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南新区便民服务信息张贴栏制作和安装项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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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

4.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投标申请人须是独立法人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广告发布、制作等服务项目。

4.2、项目负责人资质和要求:

投标项目负责人须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且非法定代表人。

4.3投标申请人须保证委托代理人及投标项目负责人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

投标时,投标人应提供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之日当月向前连续6个月(例:

如开标日期为2015年7月的某一天,则投标单位需保证以上人员2015年1-6月养老保险均在本单位缴纳)缴纳的养老保险原件(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须附有效期内的缴费清单;

如提供的是劳动保险部门证明,须有名单并注明缴费起止期间,以上人员参保证明需单独出具每人一份,注明缴费起止时间且加盖社保部门有效章印,证明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月出具)。

上述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可为同一人。

注:

外市区投标企业也可提供印有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和参保缴费证明查询途径。

事业单位不需提供上述资料,但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该单位及项目组人员事业性质证明原件。

4.4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方式投标,中标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4.5邀标人谢绝挂靠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如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现以他人名义投标,将取消其报名、入围、中标资格,同时将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4.6为了便于项目管理和实施,如中标单位非盐城市城南新区入住企业,须总部搬迁盐城市城南新区或经中标单位授权后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注册成立分公司,开票结算等相关工作将与搬迁盐城市城南新区总部或经中标单位授权后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注册成立分公司进行办理。

5、资格审查方式

5.1本项目资格审查方法采用“资格后审”办法。

6、投标有效期

6.1本工程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

7、投标保证金

7.1本工程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元,保证金必须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投标人不得使用其他担保方式。

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本单位的基本账户上汇出(以投标人汇出资金的银行日期为准,且保证金汇出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收款人名称:

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

盐城市中行城南支行,开户行账号:

540458224529。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各投标人将银行汇票原件、基本帐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带至开标现场交工作人员核验,未按上述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供基本账户许可证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如未按文件约定提供银行汇票,直接将保证金汇入招标人账户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7.2中标人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开标结束后当场退回。

8、招标文件发售

8.1本项目不需报名,请具备主要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到盐城市城南新区采购与招标网(

9、现场踏勘

91现场踏勘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

9.2地点:

城南新区。

9.3现场踏勘要求:

投标人须到现场实际踏勘,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施工场地布置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并将本工程可预见的相关费用自行考虑到投标报价中,投标人中标后上述所有可能发生的措施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中标价中并包干使用,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够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施工范围内、外的公共道路按现状,一切施工便道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包含在投标价中。

9.4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投标报价方式

10.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

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子目的单项均需计算并填写综合单价、合价。

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有异议(包括对工程量清单中漏项的疑问),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按投标须知中规定的疑问送达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11、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11.1本工程计价方式为“全费用综合单价”,本次招标工程的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损耗、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等一切费用,中标后,其综合单价不得调整。

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

评标委员会发现单价与数量之积和总价不符,可要求投标人澄清,以单价为准;

如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未发现单价与数量之积和总价不符,投标人中标后,按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修正总价或单价。

12、招标控制价

12.1本工程设定招标控制价为32万元。

12.2招标人将拒绝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

13、评标办法

13.1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推荐有排序的1-3名中标候选人,具体评标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14、定标办法

14.1本工程由招标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定标办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15、投标文件递交

15.1截止时间:

2018年5月12日15:

00时止。

15.2地点:

盐城市城南新区行政服务中心D1楼317室(海洋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路东、路北)317室。

16、开标

16.1时间:

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6.2地点:

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16.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有效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本项目的开标会议,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标书处理。

17、本招标文件提供以下第1-6项附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样式;

 

2)、授权委托书样式;

3)、投标承诺书样式;

4)、一号、二号标书封面样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如有)。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工程概况及现场条件

1.1工程概况:

见投标须知。

1.2现场条件:

现场已基本具备开工条件。

完善施工用接水、接电及场内外运输、通行道路的建设与维护、施工场地布置费用等由各投标人自行解决,费用在投标报价的措施费用中考虑。

2、投标费用

2.1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无论成交与否,都须自行承担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3.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在2018年4月日12:

