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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我校教学科研人员。

本暂行规定所列各级教师职务如未单列条目,均包括同级科研系列职务。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 

评审各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思想政治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热爱本职工作。

(二)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四)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认真负责。

第四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级且无任何违规违纪等现象发生者,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受理个人申报:

1.任现职期间在政治、经济、道德品质或在遵守组织纪律、规章制度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

或虽未受处分,但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3.任现职期间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职或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含重大教学事故)。

4.未经学校同意(以学校主管部门的备案材料为准)私自将职务发明或成果对外转让者。

5.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者。

6.短期聘用、缓聘、待聘、不聘的人员。

7.以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各级评审组织成员,或侮辱、诽谤、诬告各级评审组织成员或评审对象者。

8.凡申报评审未通过,再次申报无任何新成果者。

第五条申报评审高、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应掌握一门外国语和计算机使用技术。

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应参加国家或四川省组织的评审教师职务相应等级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且成绩均应达到合格及其以上等级。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还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本暂行规定所列各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是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

评审各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时,在坚持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要认真考察申请人在教学科研方面的工作实绩、实际水平和综合能力,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择优评审。

第三章助教职务任职条件

第七条 

评审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者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

或者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取得学士学位,经一年试用期考核合格。

(二)教学考察合格;

或者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经考察有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

或者参与科研工作,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专职科研人员评审研究实习员,教学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其中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助教的60%。

第四章 

讲师职务任职条件

第八条 

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学历和任职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担任两年及两年以上助教职务。

(二)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三年及三年以上助教职务。

(三)全日制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四年及四年以上助教职务。

第九条 

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教学方面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整地讲授过一门本科专业课程。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三)教学效果良好。

(四)指导过学生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其中具有学士学位的教师指导三次及以上的学生实习,具有双学士学位教师指导两次及以上的学生实习,具有硕士学位教师指导一次及以上的学生实习。

专职科研人员评审助理研究员职务,教学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其中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讲师的50%。

第十条 

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科研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两篇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的刊物上发表(其中至少一篇D级及以上核心期刊)且主研一项校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或者参研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二)至少有三篇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其中至少一篇D级及以上核心期刊)。

(三)至少有两篇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其中至少一篇D级及以上核心期刊)且参加本专业的学术专著或教材编写,撰稿量在一万字及其以上。

(四)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至少有两篇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其中至少一篇核心期刊),且有一项体现专业特点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本专业机构组织的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入选参加的作品;

或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其中至少一篇核心期刊),且有二项体现专业特点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本专业机构组织的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入选参加的作品。

(五)专职科研人员评审助理研究员职务,至少有四篇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的刊物上发表(其中至少一篇D级及以上核心期刊)且至少还应主研一项校级(或至少参研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应至少参加半年时间的社会实践锻炼,或者担任过一年及一年以上学生班主任或学生导师等学生管理工作。

第五章 

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学历和任职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二年以上讲师职务。

(二)担任五年及五年以上讲师职务。

第十三条 

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教学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五年来有三年以上的时间直接从事教学工作,并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系统地讲授过两门本专业主要课程,其中一门课是全日制本科生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且教学资料齐备。

(三)教学质量优良和申报当年举行公开课一次,且效果好。

考核成绩由授课班学生、单位领导及相关专业教师和校教学主管部门共同评定。

(四)参编过本专业教材一部,或者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教学法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或者主持或主研教改项目至少一项。

(五)专业课教师应指导过至少一届学生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或者至少举办过两次学术讲座,且担任过一年及一年以上学生班主任或导师工作)。

“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教师至少应联系一个学生班级,参与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专职科研人员科研标准分别按文理科标准的150%执行。

第十四条 

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科研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文科专业(含“思想政治理论课”专、兼职教师)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八篇及其以上,其中至少有两篇在C类及以上的核心刊物上发表,公开发表的有较高水平的论著等累计在20万字及其以上;

至少主研省厅级项目一项,到校项目经费至少达到当年相应岗位到位科研经费的平均数;

至少获省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科研成果奖(以带有国徽标志的印章为准)三等奖及以上一项。

理科专业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八篇及其以上,其中至少有两篇在核心刊物(一篇B类和一篇C类及以上)上发表;

至少主研省厅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一项,到校项目经费至少达到当年相应岗位到位科研经费的平均数;

艺体专业非理论课教师应有体现专业特点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本专业机构组织的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入选四件(项)及其以上且至少要有四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两篇在核心期刊(至少一篇C类及以上核心刊物)上发表;

艺体专业理论课教师科研标准参照文科专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指导研究生、进修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并协助指导过研究生、进修生或青年教师等。

第六章 

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任职年限为担任五年及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第十七条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教学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五年来有三年以上的时间直接从事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系统讲授过两门本专业主要课程,其中一门课是全日制本科生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

(三)教学质量优良。

即:

在校任职期间被评为校级优秀教师或校级本科教学优秀教师,或者主讲的课程被评为校级重点课程,或者获得校级及其以上高等教育优秀教学成果等级奖一项,或者获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教师课堂教学比赛或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比赛等级奖一项,或者近五年来在聘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中有两个年度的考核等级为“优秀”,或者获得省部级(含省级部门)其它教学奖一项。

(四)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教学法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独立撰写或主编、副主编过本专业正式教材至少一部且有公开发表的教学法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至少一篇。

(五)公开课考核成绩在85分及以上。

成绩的评定按本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办法执行。

“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教师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至少联系一个学生班级,参与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并取得较好效果。

专职科研人员评审研究员职务,教学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至少讲授过一门课或完成教师标准教学工作量30%以上。

第十八条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科研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文科专业(含“思想政治理论课”专、兼职教师)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十篇及其以上(其中至少两篇B类及以上的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论著等累计在20万字及其以上;

至少主持省厅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一项,到校项目经费至少达到当年相应岗位到位科研经费的平均数;

至少获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科研成果奖(以带有国徽标志的印章为准)三等奖及以上一项。

理科专业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十篇及以上(其中至少两篇B类及以上的核心刊物);

艺体专业非理论教师有体现专业特点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本专业机构组织的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入选的成果六件(项)及其以上且至少要有六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发表一篇B类或两篇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至少主持省厅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一项,到校项目经费至少达到当年相应岗位到位科研经费的平均数;

艺体专业理论课科研标准教师参照文科专业标准执行。

专职科研人员科研标准分别按同类专业标准的150%执行。

第十九条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应指导过两名以上青年教师、进修教师或国内访问学者,或者培养过两届研究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关于科研论文的说明:

1、凡在我校工作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应署名绵阳师范学院,否则不予认可。

2、除特别说明,学术论文的作者只计算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

3、本文中的核心期刊级别参照《绵阳师范学院核心期刊目录》(以当年科学技术处的文件为准)。

4、所有刊物增刊或学术论文集(不含国际性和非自发组织的全国性)发表的论文在申报职称时一律不计算。

第二十一条在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推广、转让等方面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教学科研人员,评审其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要充分考虑其特殊业绩所体现的实际水平。

第二十二条担任校级或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四年及其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申报高级职务,要充分考虑他们的管理工作成绩,对科研成果数量的要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减少1/3到1/2,科研成果质量积分应基本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不实行破格评审。

评审高级职务凡学历和任职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破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执行《绵阳师范学院中青年教师破格评审高级职务试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非教学科研系列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参照本系列相关评审条件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绵阳师范学院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及评审程序的通知》(绵师院人字[2003]27号)及其补充规定(绵师院人字[2004]7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在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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