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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废弃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成员单位包括校办、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科技处、教务处、保卫处和生物技术中心。

第五条学校相关二级单位的职责: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本科教学实验室和院设科研平台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计划申购、存放与使用安全管理、废弃物的存放管理与组织处置、台账管理以及实验室日常各类安全管理等;

生物技术中心负责学校生物科技楼和工程科技楼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废弃物的安全指导和监管工作;

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的安全指导、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监管工作;

科技处负责除生物科技楼和工程科技楼之外的其他各类校级和省部级科研平台的安全指导、平台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监管工作;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各试验站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废弃物的安全指导和监管工作,各试验站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

农业园负责大杨镇和郭河镇两园区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仓库保管、发放等安全管理工作和化学废弃物处置的组织工作;

保卫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监管、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处置,以及对外联络工作。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一名行政负责人担任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废弃物安全管理负责人,并逐级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管理和化学废弃物妥善处理的责任机制,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和“谁产生、谁处理”的原则。

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和化学废弃物处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台账,经常性地开展单位内部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保管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应按需、从严申报使用计划。

凡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分学期申报危险化学品使用计划,经审批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自行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采购的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执行检查、验收、登记入库制度,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

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存放距离。

第十条国家严管的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应统一存放,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存放库内的照明要使用防爆灯,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保持库内空气流通,定期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仓库要经常性地开展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逐级报告。

对错发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如数追回,并查明原因,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建立领导审批制和领用、使用责任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领取、使用、结存情况)登记,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一。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必须坚持“谁领用谁负责”和“按需领用”的原则。

领取危险化学品人员必须为学校在职教职工,严禁指派学生领取危险化学品。

领取危险化学品时,领用人应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

领取后须尽快返回实验室,严禁随身携带、夹带剧毒化学品出入其他单位和部门。

各使用单位应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

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前应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技能的测试。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实验室)必须配备药品安全柜,领用的危险化学品应集中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和发放工作。

使用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存放在药品安全柜里。

第十六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等设施。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重点加强对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药品的安全使用管理。

对于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实验,指导教师及相关实验人员必须做好每天使用情况的详细记录,以便查核。

第十八条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使用单位和保卫处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事故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五章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九条实验室产生的化学废弃物按下列类别分类:

一般化学废液、剧毒化学废液、废旧化学试剂、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化学固体废物、瓶装化学气体等。

实验室应按“分类收集,集中存放,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收集、存放和保管各类化学废弃物。

存放化学废弃物的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危险品”安全标志。

第二十条化学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

1.一般化学废液

(1)一般化学废液分三类废液使用收集桶收集和存放,即:

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一般无机物废液(不含重金属、汞、砷)。

(2)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

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瓶口密封。

容器不得渗漏,若出现密封不严或破损将不予收处。

(3)倒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必须在《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上登记,写明有毒有害成分的中文全称,不可写简称或缩写。

桶满后(不可过满,须保留1/10的空间),将登记表粘贴在相应的桶上,等待学校集中收运。

(4)不可将剧毒物质倒入上述三类废液收集桶。

2.剧毒化学废液

实验室产生的剧毒化学废液,必须单独存放在容器中,填写《剧毒化学废液登记表》,将登记表粘贴在相应的桶上,等待学校集中收运。

不可将几种剧毒物质废液混在一个容器中。

3.一般废旧化学试剂

一般废旧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应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注明废弃试剂,并装箱妥善保管。

4.剧毒废旧化学试剂

剧毒废旧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应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注明废弃试剂,并装箱妥善保管。

5.化学固体废物

化学固体废物主要是化学实验所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他固体(应注明沾染成份)等,产生这些固体废物应随时贴好标签,并装箱妥善保管。

6.瓶装化学气体

瓶装化学气体主要是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废弃时需单独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联系。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废物以及实验动物尸体等不得混放在危险化学废弃物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化学废弃物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为了降低学校处置化学废弃物的成本,在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应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一)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二)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于强酸强碱废液,需先行进行中和处理;

(五)尚可使用的剩余试剂尽量不要作为危险废弃物处理,应与其他实验室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使用。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实验室)应做好化学废弃物处置前的种类、数量、和重量的登记与确认工作。

出现下列情况将不予回收处置:

1.废液瓶包装不合要求

(1)废液瓶漏液,或密封不严,可能导致渗漏;

(2)瓶外壁没有废液成分标识;

(3)废液瓶磨损严重,不宜再使用;

(4)不相容废液存放在同一废液瓶内。

2.废弃试剂包装不合要求

(1)固体试剂或试剂原液没有装在试剂瓶内;

(2)试剂瓶外没有标识;

(3)试剂瓶破裂或没有密封;

(4)废弃试剂没有放在纸箱内;

3.存放废弃试剂的纸箱不符合要求

(1)纸箱外部没有标明试剂种类;

