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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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Word文件下载.docx

应急照明的一种,这类照明用于确保疏散的标志能有效地被识别并在正常照明或需要应急照明的所有时候都能安全地使用。

3)备用照明 

standbylighting

应急照明的一种,这类照明能够使正常活动继续进行或安全地终止。

4)持续式应急灯具 

maintainedemergencyluminaire

在正常照明或需要应急照明时,灯具中的应急照明光源才工作的灯具。

 

5)非持续式应急灯具 

non—maintainedemergencyluminaire

只有在正常照明供电故障时,灯具中的应急照明光源才工作的灯具。

6)组合应急灯具 

combinedemergencyluminaire有2个或更多光源的应急照明灯具,其中至少有一个光源是由应急照明电源供电,其他光源由正常照明电源供电。

组合应急灯具有持续式的也有非持续式的。

7)自容式应急灯具 

self—containedemergencyluminaire

一种持续式或非持续式应急照明灯具,其所有部件,例如电池、光源、控制部件以及有可能提供试验和检查的装置,都包容在灯具中或靠近灯具(1m内)。

8)中央供电灯具 

centrallysuppliedluminaire

一种由中央应急电源系统供电的持续式或非持续式灯具,该电源系统不包含在灯具内。

9)复合自容式应急灯具 

compoundself—containedemergencyluminaire

一种自容式应急照明灯具,除提供持续或非持续应急照明提供应急电源外,还为辅助灯具工作提供应急电源。

10)辅助灯具 

satelliteluminaire

从复合自容式应急灯具中得到持续式或非持续式应急工作电源的一种灯具。

11)控制装置 

controlunit

包括一个电源转换系统,一个电池充电装置以及有时还包括一个试验装置的组件或数个组件。

对于管形荧光灯具,此组件内还可以有一个逆变器和镇流器。

12)正常供电故障 

normalsupplyfailure

正常照明不再能为应急疏散目的提供最低照度的一种状态,此时应急照明必须开始工作。

13)灯具额定流明输出 

ratedluminairelumenoutput

灯具制造厂规定的在正常电源故障后1min灯光的流明输出,并且应持续到额定的工作时间结束。

14)额定工作时间 

rateddurationofoperation

由制造厂规定的提供额定流明输出的时间,这一工作时间不包括正常电源故障后的第一分钟。

15)正常状态 

normalmode

正常供电时自容式应急灯具处于工作准备的状态。

假如在正常电源故障情况下,灯具自动转换到应急状态。

16)应急状态 

emergencymode

在正常供电出现故障时,自容式应急灯具由内在电源提供照明的状态。

17)休止状态 

restmode

在正常供电停止的时间里,自容式应急灯具处于被熄灭的状态。

4灯具的分类

应急照明灯具应按GB7000.1—1996第2章分类。

按其中以支承面材料分类,所有应急照明灯具应分为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类。

4-1 

应急照明灯具还应按其结构分类:

——带有“休止状态”装置的自容式照明灯具或不带有“休止状态”装置的自容式照明灯具;

——中央供电照明灯具;

——持续工作或非持续工作灯具。

应急照明灯具还可以进一步分类为用分开的光源提供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的组合灯具。

标记

应用GB7000.1—1996第3章及本标准5.1—5.18的要求。

5-1 

灯具应清晰地标志额定电压。

5-2 

应按4.1条清晰地标志灯具的分类。

表明这些分类的符号和缩略语正在考虑之中。

5-3 

灯具应清晰地标志能确保获得额定输出流明的被调换灯泡的参数,被调换的灯泡参数应包括数量、型号、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

5-4 

有ta的还要增加ta标志,在灯具上标出或在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中给出环境温度范围。

5-5 

灯具的与直流电源连接的接线端应该在正极标上“十”或红色,在负极标“一”或黑色。

与交流电源连接的接线端应该用符号“~”标记,以资区别。

5-6 

自容式灯具应该标出应急工作时间极限。

5-7 

自容式灯具所用的可换熔断器和可换指示灯泡应该标明熔断器的详细标称值和指示灯泡的参数。

5-8 

如果提供模拟正常供电故障的试验装置,则应清楚地标志出来,使得在日常维护期间清晰可见。

5-9 

自容式灯具应该清晰地标志出调换电池的型号和额定电压。

5-10 

自容式应急灯具内的电池应该标出生产的年份和月份。

电池标签上应该留有空白的地方,允许安装人或使用人写电池的调换的日期。

5-11 

自容式灯具应在说明书中说明当自容式灯具不再满足其规定的性能期限时应更换电池。

5-12组合应急灯具应标志出有关调换灯泡的所有参数,如果使用在应急电路中的灯泡与使用正常电源电路中的灯泡是不同的,则应能清楚地识别其型号。

在组合灯具中的应急照明灯泡灯座上应有一个直径至少5mm的绿点来识别,调换灯泡时应可见。

5-13 

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中,生产厂应给出装在灯具中的试验装置的详细说明,如果试验装置是与灯具分开的,则应给出相应的说明,说明书应包括试验顺序的细节。

