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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较广泛的监管意义上的资本界定,银行资本主要包括:

1、权益资本

股份制银行的自有资本也称股东权益,由普通股、优先股、资本盈余、未分配利润组成。

普通股和优先股采用帐面价值标准,即以发行股数乘以每股面值计算。

资本盈余(capitalsurplus)主要是指资本溢价,即银行溢价发行股票所获得的筹资额(实收资本)大于股票面值的部分,也包括银行资产市场价值重估的增值和由于捐赠而增加的资本。

未分配利润(undividedprofit)又称留存盈余(retainedearning),是银行税后利润未以股息和红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的保留部分,可以分为以前年度累计留存和本年留存。

如果银行是国有独资,则自有资本包括财政拨入资本和利润提留。

2、损失准备金与资本准备金

银行为应付意外事件,通常会在已实现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准备金。

贷款与租赁损失准备金以及证券损失准备金分别用于弥补贷款、租赁业务和证券投资损失。

资本准备金(equityreserves)则用于未来回购股票、支付可能的法律诉讼费用、延期税收支付或偿付其它意外债务等项目。

多数国家允许银行从税前利润中提留准备金,银行由此可得到免税优惠。

但是,准备金的提留规模有一定限制,一方面是来自政府的限制,另一方面则是银行的自我控制,以避免银行的股票价格受到不良影响。

3、债务资本

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长期次级债务工具(long-termsubordinateddebt)作为资本的补充来源,其持有者对银行收益和资产的要求权优先于优先股、普通股,但次于存款人和其它债权人,又称附属债务。

附属债务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资本票据(capitalnotes)和资本债券(capitaldebentures),前者是期限7到15年的固定利率小面额证券,后者期限长且发行面额较大的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

此外,银行还可以发行具有债务和股本双重性质的混合资本工具(hybridcapitalinstruments),如可转换债券、长期优先股、累积永久性优先股等。

二、银行资本的功能

与一般企业相比,银行资本在其全部资金来源中的相对比重较低,但意义十分重要,这与资本在银行经营活动中的特殊作用有关。

银行资本具有三种基本功能:

(一)保护功能

保护功能是银行资本的首要功能,即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避免银行经营不善或意外事件的冲击给存款人造成损失。

资本的保护职能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作为银行日常经营中的风险缓冲器。

当银行业务遭受损失时,若银行当年收益不足以抵补损失,则需以资本冲销营业损失,故资本对银行的运营中的暂时性亏损起着缓冲和吸收作用,使存款安全得到更多的保障[1]。

二是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对存户的权益起保障作用。

若银行发生危机以致破产清理,存户可以优先于股东和次级债务持有者获得偿付,因而可以在资本耗尽前得到适当补偿。

虽然目前许多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这些国家大多是限额保险,对于不受存款保险保护的大额存款和其它短期负债来说,资本仍然具有补偿性保护作用。

三是起到抑制银行经理人员从事高风险投资行为的作用。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银行经理可能更具有将存款资金投资于高风险资产的倾向,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存款人也不会密切关注银行经营。

若资本在银行资金来源中占一定比重,则银行股东就有压力监督银行经理层的行为,以保护自身利益,从而避免银行经营活动承载过高的风险。

(二)管理功能

资本为监管当局提供了控制银行风险的管理杠杆。

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设置的最低资本要求,实际上起到了限制商业银行片面谋求发展而盲目扩张经营规模的作用。

因为它要求银行的资产扩张一定要有某种比例的、昂贵的自有资本的支撑,不允许完全运用负债资金从事经营。

(三)经营功能

资本是任何银行创立之初开展经营活动的启动资金,用它来购置土地、建筑物、设备等必需的物质条件。

银行成长壮大后,还可以通过追加资本为增设分支机构、添置和改善办公设施、扩大营业场地等提供资金支持。

同时,资本也是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树立公众信心和市场声誉的必要前提。

资本雄厚的银行往往在客户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吸收公众存款和拓展其它业务就会比较顺利。

