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担保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8369387 上传时间:2022-12-1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3.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建设合同担保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承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但是,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

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九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业主(房地产开发商)、承包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记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等不良行为记录及信用评估系统。

第二章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一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第十二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十三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十四条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

第十五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第十六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工程建设合同应当由业主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担保

第十七条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九条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二条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对该投标人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或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代承包商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二)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标价中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标价之间的差额,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三)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第四章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十三条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格的15%。

第二十五条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或者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七条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业主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违约的书面确认书。

如果业主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业主还需同时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同一银行分支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五章承包商付款担保

第三十条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承包商付款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第三十二条承包商付款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三十三条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专业人士表示,必须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有效规避工程建设中的经济风险和质量风险,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湖州,如果你在房屋交易时遇到难题或对当下楼市现象有何不解,想了解更多抵押担保合同的法律问题,您可以找湖州房产家庭律师网,进行咨询相关房产律师电话,或者您也可以上法律直通车,这里有专业律师提供免费咨询。

/fcls/dydb/diyadanbaohetong/20XX/0303/15491.html

篇二: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有担保方)

内部承包协议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乙方作为甲方工程项目经理,就甲方将本协议的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发包给乙方,丙方提供担保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内容,共同遵守。

本协议签订的基础:

1、甲方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按照国家规定合法承包

2、乙方是甲方公司的员工同时是本合同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

3、丙方对乙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协议基本内容: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2、工程名称:

3、工程地点:

4、承包范围:

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内容、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等规定的工程范围。

具体承包范围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规定的内容为准。

5、承包方式:

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债权债务、包违约责任、包项目盈亏的总承包方式。

6、质量等级:

合格

7、施工期限:

本工程施工期限为日历天,从月至年月日。

第二条财务管理

1、甲方为乙方独立设立财务账簿,独立核算,但是对外结算与支付,必须经过甲方财务统一办理。

本工程所有的工程款都应当由建设单位转入甲方的账户,乙方未经过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单独与建设单位发生任何款项往来,否则视为其个人行为,与本工程无关。

2、对外结算:

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均由甲方统一结算进入甲

方为乙方设立的独立账户。

结算方式通过银行票据的形式结算。

3、对外支付:

由甲方通过乙方的独立账户,统一对外支付材料款、人员工资等各项费用。

乙方申请用款时,必须要说明款项的用途,并凭甲方负责人签名的书面支付书方可支付,做到专款专用。

4、乙方每月向甲方汇报一次工程进度及债务情况,甲方有权派人员到现场核对大宗建材和机械设备的购买和保管、使用、付款等情况。

5、对需要用甲方的账户对外发生款项往来的,需要乙方出具专项委托书。

第三条印章管理

1、本工程制作系或资料专用”字样),甲方留有印章的样本,该类印章不得用于签订合同使用。

2、乙方在工地施工中的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各类合同有都必须盖甲方公司印章,必须报甲方备案。

3、乙方应当在工地制作印章使用情况登记表。

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乙方的印章使用情况,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检查,对甲方的疑虑提出合理的解释。

第四条承包分摊费

1、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内部承包给乙方,并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人员配备,并协助乙方进行工程全程的管理。

2、乙方按本工程总造价的向甲方缴纳承包分摊费。

该费用根据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计算,在本工程开工后甲方可以从建设单位拨付的第一笔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待工程最终结算完毕,多退少补。

(备注;

保证人管理费已交,超出合同部分按2%收管理费,保证人已向公司缴的履约保证金(25000元)待业主退到公司帐上乙方才能向公司申请退还。

第五条人员配备

1、乙方作为甲方公司员工,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2、由甲方组建项目管理部,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由甲方派出,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由乙方承担,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甲方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该工资由甲方代为支付,甲方可以从乙方的账户中直接扣除。

3、除项目管理部人员外,乙方聘请的其他人员的,应当将合同报甲方备案,否

则视为乙方的个人行为,所有责任由乙方单独承担。

第六条安全管理与责任

1、乙方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该项费用。

2、乙方在施工中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乙方应当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甲方批准后从该专项费用中拨付。

由于乙方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力,在安全检查时的罚款由乙方承担,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和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甲方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工作,同时接受并积极履行甲方提出的整改方案。

