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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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产业规划
一、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一)2006~2015年间船舶工业发展的指导方针。
1、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加快船舶工业体制改革、技术创新和管理升级,提高效率,增长效益。
要在发展和改革中,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2、调整存量资产和新建产能相结合,优化船舶工业组织结构。
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和搬迁、扩建等方式,整合产业资源,提高运行效益。
集中力量在环渤海湾、长江口和珠江口区域新建、扩建一批大型造船设施,扩大造船能力,形成三个现代化大型造船基地。
培育具有较强产品开发、制造、营销能力和较高管理水平的大型企业集团,带动全行业发展。
3、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和船用设备配套能力,增强船舶工业核心竞争力。
统筹利用产业内外技术资源,增强常规产品优化、创新能力,培育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开发能力。
高度重视船用设备制造本土化,集中力量解决配套能力弱的问题,为船舶工业发展夯实基础。
4、“引进来”和“走出去”并举,拓宽船舶工业发展空间。
重点引进境外设计制造技术、经营管理技术和专业人才,有针对性地消除船舶工业的薄弱环节,充实产业发展力量。
鼓励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改善出口产品结构。
有条件的企业可到境外投资船用设备业,进一步融入国际化分工合作体系。
(二)船舶工业发展目标。
2010年,自主开发、建造的主力船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年造船能力达到2300万载重吨,年产量1700万载重吨,造船年销售收入1500亿元(其中出口1200万载重吨,出口值120亿美元)。
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年生产能力分别达到450万千瓦和1100台,基本满足同期国内造船需求。
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船用设备专业化生产企业,本土生产的船用设备平均装船率(按价值计算)达到60%以上。
船舶工业组织结构趋于合理,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三大造船基地初具规模,造船业与配套业协调发展。
船舶工业全面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现代化总装造船模式和企业管理信息化。
船舶修理(包括改装)技术水平大幅度提高,能够承担大型、多品种船舶修理任务,使我国成为世界主要造修船国。
2015年,形成开发、建造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的能力,年造船能力达到2800万载重吨,年产量2200万载重吨,年销售收入1800亿元(其中出口1500万载重吨,出口值160亿美元),使我国成为世界造船强国。
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年生产能力分别达到600万千瓦和1200台,本土生产的船用设备的平均装船率(按价值计算)达到80%以上,大型企业集团建成船用设备国际营销服务网络。
骨干造船企业的生产效率达到15工时/修正总吨,3万载重吨以上常规船舶平均建造周期达到9个月,人均年销售收入力争达到200万元。
二、技术发展
(三)要适应市场对船舶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等性能要求不断提高的形势,按照船舶大型化、高速化、智能化的技术发展方向,遵循“巩固优势、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全面提升”的技术发展方针,提高产品优化设计、开发创新和制造水平。
(四)密切跟踪研究国际技术发展动态,采取自主研发、中外联合设计、技术引进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市场需求量大面广的主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的优化和设计技术,培育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
提高船用设备设计、制造水平,逐步掌握核心技术,增加品种规格。
(五)加强基础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增加技术储备。
建立船舶性能和结构数据库,开发船舶线型和综合性能快速优化设计系统,加强推进、操纵、减振、降噪和结构设计计算等技术研究,构筑产品开发平台。
(六)建立健全我国船舶工业技术标准体系。
适应国内外船舶工业发展需要,及时制定、修订我国的技术标准。
积极参与国际技术标准的谈判、制定工作,推动我国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全面接轨。
近期要在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组织推出的散货船、油船共同结构规范(CRS)框架下,抓紧研究建立我国同类产品的标准体系,推出我国的基本船型。
(七)注重应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速推广现代造船模式。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革产品设计、生产和经营管理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努力缩短造船周期,降低造船成本。
三、产品发展
(八)以满足国内外船舶市场的主流需求为目标,重点提高大型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等主力船舶的市场份额,逐步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品牌化,使之成为我国船舶工业的主导产品。
(九)依托国内重点需求,瞄准国内外两个市场,采取引进技术、联合建造等方式,发展液化天然气(LNG)船、高速大型集装箱船、滚装船以及豪华旅游船等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逐步填补国内空白。
(十)配合海洋资源开发,提高资源勘探、开采、加工、储运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海洋工程装备研制水平,向深水化、大型化和系统化方向发展。
努力满足我国海洋管理需要,增强海洋调查监测和海洋执法管理等装备的研制能力。
