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动态考评管理办法29修改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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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专家组是测评工作的主体,测评对象为本办法第三条中所列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测评内容

第六条市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评专家组将从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三个方面对测评对象实施测评。

测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现场行为、工程实体三个部分,并通过相应的测评指标予以体现。

第七条测评指标围绕测评管理部门一定时期内的管理目标而设置,并针对现实测评工作中的不同情况设置量化标准,每个测评指标均标注出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测评平台授权

第八条测评管理部门、测评专家及测评对象登录测评平台授权方式

(一)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授权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测评平台。

(二)测评专家凭授权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测评平台。

(三)建设单位凭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发放的“企业口令码”或“身份认证锁”登录测评平台。

建设单位企业账号管理人员登录后为项目负责人分配用户名和密码,项目负责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四)施工单位凭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发放的“企业智能IC卡”或“身份认证锁”登录测评平台,施工单位企业账号管理人员为项目经理分配用户名和密码,项目经理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五)监理单位凭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发放的“企业智能IC卡”或“身份认证锁”登录测评平台,监理单位企业账号管理人员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配用户名和密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六)检测机构、预制构件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均凭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测评平台。

(七)没有“企业智能IC卡”、“身份认证锁”或“企业口令码”的企业,凭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册用户名、密码后登录测评平台。

第四章测评对象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报送测评专家信息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管理办法》中测评专家的任职要求推荐本单位的测评专家,并由本单位测评平台企业账号管理人员在首次登录测评平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所推荐测评专家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测评专家库专家申请表》(电子版)上传至测评平台专家管理平台;

自上传日起5日内将经企业盖章确认后《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测评专家库专家申请表》(纸质版)报送至测评平台管理机构。

第十条对工程项目授权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企业账号管理人员应每日登录测评平台,及时完成对测评平台所列工程项目的授权,并及时将未列入测评平台但属于本企业所辖的在施工程项目以“手动添加”的方式纳入该平台并完成授权。

第十一条报送工程信息

工程项目部中的施工方应自该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于每月15日之前将施工现场项目基本信息上传至测评平台。

第十二条开展自评

(一)工程项目部自评

工程项目部中的建设、施工、监理方应自该工程项目开工后,于每月项目基本信息上传至测评平台之日起2日内根据平台提供的测评指标,对自身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测评评分,并将结果上传至测评平台。

(二)企业评价

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依据平台提供的测评指标,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8日前对其本市范围所辖项目部中的对应方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一次测评评分,并将结果上传至测评平台。

2.检测机构、预制构件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依据平台提供的测评指标,于每月28日前对本企业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测评评分,并将结果上传至测评平台。

第十三条测评对象应及时、准确上传项目基本信息,并根据平台提供的测评指标,对自身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做出客观评价。

第十四条测评对象应积极配合测评管理部门进入施工现场开展测评工作,同时对测评中指出的安全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测评对象应按照要求参加相关安全质量工作会议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测评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测评专家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管理办法》(附件1)的相关要求,遵守《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工作承诺书》(附件2)中的相关承诺,积极协助和配合测评管理部门对测评对象开展测评工作。

第十七条测评专家依照依据平台提供的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对测评对象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情况做出客观评价,提出评价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第十八条测评专家应向测评管理部门反映测评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测评专家应遵守测评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测评对象,不得收受测评对象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测评管理部门要求其禁止透露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在具有规定回避情形时,测评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章测评管理部门的责任及义务

第二十一条测评管理部门督促相关方按要求开展测评工作

(一)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工程项目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基本信息、及时开展自评工作;

督促辖区内参建企业按要求及时对所辖项目部进行测评。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抽取一定数量工程开展的测评工作进行公示;

督促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测评工作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落实。

(三)测评管理部门对不及时报送项目基本信息、不及时开展自评工作的工程项目或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十二条测评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测评工作

(一)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抽取本辖区内一定数量的在施工程项目,并确保于本季度内组织测评专家完成对所抽取工程项目的测评工作。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取一定数量的工程项目进行测评,并确保于本季度内组织测评专家完成对所抽取工程项目的测评工作。

(三)测评管理部门组织测评专家对单体工程数量较多的工程项目随机抽取单体工程开展测评工作。

第七章测评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部以及参建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信息报送、项目自评以及企业内部测评的,其自评分或内部测评分均以零分计算。

第二十四条测评管理部门按照如下计分标准对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参建企业进行加分。

