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术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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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术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杨德术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川刑终字第488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德术,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2011年5月1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监视居住,5月19日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四川省苍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东,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念胜,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德术犯受贿罪一案,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

认定原审被告人杨德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杨德术受贿款人民币100万元及非法所得44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杨德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631号刑事裁定,发回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后作出了广检公刑变诉(2013)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审后,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广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德术仍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梅、李林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德术及其辩护人魏东、吴念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03年,四川凯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集团)先后四次从中国农业银行广安市分行(以下简称广安市农行)贷款2200万元;2004年凯达集团以资产抵押、以四川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思源酒店)名义在广安市农行贷款2300万元。

凯达集团负责人徐某某为感谢时任广安市农行行长的被告人杨德术在审批贷款过程中的支持和关照,于2004年3月左右送给杨德术现金100万元,杨德术随后将该款委托其妻弟蒋某交与黄某某投入四川省华蓥市某某煤矿(以下简称某某煤矿)。

并经杨德术协调,从赖大福处借款400万元投入某某煤矿。

杨德术和黄某某当时约定,该400万元借款中270万元作为杨德术的借款,130万元作为黄某某的借款。

因此,杨德术在某某煤矿共有370万元的股份,约占整个某某煤矿的10%。

2005年4月、2006年10月,杨德术、黄某某以某某煤矿预借的分红款归还了400万元借款及利息。

2007年,杨德术安排蒋某从黄某某处将100万元转走。

2009年8月,李某某按照杨德术的安排,将杨德术在某某煤矿所获分红款170万元转入四川星星建设集团(匤某某处)作为杨德术在该集团某项目的投资。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

证实本案来源、被告人到案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该组证据包括:

指定管辖函及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询问通知书、传唤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及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等证据。

证实2011年5月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以川检反贪交办(2011)4号函指定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次日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反贪指辖(2011)5号函指定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该案于2011年5月10日立案并于当日传唤杨德术到案;杨德术于2011年5月10日被监视居住,5月19日被解除监视居住;5月19日被刑拘,6月1日被逮捕。

第二组证据。

证实杨德术的身份、职务以及给凯达集团、思源酒店发放贷款的情况。

该组证据包括:

杨德术的户籍证明及任职文件、广安市农行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等。

证实杨德术的年龄、出生地等身份信息;杨德术于2002年2月9日任广安市农行行长,2008年7月22日任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资产处置部总经理;凯达集团于2003年7月24日向广安市农行贷款300万元、8月28日贷款900万元、12月1日贷款500万元、12月31日贷款500万元;思源酒店于2004年3月16日向广安市农行贷款2300万元。

第三组证据。

证实杨德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徐某某所送现金100万元并为其谋利的事实。

1.证人证言。

(1)徐某某的证言。

证实其系凯达集团董事长。

2002年,经刘继兵引荐认识了杨德术,2002年、2003年期间,凯达集团在广安市农行大概有3000万元的贷款,杨德术对其帮助很大。

大概是2003年下半年,其和杨德术喝茶的时候,杨德术经常提起他给刘继兵贷款使刘继兵发了财,并说,如不给其公司贷款,其公司资金链条就要断、企业就要垮。

其知道杨德术是在要感谢费,其每次都对杨德术说知道感谢。

这种话杨德术说了很多次,其心想干脆趁春节期间,一次性感谢到位,送他100万元。

2004年春节前10天左右,其安排妻子贺某某准备100万元,说要借给杨德术。

贺某某说公司账上没有钱,但是广安市质监局要支付100万元工程款,不知什么时间到账。

当时贺某某还有点生气,不愿借给杨德术,害怕杨德术不还,其还责备了她几句。

2004年春节前两天,贺某某说取了100万元。

也就是这时,广安市委主要领导要求其必须投资思源酒店并于2004年4月前完成该酒店的装修。

当时思源酒店的两个股东没有抵押物,与广安市农行谈的2300万元贷款迟迟没能到位,因为缺资金,该酒店的装修工程在春节前就停工了。

因其公司有土地,可以做抵押。

当时其考虑到其公司在广安西溪片区的土地证和很多事情都还没有办理,不能得罪政府,就只好答应了。

其当时很为资金发愁,为了思源酒店的装修资金,其还在中石化广安市分公司的蒋小林处借了500万元,因此准备送给杨德术的100万元就暂时没有送,放在家里保险柜里。

过了一段时间,广安市农行的2300万元贷款下来后,其就还了蒋小林500万元。

资金压力缓解了,装修工作也快完成了,这笔贷款杨德术客观上也是帮了忙的。

在这个时候,其想应该感谢杨德术了,时间拖久了也不好意思。

其确实记不清楚是哪一天送钱的,反正是在思源酒店贷款2300万元下来后不久的一天晚上。

在送给杨德术钱的前几天,其给杨德术打电话,杨德术说他要出差,其就说回来后给其联系,其准备了一点东西拿给他。

隔了几天的一个晚上,大概19时多,杨德术给其打电话,说他已回广安了。

当时其和妻子正在外面吃完饭回家的路上,其开的是宝马车(车牌号:

川X02999),就急急忙忙赶回家。

其叫妻子赶快上楼把保险柜里100万元拿下来,其在车上等她。

过了一会儿,其妻把钱拿下来了,是用两个银行装钱用的袋子装的,一看就知道里面装的是钱。

其说这包装不行,叫她回家拿个箱子。

在妻子回家拿箱子的时候,其给杨德术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在家里,其叫杨德术在家里等一下。