(十一)适应我国水上安全、渔业、疏浚、防洪抢险和旅游休闲需要,大力发展救助打捞装备、远洋渔船、大型工程船和个性化游艇等产品。
(十二)有规划、有重点地支持船用设备发展,提高船用设备生产本土化水平。
优先发展船用动力装置、甲板机械等已具备一定基础和优势的产品,打造国际品牌;
大力发展低速柴油机曲轴、船用大型铸锻件、锅炉、发电机组等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产品;
加强对外合作,促进机舱、装卸和观通导航等自动化系统产品的本土化生产。
(十三)协同相关行业发展船用钢材、焊材、涂料、电缆等相关产品,保障船舶工业发展需要。
钢铁工业要结合自身发展,有针对性地实施技术改造,增加产品品种规格,提高船用钢材国内自给率。
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可与钢铁、航运等相关产业的企业集团结成联盟,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生产组织现代化
(十四)造船企业要积极运用现代管理技术,调整生产组织结构,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推行工种复合化和中间产品生产专业化。
(十五)三大造船基地内的骨干船厂要率先推行现代总装造船模式。
按照专业化生产要求,建立板材、管材、电缆等大宗材料配送中心,努力实现船用材料定规格入厂;
建立铸造、锻造、热处理和电化学处理工艺专业化加工中心,实现部件成品化入厂。
(十六)船舶企业集团和生产企业要尽快建立本级局域网络,普及信息化管理,对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库存、财务等生产经营环节实时监控,加强信息交流,提高管理效率。
企业集团公司要充分利用网络管理平台,集中采购生产资料,统一调配集团内部资源。
(十七)建立开放的协作配套体系。
船舶工业要充分利用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等行业的技术优势和生产能力,培育一批专业化生产企业。
五、对外合作
(十八)多层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做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新造船协定的谈判工作,为我国船舶工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中国船级社要积极参与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组织的技术谈判和交流,维护我国船舶工业的合法权益,做好散货船、油船的共同结构规范(CSR)的协调、推广工作。
(十九)船舶研发机构要通过联合设计、技术咨询等方式研发新产品,掌握世界船舶工业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发展方向。
(二十)造船企业要重点引进消化吸收模块化舾装、高效焊接、切割等船舶建造关键技术和现代化造船生产管理技术,转换生产方式,提高建造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尽快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十一)积极引进境外先进船用设备制造技术,鼓励国际上有实力的船用设备制造企业前来投资。
船用设备骨干企业要加大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优势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
大型船舶企业集团要统筹规划,建立船用设备国际销售和维修服务网络。
(二十二)鼓励境外公司在境内建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船用柴油机及配套产品的专业研发机构。
(二十三)支持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到境外投资,收购、参股具有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和发展潜力的专业设计公司、船用设备生产企业和营销服务网点,开展跨国经营。
(二十四)重视引进境外智力。
有条件的企业可聘请境外技术人才和职业经理人来华指导或参与企业管理,有实力的企业可在境外建立研发机构,吸纳当地科技人才。
六、重大项目规划
(二十五)2006~2015年间,重大项目规划的重点是:
1、新建、扩建以30万吨级以上船坞为代表的大型造船设施和船用低、中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重点建设以大连、葫芦岛、青岛为主的环渤海湾地区,以上海、南通为主的长江口地区和以广州为主的珠江口地区的大型造船基地。
2010年和2015年前,规划新增造船生产能力分别为1300万载重吨和500万载重吨。
2、重点依托沪东重机股份公司、大连船用柴油机厂和宜昌船舶柴油机厂等三个低速柴油机生产企业,镇江中船设备公司、安庆船用柴油机厂、陕西柴油机厂和新中动力机厂等四个中速柴油机生产企业,进行改造和易地扩建,提高低、中速柴油机生产能力。
2010年和2015年前,规划新增船用低速柴油机生产能力分别为290万千瓦和200万千瓦,新增船用中速柴油机生产能力分别为700台和100台。
(二十六)环渤海湾地区。
结合大连、葫芦岛、青岛等地区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部分企业搬迁,重点扩建大连造船重工、大连新船重工和渤海船舶重工项目,建设青岛海西湾造船基地和中远旅顺造船基地。
2010年和2015年,环渤海湾地区的船舶建造能力分别达到900万载重吨和1100万载重吨。
(二十七)长江口地区。
结合上海地区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黄浦江内部分船厂搬迁,重点建设长兴岛造船基地,扩建中远南通川崎船厂。
2010年和2015年,长江口地区的船舶建造能力分别达到900万载重吨和1000万载重吨。
(二十八)珠江口地区。
结合广州地区船舶工业结构调整,重点建设龙穴岛造船基地。
2010年和2015年,珠江口地区的船舶建造能力分别达到200万载重吨和300万载重吨。
毗邻地区重点规划建设福建泉州造船项目。
(二十九)通过改扩建或异地建立分厂,适度扩大现有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厂产能,使船用低、中速柴油机生产能力基本满足我国造船配机需要。
(三十)依托大型企业集团,集聚各方面人才资源,采取多元投资、跨行业联合等方式,建设2~3个民用船舶研究开发中心、1~2个海洋工程装备研究开发中心。
(三十一)在渤海湾、长江下游、闽浙沿海、珠江口、北部湾地区,配合大型港口码头建设,改扩建或新建大型修船坞,扩大船舶修理和改装能力,提高技术水平。
(三十二)凡规划内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第二章发展政策
七、投资管理
(三十三)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等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地方核准的项目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十四)新建大型造船设施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总投资一般不低于20亿元,项目资本金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40%。
