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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术语:

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来表明货物的单价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的划分界限,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2.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对2000版作了5个方面的改变

(1)2010版两种新术语替代2000版四种术语。

2010版以两种新术语DAP和DAT替代2000版的DAF、DES、DEQ和DDU四种术语,将所解释的术语数目从13种减少为11种。

(2)2010版对11种术语按运输方式分为两大类。

2000版对13种贸易术语按E组、F组、C组、D组作四组分类。

(3)取消以“船舷”为交货点的规定。

2010版取消FOB、CFR和CIF以“船舷”为交货点的传统规定,而改为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将货物装到船上”。

(4)对FOB、CFR和CIF术语的卖方交货义务作添加规定。

2000版规定FOB、CFR和CIF卖方必须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2010版对此规定,添加“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

(5)确认了相关术语可以用于国内货物买卖。

4.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1)FOB:

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约定日期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货物装上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费用和风险。

买卖双方应尽的主要义务如下:

卖方义务:

①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并提供单据证明已按合同履行交货义务。

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并办理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③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买方义务:

①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和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并办理货物进口及必要时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③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④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自指定装运港运至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并及时通知卖方。

(2)CFR:

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对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

(3)CIF:

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支付货物自装运港运至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但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4)FCA:

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5)CPT:

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同时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6)CIP:

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此外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和为买方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货运保险,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5.FOB、CFR和CIF术语的比较

共同点:

(1)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

(2)都是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3)货物风险和费用的转移以装运港货物装上船为界;

(4)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

不同点:

与FOB术语相比,CFR术语下卖方要负责租船运输,CIF术语下卖方更是要对货物投保。

第四章国际贸易商品价格

1.进出口商品的作价方法

(1)固定价格:

是指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成交价格,履约时按此价格结算货款。

(2)暂不固定价格:

即具体价格待定,指在价格条款中不规定出具体价格,而只规定定价时间和方法。

(3)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暂不定价:

这是为了照顾买卖双方的利益,解决双方在采用固定价格或非固定价格方面的分歧,对交货期近的价格在订约时固定下来,余者在交货前一定期限内作价。

(4)暂定价格:

是指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5)滑动价格:

即价格调整条款。

2.佣金:

又称“手续费”,是指卖方或买方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

3.折扣:

是指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即在价格上给予适当的优惠。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

1.海洋运输

(1)概念:

是指利用商船在世界各港口之间,通过一定的航区和航线将货物从一国(地区)运往另一国(地区)。

是国际货物运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占国际总运量的80%以上。

优点:

①通行能力强,不受道路和轨道限制;

②运量大;

③运费低;

④对货物的适应性强。

缺点:

①运输速度较慢;

②深水泊位不足;

③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风险较大。

2.班轮运输的特点

(1)四固定:

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停靠港口、相对固定的运费率;

(2)装卸费用包含在运费中,船货双方不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和速遣费;

(3)船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

3.铁路运输的特点:

不受自然气候条件影响,运输安全性强;

运速较快,运量较大,货运量仅次于海洋运输;

运输成本低,手续简便,运输的准确性和连贯性强。

4.航空运输的特点:

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不受地面条件限制。

但是运量有限,运费较高,通常是按重量或体积计算,以其中收费较高者为准。

5.公路运输的特点:

灵活机动,简捷方便,但载货量有限,运输成本高,容易发生货损事故。

担负着我国港口、车站和机场集散进出口货物的任务。

6.内河运输的特点:

水上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结内陆腹地与沿海地区,投资少、运量大、成本低。

7.邮政运输的特点:

适用于重量轻、体积小的货物,具有国际多式联运的性质,实现了“门对门”运输。

8.管道运输的特点:

有架空、地面、地下等,适用于液体和气体货物,运量大、速度快、成本低、货损小,如俄罗斯、北非、中东等运输天然气和石油。

9.国际多式联运及其特点: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利用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来联合完成某项运输任务。

包括陆海联运、陆空联运、海空联运等。

我国《海商法》规定,必须至少一种运输方式为海运。

其特点:

责任统一,手续简便;

节省费用,降低运输成本;

减少中间环节,时间缩短,运输质量提高;

运输组织水平提高,运输更加合理化;

实现“门到门”运输。

10.大陆桥运输:

