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8394852 上传时间:2022-12-1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东莞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东莞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东莞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东莞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东莞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东莞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文档格式.docx

《东莞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莞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东莞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作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受纳、资源化等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并将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等内容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理处置专项规划。

市市容环卫中心,负责协助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开展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督促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推广和应用(监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公路、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排放,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经信部门负责出台有利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组织研究提出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目标,编制过程控制等技术标准。

市规划、国土、发改、工商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园区、镇(街)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收费制度】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城管等部门制定,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2章排放管理

第七条【建筑垃圾排放要求】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临时开挖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应当及时清运。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分类回收利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严禁混入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第八条【临时开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时,必须设置围栏,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并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九条【排放许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的建筑垃圾前,应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排放。

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东莞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审批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身份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与持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以及运输单位提供的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图;

(7)与建筑垃圾受纳场所签订的建筑垃圾排放合同或协议;

(8)提供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的符合规定的硬底化、洗车槽、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工地现场的彩色照片(照片需显示有拍照日期);

(9)《文明施工承诺书》。

第十条【周边保洁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入口的环境卫生管理,采取有效保洁措施:

(一)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底化处理;

(二)施工工地出口处应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洗车槽、洗车散水平台、散水渠以及拦截带,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各类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先进行冲洗(有条件的施工工地可在洗车散水平台上安装自动感应冲洗设备)。

(三)洗车槽及洗车散水平台应设置排水设施及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泥浆、污水、废水须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四)工地泥浆须经过沉淀、晾干等处理后,在含水率低于40%时方可进行排放,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滴漏污水。

第十一条【排放单位监督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允许有超载、未密闭化、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许可证的运输单位。

第十二条【居民装修】个人在房屋改造、维修、装修施工过程中需排放建筑垃圾的,可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手续,但应当经所在村(社区)同意,并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建筑垃圾必须排放至在村(社区)设置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由村(社区)统一将建筑垃圾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许可的单位清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受纳场所。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排放,不得在道路、桥梁、河涌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第3章运输、中转管理

第十四条【准运许可】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车辆的行驶证及近一个月车辆彩照2张;

(五)运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证明材料;

(六)《城市垃圾运输管理承诺书》。

第十五条【运输车辆要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复印件及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许可证(副证),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超高、超载行驶;

(2)必须保持整洁,实行密闭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禁止车轮带泥、车厢挂泥行驶;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严禁进行加高、加宽改装,不得超出核准范围运输、处理建筑垃圾,泥浆应当使用专门灌装器具装载运输;

(4)建筑垃圾应当运至指定的受纳场所进行处理,严禁擅自倾倒至路边、闲置地等。

第4章受纳、资源化利用管理

第十六条【规划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处理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作为资源化利用的原料时,应依次进行分选、破碎、生产等程序。

原料及产品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中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受纳许可】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处理场的运营单位应当向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受纳)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受纳)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东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审批表》;

(4)建设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5)提供现场洗车设施(洗车槽、沉淀池、路面硬底化、高压水枪、排水设施)的照片;

(6)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7)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8)《文明施工承诺书》;

(9)场地平面图;

(10)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的照片;

(11)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等方案。

第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处理场应当加强作业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水土保持设施,在出入口设置相应的冲洗设施、排水设施、沉淀设施等,对出场车辆采取进行冲洗、除泥,防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第二十条【管理要求】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处理场不得接收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处理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的,须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封场申请,并对场内所有堆高的渣土进行推平、压实、整理,除险加固等,对裸露渣土进行全覆盖(或绿化)。

经市、属地两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正式封场。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收费】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处理场的运营单位,可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设置监督员】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处理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从事建筑垃圾装卸载、保洁的监督员,并在车辆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与本市数字城管系统进行联网,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十三条【联单管理制度】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实行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制定。

第二十四条【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尽监理职责的,纳入建筑市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对责任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分别记录。

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3次或以上的,由市住建部门进行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许可证使用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禁止使用伪造、涂改或者通过购买、租赁、借用方式取得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第二十六条【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循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规范,对违反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的行为,应当积极制止或者举报。

各园区、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二十八条【混合处理建筑垃圾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第二十条,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排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消纳场受纳其他垃圾处罚】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第二十一条,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违规处置建筑垃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第二十二条,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第二十二条,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运输车辆违章处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超高、超载、超速、违反禁令标志/标线、违反交通信号灯、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或者变造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拼装、改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的单位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或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处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处理单位违法处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第二十三条,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第二十六条,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许可文件使用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第二十四条,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超出许可处置废弃物】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第二十五条,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解析部门】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原《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建筑土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