(一)对工程项目部的加分

加分均在该工程项目参建方季度内测评分值的基础上累加。

1.项目部按照要求每月均及时上传和更新填报信息且内容准确完整,加1分。

2.项目部按照要求参加相关的安全质量工作会议或业务培训,每次加0.1分,总计不超过1分。

(二)对参建企业的加分

加分均在该参建企业季度内测评分值的基础上累加。

1.参建企业按照要求每季度对所属全部工程项目完成至少一次自评,每个工程项目加0.05分,总计不超过2分。

2.按照要求参加相关的安全质量工作会议或业务培训,每次加0.1分,总计不超过1分。

3.参建企业及时报送测评专家信息,且测评专家出勤率达到100%的,加2分。

第二十五条测评管理部门按照如下计分标准对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参建企业进行减分。

(一)对工程项目部的减分

减分均在该工程项目参建方季度内测评分值的基础上核减。

1.未配合测评管理部门对本工程项目开展测评评价工作,每次扣1分,总计不超过5分。

2.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该季度的测评分数为零分。

3.对本项目开展自评的分值高于测评管理部门给出的该项目部季度内测评分值10%(包含10%)、20%以上(包含20%)、30%以上(包含30%)的,分别扣除5分、10分、15分。

(二)对参建企业的减分

减分均在该参建企业季度内测评分值的基础上核减。

1.未及时完成对测评平台所列工程项目的授权,发现一例扣1分。

2.未及时将未列入测评平台但属于本企业所辖的在施工程项目纳入测评平台并完成授权,发现一例扣2分。

3.参建企业对工程项目季度内开展自评的分值高于测评管理部门给出的该项目部季度内测评分值10%以上(包含10%),每项目扣1分。

4.参建企业对工程项目季度内开展自评的分值高于测评管理部门给出的该项目部季度内测评分值20%以上(包含20%),每项目扣3分。

5.参建企业对工程项目季度内开展自评的分值高于测评管理部门给出的该项目部季度内测评分值30%以上(包含30%),每项目扣5分。

6.该季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每起扣10分。

第二十六条测评专家在测评工作中违反前述相关条款的,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工作承诺书》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测评管理部门未严格履行相关测评责任及义务的,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管理部门考核评分表》(附件3)的相关要求扣除相应的分值,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管理。

第八章测评分数计算及排名

第二十八条单次测评依照分层次按权重方法计算得分。

测评内容涉及市场行为、现场行为、工程实体三个部分。

测评内容通过参建单位质量管理类、安全管理类、文明施工类测评指标体系体现,每个指标体系均采用百分制计分,并依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各指标体系的权重。

项目测评得分=质量管理类得分×

相应权重+安全管理类得分×

相应权重+文明施工类得分×

相应权重

第二十九条季度测评分数计算方式。

假设:

N为工程项目测评得分,P为项目自评分(三个月得分平均值),Q为企业对项目自评分,A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评分(各次分数平均值)。

P和Q没有值按零计算。

(一)测评管理部门抽取到的工程项目:

N=0.55(0.5P+0.5Q)+0.45A

(二)测评管理部门未抽取到的工程项目:

N=(0.5P+0.5Q)×

R

注:

R=M/∑(0.5Pi+0.5Qi),M为参建单位所有受测评管理部门评分的项目测评得分之和,∑(0.5Pi+0.5Qi)为参建单位所有受测评管理部门评分的项目自评分和企业自评分之和。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参建企业的季度内测评分值为所辖各项目部季度内测评分值的平均值。

测评平台管理机构对一定周期内参与测评评价的工程项目进行排名,同时根据企业各自所辖工程项目N值的平均值得出企业得分和排名。

第九章测评结果的确定及使用

第三十一条测评评价结果的发布

每季度对全市范围内在施工程项目以及该项目所涉及企业和注册人员的安全质量测评评价得分和排名情况进行公示,并描述问题变化趋势、分数对比,并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进行总体分析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每季度审核测评结果、排名以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情况等内容后,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区县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掌控和分析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的决策参考。

第三十二条企业季度测评结果与企业下季度招投标行为以及企业资质管理挂钩。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根据项目相应施工周期内的测评结果向“鲁班奖”、“长城杯”等评委会进行推荐,并与“文明工地”评审工作挂钩,测评与评优评奖工作高度联动。

第三十四条参建企业测评得分处于前10名,工程项目测评得分处于前100名,注册人员测评得分处于前50名的予以通报表扬。

上述测评对象测评结果分别处于后10名,后100名和后50名的,进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加大监督执法的力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测评对象对测评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在测评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测评管理部门反映,测评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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