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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渝安监[2009]243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安监[2008])102号)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

《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06]139号)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石油化工仓库及堆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475-2008)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15-200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GB20592-2006)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9002-2006)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

3.1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

3.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1.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场所、设施证明文件。

3.2被评价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3.2.1应提供的检查资料:

a)安全评价委托书;

b)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指仓库保管人员、销售人员等)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或上岗操作证书;

c)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d)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e)仓库、储罐(区)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文件;

f)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g)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h)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储存场所在当地安监部门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i)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J)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3.2.2被评价单位的周围环境图、平面布置图。

3.2.3设施设备的使用登记、检测等技术文件。

3.3被评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可按不同经营方式的单位按附录E提供。

4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

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4.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3《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三、四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4.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4.5安全现状评价时,对企业基本情况,应有换发证以来变化情况的描述,包括经营场所及品种、内部及外部安全间距、储存设施及主要安全设施与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措施,各类人员培训及持证情况。

防雷、防静电检测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

4.6设立、验收安全评价时,包括:

固有危险程度分析、风险程度分析、安全生产条件分析、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性等内容。

4.7设立、验收及现状安全评价要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进行评价。

5安全评价程序

5.1前期准备工作

5.1.1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导则3.1规定的内容和资料。

5.1.2与被评价单位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或委托书。

5.1.3组建安全评价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5.2现场检查和评价

5.2.1查验被评价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

5.2.2根据现场经营、储存情况,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经营、储存过程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其风险程度。

5.2.3划分评价单元。

一般可划分一个评价单元,其评价内容可包括:

a)安全管理;

b)从业人员资格;

c)经营贮存场所;

d)物品经营贮存;

e)经营贮存设施;

f)装卸设施;

g)废弃处置。

5.2.4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情况,应用《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见附录A、B、C、D),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检查评价(见附录E);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

5.2.5提出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a)安全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

b)经营管理的对策措施;

c)经营储存条件方面的对策措施;

d)其他的对策措施。

5.3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确认已符合要求。

5.4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5.5对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经营仓储设施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和重庆市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安监[2008]102号)确定的内容、格式进行分别编写,设立、验收评价报告)。

5.6对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经营仓储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危险性分析评价时应采用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安全检查表法、道化学火灾危险指数法、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法等)。

6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6.1安全评价报告的基本内容

6.1.1前言。

6.1.2概述

6.1.2.1安全评价依据。

6.1.2.2安全评价范围。

6.1.2.3安全评价程序。

6.1.3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

6.1.4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

6.1.5评价单元的划分和评价方法的选择。

6.1.6定性、定量评价。

6.1.6.1安全检查表分析评价。

6.1.6.2定量安全评价。

6.1.7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6.1.8整改建议及复查情况。

6.1.9评价结论:

按评价导则对设立,验收和现状安全评价报告结论的不同要求,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应包括:

a)符合安全要求;

b)不符合安全要求。

6.1.10与评价单位交换意见的情况。

6.2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安全评价报告的格式

7.1封面

7.2封二

7.3安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评价委托书复印件

7.4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

7.5目录

7.6正文

7.7附件(本导则3.1、3.2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附录A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仓储、备货门市或经营场所)安全评价检查表

一、安全管理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依据

类别

检查记录

结论

1.相关证明文件

1)经营单位应持有营业执照。

新设立的经营单位应持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国务院第344号

第29条

A

2)经营、储存、办公场所应有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租用民用住宅的应有社区或居委会证明。

3)经营监控或管制化学品的应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7条(四)

4)运输或委托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35条

2.安全管理机构

1)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国家主席令第70号

第19条

2)大中型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GB18265-2000

第6.3.2条

B

3)仓库应确定一名主要管理人员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22条

3.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1)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各类人员按照岗位明确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17条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有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28条

国务院令第445号

3)有经营业务管理制度:

包括采购、运输、验收、出入库登记、销售、发货、装卸等环节的管理。

4)有安全检查制度:

包括巡回检查、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5)仓储物品储藏养护制度实施情况:

按《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对照检查。

6)有安全操作规程:

按岗位和作业程序分别制定,内容应满足GB17914、GB17915、GB17916的要求。

7)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

4.安全管理

1)应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30条

(一)

2)所经营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30条(三)

3)应使用定点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保存2年。

第20条、第21条

4)建立危险化学品购货、销售台帐。

第6条(四)

5)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须建有销售记录台帐,采购、销售用户档案。

相关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第8条(三)

6)剧毒化学品应建立出入库记录台帐,其流向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保存1年以上。

第33条

二、从业人员资格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第20条

2.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第23条

3、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国家主席令第70号生

第21条

三、经营贮存场所

1.坐落位置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第5.1条

2)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第5.4.1条

3)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第6.1.1条

4)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5)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应有专用仓库(自有或租用)。

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不得将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第5.3条

6)库房、货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其中,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乙类库房(乙类第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GB50016-2006

第3.5.2条

2.仓储建筑规范

1)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第5.4.2条

2)零售业务的备货库房(或罩棚)与店面应有实墙相隔。

第5.4.7条

3)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4)库房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

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加设铁护栏)。

第6.1.2条

5)剧毒化学品库房要结构完整、干燥、通风良好,高侧窗应设铁护栏。

GB17916-1999

3.1.1

6)剧毒物品的库房应安装机械通风排毒设备。

6.3.1.c

7)剧毒化学品仓库的库房门应采用双门、双锁、双人保管;

用于储存剧毒化学品储罐的阀门、进出口应根据实际情况加装防盗、防破坏装置。

第22条、

3.仓储消防要求

1)危险化学品仓库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章的要求。

第3章

2)甲、乙类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第3.3.5条

3)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爆炸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GB17914-1999

GB17915-1999

4)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大中型仓库应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GB15603-1995

第9.2条

4.通风和温湿度控制

1)对于易于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应有防护措施。

剧毒物品的库房应有机械排毒设备。

机械通风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6.3.1条

2)严格控制库内温湿度,保持在适宜范围之内。

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按时观测记录。

GB150603-1995

第7.3条

3)库房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章的要求。

第10章

5.消防验收

经营场所、库房、设施和建筑物应有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文件。

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6.警示标志

1)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禁止吸烟、防火等警示标志。

第5.4.5条

2)生产经营场所和附属建筑物应有符合公共图形符号国家标准的明显标志,以符合紧急疏散的要求。

GB50016-2000

第11.3条

四、物品经营贮存

1.经营商品

1)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第7条

(一)

2)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第5.4条

3)应有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清单,并有危险化学品的准确分类。

第5.4.4条

4)严禁向未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购买凭证、准购证或超越购买凭证、准购证限定的时间、品种、数量等的单位或个人出售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34条

第条

5)应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并按照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管理。

GB18218-2009

2.存放量

1)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

第5.4.3条

2)与零售业务店面用实体墙相隔的备货库房内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3)小型仓库(面积小于550m2)危险化学品存放总质量应与仓库储存能力相适应,不得超量贮存。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第6.1条

3、物品摆放

1)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

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第5.4.4条

2)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或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方式储存。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第5.4.8条

3)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

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第6.1.3条

4)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3m。

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8m。

5)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和毒害性物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货垛下的垫层应不低于15cm。

第5.1条

GB17915-1999

GB17916-1999

4、安全技术说明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所有经营品种均应向供货方索取并向用户提供符合GB16483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第30条

5、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所有经营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均应有符合GB15258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第30条

五、经营贮存设施

1、消防设施

1)仓库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器材的配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章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章的规定

2)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存放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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