5-14 

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中,制造厂应给出在复合自容式灯具和辅助灯具之间所使用的连接线的详细说明,应规定电缆最大长度其电压降限制在3%的范围内。

5-15 

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中,制造厂应给出详细的额定输出流明值。

制造厂还应按本标准第16章的内容给出相应的光度数据。

5-16 

带有休止状态装置的自容式应急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中,制造厂应给出从正常状态到休止状态所需要的控制装置的说明。

5-17 

当灯具安装完毕时,5.1和5.6所要求的标志应清晰可见。

对嵌入式灯具,这些数据可以标志在灯具内部,当移动控光罩时,数据也清晰可见。

5-18 

5-1—5-17要求的合格性,用目视检验和按GB7000.1—1996第3章试验检验。

结构

应用GB7000.1—1996第4章及6-1—6-19的要求。

6-1 

在应急灯具中,应急照明所使用的荧光灯管在应急状态下启动不得使用ZBK74005(eqvIEC155:

1983)规定的辉光启动器。

不应使用内装启动器的荧光灯管提供应急照明。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2 

装在应急灯具给应急光源和控制部件供电的直流电子镇流器应符合IEC924和IEC925的要求。

合格性由IEC924和IEC925相关章节规定的试验来检验。

6-3 

连接于一个电路中的任一灯具的故障不应影响连接于该电路中的其他灯具。

这些要求可以由每一灯具中装的保险丝,继电器或其他保护装置来满足,也可以通过灯具内部设计的线路/元件以防止过大的故障电流来满足。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4 

应急灯具进行GB7000.1—1996第4.13机械强度试验时,对所有外部部件的最小冲击能量应为0.35N·

m。

6-5 

用钨丝灯提供应急照明的灯具通常只需要使用一个灯泡。

6-6 

在中央供电的组合应急灯具中,通过双重绝缘、加强绝缘、接地屏蔽或者其他相当的方法,确保正常电源与应急电源之间的充分隔离。

两个线路之间各使用基本绝缘或正常供电线路中使用双重/加强绝缘是满足本要求的。

两线路的连接用一个接线端子座、板也是可接受的,但所要求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是由松开一个接线端子也不造成两线路连接来测得的。

6-7 

自容式应急灯具应装有由正常供电给电池充电的装置和正常使用中清晰可见的指示器,例如有一个灯泡显示以下情况:

a)电池正在充电;

b)合适的话,通过应急灯泡钨丝的线路是连接着的。

6-8 

自容式应急灯具所装的电池1)应至少正常工作4年。

当灯具或辅助灯具起应急功能时才使用这些电池。

电池的标称值应该用电池生产厂规定的技术数据核实。

注:

这些数据应该包括:

寿命试验结论,容量对温度的曲线和在各种温度的充电特性。

6-9 

自容式应急灯具内应保护电池避免在各种故障情况下过度放电,电池和电子线路之间应装有一个安全装置,以免过热的内部接线或电子电路影响电源。

检验本要求的合格性的试验正在考虑之中。

6-10 

在自容式应急灯具中,电池与应急照明灯泡之间除转换装置外应没有开关。

6-11 

在自容式应急灯具中,一个或多个应急照明光源的故障应不中断电池的充电,也不会引起过载损害电池的工作。

合格性由12-7试验期间模拟光源的故障来检验。

6-12 

自容式应急灯具应该装有模似正常供电故障的整体式试验装置或遥控试验装置。

人工操纵的试验开关应是自动复位式的或者是钥匙式的。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并控制造厂在说明书中指定的试验装置来操纵。

6-13 

在自容式灯具中三个单体以上串接的铅酸电池和镍镉电池应有防止个别电池的极性相反和防止有害的完全放电的措施,除非电池生产厂作出与此不同的声明。

这种保护应由所装的电子系统完成,当电池电压降低至Vmin,限止电池进一步放电到6.18规定的电流值,Vmin由下式确定:

Vmin=x·

n

式中:

n——电池数量。

对铅酸电池:

持续1h(或少于)工作的,X=1.6V

持续3h工作的,X=1.7V

对镍镉电池:

所有持续工作的,X=0.8V

这一保护系统将防止由光源或逆变器造成的电池的进一步放电,即使由于自然再生引起电池电压升高也如此,直到恢复正常供电电源。

合格性由12-7的应急状态周期试验中测量电池电压和放电电流来检验。

电池电压不应降至低于Vmin并且放电电流应不超过6-18规定的电流值。

6-14 

自容式灯具在应急状态下工作应不受正常电源线路的短路、接地及中断的影响。

合格性由12-7应急状态周期的试验中模拟这些供电线路故障来检验。

试验期间灯具应正常工作。

6-15带有休止状态装置的自容式应急灯具应该装有控制装置或连接遥控装置,使得应急状态和休止状态之间相互转变。

6-16 

带有休止状态装置的各个灯具采用一个遥控装置工作其遥控装置的工作应与灯具的电池和正常网路电源无关。

该遥控装置能使若干个自容式应急灯具同时工作。

6-17 

带有休止状态装置的自容式灯具在应急状态下的工作将不受遥控装置连接线路的短路,接地或中断的影响。

合格性由6-14的试验中模拟这些线路故障来检验。

6-18 

带有休止状态装置的自容式应急灯在休止状态下灯具耗用电池电流量不超过:

