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提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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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提议Word文档格式.docx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主要有: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我国对关联方交易的规范越来越严格,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对关联交易利润操纵行为进行约束的规范体系,从199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开始,及后来相关配套准则的出台,如《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债务重组准则》等。

证券监管部门也颁布了上市规则和相关公告准则,以便能有效地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如1997年1月6日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1999年10月又发布了《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

年2月我国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准则内容的描述更具体、客观。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要求,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同样,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之规定,发行人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披露关联交易:

  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

  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的结算情况、交易产生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

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

  发行人应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现状

  近年来,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越来越成为证券市场关注的热点,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普遍存在着利用关联方交易来调节税收、操纵业绩、占用资金等已是不争的事实。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

我国关联交易披露制度体系要求,关联交易发生后,满足一定金额和比例的要出具临时报告,对一般的关联交易也要按照制度和准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并不及时、充分,存在避重就轻或对重要信息隐瞒不报等现象。

例如,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于年12月向关联方汉帛有限公司收购浙江汇丽印染整理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遗漏披露浙江汇丽为汉帛公司贷款提供巨额担保情况、浙江汇丽与汉帛公司存在大额持续性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上述信息披露遗漏误导投资者并可能导致相关交易定价不公允。

同时,该公司未准确披露年11月向原控股股东中国恒天集团出售资产交易相关的合同支付条款,未及时披露年度恒天集团占用公司资金约万元的事项。

  2、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未及时披露。

由于改制不彻底,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以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方式拖欠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越来越多。

实际上,控股股东挤占挪用的资金往往因为投资失策或变成其他非货币性资产而不能按期归还或归还时大打折扣,使上市公司流动资金严重不足,财务费用增加,严重制约公司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

如2005年度,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发生额为14,万元;

向小天鹅集团子公司无锡小天鹅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发生额为8,万元;

向实际控制人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发生额为12,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小天鹅房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小天鹅集团提供资金发生额为6,万元。

截止2005年末,小天鹅集团仍然占用公司资金余额3,万元,占用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余额1,万元;

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万元;

家用电器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万元。

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42,万元,占该公司2004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

占用余额合计5,万元,占该公司2004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

该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均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及时披露义务,也未在2005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而且公司在对证监局和交易所就其资金占用情况进行问询的口头及书面回复中对上述非经营性占用均予以否认。

  3、交易内容和要素披露不完全。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关联方交易要素主要有三点:

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

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定价政策。

但能同时注意并全部披露上述这三点的上市公司非常少,暴露的问题主要是对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的揭示。

一些上市公司只披露金额,不披露相应比例,使报表使用者难以判断关联方交易对该上市公司全面交易的重要程度和影响程度。

同时,对定价政策的披露混乱,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披露传递的信息量十分有限。

而有些上市公司认为只要披露成本价、内部价、优惠价、协议价等定价政策即可,至于这些定价与市场交易价格有何差异则无需披露。

证监会规定,当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与交易对象的账面价值或其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应对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披露。

这是管理部门打击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措施。

但实际情况却不能令人满意,不少上市公司表面上按照规定的形式披露了交易,实际上对于交易的实质和对投资者进行决策判断有用的信息仍是一笔带过。

如,“华晨集团”以仅仅一元钱就买到了一个获利达5,000多万元的企业,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董事会应对此情况作出充分披露。

但该公司董事会却如此披露:

“为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及效益的提高,同意……,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受让上海华晨生物技术研究所80%的权益收益,并对大股东对公司的支持表示感谢。

”监事会也保证:

“交易双方都遵循了公平合理和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原则,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

”并未披露定价的依据和理由。

  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成本收益分析

  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必然会衡量该信息的成本与收益。

如果披露此信息的收益大于它的成本,那么上市公司必会对其进行充分披露。

相反,如果披露此信息的成本远远大于因此而带来的收益,那么上市公司是不会进行充分披露的。

因为大多数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利润,粉饰经营业绩,以达到成功上市、获取配股资格或逃避税收等目的,因此这种交易一般是非公允的。