即使遭遇意外事件出现暂时流动性不足,银行凭借其充足的资本,也可以维持公众信心,避免出现挤提现象,从而得以平稳运营。

第二节银行的资本充足度

一、确定资本充足度标准的基本原则

确定银行资本充足度标准的目的是使银行资本规模适度且结构合理,既与银行的总体风险状况匹配,也与银行谋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协调。

资本充足度是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环境下自我约束的一项指标。

银行资本的核心功能是抵御风险,资本充足度能够反映商业银行应付金融风险的能力。

同时,资本充足度也是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施加外部约束的一个重要工具。

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度进行监管的假定前提是由于信息不完全等原因,因而,市场不能精确地判断银行的资本水平是否适度。

监管者要求银行维持一定的资本水平,不仅资本总量要能够支撑银行风险,而且在资本构成中风险承受力较强的资本项目也要占一定比重,并以此限制银行承担的风险规模,有利于督促银行谨慎经营。

不过,从经营运作的角度看,银行资本也不宜过多。

银行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金融中介机构,过高的资本水平将限制银行发挥财务杠杆作用,影响银行资本回报率,而且也会增加银行筹集资金的成本。

对股东而言,最优资本规模是银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创造最大收益的资本量。

由此可见,确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度水平需要考虑两方面因素:

首先要保证资本发挥其风险保护功能与管理功能,同时也要兼顾银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二、资本充足度衡量方法的早期演变

资本充足度的衡量标准经历了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资本充足度的衡量方法随着银行界和监管者对资本充足度认识的深化不断改良,为最终向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国际统一标准过渡奠定了基础。

(一)资本与存款比率

20世纪初,由于存款挤提是银行业面临的主要威胁,各国普遍将银行资本与存款总额的比率作为衡量银行资本量是否充足的尺度。

其理论依据是,为避免银行无法兑付存款的流动性风险,银行应维持一定规模的资本作为保障。

1914年,美国通货监理署正式建议将该比率作为衡量国民银行资本充足的指标,并根据普遍经验,要求该比率至少保持在10%。

该指标的问题在于对银行的风险源缺乏深入分析,简单地根据存款规模确定银行应持有的资本水平,而忽视了银行的潜在损失与风险性贷款和证券投资的密切关系,而后者才是使银行遭受意外损失而丧失清偿力的主要原因。

(二)资本与总资产比率

银行家和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银行资本主要是抵御资产的意外损失,只有资产损失得到弥补,存款人的利益才可能得到保障。

20世纪40年代,美国监管当局放弃资本/存款比率,使用资本对总资产比率作为判断银行资本是否充足的标准。

美联储要求该比率的最低下限为7%。

对于参加存款保险的商业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全国银行资本与资产总额的平均比率作为衡量其资本是否充足的标准。

该比率计算简便,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银行资本抵御资产损失的能力。

然而,银行各项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同,该比率未能反映各银行资产的风险结构对资本需要量的影响。

(三)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

美国商业银行在二战期间为帮助联邦政府筹资购买了大量公债,由于银行资产结构发生变化,银行监管的重点相应转向考察资本与风险性资产的比率。

现金、存放同业和政府公债基本上无风险或风险较小,主要的风险资产是贷款和长期投资。

1948年,美国监管当局正式采用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作为资本充足度标准。

美国监管当局最初认为该比率应保持在20%的水平,20世纪50年代初下调到16∙7%。

该指标是对资本/总资产比率的改进,将银行资产区分为无风险与有风险资产,突出了资本抵御意外损失的功能。

但该指标没有将风险资产进行细分,各种风险资产的风险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对风险度不同的资产保持相同的资本要求仍然不科学。

(四)资本与各种分类资产比率(纽约资本充足度公式)

为弥补资本/风险资产比率的粗略,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于1952年设计了一个更为细致地分析资本需要量的公式。

