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海上搜救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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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海上通信方式

5.8海上搜救医疗救援

5.9搜救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0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

5.11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5.12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4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7应急保障

7.1应急准备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7.3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4宣传、培训与演练

7.5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特别状态下的海上搜救

8.3预案管理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8.5预案解释部门

8.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提高全市防范和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指挥、反应迅速、信息通畅、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2编制依据

1.2.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等。

1.2.2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多、双边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海上搜寻救助合作协定》等。

1.3 适用范围

1.3.1潍坊市管辖海域和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发生在潍坊市管辖海域和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经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或上级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由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防救结合。

政府领导:

潍坊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和海上搜救力量,建立快速高效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协调指挥机制。

社会参与:

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防救结合:

做好各类海上风险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海上突发事件发生;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

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施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分级管理: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

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海上搜救中心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

以人命救助为首要任务,兼顾防止水域污染和减少财产损失,同时重视对应急救助人员的安全防护。

科学决策: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咨询作用,保证应急指挥和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快速高效:

应急反应迅速,信息传递及时,就近就快调动搜救力量,海、空结合,船、岸结合,发挥全方位立体救助优势。

1.5与省、沿海县市区搜救预案的关系

(1)当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启动《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时,本级预案服从省级预案的要求。

(2)当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启动《潍坊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时,县级预案服从本预案的要求。

(3)涉及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按照《潍坊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预案处理。

潍坊市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员)、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1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海上船舶、设施及航空器搜寻救助、船舶防抗大风、船舶防冻破冰和清除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

由潍坊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协助分管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和潍坊海事处处长担任副主任;

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相关部门、当地驻军及沿海县市区政府组成,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2.1.2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的领导和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海上船舶、设施及航空器搜寻救助和清除船舶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工作。

(2)划分各县市区海上搜救中心责任区,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海上搜救中心的工作。

(3)制定全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

(4)拟订潍坊市海上搜救工作发展规划,编制市海上搜救经费预算。

(5)召开市海上搜救中心工作会议,研究市搜救工作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6)负责全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组织全市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

(7)负责与辖区内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部队、外地搜救机构的联络和业务交流工作,按上级搜救中心要求参加跨责任区的搜救行动。

(8)组织交流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大风和船舶污染海域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9)负责与毗邻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和协作。

(10)完成潍坊市政府、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需要,发挥相应作用,提供相关预警预报信息,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潍坊海事处:

负责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的通航秩序、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协调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

依法对船舶采取强制措施;

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辖区港口、航运企业参与应急行动;

协调交通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负责海上搜救的运输组织工作。

(3)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渔业船舶海上风险预警预防和遇险应急救助;

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渔业船舶协助或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负责为渔业船舶参与搜救应急行动提供通信支持和其他必要的技术、物资支持。

提供海洋水文资料;

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给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行环境监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承担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和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责任。

(4)市发改委:

负责海上搜救资源保障的协调工作,为海上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研制开发以及海上搜救设施产业化安排扶持资金。

(5)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由市级财政承担的搜救中心经费,负责协调应急费用的财务保障。

(6)市安监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海上搜救相关工作,参与海上搜救行动,接收海上搜救险情通报。

(7)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

参与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

为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

为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8)市教育局:

负责对学生进行水上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将水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和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读本,参与相关险情救助工作。

(9)市环保局:

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环境危害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污染检测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提供环保信息技术支持。

(10)市水文局:

根据搜救工作需要提供涉及内河、湖泊等内陆水域的水文信息和水文监测技术支持。

(11)市国土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12)市旅游局:

负责组织协调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13)市卫计委:

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安排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14)市民政局:

负责海上获救人员的临时救助安置和海上遇难人员尸体火化等相关善后工作,利用现有民政救灾储备设施帮助储备海上救援专用物资,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应急救援中伤残和牺牲人员的优待和抚恤。

(15)市地震局:

负责提供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地震预警信息。

(16)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潍坊沿海热带气旋、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和海洋天气预报,提供海上应急行动需要的即时气象信息和相关气象信息资料支持,根据需要提供中长期天气预报。

(17)市民航局:

负责组织民航有关单位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为航空器参加救援提供便利;

提供应急航空运输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海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工作的技术支持;

参与航空器海上遇险搜救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18)市经信委:

