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强制性条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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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5.6每道涂膜防水层最小厚度(mm)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膜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膜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膜

4.5.7复合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7的规定。

表4.5.7复合防水层最小厚度(mm)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膜

自粘无胎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涂膜+合成高分子防水涂膜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膜

聚乙烯丙纶卷材+聚合物水泥防水涂膜

1.2+1.5

1.5+1.5

3.0+2.0

(0.7+1.3)x2

1.0+1.0

1.2+1.0

3.0+1.2

0.7+1.3

4.8.1瓦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8.1的规定。

表4.8.1瓦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

瓦+防水层

瓦+防水垫层

防水层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5.5条或第4.5.6条Ⅱ级防水的规定。

4.9.1金属板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9.1的规定。

表4.9.1金属板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

压型金属板+防水垫层

压型金属板、金属面绝热夹芯板

1当防水等级为Ⅰ级时,压型铝合金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9mm;

压型钢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6mm;

2当防水等级为Ⅰ级时,压型金属板应采用360°

咬口锁边连接方式;

3在Ⅰ级屋面防水做法中,仅作压型金属板时,应符合《金属压型板应用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的规定。

5.1.6屋面工程施工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

2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按临边、洞口防护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

3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4施工人员应穿防滑鞋,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措施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963-2011(共4条)

3.2.10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上的地区,应采取加强瓦材固定等防止瓦材下滑的措施。

3.2.17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

3.3.12坡屋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或其他防止坠落的防护措施;

2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3施工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和穿防滑鞋;

4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以上时不得施工;

5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并应加强火源管理。

10.2.1单层防水卷材的厚度和搭接宽度应符合表10.2.1-1和表10.2.1-2的规定。

表10.2.1-1单层防水卷材的厚度(mm)

防水卷材名称

一级防水厚度

二级防水厚度

高分子防水卷材

≥1.5

≥1.2

弹性体、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5.0

表10.2.1-2单层防水卷材搭接宽度(mm)

长边、短边搭接方式

满粘法

机械固定法

热风焊接

搭接胶带

无覆盖机械固定垫片

有覆盖机械固定垫片

≥80

≥80且有效焊缝宽度≥25

≥120且有效焊缝宽度≥25

≥120且有效粘结宽度≥75

≥200且有效粘结宽度≥150

弹、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100

≥80且有效焊缝宽度≥40

≥120且有效焊缝宽度≥40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255-2012(共3条)

3.1.6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的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

4.5.1有热工性能要求时,公共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和采光顶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5.1-1的规定,居住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5.1-2的规定。

表4.5.1-1公共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和采光顶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

区域

传热系数{W/(m2·

K)}

遮阳系数SC

体型系数≤0.3

0.3<体型系数≤0.4

金属屋面

严寒A区

≤0.35

≤0.30

-

严寒B区

≤0.45

寒冷地区

≤0.55

夏热冬冷

≤0.7

夏热冬暖

≤0.9

采光顶

≤2.5

≤2.6

≤2.7

≤0.50

≤3.0

≤0.40

≤3.5

表4.5.1-2居住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限值

3层及3层以下

3层以上

体型系数≤0.4

体型系数>0.4

D<2.5

D≥2.5

D≤2.5

D>2.5

0.2

0.25

0.30

严寒C区

0.40

寒冷A区

0.35

0.45

寒冷B区

≤0.8

≤1.0

≤0.5

≤0.6

D为热惰性系数。

4.6.4光伏组件应具有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1.2地面与楼面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2013(共4条)

3.2.1公共建筑中,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或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活动及轮椅、小型推车行驶的地面,其地面面层应采用防滑、耐磨、不易起灰的块材面层或水泥类整体面层。

3.2.2公共场所的门厅、走道、室外坡道及经常用水冲洗或潮湿、结露等容易受影响的地面。

应采用防滑面层。

3.8.5不发火花的地面,必须采用不发火花材料铺设,地面材料必须经不发火花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8.7生产和存储食品、食料或药物的场所,在食品、食料或药物有可能直接与地面接触的地段,地面面层严禁采用有毒的材料。

当此场所生产和存储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地面面层严禁采用散发异味的材料。

《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GB50515-2010(共20条)

3.1.3下列场所均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

1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

2有静电敏感的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和设备的场所;

3因人体静电放电对产品质量或人身安全带来危害的场所。

3.1.5凡室内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在采用导(防)静电地面时,均应全部采用不发火的导(防)静电地面。