该公式将银行资产按其流动性和风险的高低划分为6类,分别确定其不同的资本比率,将各类资产数额乘以相应的资本比率后加总,即得出银行的适度资本需要量。

资产风险类别与相应资本金要求比率的关系为:

1、无风险资产,包括现金、存放同业、5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及其它性质相近和到期日很短的资产,如银行承兑汇票、贷出联邦基金等。

这类资产流动性强,基本无风险,这类资产的资本比率为0。

2、风险较小资产,指流动性较高,风险较小的资产,包括5年以上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由政府担保的贷款和债券、由储蓄存单和人寿保险单担保的贷款、信用良好的商业票据及其它性质相似的资产。

这些资产只需相当于其总额的5%的资本。

3、普通风险资产,包括证府公债以外的证券投资与证券贷款,又称有价证券资产,资本比率为12%。

4、风险较大资产,包括由于债务人财务情况差或偿债信誉不良、抵押不足以及其它原因形成的较上一组风险更高的资产,要求具有相当于其总量20%的资本金。

5、有问题资产,包括被银行检查官员认定为有问题的可疑贷款、股票、已拖欠的债券。

这些资产或超过偿还期限,或流动性很差,资本比率要求为50%。

6、亏损资产和固定资产。

亏损资产是已造成损失,基本不能收回的资产,其损失须全部由银行资本承担。

固定资产是银行为营业购置的土地、房屋、设备、办公用具支出所形成的固化资本,只有在银行停业时才能处置。

这些资产要求100%的资本金保证。

纽约公式的意义在于对不同风险类别的资产赋予不同的资本要求,为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设置国际银行资本标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不过,纽约公式的资产分组还不够精确,其中某些资产的划分较困难,而且对银行没有设置统一的总体资本充足度标准。

(五)综合分析法

在实践中,商业银行的资本需要量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除了资产规模及其风险程度外,还有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盈利状况、资产与负债结构、股东状况等,监管机构仅根据单一因素设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比率要求可能会产生误导。

鉴于此,美国银行监管机构又在20世纪50年代末提出了综合分析法,其特点是不局限于银行业务的某一方面,而是在综合考虑银行的经营状况及其市场环境的基础上,评估银行应保持的资本水平。

监管当局主要通过对以下8个因素进行考察和分析,以综合测定银行资本需要量:

①银行经营管理质量;

②资产流动性;

③历史收益状况及收益留存;

④存款结构的潜在变化;

⑤银行股东的特点和信誉;

⑥营业费用的数量;

⑦经营活动的效率;

⑧银行在竞争中满足本地区目前或未来融资需求的能力。

如果一家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较高、资产流动性强、盈利业绩良好、股东信誉卓著、经营成本低、存款构成稳定、经营效率高,颇具市场竞争力,则该行所需资本可相对较少,否则就需要较多的资本。

综合分析法为判定资本充足性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依据,但它不能用于精确确定商业银行所需资本的绝对量,只是大致估计银行资本需要量的一般水平,因而被称为是“定性分析法”。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该方法一般与资本/风险资产比率结合使用。

三、资本充足度的国际标准

(一)1988年巴塞尔协议

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热潮中,跨国银行加速扩展业务范围,国际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随之加大,单凭一国的监管力量难以控制,而各国监管管辖权范围不明确、银行监管制度差异较大等问题也日渐凸显,不仅增加了监管跨国银行的难度,也导致国际银行业的不公平竞争。

在此背景下,建立统一的国际银行监管原则和风险管理框架的要求被提上议事日程。

1974年,西方银行业遭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首次严重危机,一系列国际银行倒闭和国际贷款倒帐事件震惊全球,进一步加快了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进程。

1975年2月,在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和主持下,英美法等十国集团及瑞士、卢森堡在巴塞尔成立了“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管理和监督事务常设委员会”,后改称“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国际银行活动的联合代表机构和协调机构。

委员会旨在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并就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问题制定统一的标准与纲领,帮助各国提高银行监管质量。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后,首先就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银行监管的基本原则问题展开讨论。

