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6公共设施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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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场应有不少于一组的100米直跑道,直跑道每组6条计。
6.2.2职业中学、技校宜独立设置,布点由规划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建筑和用地标准可参照普通中学执行。
6.2.3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设置,应以市政府的长远计划来确定。
技校、中专的建筑和用地标准,可参照普通中学上限指标执行。
6.3医疗卫生设施
6.3.1医院
6.3.1.1全市医院总规模按3.5床/千人计算;
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床,用地面积110-120平方米/床;
按城市人口配置各级医院时,应另计入暂住人口。
6.3.1.2市级医院一般规模为300-500床,为全市服务,最小用地规模为2.4万平方米。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指标(m²
/床)
建设规模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建筑面积
64-67
63-65
62-65
61-64
60-63
用地面积
91-126
90-125
88-123
87-122
85-120
6.3.1.3区和镇级医院一般规模为50-100床,每区和镇(中心区)设一处,为全区和全镇服务,最小用地规模1.2万平方米。
6.3.1.4中心城区内已有市级医院分布的区不再设区级医院,但可以设门诊部。
中心城区根据需要可增设专科医院,专科医院的设置应结合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加以确定,其建设规模和标准由市政府长远规划确定。
6.3.1.5医院宜设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6.3.1.6有教学任务的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0m²
和每位学生25-30m²
,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有急救中心、传染病区、放射性或需特殊隔离者,以及有大型诊断和治疗设施的医院,用地标准可采用上限指标。
6.4文化娱乐设施
6.4.1文化中心(文化馆)
6.4.1.1市级文化中心,应结合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进行设置。
6.4.1.2区和镇级文化中心,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内按3~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4000-6000平方米,用地面积12000平方米;
较大的工业区内也应设一处;
按人口配置文化中心时,应另计入相应区域的80%暂住人口。
6.4.1.3中心城区内设有市级文化中心的区,可不再设区级文化中心。
6.4.1.4位置应选在交通方便和人口集中的地方,宜结合或邻近公园绿地。
6.4.1.5各级文化中心都应设有阅览室,其规模不宜小于50座。
6.4.2青少年活动中心
6.4.2.1中心城区每8-10万人设一处,建筑面积1000-1500平方米,用地面积1000-2000平方米;
各镇区可设一处,建筑面积和用地指标采用中心城区下限值;
按人口配置青少年活动中心时,应另计入相应区域的50%暂住人口。
6.4.3影剧院
6.4.3.1一般标准:
每5万人设一处300-500座的电影院,建筑面积1.5-2.5平方米/座。
6.4.3.2中心城区每区设一处500-800座的综合性多功能影剧院,建筑面积2-2.5平方米/座,用地面积3.5-4.5平方米/座;
镇区可按6.4.3.1标准设置,也可采用6.4.3.2的下限值设置;
按人口配置影剧院时,应另计入相应区域的80%暂住人口。
6.4.4图书馆
6.4.4.1中心城区设市级大型图书馆一处,按5-10座/万册设阅览席;
镇区可设一处镇级图书馆,藏书量为10万册,按10座/万册设阅览席,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按人口配置图书馆时,应另计入相应区域的80%暂住人口。
6.5体育设施
6.5.1运动场
6.5.1.1一般标准:
每0.3-0.7万人设2个羽毛球、1个篮球场;
0.7-1.5万人设2-4个羽毛球场、2个篮球场、一座健身房。
6.5.1.2中心城区每15-20万人设一处综合运动场,用地面积4-6万平方米。
综合运动场内应设标准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和乒乓球室。
镇中心区可不设综合运动场,但可按6.5.5.1的标准和内容设一项或若干项的运动场地;
按人口配置运动场时,应另计入相应区域的80%暂住人口
6.5.1.3工业区可按工业人口数量,参照本标准设置运动场地。
6.5.2游泳池
6.5.2.1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每3~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用地面积2000-3000平方米;
按人口配置游泳池时,应另计入相应区域的80%暂住人口。
6.6商业服务设施
6.6.1综合市场
6.6.1.1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每3-5万人设一处,服务半径500-800米,每处用地面积3000-5000平方米。
须配建公厕、垃圾收集站、停车场以及设有不少于20平方米办公面积的市场管理所;
按人口配置综合市场时,应另计入相应区域的暂住人口。
6.6.1.2肉菜市场:
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按每1-2万人设一处,服务半径为300米,用地面积1500-2000平方米。
6.6.2其他
6.6.2.1中心城区内,在市级中心应设有包括若干数量大型超市、百货商店餐馆、酒店;
区和镇级中心应至少设一处中型超市或百货商店,以及若干餐饮店。
6.7行政管理设施与社区服务设施
6.7.1行政办公
6.7.1.1市、区和镇直属行政、团体机构等办公设施,应结合中心城区和镇区规划,在市中心或区和镇中心位置,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进行设置,其建筑和用地指标,参照使用办公建筑设计相关标准。
6.7.1.2街道办事处:
中心城区和镇区3-5万人设一处,建筑面积700-1200平方米。
6.7.2派出所:
中心城区和镇区3-5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建筑面积700-1000平方米。
6.7.3工商所:
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每3-5万人设一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