00时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如在规定期限内未递交疑问或未按规定提交投标疑问的,则视为该投标人无疑问。

3.2对于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或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文件,投标人应在截标时间前随时查看“盐城市城南新区采购与招标网(

3.3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

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

3.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答疑文件或补充通知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时间在答疑文件或补充通知中明确)。

3.5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一份书面文件表述为准,与招标文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4、投标报价

4.1投标报价是投标人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的综合单价及合价。

其报价应包含(但不限于):

深度优化、信息栏的制作、加工、采购、运输(到工地现场)、卸车费、保险费、售后服务、利润、检验试验费、安装、不可预见费、税金、保修及其它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

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规定,本工程采用增值税一般方式计税,税率为11%。

4.2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以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4.3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报价统一采用人民币作为计量单位,并且精确到元、角、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5、投标文件的编制

5.1投标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文件将被拒绝。

投标文件共1个标书,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原件材料一份。

5.2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5.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2.2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5.2.3投标承诺书(允许另附一个详细说明);

5.2.4详细投标报价单及其电子标书(载体采用U盘或光盘);

5.2.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2.6符合本项目公告及文件要求的养老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复印件均须合订成册。

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原件材料或原件材料不全者,资格审查不通过。

5.3 其它要求

5.3.1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表式投标人应使用,但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拓展。

5.3.2投标文件须用不能擦去的黑字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复印,其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6.1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内有效。

6.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7.1投标人投标报名时须按投标须知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开标时,投标人将银行汇票原件及符合要求的开户行许可证交工作人员核验。

未按规定时间、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书处理。

7.2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7.2.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7.2.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7.2.3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其他投标虚假、恶意投诉或反映,干扰招投标活动的;

7.2.4招标人保留对中标人实地考察的权利,如在实地考察过程中发现中标人投标时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等与实地考察结果不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同时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

8、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封面须加盖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印(或签署)后密封(封袋的大小、数量、材质可根据需要自行制作),并在封袋(箱)上正确标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标书号。

8.2所有投标文件装入封袋(箱)后都必须在封口处密封并盖章。

8.3投标文件应标明“正本”或“副本”标志,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如投标人未按要求标明“正本”或“副本”标志,出现投标文件相互矛盾的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将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9、投标截止时间

9.1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派专人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工作人员收到投标文件后,要求投标人登记递交人和递补交时间等相关内容,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9.2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接收。

10、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0.1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所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装订、密封和标志(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并注明修改或撤回的时间)和递交。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1、开标、评标、定标

11.1开标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投标截至日期)、地点举行,由招标人主持,并由投标人代表或招标人检查标书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有效投标文件,宣读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等主要内容,并请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1.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并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推荐标明顺序的1~3名中标候选人;

11.3本工程由招标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标,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三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此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11.4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标书雷同等不规范行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可认定为不规范标书或作废标处理。

11.5投标人如有违反《盐城市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中规定情形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12、评标办法

12.1本工程评标办法为:

合理低价法。

13、废标条款: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3.1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书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名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13.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3.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3.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多个标段同时投标时,投标文件错装、混装的;

13.5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13.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3.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3.8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13.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3.10除投标人自行补充的措施项目外,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不一致的;

13.11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列金额或暂估价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3.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3.13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3.1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3.15 

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或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的其它废标情形。

14、投标文件的澄清

1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做出书面答复,但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4.2书面答复须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署或加盖印章,签署或加盖印章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15、开、评标秩序

15.1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价过程中,投标人违反规定滞留在开标、评标场所、扰乱秩序、影响工作,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招标人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16、授予合同

16.1中标人应当中标日起1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城南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确认、备案、存档。

17、其它事项

17.1投标人应附安全、质量事故处罚有效期内的相关资料(如果有)。

如在处罚期内被限制投标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的,一经发现、查实,即取消其投标资格;

若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并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公开曝光。