1975年,委员会达成《对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督原则》(PrinciplefortheSupervisionofBank’sForeignEstablishments),又称为“巴塞尔协定”(theBasleConcordat),确定了跨国银行的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之间分配监管权力的原则,被誉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神圣条约”。

其后,巴塞尔委员会相继发布了多种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准则和建议,其阶段性成果成为国际银行监管框架和风险管理原则发展与演变的重要标志。

促使1988年巴塞尔协议出台的背景原因主要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的持续加大和各国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度要求的不平衡。

20世纪80年代初拉美暴发债务危机,对国际银行业造成巨大冲击,传统的以资产规模为实力象征的观念受到挑战,新型监管理念转向重视资产质量和银行资本,以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与此同时,各国监管者对本国银行的资本要求存在较大差别。

1983年,美国金融监管部门规定所有银行总资本与总资产的最低比率为6%[1]。

然而,其他国家如日本、德国的银行则以比美国标准低得多的资本比率经营业务,从而得以较低的资金成本和较强的增长潜力获得比美国银行更大的竞争优势。

为了确保银行拥有充足的资本水平,维护国际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同时消除各国银行资本监管规则不同而产生的国际银行间不平等竞争,经过反复磋商、咨询和修订,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MeasurementandCapitalStandards),简称“巴塞尔协议”(theBasleAccord),为各国监管部门提供了关于银行资本的界定和最低资本标准的统一的监管范本。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可分为四个部分:

1.资本的组成

1988年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对银行业资本构成的认识,将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1)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corecapital),又称一级资本(tier1capital或primarycapital),是银行资本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特点是价值相对比较稳定,对风险的承受力较强,并且反映在公开的账目中,是市场判断银行资本充足度的基础。

核心资本由以下项目构成:

股本(equity),包括已发行的完全缴足的普通股和非累积永久性优先股。

公开储备(disclosedreserve),是通过留存收益或其它盈余的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上明确反映的储备,例如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就综合帐户而言,核心资本还包括银行在合并列帐的附属机构中的少数股东权益。

而无形资产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其中主要是商誉(goodwill)[1]。

(2)附属资本

附属资本(supplementarycapital),又称二级资本(tier2capital或secondarycapital),包括以下项目:

非公开储备(undisclosedreserve),可以根据各国不同的法律和会计制度以不同方式组成,但只包括虽未公开、但已反映在损益表上并为银行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

虽然非公开储备的内在质量可能与公开的留存收益相同,但缺乏透明度,且许多有些国家不承认它是可接受的会计概念,也不承认它是资本的合法成分,故不列入核心资本。

重估储备(RevaluationReserve),有些国家按照本国监管和会计条例,允许银行对某些资产进行重估,以便反映其市场价值,并将重估储备计入资本。

重估储备可以通过两种形式生成:

一种是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银行自有房产的正式重估;

另一种是隐蔽价值或潜在的重估储备,是银行持有的证券的市场价值相对于历史成本的名义增值。

因为这种潜在收益尚未实现,证券市价和历史成本价的差额一般打55%的折扣后才能计入附属资本。

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generalprovision/generalloanlossreserve),用于弥补未来不可预见的损失,对已确认的损失或针对某项特别资产价值明显下降而设立的准备金不应包括在内。

普通准备金可以用于弥补贷款和租赁损失,也可包括证券损失准备金。

混合债务资本工具(hybriddebtcapitalinstrument),具有债务和股本的双重性质,其具体范围因国别而定,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是从属的、无担保的和缴足金额的;

不可由持有者主动赎回,未经监管当局同意,也不得赎回;

除非银行停止交易,否则它们得用于分担损失;

虽然附有利息支付的责任,且不能削减或延期,但当银行盈利不敷支付时,应允许推迟付息。

具有上述特征的累积优先股可包括在此范畴中。

国际上常见的此类工具还有美国的强制性可转换债务工具、加拿大的长期优先股、法国的参与证券与从属证券、英国的循环从属债务等。

次级长期债务(subordinated&

termdebt),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初始期限最少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资本工具和不许购回的优先股。

