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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看书笔记

知识产权法[2003年版]主编:

吴汉东

第一编总论

1-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是人们

..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

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94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签订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狭义的

...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可分为两个类别:

一类是文学产权(literatureproperty,industrialproperty,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2-2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可简答或论述

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在于其客体即知

识产品的非物质性

....特征。

⑴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⑵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⑶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⑴专有性

它同所有权一样,

⑵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

⑶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7-3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及地位(了解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从世界范围说,知识产权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属于民法的范畴。

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第二编著作权(重点

第一章著作权概述

12-4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利。

原始版权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宋神宗继位(公元1068年之前,朝廷曾颁布有“禁擅镌”的命令。

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的是——德国马丁路德。

《对印刷商的警告》。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

14-5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可简答或论述

⑴标的不同

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体物,所有权主要表现为对有体物的支配权。

著作权则不同,它的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与智力活动的成员,是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故著作权的独点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规定,面不是由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

⑵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是最完整的,它既不受时间的限制,也不受地域的限制。

著作权虽然也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受理时间、地域和权利本身的种种限制,并最后丧失,直至进入公有领域。

15-6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可简答或论述

著作权与专利权虽然同属知识产权类型,但由于专利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著作权是文学产权的一种,两者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区别。

⑴保护对象不同

同,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⑵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是独创的。

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这是“独创性”与“首创性”即两者保护条件的差异。

⑶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生成,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布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⑷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而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

17-7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19-8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多选

⑴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⑵鼓励作品传播的原则

⑶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⑷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第二章著作权的主体

23-9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著作权主体或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㈠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享有的权利是从原始主体处取得的,并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㈡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是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的。

⑴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可依据著作权法直接取得著作权;

⑵外国人的作品则需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才能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⑶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⑷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㈢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

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

著作权完整主体,指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作者。

著作权部分主体,是指通过转让或继承关系而取得部分著作权的人。

25-10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作者所具备的条件

㈠作者首先是自然人

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简答

⑴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

⑵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⑶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㈡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在著作权法领域,法律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能将不具备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拟制为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即是如此。

26-11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

他们主要为继受著作权人。

㈠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著作权

依我国《继承法》第3条第6款规定,公民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作为遗产,在公民死亡后可由其继承人继承。

据此,因继承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㈡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㈢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国家(重点掌握

国家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特殊权利主体,一般有下列情况:

⑴购买著作权

⑵接受赠送

⑶依法律规定

29-12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㈠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

“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创作品著作权人与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

㈡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要成为合作作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⑴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责任制一致。

⑵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仅,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㈢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作品,即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注意曾考过简答

关于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作了如下规定:

⑵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㈣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注意

影视作品(注意简答,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臵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亦称视听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居

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㈤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注意大题目,论述、案例

⑴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认定这类职务作品,要注意两点:

①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也就是说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其创作提供了专门资金、设备或者资料;②其二上述作品的责任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这种责任包括各种风险和法律责任。

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

但这类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上述作品的优先使用是有期限的,即自该作品完成2年内,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优先权。

因此,在作品完成2年期间内,作者未经单位同意,无权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其许可第三人使用,使用方式不受限制。

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可以许可他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获得的报酬,作者应按与单位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㈥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作的特定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17

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㈦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无论何种美术作品,其原件载体所有权是可以转移的。

我国《著作权汉》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

㈧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注意

匿名作品,是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亦称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对匿名作品同其他作品一样实行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

34-13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可简答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

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独创性

⑵可复制性

凡制定了著作权法的国家,通常强调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34-14著作权作品的分类

⑴文字作品

⑵品述作品

⑶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⑷美术、建筑作品

⑸摄影作品

⑹电影作品和以类拟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⑺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另外,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39-15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称为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⑴原创性

⑵可感知性

⑶可再现性

40-1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确定计算机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

我国法律除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外,还规定了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几种特殊情况:

⑴合作开发

以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或约定不明,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调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能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⑵委托开发

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托者。

⑶指令开发

为完成国家机关下达的任务而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接受任务的单位。

⑷职务开发

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应对开发的自然人

⑸非职务开发

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果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法人或基他组织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

6

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41-1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多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⑴发表权⑵署名权⑶修改权⑷复制权⑸发行权⑹出租权⑺信息网络传播权⑻翻译权⑼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为自然人终生及死亡之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42-18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多选

我国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两类。

律、法规的规定,法律禁止其出版和传播,因而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⑵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这包括三种情况:

⑴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

⑵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

⑶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其他精神权利仍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㈡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之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有以下三类:

⑴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⑵时事新闻。

⑶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

45-19著作权内容概述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个方面。

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财产权的转让并不影响人身权利的存续。

作者终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

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的著作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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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

46-20著作人身权(可简答或论述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至4款对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

⑴发表权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它是著作权中的首要权利,因为作者将

作品创作完成后,如果不行使其发表权,其他任何人身权与财产权均无从实现。

发表的成立应具备两个特征:

第一,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布与众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人知晓的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作者虽未将作品公之于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定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

一是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二是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发表权包括发表作品的权利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也有权许可他人发表作品并获取报酬。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也不发表,那么,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

⑵署名权

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署名权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两个方面的权利。

注意:

如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署名权仍归作者享有。

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同时,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生前对署名权专有,死后署名权亦不得转让或继承。

应该注意的是,当作者的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

⑶修改权

修改权,即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修改权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作者的作品,XX而擅自修改作品,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但这并非绝对。

依《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杂志社可以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

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文字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⑷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被不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但它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了一步,它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而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

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作者死后,保护作口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49-21著作财产权(可出案例,灵活掌握

依《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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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演绎权(重点掌握,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56-22著作权的取得

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各国立法有不同的做法,概括起来,主要分为自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大类。

㈠著作权取得制度的种类

⑴自动取得制度

著作权自动取得,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又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大多数国家采取了这种制度。

应该指出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并不意味着获得著作权不需要具备任何条件。

恰恰相反,各国的著作权法,无一例外地均规定了一个先决条件,即作品的作者必须是有权取得该国著作权的“合格人”,否则不予保护。

这里所说的合格人是指下列人员:

①一是本国公民,或者是在本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

②二是其作品第一次在本国出版的外国人;

③三是作品第一次在与本国签订有著作权保护双边协定的国家或者与本国参加了同一个国际著作权公约的国家出版的外国人。

⑵注册取得制度

作权。

1987年新版权法之前的西班牙,以及受其影响较大的拉丁美洲和少数非洲国家,仍要求将作品提交著作权管理部门登记,否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㈡我国著作权取得制度

58-23著作权期限(每年必考

著作权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即国家确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并依法予以保护的法定期限。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法律保护,但发表权不

在此列。

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期是有限制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的不同,其保护期有所区别:

⑴作品的作者为公民,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之后50年,其保护期从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者,其保护期为50年,一般自作品首次发表时起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⑶电影作品等作品,其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⑷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在此保护期内,作者身份一经确定,是适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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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⑹表演者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⑺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⑻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其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出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五章邻接权

60-24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利,其虽非著作权,却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

权三类。

60-25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可简答或论述

著作邻接权从本质上讲,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

因此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的前提;然而如果没有邻接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又是不完全的。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在于:

⑴主体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⑵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前者体现了创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⑶内容不同。

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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