17.2投标须知以及答疑文件、补充通知对本通用条款作出补充调整的,从其规定。

17.3中标人在组织施工时需及时清运施工废弃物,材料堆放整齐有序,保持施工场地整洁、交通畅通。

服从招标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主动协调、解决问题,若在施工期间出现因场地清洁、交通不畅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情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同时还需接受招标人每次3000元的罚金。

17.4本通用条款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处理。

17.5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招标方式

1.1本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2、货物设计及技术要求

2.1乙方提供货物的技术资料应包括产品合格证、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

2.2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甲方。

2.3采购货物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全部达到或超过各相应规范要求并达到实际应用要求。

具体技术参数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2.4投标报价文件编制的依据及要求:

2.4.1招标人提供的采购清单;

2.4.2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要求;

2.4.3本工程招标控制价;

2.4.42018年第2-3期《盐城工程造价》市场指导价及货物材料市场价格。

3、工期要求

3.1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历天内完成货物的采购、供应,并根据工程进度要求进行安装。

3.2开工时间以甲方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

如遇特殊情况推迟开工,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确保工程验收,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怠工,如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1000元的违约金。

如因甲方原因并且符合工程工期顺延的情况,经甲方签证确认后顺延。

4、质量

4.1中标人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的型号,并且是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中标人应保证其所安装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正常保养的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中标人应对由于工艺、材料或安装缺陷而引发的故障负责,在此期间,中标人应免费提供维修、保养及更换易损件的服务。

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日应为招标人签署验收合格证书之日。

4.2根据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其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4.3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在施工过程中中标人可对本工程设计不合理的部分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做方案优化,但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所做方案优化及其对应的价格均需事前征得招标人同意和认可。

5、材料货物供应

5.1本工程货物材料由中标人自行组织采购,包括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材料均由中标人组织采购。

凡由中标人采购的材料的产地、品牌、规格、型号、价格及供应商必须得到招标人的书面认可,中标人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如不符合质量及相关规定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应禁止使用。

若已使用,中标人必须拆除、更换,并对工程造成的损失负责。

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中标人未按招标人书面确认的货物材料进行采购的,招标人有权从中标人的工程款中扣罚不低于市场材料价的2倍材料费,并由招标人自行采购,同时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2在施工过程中为防止中标人出现以劣充优、以次充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招标人一旦发现中标人的货物材料存在“以劣充优、以次充好、贴牌”等情况,第一次招标人按相应货物材料市场价的2倍扣除中标人工程款进行处罚(如已施工的须立即无条件返工,由此增加的所有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第二次招标人按相应货物材料市场价的3倍扣除中标人工程款进行处罚(如已施工的须立即无条件返工,由此增加的所有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依此类推,若累计出现三次此类情况,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清退中标人,已完合格工作量按50%结算。

如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中标人提出无法购买到施工所需货物材料,招标人将按相应货物材料市场价的3倍扣除中标人工程款进行处罚,并由招标人自行采购。

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中标人在货物材料报价时已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实际情况予以报价。

5.3中标人采购的货物材料,中标人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招标文件约定、技术标准及相关规范等采购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

并向招标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及现场抽样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对材料质量负责。

如不符合质量及技术标准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将不符合要求的货物材料运出施工场地,并立即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货物材料。

若已使用,由中标人负责返工并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确保达到要求的质量目标。

因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货物材料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由此延误的工期一律不予顺延。

6、合同约定的工程付款时间

6.1供货完毕安装调试结束并达到甲方要求的效果,经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到货金额及安装费(不大于合同价)的80%;

6.2验收合格一年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5%,两年质保期满后付清余款。

6.3以上付款由均不计任何利息和相关费用。

6.4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7、工程结算

7.1工程结算总价=中标全费用综合单价×

安装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量+变更工程价款,但中标时的综合单价结算时不予调整,结算时工程数量按实际供货并经招标人和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进行结算。

无论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甲方要求乙方的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若无相关变更,除本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外中标的全费用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7.2施工期间所有货物及材料价格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中标后甲方不再调整本工程所用货物及材料的价格,乙方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市场价格风险因素。

7.3工程变更签证定价的办法:

(一)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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