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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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12条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

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

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13条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100毫米高的护板。

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必须装设临时遮拦,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

原有高度1000毫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14条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

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15条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

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

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16条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

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17条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

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他消防工具等。

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

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第18条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

汽油、煤油、酒精等。

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第19条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第20条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

当事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第21条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

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

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

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

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

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22条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23条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

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

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第24条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

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

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气、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第25条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榻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第26条生产厂房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消过毒的包扎材料和必需的药品。

*第27条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

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

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第3节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第28条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

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作其他工作。

*第29条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详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七],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第30条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第31条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

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

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

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

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第32条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第4节设备的维护

第33条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

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第34条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第35条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

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

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

切断风源、水源、气源;

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

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

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

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36条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

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第37条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须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第38条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

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处。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机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

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第39条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第5节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40条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419条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第429条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第43条湿手不准去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

第44条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45条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

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第46条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

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灭火;

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

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第6节工具的使用

(一)一般工具

第47条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

第48条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况。

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

锤把上不可有油污。

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第49条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拦,以防碎片打伤旁人。

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第50条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第51条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

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

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

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

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

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

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

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第52条使用钻床时,须把钻眼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

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

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第53条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二)电气工具和用具

*第54条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

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

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

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

第55条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第56条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第57条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伏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Ⅱ类(结构符合――回)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

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第58条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59条用压杆压电钻时,压杆应于电钻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压杆的固定点须十分牢固。

第60条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伏。

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伏;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第61条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三)风动工具

第62条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

第63条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

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第64条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

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

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

第65条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

(四)喷灯

第66条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

第67条喷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可以点火:

(1)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

(2)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

(3)加油的螺丝塞拧紧。

第68条用喷灯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1)点火时不准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

(2)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

(3)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

(4)尽可能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

(5)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

(6)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7)喷灯用毕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第69条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第二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第70条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或安装工作时,为了能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发电厂各分场以及有关的施工基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制度的内容和工作票的形式,可参考附录Ⅰ各项制订。

第71条下列工作人员应负工作的安全责任:

(1)工作票签发人;

(2)工作负责人;

(3)工作许可人。

注整台机组的检修工作,除各个班组应有工作负责人外,有关分场应另指定一个工作领导人领导全部检修工作,并对工作的安全负责。

第72条工作票必须由分场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或由分场主任提出经企业领导批准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无效。

第73条运行班长必须在得到值长许可并做好安全措施之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

第74条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3)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75条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工作;

(2)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3)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76条工作许可人(值长、运行班长或指定的值班人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2)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3)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那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

第77条检修工作开始以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的执行,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

第78条需要按照工作票施工的具体工作项目,由发电厂自行规定。

各发电厂可根据具体条件制订出需要执行工作票制度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应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下列工作项目一般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1)锅炉本体、过热器、省煤器和空气预热器的清扫和检修;

(2)烟道的清扫和检修;

(3)炉墙和燃烧室的检修;

(4)送风机、吸风机和排粉机的检修;

(5)主要汽、水、油(包括燃油)、瓦斯管道和阀门的检修;

(6)磨煤机、煤粉管道、粗粉分离器、旋风分离器、给粉机的检修;

(7)除灰装置和除尘器的检修;

(8)螺旋运煤机、运煤皮带、斗链运煤机、轮斗机、翻车机、桥型运煤机和升降机等运煤机械的检修;

(9)在煤斗、煤粉仓、各种水箱、井沟道内的检修工作;

(10)汽轮机、水轮机、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给水泵、热交换器的检修,凝汽器的清洗和检修;

(11)在容器内槽箱内和在瓦斯管道上的焊接工作。

一台机组或一个管路系统的检修工作,也可以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在全部工作期间有效。

第79条工作结束前如遇到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进行许可工作的审查程序:

(1)部分检修的设备将加入运行时;

(2)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或工作票内所填写的安全措施,制止检修人员工作并将工作票收回时;

(3)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的隔断方式或改变工作条件时;

第80条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经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字后,由工作负责人一并交给工作许可人办理许可手续。

第81条工作票不准任意涂改。

涂改后上面应由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名或盖章,否则此工作票应无效。

第82条许可进行工作前,应将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负责人,另一张保存在工作许可人之处。

第83条许可进行工作的事项(包括工作材料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必须记在运行班长(或值长)的操作记录簿内。

第84条全部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退出工作地点,工作负责人和运行班长(或值长)应在工作票上签字注销。

注销的工作票应送交所属单位的领导。

工作票注销后应保存三个月。

第85条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第86条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以及夜间必须临时检修工作时,经值长许可后,可以没有工作票即进行抢修,但须由运行班长(或值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工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在运行日志内。

第87条运行班长(或值长)在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注销退回之前,不准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

第四章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第1节一般注意事项

第146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规定。

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间距和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标准(见附录Ⅱ)。

*第147条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

油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米,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要办动火工作票。

锅炉房内的油母管检修时按寿命管理要求应加强检查;

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炉油母管管段和支线。

第148条油区必须制订油区出入制度。

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

第149条油区的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

电力线路必须是安线或电缆。

不准有架空线。

第150条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搭建临时建筑。

第151条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152条油区周围必须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并经常保持畅通。

第153条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

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

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

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

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第154条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第155条参加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

对不熟悉的人员应先进行有关燃油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加燃油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第2节卸油工作

第156条卸油站台应有足够的照明。

冬季应清扫冰雪,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第157条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原油一般不超过45℃,重油一般不超过80℃。

第158条卸油用蒸汽的温度,应考率到加热部件外壁附着物不致有引起着火的可能,蒸汽管道外部保温应完整,无附着物,以免引起火灾。

第159条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

第160条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器敲开。

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

上下油车应检查梯子、扶手、平台是否牢固,防止滑倒。

卸油沟的盖板应完整,卸油口应加盖,卸完油后应盖严。

第161条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

油区内铁路轨道必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欧姆。

第162条火车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允许取送油车。

在油区作业时,机车烟囱应扣好防火纱网,并不准开动送风器和清炉渣。

行驶速度应小于5公里/小时,不准急煞车,挂钩要缓慢。

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

第163条工作人员应待机车与油罐车脱钩离开后,方可登上油车开始卸油工作。

第164条油船靠岸后,禁止无关船只靠近。

第165条卸油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第166条在卸油中如油区上空遇雷击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第167条油船卸油时,应可靠接地,输油软管也应接地。

第3节燃油的储存管理

第168条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墙)。

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

第169条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

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

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

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

(1)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

(2)阻火器的钢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

*第170条油罐侧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

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料制成。

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第171条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时,严禁将电气接点暴露于燃油及燃油气体内,以免产生火花。

第172条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第173条燃油温度必须严加监视,防止超温。

第4节燃油设备的检修

第174条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的冲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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