负责协调海上搜救无线电管理和海上搜救通信新技术应用的支持工作。

(19)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协调海上搜救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20)市外侨办:

上报省外办外籍人士遇险情况,协助有关单位与外籍船舶及海上获救外籍人员所在国驻华使领馆的联络;

协助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置;

协助获救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协调境外媒体、记者的采访。

(21)市台办:

协助海上获救台胞的遣返、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22)潍坊海关:

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并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23)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24)潍坊军分区:

负责协调驻潍部队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25)市公安边防支队: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海上应急救援和工作,负责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

(26)潍坊边防检查站: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海上应急救援和工作,负责做好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

(27)移动通信潍坊分公司、中国联通潍坊分公司、中国电信潍坊分公司:

为海上应急抢险提供应急通讯保障和通讯技术支持。

(28)寿光市、昌邑市政府,滨海开发区管委会:

统一领导本地区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和动员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2.2.1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潍坊海事处,负责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业务、搜救值班和海上应急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潍坊海事处处长兼任。

2.2.2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决定,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2)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工作,接收海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处理各类搜救信息,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

(3)具体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海上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应急行动。

(4)指定辖区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力量,组织拟订全市海上搜救资源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5)统一对外发布海上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应急行动信息,并组织对海上应急行动进行总结评估。

(6)建立健全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起草市海上搜救中心文件,组织拟订、修订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7)筹备和承办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召开的会议,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和搜救专业会议。

(8)拟订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演习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9)编制市海上搜救中心运转经费和搜救奖励性补偿预算,管理市海上搜救专项资金。

(10)负责全市海上搜寻救助和清除船舶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工作和技术信息的搜集和传递,具体组织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

(11)承办市海上搜救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1全市海上搜救应急指挥由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和沿海各县市区海上搜救中心二级搜救指挥机构组成。

沿海各县市区海上搜救中心包括寿光、滨海开发区、昌邑三个县级海上搜救中心。

2.3.2沿海各县市区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本县市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和海上船舶、设施及航空器搜寻救助、船舶防抗大风、船舶防冻破冰和清除船舶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工作。

(2)制定本县市区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本县市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

(3)拟订本县市区海上搜救工作发展规划,编制本县市区海上搜救经费预算。

(4)召开本县市区搜救中心工作会议,研究搜救工作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5)负责本县市区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组织本县市区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

(6)负责与本县市区内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部队、外地搜救机构的联络和业务交流工作,按上级搜救中心要求参加跨责任区的搜救行动。

(7)组织交流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大风和船舶污染海域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8)负责与毗邻县市区搜救中心协调和协作。

(9)完成本县市区政府、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4.1搜救专家组

市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救捞、造船、法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海洋环境预报、海洋渔业、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和建议。

专家组成员经市海上搜救中心商有关单位和部门,由相关单位和部门推荐,市海上搜救中心聘任。

海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在海上应急行动中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搜救工作的总结和评估,提出指导性建议。

(3)参与有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4)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4.2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包括航海学会、船级社、危险品咨询中心、溢油应急中心、航海院校等能够提供搜救技术咨询的部门和单位。

咨询机构应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

市海上搜救中心可通过搜救服务协议等形式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立技术服务关系。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现场指挥(员)主要职责是:

(1)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负责现场各种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计划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6.1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海上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公安、边防、武警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货船、渔船、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6.2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相关工作。

(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听从指挥,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搜救机构的要求提交包括音像、图片、总结等有关信息材料。

(4)参加各级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练演习。

搜救中心办公室

搜救专家组

其他咨询机构

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

昌邑市海上搜救中心

滨海开发区海上搜救中心

寿光市海上搜救中心

潍坊市政府

海上搜救力量

政府专业力量

军队武警力量

政府公务力量

其他社会力量

3.1.1信息来源与监测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市内其他有关机构、国内或国际有关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3.1.2信息分析与报告

(1)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分为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③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④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⑤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特别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③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④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⑤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③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④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⑤可能的针对海上安全的较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

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③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

④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⑤监测预报将出现海冰。

(2)风险信息发布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海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1.3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接收的预报预警信息确定海上风险预警等级,根据职责分工按有关要求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3.1.4预警信息包括信息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

3.2.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2.2市海上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

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3.4预警监督检查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建立预警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的预警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4.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5)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6)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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