4、乙方应当为工地所有人员缴纳社医保,并且购买意外伤害商业险,该费用由甲方代为支付,可直接从乙方的账户中予以扣除,工地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乙方单独承担。

第七条工程管理

1、乙方应积极与甲方配合,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督促。

乙方应在甲方书面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严格遵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工程施工前,由乙方组织所有参与施工人员接受甲方负责人现场技术交底,按照施工方案中的施工顺序和方法进行施工。

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划,甲方在收到该材料后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施工,并于每月日向甲方提交下个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乙方提交的进度计划不符的,乙方必须做出合理解释交甲方书面确认,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以保证工程按期竣工,改进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行业质量标准、规范及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管理好施工班组和施工人员,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5、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对于甲

方提出的意见,乙方应当予以修正。

6、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与建设单位的工作联系单、签证单等往来文件应当报甲方备案。

第八条竣工验收

1、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当通知甲方派员进行竣工验验收材料的制作和整理,甲方派驻人员有权对材料制作的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修正意见。

本工程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标准执行验收,并符合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

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整改至符合验收标准,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2、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应当报甲方公司备案,并经过甲方的审核之后方可报送建设单位及建设局。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所有款项进行结算,并预留工程结算款的作为质量保修金。

5、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当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承担保修义务,并将保修情况经建设单位书面确认后报甲方备案,作为工程保修结算之依据。

如乙方经甲方或业主催告后,未履行保修职责,由甲方代为保修或组织他人保修,发生费用按双倍计算并直接从保修款中予以扣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保修款不足以用来甲方扣除的,超出部分的费用乙方应赔偿甲方。

第九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派员随时监督乙方的施工进度、现场安排、人员配备、安全措施等,确保工地按期保质保量的竣工。

2、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金及费用,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代扣代缴,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费用等。

3、甲方在建设单位支付的每笔工程款中有权扣留作为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乙方办理结算,该笔费用在填补完管理费、甲方已经支付但是按照本协议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上款规定的各项代扣代缴的税费、预留/%质量保证金后,剩余款项应当支付给乙方。

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本工程所需的各类证照。

第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甲方的管理监督下按进度进行施工,负责行使本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面权利和承担全面义务。

2、乙方在申请工程款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材料。

3、乙方应当将工作人员花名册放甲方公司备案,甲方按照该花名册代为发放工资和缴纳各类保险,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4、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全部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应当保证材料设备的质量安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进行转包或者分包,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当所有的赔偿责任。

2、乙方不得以与工程无关的理由转移资金、改变资金用途和透支,若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3、乙方使用虚假材料挪用工程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承担本工程价款%的违约金。

4、甲方发现乙方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挪作他用的,可以要求乙方填补该部分费用,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款不能按期发放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若因此导致工人上访事件的,乙方应当承担每次元的罚款,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

6、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自费进行返修整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所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未能按期竣工的,每延误一天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延误造成建设单位对甲方的罚款、追索费用等一切损失。

7、本工程对外产生的债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从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以支付导致甲方垫付的乙方予以全额赔偿。

8、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事故,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承担;

给第三人带来损害的,乙方应当积极赔偿,

篇三:

关于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的通知

济建[20XX]7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建设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有效规避工程建设中的经济风险和质量风险,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决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按照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三、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建设工程,业主、承包商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合同原件与施工合同副

本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管。

并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虚假担保合同等问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除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五、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

恢复施工前应按规定重新设保,并备案、托管。

六、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持经被索赔方确认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回被索赔方担保合同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

经索赔后,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须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合同原件退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合同原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

管。

七、工程建设项目主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业主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文件、工程结算备案证明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

承包商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分包工程合同、分包工程结算文件、分包商工程结算价款收款证明、材料设备供应商收款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

八、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应按实计入工程造价。

其中业主支付的担保费用计入建安工程概算其他费用,承包商支付的担保费用计入建安工程造价中的间接费。

九、业主和承包商在主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之前,撤消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十、其他性质投资的工程凡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交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对等实行业主支付担保。

凡因未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分包工资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将在全市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为工程担保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

供保障;

在担保合同有效截止期28日前或发生索赔事件起7日内,应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被保证人作出续保和提报续保合同的提示,并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十二、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担保金额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五年七月四

主题词:

实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通知抄报:

省建设厅、省定额站抄送:

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站济宁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二oo五年七月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

关于印发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市[20XX]1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征得有关部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八月六日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