6.7.4社区服务中心:
中心城区每区和各镇中心区设一处,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
6.8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6.8.1敬老院
6.8.1.1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服务,包括:
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
中心城区每5-10万人设一处,规模为100人,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人,用地面积25-30平方米/人;
各镇区可设一处,建筑和用地指标采用中心城区下限值。
6.8.2托老所
6.8.2.1为60岁以上老人提供日间服务,包括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
中心城区每区设一处,一般规模为30-50床位,每床位建筑面积20m²
;
各镇区可设一处,建筑面积采用中心城区下限值。
6.9市政公用设施
6.9.1邮政支局:
规模计算应包括暂住人口。
暂住人口按100%计。
邮政支局宜独立占地,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一般建筑面积1500m²
/处,用地面积2000m²
/处。
6.9.2小型普通消防站:
一般建筑面积350-1000m²
/处,用地面积为400-1400m²
6.9.3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服务半径宜为1-3km,建筑面积100-200m²
/处,用地面积1000-1500m²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每处一般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积(m²
)
用地面积(m²
教
育
(1)托儿所
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
—
4班≧1200
6班≧1400
8班≧1600
▲
△
(2)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
4班≧1500
6班≧2000
8班≧2400
(3)小学
6~12周岁儿童入学
12班≧6000
18班≧7000
24班≧8000
(4)中学
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
18班≧11000
24班≧12000
30班≧14000
医
疗
卫
生
(5)医院
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2000~18000
15000~25000
(6)门诊所
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0~3000
3000~5000
(7)卫生站
社区卫生服务站
300
500
(8)护理院
健康状况较差或恢复老年人日常护理
3000~4500
文
化
体
(9)文化活动中心
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
景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
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和才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
4000~6000
8000~12000
(10)文化活动站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表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400~600
(11)居民运动场、馆
健身场地
10000~15000
(12)居民健身设施
篮、排球及小型球类场地,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和其他简单运动设施等
商
业
服
务
(13)综合食品店
粮油、副食、糕点、干鲜果品等
居住区:
1500~2500
小区:
500~1000
——
(14)综合百货店
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
(15)餐饮
主食、早点、快餐、正餐等
(16)中西药店
汤药、中成药及西药等
200~500
(17)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300~1000
(18)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
1000~1200
1500~2000
800~1500
(19)便民店
小百货、小日杂货
(20)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零售、洗染、美容、照相、影视文化、休闲娱乐、洗浴、旅店、综合修理以及辅助就业设施
金
融
邮
电
(21)银行
分理处
800~1000
400~500
(22)储蓄所
储蓄为主
100~150
(23)电信支局
电话及相关业务等
1000~2500
600~1500
(24)邮政局、电信局
包括电信、电报、电话、信函、包裹、兑江和报刊零售等
社
区
(25)社区服务中心
家政服务、就业指导、中介、咨询服务、代客定票、部分老年人服务设施等
200~300
300~500
(26)养老院
老年人全找式护理服务
(27)托老所
老年人日托(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
(28)残疾人托养所
残疾人生托式护理
(29)治安联防站
18~30
12~20
(30)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30~50
(31)物业管理
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
(32)变电站
(33)开闭所
≧500
(34)路灯配电室
20~40
市
政
公
用
(35)燃气调压站
50
100~120
(36)高压水泵房
40~60
(37)公共厕所
30~60
60~100
(38)垃圾转运站
(39)垃圾收集点
(40)居民存车处
存放自行车、摩托车
1~2辆/户;
地上0.8~1.2m²
辆;
地下1.5~1.8m²
/辆
(41)居民停车场、库
存放机动车
(42)公交始末站
(43)消防站
(44)街道供应站
煤或罐装燃气
行政管理及其
他
(45)街道办事处
700~1200
(46)市政管理机构(所)
供电、供水、雨污水、绿化、环卫等管理与维修
(47)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700~1000
600
(48)其他管理用房
市场、工商税务、粮食管理等
100
(49)防空地下室
掩蔽体、救护站、指挥所等
表注:
▲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能设置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