3.3.6人在导(防)静电地面上活动时所限制的静电峰值能量必须小于易燃易爆物质的计算能量。

4.3.8设计地面时,应保证地面面层材料与该场所产品和原辅材料的相容性。

4.4.6原材料或成品与铜材能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更为敏感物质的生产场所,接地网和相关连接件不得选用铜质材料。

4.4.7建筑物变形缝两边地面的接地网应沿缝断开,并应分别与接地干线连接。

5.1.1下列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

1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生产、试验场所,包括粉碎、混合、驱水、胶化、压药、制片、切药、造粒、筛选、除尘、光药、混批、烘干、晾药、包覆、周转、储存、分装等工序;

2军工火工燃爆产品生产、试验场所,包括过筛、混药、称重、装药、压药、成型、装配、涂胶、封口、涂漆、涂油、包装、周转、储存等生产工序;

3航天器(包括航空飞行器、卫星、宇宙飞船等)所用电火工品元器件的生产、装配、测试等场所;

4民爆器材,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点火引线、拉火管、电点火具、火药、炸药等产品的生产、加工、分装、周转、储存等场所;

5烟花爆竹、大型礼花等生产行业,所属生产区、暂存间、中转库等场所。

5.1.2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的储存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1.3易燃易爆特种危险化学品及其制品的检修、测试、拆装、销毁等场所,应采用与生产、试验场所类型相同的导(防)静电地面。

5.2.3液体石油产品在流动、过滤、混合、喷雾、喷射、冲洗、加注等工序,当油品蒸气和空气混合物的爆炸危险性分区为0区和1区时,应采用导静电地面;

当为2区时,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2.4加油站、加气站及易燃油品或有机溶剂库地面面层应采用耐磨、耐冲击的水泥类不发火导(防)静电地面。

5.2.5氢气、液化石油气、甲烷乙炔、环氧乙烷、水煤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生产、灌装场所,应采用水泥类不发火导静电地面;

其销售场所应采用水泥类不发火防静电地面。

5.2.6在加工、生产、使用锆粉、钍粉、钛粉、硫磺粉、铝粉聚乙烯、环氧树脂、苯酚、甲醛、喷漆棉、赛璐璐棉等易燃易爆、易产生静电积聚的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

5.2.7橡胶制品的炼胶、开放式热炼、胶浆制造的搅拌、装桶、涂胶、压延、裁断、层布贴合、轮胎成型、运输带成型、胶布制品成型等工序,应采用导静电地面;

胶鞋刷浆、晾布、胶浆溶剂库等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4.4感光化学材料的生产、试验、检测场所,应采用导静电地面。

5.4.5飞机停放库和维修区,应采用不发火的防静电地面。

5.5.2医疗部门的手术室、麻醉室等存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及使用助燃气体的吸氧室,应采用易清洗、不起尘、抗溶剂的防静电地面。

心电图、脑电图等易受人体静电干扰而影响检查结果的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6.1.2导(防)静电接地系统严禁与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架空避雷网的支柱及其引下线连接。

6.1.5静电接地网(带)与接地干线的连接必须牢固,每块地面的接地网(带)与接地干线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

超过100m2的导(防)静电地面的接地网(带)应增加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点。

6.2.3接地网(带)的引出端应避开人流、物流集中的区域。

1.3墙体与节能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2010(共11条)

3.1.4墙体不应采用非蒸压硅酸盐砖(砌块)及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3.1.5应用氯氧镁墙体制品时应进行吸潮返卤、翘曲变形及耐水性试验,并应在其试验指标满足使用要求后用于工程。

3.2.1块体材料的外形尺寸除应符合建筑模数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烧结含孔块材的孔洞率、壁及肋厚度应符合表3.2.1的要求;

表3.2.1非烧结含孔块材的孔洞率、壁及肋厚度要求

块体材料类型及用途

孔洞率

(%)

最小外壁

(mm)

最小肋厚

其他要求

含孔砖

用于承重墙

≤35

15

孔的长度与宽度比应小于2

用于自承重墙

10

砌块

≤47

30

25

孔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0mm

1承重墙体的混凝土多孔砖应垂直于铺浆面。

当孔的长度与宽度比不小于2时,外壁的厚度不应小于18mm;

当孔的长度与宽度比小于2时,外壁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2承重含孔块材,其长度方向的中部不得设孔,中肋厚度不宜小于20mm。

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不应有未切割面,其切割面不应有切割附着屑;

