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规原理 名词解释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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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urbanization/urbanisation)也称为城镇化,是指随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其社会由以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型社会向以工业(第二产业)和服务业(第三产业)等非农产业为主的现代城市型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
城镇化过程包括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
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对之有不同的解释,就目前来说,国内外学者对城市化的概念分别从人口学、地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角度予以了阐述。
2011年12月,中国社会蓝皮书发布,中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首次超过50%,标志着中国城市化首次突破50%。
环境容量:
是指某一环境区域内对人类活动造成影响的最大容纳量。
大气、水、土地、动植物等都有承受污染物的最高限值,就环境污染而言,污染物存在的数量超过最大容纳量,这一环境的生态平衡和正常功能就会遭到破坏。
空间管制:
空间管制作为一种有效而适宜的资源配置调节方式,日益成为区域规划尤其是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内容。
通过划定区域内不同建设发展特性的类型区,制定其分区开发标准和控制引导措施,可协调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
分为政策性分区和建设性分区:
政策性分区指根据区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与产业、交通发展的要求,结合行政区划进行次区域政策分区,不同政策分区实施不同的管制对策,实施不同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建设性分区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已建区。
城市规划区:
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指出: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划定城市规划区的主要目的,在于从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出发,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以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逐步实现。
城市性质:
城市性质(designatedfunctionofcity)是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是城市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其发展方向。
城市性质由城市主要职能所决定。
城市职能:
城市职能(urbanfunction)是指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是城市对城市本身以外的区域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所起的作用。
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城市职能应包括为城市本身服务的活动,即城市中进行的各种生产、服务活动均属于城市职能范畴。
城市规划工作中通常说的城市性质,就是通过各个城市所起的作用来体现的。
城市规模:
衡量城市大小的数量概念,包括城市人口规模与城市地域规模两种指标,通常人口规模是衡量城市规模的决定性指标(因为城市地域规模会随着人口规模的变化而变化)。
城市人口:
指城市的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市辖县)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总数,包括有常住户口和未落常住户口的人,以及被注销户口的在押犯、劳改、劳教人员。
总人口中不包括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城市人口以公安部门统计数为准)。
是指那些与城市的活动有密切关系的人口,他们常年居住生活在城市的范围内,构成该城市的社会主体,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建设的参与者,又都是城市服务的对象,他们赖城市以生存,又是城市的主人。
影响因素:
1.自然因素。
这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一个地区自然环境的好坏对于城市的功能、规模和社会经济发展起决定作用,也就间接影响了城市人口的数量。
自然因素包括气候、水源(淡)、地形、地理位置、土壤和资源等。
2.社会经济因素。
该因素是建立在自然因素上的,是影响城市人口的又一基础性因素,主要影响城市人口的素质。
社会经济因素包括经济、交通、通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
3.政治因素。
包括国家政策(如深圳)、战争和政治变革(如迁都)。
城市功能:
城市是由多种复杂系统所构成的有机体,城市功能是城市存在的本质特征,是城市系统对外部环境的作用和秩序。
城市主要功能有:
生产功能、服务功能、管理功能、协调功能、集散功能、创新功能。
城市功能是主导的、本质的,是城市发展的动力因素。
城市空间结构:
在城市中,不同功能区的分布和组合构成了城市内部的空间结构,也叫做城市地域结构。
构成城市的具有各种功能及其相应的物质外貌的功能分区,又称城市内部结构。
现代城市是一个有动力的有机体,它是在一定空间范围内不断演变和发展的。
城市在发展过程中,职能分化带动形态的分化形成城市内部空间布局,各个功能区有机地构成城市整体。
城市地域结构是城市地理学基本研究课题之一。
城市形态:
一个城市的全面实体组成,或实体环境及各类活动的空间结构和形成。
广义可分为有形形态和无形形态两部分。
前者主要包括城市区域内城市布点形式,城市用地的外部几何形态,城市内各种功能地域分异格局,以及城市建筑空间组织和面貌等。
后者指城市的社会、文化等各无形要素的空间分布形式,狭义一般指城市物质环境构成的有形形态,事实上它们也是城市无形形态的表象形式。
城市形态是城市集聚地产生、成长、形式、结构、功能和发展的综合反映。
城市形态由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两部分组成,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城市各有形要素的空间布置方式、城市社会精神面貌和城市文化特色、社会分层现象和社区地理分布特征以及居民对城市环境外界部分现实的个人心理反映和对城市的认知。
狭义的城市形态,主要是指城市实体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的空间物质形态。
广义的城市形态研究包括社会形态和物质环境形态两个主要方面。
广义的城市形态不仅仅是指城市各组成部分有形的表现,也不只是指城市用地在空间上呈现的几何形状,而是一种复杂的经济、文化现象和社会过程,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中,人类各种活动的结果。
是人们通过各种方式去认识、感知并反映城市整体的意象总体。
“三区”:
禁建区:
基本农田、行洪河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湿地公园生态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地质公园核心区、道路红线、区域性市政走廊用地范围内、城市绿地、地质灾害易发区、矿产采空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等,禁止城市建设开发活动。
限建区:
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防护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非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非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地质公园非核心区、海陆交界生态敏感区和灾害易发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文物地下埋藏区、机场噪声控制区、市政走廊预留和道路红线外控制区、矿产采空区外围、地质灾害低易发区、蓄涝洪区、行洪河道外围一定范围等,限制城市建设开发活动。
适建区:
在已经划定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区域,合理安排生产用地、生活用地和生态用地,合理确定开发时序、开发模式和开发强度。
“四线”:
绿线:
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规定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
蓝线:
划定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规定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
紫线:
划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黄线:
划定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规定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
城市道路网密度:
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路长度。
城市道路网密度以km/km2表示。
依道路网内的道路中心线计算其长度,依道路网所服务的用地范围计算其面积。
城市道路网内的道路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不包括居住区内的道路。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010.12.24发布,2012.01.01实施
替代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011版主要修订内容: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3.1城乡用地分类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建设用地H
■非建设用地E
3.2城市用地分类
城乡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居住用地R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工业用地M
■物流仓储用地W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