与债务资本工具不同,这类工具有固定期限,且通常不用于分担继续从事交易的银行的损失,因而风险吸收能力有限。

2.风险权重

1988年,巴塞尔协议对银行风险的资本要求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和信用风险中更深层面的国家转移风险上,按风险程度将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项目分为5个类别,每一类确定了不同的风险权数,见表5-1。

表5-1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

风险权重系数

资产项目

0%

①现金

②以本币计值并以本币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提供融资的债权

③对OECD[1]国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它债权

④用现金或用OECD国家中央政府债券作担保,或由OECD国家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债权

0%、10%、20%或50%(各国自定)

对本国公共部门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或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

20%

①对多边发展银行(世界银行或其他地区性国际开发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其发行的债券作为抵押的债权

②对OECD国家的注册银行的债权及由其担保的贷款

③对非OECD国家的注册银行余期在一年内的贷款

④对非本国的OECD国家的公共部门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及由其担保的债权

⑤托收中的现金

50%

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

100%

①对私人机构的债权

②对非OECD国家的银行余期在一年以上的债权

③对非OECD国家中央政府的债权(以本币计值和融资的除外)

④对公共部门所属商业公司的债权

⑤房屋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

⑥不动产和其它投资

⑦其它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

⑧所有其它资产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表外业务同样包含一定风险,因而应将表外项目包括在衡量资本充足度的架构之中。

由于表外项目风险测度相对困难,可以把表外项目的本金乘以信用转换系数使之转换为表内资产数额,再根据表内同等性质的项目进行风险加权,以衡量其信用风险。

巴塞尔协议将表外项目分为5类,前4类设定信用转换系数,见表5-2,第5类因与利率和汇率有关,需要作特别处理。

表5-2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

信用转换系数

表外项目

①直接信贷的替代工具,如一般性债务保证和承兑

②销售和回购协议以及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③远期资产购买、超远期存款等项目

①某些与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投标保证书、履约担保书、认股权证、为某些特定交易开出的备用信用证

②票据发行融资和循环包销便利

③其它初始期限在1年以上的承诺(如包销承诺、商业信贷额度等)

有自行清偿能力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如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类似初始期限在1年以内,或可以在任何时候无条件取消的承诺

对于与利率和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如利率和汇率互换、期货、期权业务),若交易对手不履行合约,商业银行面临的损失仅是重新安排和调度现金流的替换成本(replacecost),而非合约全部面值所代表的信用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建议用现时风险暴露法或更为简便的初始风险暴露法进行特殊处理,估算表外利率与汇率合约的信用风险[1]。

3.目标标准比率

巴塞尔协议将银行的表内资产项目与表外项目根据其风险权数进行加权,以反映银行的信用风险敞口:

表内风险加权资产=∑表内资产数额×

风险权数

表外风险加权资产=∑表外项目金额×

信用转换系数×

表内相同性质资产的风险权数

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表内风险资产+表外风险资产

在此基础上,计算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资本与风险资产总额比率=

核心资本比率=

巴塞尔委员会规定,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应低于8%,核心资本比率不应低于4%,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同时对附属资本的成分也提出了限制,如普通准备金不能超过风险资产的1∙25%,次级债务资本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50%。

4.过渡与实施安排

巴塞尔协议自公布之日起到1992年底为过渡期,以便银行在过渡期内提高资本比率并努力达到最终目标标准,同时也便于在各国监管体系中逐步实施新的资本充足度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对银行进行监管,并建立了国际通用的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度衡量标准,确立了统一的最低资本充足度要求,这在推进全球银行监管协调合作和提升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具备凌驾于国家之上的跨国监管特权,其文件并无法律效力,但1988年巴塞尔协议发表后即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不仅在十国集团内得到执行,而且也为非十国集团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所认可和接受,国际银行业也将银行的资本规模及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银行实力与信誉的重要尺度。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主要针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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