是指以集装箱为媒介,大陆上的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运连接起来,构成“海—陆—海”的连贯运输方式,属于国际多式联运。

世界上主要的大陆桥有:

西伯利亚大陆桥、北美大陆桥、新亚欧大陆桥。

11.商品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规定明确、具体的装运时间。

如:

ShipmentduringOctober2005(2005年10月装运)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ShipmentTherelyantL/CmustreachthesellernotlaterthanMay31st2005(信用证必须不迟于2005年5月31号到达卖方并装运)

(3)笼统规定一段时间,但容易引起纠纷。

Immediateshipment(立即装运)

12.提单:

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单证。

13.有关提单的三个公约: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维斯比规则》。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国际货运保险的基本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代位追偿原则;

(4)损失补偿原则;

(5)近因原则。

2.海上风险:

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伴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构成。

(1)自然灾害:

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一般有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

(2)意外事故:

是指不属于意料中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

一般有运输工具的搁浅、触礁、沉没、破船、碰撞、失踪、失火、爆炸等。

3.海上损失:

是指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

按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4.全部损失:

整批货物的全部灭失称为全部损失。

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

是指被保险货物已经完全损坏或灭失。

它包括下列四种情况:

第一,被保险货物已经完全灭失。

货物遭遇大火被全部焚毁;

船舶遇难,货物随同船舶沉入海底灭失。

第二,被保险货物遭到严重损害已失去了原有的用途和价值。

水泥被海水浸泡成硬块;

茶叶被海水侵蚀变质。

第三,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被剥夺而不能再恢复。

载货船舶被海盗抢劫,或船货被敌对国扣押等,虽然标的物仍然存在,但被保险人已失去标的物的物权。

第四,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为4年,有的6个月,我国海商法规定为2个月)仍无音讯。

(2)推定全损:

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对受损货物进行施救、整理、复原且将其运抵目的地所用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在目的地完好状态下的价格。

包含下列三种情况:

第一,被保险人对其船货的所有权被剥夺,恢复对货物的所有权所需费用将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

第二,被保险船舶受损,已达不能修理的程度,如勉强修理,其费用将超过该船舶的价值。

第三,被保险货物虽未全部受损,但如果将货物整理续运,所需费用将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

5.部分损失:

凡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称为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按照其性质又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

是指船在海运途中遇难,船方为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共同安全使之脱险,而有意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出现的,危及船舶与货物的共同安全。

第二,共同海损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第三,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

也就是说,共同海损的牺牲是为解除危险,而不是危险本身造成的;

共同海损的费用是船舶正常营运所需费用以外的。

第四,共同海损所作的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最终必须是有效的。

即经过抢救措施以后,船舶或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安全抵达目的港,从而避免了船货同归于尽的局面。

(2)单独海损:

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是一种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损失,不涉及其他货主或船方,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

6.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7.我国海洋货物运输的险别

(1)基本险别: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2)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8.仓至仓条款:

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

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七章国际贸易货款结算

1.支付时间:

交货前付款、交货时付款、交货后付款。

2.票据的特点:

有价性、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文义性、提示性、返还性。

3.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

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

(2)受票人或付款人:

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额的人;

(3)受款人或收款人:

收取票款的人;

(4)承兑人:

对远期票据到期支付一定金额做出承诺的人;

(5)背书人:

在票据上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

(6)持票人:

持有票据的人。

5.汇票的种类

(1)按照出票人不同

①银行汇票:

指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②商业汇票:

指出票人为企业、商号或个人,付款人为其他企业、商号、个人或银行的汇票。

(2)按付款时间的不同

①即期汇票:

指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应立即付款的汇票。

②远期汇票:

指付款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付款的票据。

6.本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7.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1)含义:

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

本票是无条件支付承诺。

(2)当事人:

汇票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本票两个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

(3)手续:

远期汇票则需办理承兑;

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远期本票无须办理提示承兑和承兑手续。

(4)份数:

汇票可以一式多份;

本票只能一张。

8.支票:

是存款人向其开户银行开出的,要求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给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的无条件的付款命令。

9.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异同

(1)汇票和支票均有三个人;

本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

(2)远期汇票需付款人履行承兑手续;

本票和支票无须提示承兑。

(3)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但一经承兑,承兑人就应承担到期付款的绝对责任;