——铅酸电池10-5×

C20A,C20为20h连续放电的电池容量,单位A·

h;

——镍镐电池O.O015×

C5A,C5为5h连续放电的电池容量,单位A·

h。

合格性由12-7的试验期间自容式灯具在休止状态下测量电池的放电电流来检验。

6-19 

在自容式灯具里,由钨丝灯泡提供应急照明的,其灯泡电压在经历了应急状态额定工作期限20%后应不覆盖额定灯泡电压的1.05倍。

合格性由12-1的耐久性试验期间在最初的10个周期期间测量灯泡的电压来检验。

7漏电距离和间隙

应用GB70001.1-1996第11章。

8接地规定

应用GB70001.1-1996第7章。

9接线端子

应用GB70001.1-1996第14章和第15章。

10外部和内部接线

应用GB70001.1-1996第5章。

11防触电保护

应用GB70001.1-1996第8章。

12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应用GB7000.1—1996第12章及本标准12.1—12.7的要求。

IP分类高于IP20的灯具应在按本标准第13章规定的GB7000.1一l996第9章9.2试验后及9-3试验前进行相应的GB7000.1—1996第12章12.4、12.5和12.6试验。

12-1 

自容式应急灯具的耐久性试验应按GB7000.1—1996中12.3.1进行,但c)和d)的要求由下列要求代替。

灯具在箱内总共连续试验390h,在额定电源电压下由10个连续的周期,每个周期36h和最后正常工作30h组成。

10个周期的每个周期中,灯具在额定电源电压下正常工作30h,应急状态下工作6h。

合格性由GB70001.1—1996第12-3-2的要求检验。

另外,在耐久性试验后,灯具在电源电压下开关操作50次期间符合要求地工作,每次开关操作一次包括将灯具连接到正常额定电源,应急光源熄灭60s,然后切断正常额定电源20s。

耐久性试验期末的第11次30h的充电为的是电池充分充电后就开始做50次开关操作试验,否则不能期望灯具在有过放电的电池下符合要求地工作。

规定短时间工作的或者有一个内藏继电器的灯具,在应急光源熄灭之前恢复正常供电后,可以修订开关50次的操作试验以便保证在试验做完之前电池不会全部放电完毕。

在开关操作期间可以增加充电时间。

12-2 

GB7000.1—1996中12-4和12-5所述的热试验应在正常工作和应急照明两种状态下进行。

半透明部件上有图像的灯具应将那些有图像部件处在受热影响最厉害的位置上。

12-3 

灯具在应急状态的试验条件应按以下要求:

对于自容式应急灯具:

在接通应急状态和完成电池完全放电之间的任何时候都使用GB7000.1—1996第12的温度限定值。

对于复合应急灯具:

除非灯具结构上确定了两种线路不同时工作,否则两种线路应同时试验。

在应急状态中,在不升高其额定电源电压下进行反常工作(见GB7000.1—1996中12-5)的热试验。

12-4 

根据12-3的目的电池的完全放电如表1给出的值所示,所给值在环境温度为20℃土5℃下应用。

表1电池放电

电池类型

放电条件

持续1h的V/每节电池持续3h的V/每节电池

镍镉

铅酸

1.0

1.75

1.80

12-5 

对有温度限定的电池GB7000.1—1996中12.4.2a)第一句允许温度5℃的规定值应减少为2℃。

通常测量电池外部温度就接近于内部温度。

12-6 

自容式应急灯具应按GB7000.1一1996中12-5进行附加的热试验,但反常工作条件应将内部电池的电池充电器输出处短路代替。

灯具应符合GB7000.1—1996中12.5.2的要求,不应变得不安全,并在移去短路连接、重新连接电池并接上熔断丝(若有熔断丝)后,则灯具应正常工作。

12-7 

热试验完成后(即按12-4完成电池放电)让自容式应急灯具冷却至额定环境温度(z:

)或25℃,两者取高者,然后在0.9倍的额定电源电压下充电24h以后灯具应在额定的工作期限末期提供额定输出流明。

13防尘和防潮

应用GB7000.1—1996第9章,高于IP20的灯具的试验顺序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要求。

14绝缘强度和介电强度

应用GB7000.1—1996第10章。

应按IEC924和IEC925的要求对电子镇流器做试验。

15耐热、耐火和耐电痕

应用GB7000.1—1996第13章的内容同时符合15-1的要求。

15-1疏散照明灯具不固定带电部件就位的绝缘材料的外部部件应能经受GB7000.1—199613-3-2的试验。

16光度学性能

16-1 

在正常电源故障后,应急状态lmin内,灯具应达到制造厂规定的额定输出光通量,并持续到额定应急时间结束。

在正常电源故障后,应急工作的第一分钟期间,灯具输出的光通变化应符合制造厂的要求。

合格性用测量来检验,对于自容式应急灯具,在应急状态下用内装电池在0.9倍的额定电压下充电24h后测量,对中央供电灯具在额定在电源电压下工作下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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