授权,而其发明专利申请已被授权的现象。
此时,申请人是否可以放弃其已经获得的发明专利权,转而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本条第一款没有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规定这种例外情况;
其次,发明专利权具有更高的法律稳定性,而且申请人需要缴纳数额不低的实质审查费,没有理由使人信服申请人有必要采取这种做法。
3、《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做出的销售商品的许诺。
现行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中没有规定许诺销售权。
为了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增加了许诺销售的权利。
这样修改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
4、《专利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许可,一般是指一种可撤销的、允许某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承诺。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要式合同。
这次修改时删除了“书面”二字,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使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形式更加灵活。
这主要是考虑,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实践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不都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5、《专利法》第十九条:
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注释:
扩大了可以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范围,为外国专利申请人向我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法条解析
6、《专利法》第二十条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2.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1.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首先必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代理;
然而许多国家的法律有与我国《专利法》相似的规定,即在该国申请专利的,必须委托该国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代理,通常由代理该专利申请的我国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转为委托。
这样国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实际上需要双重委托代理。
2.只要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无论是由中国人完成,还是由外国人完成,也无论是由中国单位,还是外国单位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前,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经过审查认为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才可以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
3.“不授予专利”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在初步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有违反本条第一款的情况而驳回其申请;
二是在实质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有违反本条第一款的情况而驳回该申请;
三是在无效程序中因发现申请人有违反本条第一款的情况而宣告被授予的专利权无效。
7、《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8、《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注:
违背社会道德及公共秩序的的不能申请专利。
)
为进一步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新法规定:
对平面印刷品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平面印刷品”主要指平面包装袋、瓶贴、标贴等用于装入被销售的商品或者用于附着于其他产品之上、不单独向消费者出售的二维印刷品;
“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二维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主要是用于让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而不是用于使被装入的商品外观或者被附着的产品外观本身“富有美感”而吸引消费者。
应当注意的是,能够产生识别产品来源或者生产者作用的标识并不限于商标标识或者厂家名称,只要二维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主要用于产生标识作用,就属于被排除的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床单、窗帘、布匹等纺织品也是二维产品,但不属于“平面印刷品”;
纺织品的花色或图案通常也不是“主要起标识作用”,因此对这些纺织品的外观设计不在被排除的范围之内。
9、《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1、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第二,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
权利要求要起到合理、准确地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作用,上述两方面要求缺一不可。
不满足上述两方面要求,既是在授予专利权之前驳回专利申请的理由,也是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因此,由《欧洲专利公约》统一规范的欧洲各国专利法在规定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时,都在同一条中一并写明了这两方面要求。
2、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主要是指申请人获得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渠道;
原始来源主要是指该遗传资源的自然生长地或者采集地,而不是指该物种在历史上的起源地。
10、《专利法》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日的重要性
1、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评判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优先权日);
3、首次申请日即是优先权日;
4、申请日是对发明专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3年期限的起算日;
5、申请日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间的起算日,即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的18个月期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明专利申请予以公布;
6、申请日是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起算日;
11、《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1.优先权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即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2.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优先权期限为自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亦即自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优先权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六个月。
我国专利法关于优先权期限的规定与巴黎公约一致。
3.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的适用范围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转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产生本国优先权。
期限12个月;
优先权的效力在相同主题的申请中具有优先地位,不受优先权日后公开的影响外国优先的条件:
与受理首次申请的国家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议,或依照互惠原则承认优先权;
被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为首次申请;
在优先权期限内;
先、后申请的主题相同:
全文对比;
先、后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可以转让)。
12、《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1.修改方式
(1)主动修改:
a.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提出;
b.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后的三个月内提出。
对实用新型而言,主动修改应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否则就会错过时机。
(2)被动修改
(3)国家知识产权居依职权进行修改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13、《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请求书中记载的著录事项和说明书的摘要刊登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并将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另行全文出版。
发明专利申请:
自申请日起(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开;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在授权公告时才予以公开。
对于撤回的专利申请,如果申请内容尚未公开,则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后,该技术还可作为一项技术秘密由其拥有,并且日后还可以重新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权;
如果申请内容已经公开,则意味着该技术进入了公知技术领域,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之后就不能再就相同内容获得专利保护。
尽早公布申请对于申请人有时也是有利的。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即所谓的“临时保护”。
如果申请人自己的产品已经上市或即将上市,为了防止别人非法仿制,申请人可以要求早日公布其申请,以尽早获得专利法所规定的临时保护。
14、《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所谓“实质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检索,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专利性的规定,最终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实质审查程序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部门接收初步审查部门送来的申请案卷开始,到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或撤回申请为止。
注:
实质审查主要包括:
1.申请专利的主题是不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意义下的发明,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2.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要求;
4.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提出了修改或者分案申请,它们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5.在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在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其他人就同一主题提出了另外的专利申请,或者经过检索发现存在在此期间公开的相关对比文件,应当审查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
6.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件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
7.说明书是否已对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8.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和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含了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5、《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两项:
第一,负责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的审查工作;
第二,负责对任何人提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审查工作。
16、《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本条中提到的“申请日”是指专利申请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而非优先权日。
17、《专利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该声明之日起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不影响专利权人此前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人可以就专利权终止前的实施许可收取许可费,也可以就专利权终止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18、《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1、无效宣告请求人不限于中国单位和个人,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被授予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