3.2.2块体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产品标准除应给出抗压强度等级外,尚应给出其变异系数的限值;

2承重砖的折压比不应小于表3.2.2-1的要求;

表3.2.2-1承重砖的折压比

砖种类

高度

抗压强度等级

MU30

MU25

MU20

MU15

MU10

折压比

蒸压普通砖

53

0.16

0.18

0.20

多孔砖

90

0.21

0.23

0.24

0.27

0.32

1蒸压普通砖,包括蒸压灰砂实心砖和蒸压粉煤灰实心砖;

2多孔砖,包括烧结多孔砖和混凝土多孔砖。

3.4.1设计有抗冻性要求的墙体时,砂浆应进行冻融试验,其抗冻性能应与墙体块材相同。

4.1.8建筑设计不得采用含有石棉纤维、未经防腐和防虫处理的植物纤维墙体材料。

5.4.2夹心保温复合墙应进行抗风设计。

5.4.3外墙板应进行抗风及连接设计,板材与主体结构应柔性连接。

5.5.2外墙板与主体结构连接件承载力设计的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

6.1.9外保温复合墙的饰面层选用非薄抹灰时,应对由饰面层自重积累作用所产生的变形影响采取构造措施。

6.1.10内保温复合墙与梁、柱相接触部位,应采取防裂措施。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共4条)

4.1.2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2.1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

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7.3.6防水层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

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楼地面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独立水容器应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检验数量:

每一自然间或每一独立水容器逐一检验。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289-2012(共3条)

2.0.1防火隔离带(术语):

设置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工程中,按水平方向分布,采用不燃保温材料制成、以阻止火灾沿外墙面或在外墙外保温系统内蔓延的防火构造。

3.0.4防火隔离带应与基层墙体可靠连接,应能适应外保温系统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渗透、裂缝和空鼓;

应能承受自重、风荷载和室外气候的反复作用而不产生破坏。

3.0.6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0.1防火隔离带应进行耐候性能试验,且耐候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防火隔离带耐候性能指标

项目

性能指标

外观

无裂缝,无粉化、空鼓、剥落现象

抗风压性

无断裂、分层、脱开、拉出现象

防护层与保温层拉伸粘接强度(kPa)

《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168-2009(共2条)

4.1.3清洗维护不得采用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的清洗剂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

5.5.5清洗维护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的上下面同时作业。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2.0.2建筑体形系数(术语):

建筑物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内墙的面积。

2.0.3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术语):

建筑某一个立面的窗户洞口面积与该立面的总面积之比,简称窗墙面积比。

2.0.4太阳得热系数(SHGC)(术语):

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2.0.5可见光透射比(术语):

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6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术语):

当建筑设计不能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

权衡判断。

2.0.7参照建筑(术语):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3.2.1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

单栋建筑面积A(m2)

建筑体形系数

300<

A≤800

A>800

3.2.7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3.3.1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3.1-1~表3.3.1-6的规定。

表3.3.1-1严寒A、B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体形系数≤0.30

0.30<体形系数≤0.50

传热系数K[W/(m2·

K)]

屋面

≤0.28

≤0.25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

≤0.38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的楼板

非供暖楼梯间与供暖房间之间的隔墙

≤1.2

单一立面外窗

(包括透光幕墙)

窗墙面积比≤0.20

0.20<窗墙面积比≤0.30

≤2.3

0.30<窗墙面积比≤0.40

≤2.2

≤2.0

0.40<窗墙面积比≤0.50

≤1.9

≤1.7

0.50<窗墙面积比≤0.60

≤1.6

≤1.4

0.60<窗墙面积比≤0.70

≤1.5

0.70<窗墙面积比≤0.80

≤1.3

窗墙面积比>0.80

屋顶透光(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

保温材料层热阻R[(m2·

K)/W]

周边地面

≥1.1

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变形缝(两侧墙内保温时)

表3.3.1-2严寒C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0.43

≤0.70

≤2.9

≤2.4

≤2.1

表3.3.1-3寒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传热系数

SHGC

单一

立面

外窗

(包括

透光

幕墙)

≤0.52

≤0.48

≤0.35/0.60

≤0.35/0.52

≤0.30/0.52

≤0.44

≥0.60

≥0.90

表3.3.1-4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传热系数K

[W/(m2·

太阳得热系数SHGC

(东、南、西向/北向)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

外墙

(包括非透光幕墙)

≤0.60

≤0.80

≤0.44/0.48

0.30<窗墙面积比≤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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