本票一经出票,出票人即应承担付款责任;

支票的付款人只有在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够存款时才负有付款义务。

10.汇付:

又称汇款,是付款人委托银行采用各种支付工具,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支付方式。

包括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方式。

11.托收:

又称银行托收,指出口商(债权人)开立汇票(随附或不随附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该行在进口商(债务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1)承兑交单:

指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行即将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进口方履行付款义务,即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2)付款交单:

指出口人发货并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委托书中指示银行:

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即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12.信用证:

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向受益人开出的,承诺自己在收到满足预先规定的相关单据后付款的一种书面约定。

13.信用证的特点

(1)交易靠银行信用,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文件;

(3)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的买卖;

(4)买卖双方资金负担平衡;

(5)手续繁琐,费用较多。

第八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1.商品检验:

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卫生及安全性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证书的活动。

2.商品检验的范围

(1)对现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的法定检验商品进行检验;

(2)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进行检疫;

(3)对船舱和集装箱检验;

(4)对海运危险品包装的检验;

(5)对买卖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由商检机构按合同规定实施检验并且出具检验证书。

3.常见的商品检验证书

(1)品质检验证书。

(2)重量检验证书。

(3)数量检验证书。

(4)兽医检验证书。

(5)卫生检验证书。

(6)消毒检验证书。

(7)产地检验证书。

(8)价值检验证书。

4.争议:

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5.违约:

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6.违约的种类:

(1)卖方违约:

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或不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不符,或所提供的货运单据种类不齐,份数不足等。

(2)买方违约:

在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的条件下,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

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

在FOB条件下,不按合同规定如期派船接货等。

(3)买卖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

(4)第三方违约。

7.索赔:

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指主张权利,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指受害方因对违约而根据合同或法律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

8.不可抗力:

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是一项法律原则。

9.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1)意外事件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2)意外事件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

(3)意外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和无法克服的。

10.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方式

(1)协商:

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

(2)调解:

是指发生争议后,双方协商不成,则可邀请第三者居间调停;

(3)仲裁:

亦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4)诉讼:

即打官司,是指由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来解决双方的贸易争端。

这通常是通过协商或调解难以达成协议,以致诉诸法律。

11.仲裁的特点

(1)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端时,当事人双方必须订有仲裁条款;

(2)受理争议的仲裁机构属于一般社会民间组织,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对争议案件的受理,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3)双方当事人一经签订仲裁协议,就排除了法院对该争议案的管辖权;

(4)当事人双方均有在仲裁机构中推选仲裁员的自由;

(5)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裁决由败诉方自动执行,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胜诉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1.交易磋商的形式

(1)口头形式:

电话、当面洽谈;

(2)书面形式:

电函信件、电子数据交换。

2.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合同的商订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合同商订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

法律上称之为要约承诺过程,即使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

(1)询盘:

是指买方或卖方拟购买或销售某种商品,向对方发出的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及邀请对方发盘的要求。

(2)发盘:

又称发价,它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3)还盘:

又称还价,是受盘人收到发盘后,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的表示。

(4)接受:

是交易的一方对对方的发盘或还盘中的条件无条件地同意,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3.发盘的构成要件

(1)必须标明订立合同的意图;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4.接受的构成要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向发盘人或其有权代理人作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3)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完全一致;

(4)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作出。

5.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要具有签约能力;

(2)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约因;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第十章国际贸易方式

1.国际贸易方式:

是国际贸易中所采用的各种具体交易方法的总称,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根据不同商品、不同地区和不同对象,并结合双方的需要形成的。

2.代理:

是指出口商与国外的代理商达成协议,由出口商作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出口商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推销商品、签订合同的一种贸易方式。

3.招标:

是由招标人(买方或工程业主)在一定时间地点,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单,说明需要采购的商品或发包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邀请投标人(卖方或工程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标的行为。

4.投标:

是投标人(卖方或工程承包商)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招标单的规定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递价以争取成交的行为。

5.期货交易:

是一种在特定类型的固定市场即期货市场或称商品交易所,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规则,通过公开喊价的方式,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的一种贸易方式。

6.对销贸易:

是以出口所得支付进口应付款项的一种交易,也称对等贸易、返销贸易、反向贸易。

7.加工贸易:

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来件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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