2、按照现代总装造船模式要求进行工厂设计和工艺布局。
(三十五)以下类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将优先予以支持:
1、规划内改扩建和新建大型造船设施;
现有造船厂按照现代总装造船方式的要求建立船用材料配送中心、工艺专业化加工中心和中间产品生产中心。
2、大型船舶企业集团组建民用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船舶工程研究中心。
3、企业信息化改造。
(三十六)重点支持现有船用低、中速柴油机生产企业的改扩建,原则上不再规划新建船用低、中速柴油机生产企业项目。
(三十七)新建造船(含分段)和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外商投资生产企业,中方股比不得低于51%。
外商投资建立产品研发机构和船用设备生产企业等不受股比限制。
(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的合资企业重组兼并境内造船企业和船用低、中速柴油机生产企业,视同新建合资企业。
)
(三十八)引导采取多元化筹资方式建设项目。
规划内新建项目,项目单位要积极吸收其他投资主体共同建设,新建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
(三十九)未获得国家核准或备案的造船设施建设项目和船用低、中速柴油机生产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批准建设用地,金融机构不发放贷款,证券管理部门不核准发行股票并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新建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八、政策措施
(四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支持船舶工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有关部门要参考世界主要造船国的政策措施,实行财政、金融、税收、租赁、保险等方面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支持船舶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重要产品制造本土化等,全面提高我国船舶工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十一)支持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在条件成熟时通过股票上市、定向募股、发行企业债券等形式筹措资金,投资大型造船设施建设。
(四十二)鼓励采取股份制或合伙制的方式,组建专业化的船舶、船用柴油机设计公司,为船舶工业提供技术支持。
设计公司适用现行鼓励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
(四十三)加大对船舶工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自主开发和优化设计新型船舶和船用设备,引进消化吸收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和关键船用设备技术,开展基础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
(四十四)提高对国内造船企业建造内销远洋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的支持力度,满足符合条件企业的信贷需求。
国内金融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十五)进一步完善船舶出口融资体制。
研究调整出口信贷结构,积极扩大出口买方信贷比例。
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科学的卖方信贷利率。
(四十六)加强出口信用保险体系建设。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创新保险业务品种。
鼓励船舶出口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
(四十七)国家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探索以在建船舶作抵押,对造船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做法。
交通主管部门要完善在建船舶抵押登记的实施办法。
(四十八)支持造船、航运和国内相关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参股现有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
(四十九)加强船舶工业人才队伍建设。
教育机构、科研院所、生产企业要注重培养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一线生产操作人才,建立培训和激励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五十)充分发挥中国船级社、船舶工业行业协会、造船工程学会、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
行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协调组织能力,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出口有序竞争;
增强服务意识,向政府部门研究提出解决行业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对策建议。
附注:
一、船舶产量及建造能力的统计口径是100总吨及以上钢质机动船。
二、大型造船设施是指宽度为40米及以上,以及能够建造单船10万载重吨级以上的船坞、船台及配备单机200吨以上龙门式起重设备等。
三、海洋工程装备指用于海洋资源勘探、开采、加工、储运、管理及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大型工程装备和辅助性装备,包括各类钻井平台、生产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船、卸油船、起重船、铺管船、海底挖沟埋管船、海洋监管船、潜水作业船及浮标体等。
四、水上安全救助打捞装备指用于水上人员、财产、环境救助和应急抢险打捞的大型工程设备和辅助性装备,包括各类救助船、深潜水工作母船、大型起重抢险打捞工程船、专用清污船等。
五、总投资指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约为流动资金的30%)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