如果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充分披露,必然会带来巨大损失,所以在上市公司看来,他们是不愿意充分披露的。

而对于违规的信息披露,只要其造假预期成本小于造假预期收益,上市公司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了。

  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其中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有巨大的利益诱惑。

在公司经营状况好时,夸大其经营业绩,其期望效用可能将高于其如实披露所获得的效用,而且大大高于预期成本;

在公司经营状况差时,歪曲会计信息,其期望效用可能将高于其真实披露所获得的效用,也远高于预期成本。

因为歪曲或对会计信息造假的预期成本是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成本和、中介机构共谋的成本及违规成本;

而歪曲或对会计信息造假至少会带来的预期收益,包括虚构经营业绩骗取上市、配股、增发资格所募集的资本以及操纵利润导致市值增加和根据利润所获得的报酬补偿等。

也就是说,与造假成本相比,虚假披露信息所带来的收益可能呈几何级数放大。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另一深层原因是违规成本低廉,表现有二:

一是被揭露的概率很小;

二是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涉及到很多单位和人员,有些本来是执法者,但不认真执法,反而与公司串通一气,合伙作弊,使造假信息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另外,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信息占有相当多的比例,可以说查不胜查,被揭露的概率很小。

我国现已发布的一些治假法规,有关惩治造假的规定过轻过宽。

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

这类条文的规定,不仅威慑力不足,而且明示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对于胆敢冒险的造假行为,倒起了“鼓动作用”。

这样,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得的不义之财,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

另外,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会计信息违法披露行为,基本上都是由中国证监会等机构做出处理,由其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司法部门在此过程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责任人极少因其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可见,虚假披露的收益要远大于其成本,而且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往往演变为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即用股东的股本来偿还股东的损失,由投资者来为上市公司的虚假披露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违法披露的遏制作用效果并不明显,不能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

  四、规范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建议

  为了规范和提高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质量,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健全证券市场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

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政出多门、权责不分,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管理。

这使得关联企业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中的披露有机可乘。

为了加强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和监管,证券市场应该改变多头管理体制,将各部门的监管权力收归证监会,使其成为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独立的、权威的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监督部门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尽快在广大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参与者心目中树立起法治意识。

  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力度。

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合谋成本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上市公司期望效用的大小,因此,加强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以及加大监管者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即加大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合谋成本,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上市公司选择不规范披露行为。

通过对上市公司实行注册会计师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加大社会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关联方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如,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对某些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出具了保留意见。

其中,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或明显缺乏公允性。

这些审计保留意见可以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这些公司的真实业绩和潜在关联交易的风险。

  加大处罚力度。

监管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和对虚假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是一种有效的威胁,对阻止上市公司选择不规范关联交易披露行为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虽然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关联交易的披露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上市公司不充分披露的行为却没有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因此,这需要一些中央权威机构的干预,如财政部、证监会等,即借助政府或行业组织替代市场,对资本市场进行一些规制或管制,并对违规者的行为进行处罚,使其违规的私人成本接近或等于社会成本,从而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外部不经济性,从而改变上市公司会计行为选择。

同时,还应加大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必要的申诉制度及民事诉讼制度。

也就是说,中小股东或利益相关者发现上市公司有隐瞒重大关联交易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主管部门或政法部门进行调查。

对于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或对关联交易严重弄虚作假,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立即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有关监管机构应制定详细可操作的处罚条例细则,威慑约束那些企图利用关联交易达到不正当目的的公司和个人。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对关联交易的认识。

由于关联交易本身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之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不少会计人员对相关准则较为陌生,对某些概念和关系认识不清。

另外,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的,而会计报表附注在我国会计理论界研究不够深入,在会计实务界也缺乏认识。

因此,只有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广大会计人员对报表附注重要性的认识,通晓并掌握包括关联交易在内的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技能与技巧,才能更好地保证关联交易相关法规的顺利实施,适应证券市场日趋规范的信息披露要求,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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