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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继承人王三是被继承人王某的非婚生子”就是一论题。

  论据是在一个逻辑证明中用以确定论题真实性的那些命题,它解决“用什么证明”的问题。

例如:

为了证明“继承人王三是被继承人王某的非婚生子”这一论题,其中“王三是王某的子女”、“王三不是王某的婚生子女”、“王某是王三的父亲”等命题都是有力的论据。

  在一个逻辑证明中,论据可以有许多个,其中有些论据称为基本论据,它是由其他论据推导出来的,是确定论题真实性不可缺少的,有些论据称为非基本论据,它是由其他论据推导出来的,不是确定论据真实性不可缺少的。

  论据方式就是论题和论据的联系方式,即在证明中所运用的推理方式,它解决“怎样证明”的问题。

一个逻辑证明可以只运用一个推理,也可以运用一系列推理;

在后一种情况下,论证方式就是所有推理形式的总和。

  二、逻辑证明的种类

  1、直接证明

  直接证明就是从真实论据直接推出论题的证明。

直接证明的特点是,它从论题出发,为论题的真实性提供正面的理由。

如继承人王玲一人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和第10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现被继承人王某与配偶仅有王玲一名子女,被继承人王某的配偶、父母又放弃继承。

  2、间接证明

  间接证明就是通过证明与原论题相关的其他论题为假,从而推出原论题为真的证明。

间接证明的特点是论题的真实性不是从论据真直接推出的,而是从其他论题的假间接推出的,间接证明又有反证法和选言证法两种。

  ⑴、反证法。

通过证明反论题(与原论题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命题)为假,从而根据排中律,推出原论题为真的证明方法。

如在公证实践中,陈某携其子申办继承权公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中称陈某与被继承人李某只生育一子,但陈某在出具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时对其子说:

“三子,你替我写一下。

”承办公证员通过证明“其生育一子”为假,从而根据排中律,推出“生育多个子女”为真。

得反论题与原论题必须是矛盾(或下反对)关系,而不能是反对(或差等)关系。

因为前者可以由反论题的假推出原论题的真,而后者不能。

如果不注意这一点,则证明就是不合逻辑。

  ⑵、选言证法。

通过证明与原论题有关的其他论题为假,从而推出原论题为真的证明方法。

如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①公民的收入;

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③公民的林木、牲禽和家禽;

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张某遗留的1000股“飞彩股份”,既非①、②、③,也非④、⑤、⑥,所以,应视为其他合法财产。

但在证明中使用的选言命题的选言肢必须穷尽。

否则,尽管把除原命题以外的选言肢都加以否定,也不能必然推出原命题为真。

  三、逻辑证明的规则

  1、论题的规则

  ⑴、论题必须清楚明确。

  论题明确是正确证明的先决条件。

如果一份证明要证明什么,一份继承权公证书要确立什么立论,不能让使用者明确,甚至公证员本人也不明确,那就可能会导致公证工作的失误。

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论题合混”的错误。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主要内容是:

甲公司订购乙公司10000条面粉袋,每条人民币2元。

公证员在审查合同时,发现“面粉袋”的规定不明确,甲公司认为应该是棉布袋,乙公司认为应该是化纤袋,这是因为合同签订不明确,犯了“论题合混”的错误。

而论题的合混,则是由于“棉布袋”、“化纤袋”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确而导致的。

  ⑵、论题必须始终保持同一。

  论题必须始终保持同一,就是要求在整个证明过程中要按同一律的要求始终不改变原来的论题,既不离开它,也不用另外的论题来取代它。

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错误。

  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在公证工作中的表现是,公证员在询问证人或当事人时,不是紧扣与公证案件有关的问题或者在要素式公证书叙述与结论无关的事项等等,往往只是“东拉西扯”的乱议一阵,这些都是犯了转移论题的错误。

  2、论据的规则

  ⑴、论据必须是已知为真的命题。

  论据是用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如果论据本身不真,或者其真实性尚未证实为真,则起不到证明论题真实性的目的,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真假论据”或“预期理由”的错误。

  真假论据就是在证明中作为论据的命题是假的。

如为证明继承人有继承权,把不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说成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预期理由就是在证明中使用了其真实性尚未得到证实为真的论据。

既然论据的真实性尚未得到证实,那么由其推出的论题的真实性就更无法确定了。

如王某申办的继承权公证中,提交了宣城市宣州区某办事处出具的被继承人生前可能只有一个儿子的证明。

既然被继承人生前子女情况的真实性没有得到证明,那么推出,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由其儿子一人继承则不能成立。

  ⑵、论据的真实性不能依赖论题证明。

  论题的真实性要靠论据来证明,而论据的真实性则要靠其他证据材料来证明。

假如论据的真实性没有其他材料来证明,而是要反过来依赖论题证明,那么证来证去,等于没有证明,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循环证明”的错误。

  3、论证方式的规则

  论证方式的规则就是指论题应是从论据合乎逻辑推出的命题。

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推不出”的错误。

如一个证明的论据虽然是真的,与论题也有一定联系,但不充分,并不是以从这些论据合乎逻辑地推出论题。

同时,在一个证明中,论据与论题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因而也不能成为证明论题的理由。

  四、逻辑证明应注意的问题

  在公证程序中,人们在思维活动中,常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思维规则而发生逻辑错误,逻辑错误主要表现为混淆或偷换概念、转移或偷换论题、自相矛盾、两不可、论题合混、虚假论据、预期理由循环证明和推不出等。

除了上述的错误之外,本文认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以相对为绝对

  以相对为绝对就是在证明中,把在一定时间、空间、条件和意义上相对正确的命题,当作在任何时间、空间、条件和意义上都绝对正确的命题,并以此为根据证明论题的真实性。

这种错误,实质上也是推不出的错误。

  2、以人为据

  以人为据就是不依靠理论或事实证明自己的命题,而是仅仅依靠某权威人士的只言片语作为依据,对某一论题进行肯定或否定的论证。

往往不考虑他们的言行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这种错误是以人的品质代替科学论证。

  3、诉诸感情

  诉诸感情就是一个人在证明中不去证明自己论题的真实性或别人论题的虚假性,而是采取一些激动感情的手法,使听众相信自己。

  4、证明过多

  证明过多就是在证明中,把原来的论题换成另一个断定较多的命题,这种错误也是一种偷换概念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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