贺某某回家拿了一个黑色拉杆旅行箱下来,他们把钱装进箱子放在宝马车后备箱里,然后其就开车往广安市农行宿舍去,当时杨德术住在广安市农行宿舍。

进了广安市农行宿舍,其给杨德术打电话,问他家在几栋几楼,其就提着箱子往杨德术家那个单元的楼上走去,杨德术在门口等候。

其进门后对杨德术说,这是100万元,感谢杨德术多年的支持,顺手就把箱子放在客厅的墙边。

杨德术脸上笑嘻嘻的,连续说了几声谢谢,叫其坐了会儿,杨德术的妻子蒋某某还给其倒了一杯水,不到十分钟就告辞回家了,其妻还说怎么这么快就回来了,箱子怎么没有拿回来。

杨德术的手机号码是XXXXXXXX416,其联系杨德术都是打的该手机。

杨德术用手机、办公室座机、家里座机都给其打过电话,但其现在记不起他办公室和家里的电话了。

其原来使用的手机号码XXXXXXXX199,该手机号码从1996年就开始使用了,直到2011年出事后才换成现在使用的手机号码。

其与思源酒店的关系,曾于2002年初其与成都路桥公司合作开发该酒店,2003年上半年其将股份卖给成都路桥公司后就退出了,此次重新进入思源酒店后,2005年其将股份卖给广安爱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后又退出了。

一审庭审中,证人徐某某经通知出庭作证。

徐某某在法庭上与杨德术进行了对质,并接受了控、辩、审三方的询问,徐某某称其此前证言属实,但对送钱时间等某些细节因时间久远记不清。

(2)贺某某的证言及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

证实其在公司担任出纳。

2003年底,广安市质监局要给其公司转100万元工程款,徐某某安排其钱到账后报个计划取出来,说这个钱要拿到杨德术那里去,具体杨德术拿这个钱干什么其不清楚。

凯达集团房地产公司在广安市广安区中桥信用社设有帐户,2004年1月18日广安市质监局转来工程款100万元,1月19日其以发放人工费及工资的名义取现100万元。

因当时徐某某说这个钱要交给杨德术,其不便在账上注明,只有用发放人工费及工资的名义处账。

当时西溪片区工程项目很多,每天进出的账也多,其怕以后忘记了,就多了一个心眼,在这个账后面加注了一个“杨”字,这个“杨”字就是指的杨德术。

注明这个“杨”字没给徐某某讲过。

这个钱放在保险柜以后,其就问过徐某某,好久把这个钱给杨德术,徐某某说等一下。

因为时间太久了,至于徐某某是什么时候拿走钱这个细节经过反复仔细回忆才记清楚。

(贺某某陈述当晚送钱给杨德术的基本经过,包括装钱的黑色旅行箱等细节与徐某某的证言一致)。

(3)蒋某某的证言。

证实由其一审委托的律师对其转达过杨德术关于愿意就受贿款进行退赔、争取宽大处理、希望其协助退赃的意见。

其个人与徐某某没有经济往来,不清楚杨德术与徐某某是否有经济往来。

2.被告人杨德术的供述及自书材料。

证实2004年或2005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的一天晚上,徐某某打电话说要到其家来汇报工作,其说汇报工作到办公室,徐某某说情况简单就在家里说。

过了一会,徐某某提了一个箱子到其家里,简单说了企业的一些情况,也说了感谢其支持的一些话,并告诉其箱子里有100万元现金,其吓了一跳,让他带走,但徐某某执意留下就走了。

这100万元现金连同装钱的箱子就放在家里主卧室立柜里面,不敢去银行存,想退还给徐某某,因他是市上知名企业家,怕得罪他,也不敢向单位的监察室交。

2004年上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黄某某和李明章邀其入股某某煤矿,其就将这100万元委托蒋某交给黄某某以黄的名义代其入股某某煤矿。

其没告诉蒋某这100万元是什么钱。

杨德术在侦查阶段的自书材料,承认其收受徐某某100万元现金并投资入股的事实,与其上述供述相印证。

3.书证、物证、司法鉴定意见。

(1)《广安市广安区中桥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

证实广安市广安区中桥信用社向凯达集团房地产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X9201付款100万元,付讫日期为1月19日。

(2)凯达集团银行存款日记账。

证实广安市质监局向凯达集团拨付工程款100万元,2004年1月19日取现金发放人工费及工资100万元,并注有“杨”字。

(3)凯达集团发放工资账务凭证。

(4)《信用社来账凭证》。

证实广安市质监局通过广安区中桥信用社向凯达集团账号XXXXXXXXXXXXXXX9201转款100万元,信用社编报日期为2004年1月17日。

(5)凯达集团收到广安市质监局拨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

证实其中包含2004年1月17日拨付的100万元。

(6)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13)文鉴字第92号。

证实检材《银行存款日记账》第018页2004年1月19日一行中的“杨”字与该行其他手写字迹是同一时间书写形成,该行手写字迹与同一账本中2003年、2005年的手写字迹是依序书写形成。

该鉴定意见已于2013年4月24日对杨德术告知。

(7)凯达集团开发广安西溪片区的请示、合同。

证实2002年5月22日广安市委同意凯达集团开发广安西溪片区。

(8)凯达集团在广安市农行贷款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收贷凭证。

证实凯达集团为开发西溪片区先后从广安市农行贷款2200万元。

(9)《广安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4)9号及会议记录。

证实思源酒店当时处于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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