(2)纸箱内试剂没有按照要求分类封装;

(3)纸箱底部没有用胶带纸进行加固;

(4)纸箱不结实或已破损;

(5)箱内存放不相容的试剂。

4.不明成分的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实验室)提供的拟处理的化学废弃物的信息,定期联系处理化学废弃物的企业进行处置。

处置费用由学校和产生化学废弃物的单位按一定比例分摊。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学校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废弃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学期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废弃物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年度考核和校院两级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造成事故的,学校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校医院危险化学品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产生的医疗废物按行业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安徽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为了加强研究所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所内各实验室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明确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经所务会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表

  2.实验室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表

  3.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2011年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

  号令)2007年

  5.危险化学品种类和目录2015年版

  6.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目录

  7.易制爆化学品目录2017年版

  8.剧毒品目录2015版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

  2018年7月3日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所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所内各实验室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明确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废弃物是指废弃、过期、失效或不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固体、半液体和液体)以及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三条研究所所属各研究部门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查究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研究所应根据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研究所应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分送和废弃物处置全过程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职责

  第七条研究所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主持制定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备安全科研生产条件,确保资金投入,强化和落实各部门、各层级安全责任。

  第八条所后勤处为研究所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所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和监督,采取定期督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检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1.定期督查:

后勤处确定例行检查周期和节点,提出检查方案,组织专家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2.日常巡查:

后勤处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巡视检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刻或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3.遵守国家、贵州省及科学院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密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检查。

  4.被检查部门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所技术中心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

  1.负责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及过程管理和审批。

  2.负责组织与危险化学品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

  3.管理和审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其废弃物的处置,对采购易制爆、易制毒和剧毒化学品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十条各研究部门安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

负责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组织相关人员参与研究所的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条课题负责人对本课题组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负责落实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具体应急措施,确定至少1名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必须掌握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措施与技能,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熟悉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及时清理作业场所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处置过期、失效和无标识的危险化学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

  第三章采购、运输、储存、领取、使用及废弃物处置

  第十三条采购危险化学品必须经所在研究部门的安全负责人同意和技术中心审批,从具有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的单位采购,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必须标识清晰、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购买易制爆、剧毒化学品除需经所在研究部门、技术中心、后勤处和主管安全所领导审批外,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

  购买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除需经所在研究部门、技术中心审批外,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完成,严禁个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自提危险化学品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证》,提货人员不少于2人,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装运的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单位内部运输、搬运或装卸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规定、标准和规程,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试剂柜中,配备专人管理,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同时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出入库应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表》(附件1)严格登记,做到当日领取、当日使用、当日归还。

  第十八条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试剂柜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技术防范设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和双人收发制度,出入库需在《实验室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表》(附件2)严格登记。

只能领取当日用量,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指导、至少2人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九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该是化学或化学相关专业人员,其他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使用。

自行配制的溶液应当标识明确,不使用或过期的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并及时处置,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一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应遵行如下原则:

  1.各研究部门应按废弃危险化学品类别配备相应的合格收集容器,并在其上清晰地标示废弃危险化学品类别;

收集容器应存放在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通风条件良好的场所,且不得阻塞消防通道。

  2.不具相容性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分别收集,不相容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各专业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情况列出相容或不相容表,并悬挂于实验室醒目位置。

  3.有放射性、感染性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收集于密封容器,清晰标示其种类、性质和数量,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加以屏蔽和隔离。

  4.对已收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避免遭他人取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5.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直接接触的包装物不得与一般生活垃圾混装,各实验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桶应有明显标识,以便于卫生清洁人员辨识和收集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实验室不得自行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直接接触的包装物,严禁随意丢弃、埋入地下及排入下水管道。

  1.各研究部门必须统一收集废弃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及其直接接触的包装物。

对于经检测重金属、氟、溴元素含量不超标的普通酸、碱废液可以自行处置,处置方法是对其进行中和调节并稀释,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处理过程至少有两名以上安全责任人在场,同时认真做好记录备查。

普通化学品盛装容器经清洗后可作为普通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

  2.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分类收集,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处置,并详细记录处理的时间、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处理公司等。

  3.盛装盐酸、硝酸、硫酸、磷酸、氨水、过氧化氢的瓶子经水清洗后可作为普通垃圾处理。

处理方法是使用完毕的上述空瓶子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清洗液作为废酸、废碱液收集于废酸桶、废碱桶中,其后的清洗液通过下水管道冲洗排出,清洗后的空瓶子用垃圾袋分类收集后放置于普通垃圾桶中,不得随意摆放。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研究部门应依照研究所《处置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与研究所的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配备应急救援设备。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件时,使用或储存的研究部门或实验室应立即组织救援并向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严重的启动所级应急预案,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责任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的研究部门或实验室,后勤处将及时上报研究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最终由所务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件的,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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